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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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模板

***

川南幼专校﹝2017﹞185号

关于印发《**学校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

《**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学校

2017年10月25日

 

**学校  2017年10月25日印

**学校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确保科研工作健康、持续推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四川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7〕2号)、《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川府发〔2017〕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内财发〔2017〕1号)等地方各级部门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研经费是按其来源分为以下三类:

(一)纵向科研经费。

指由国家、部、省、地方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划拨的科研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

指由政府部门以外的企事业单位等批准立项、签订合同以及联合开展的科研项目所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三)学校自筹科研经费。

指学校为促进学校科研发展所投入的经费。

主要包括:

校级科研项目经费、科研创新团队经费、高级别科研项目配套经费,重点实验室(基地、研究中心)配套经费等。

第三条科研经费的管理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规定执行,全部纳入财务部门统一核算、集中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

学校、科研处、计划财务处、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中,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实现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建立校内科研管理及监督长效机制,切实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一)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负总责,分管科研、财务的校级领导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负具体领导责任。

(二)科研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和预、决算管理等,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监督科研经费的使用,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等有关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

具体协助、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发布科研经费到账通知、设置课题负责人科研经费编号、经费划拨、报销审核、会计核算、决算审查,以及参与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考核等。

(四)审计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检查。

(五)纪委监察处负责对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和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工作。

(六)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是科研活动的基层单位,对本部门科研经费使用做好服务、保障工作,要根据学科特点及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承担必要的监管责任,督促项目实施及经费预算执行。

(七)项目负责人应对所承担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直接责任,自觉接受上级及校内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相关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和掌握必要的财政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具体完成科研经费预算和决算工作,自觉遵守财务制度及管理规定,严格按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决算手续。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及学校自筹科研经费,全部纳入学校计划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专项核算。

纵向科研经费主要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大部分。

第六条直接费用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预算科目主要包括:

设备费、材料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及其他支出。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编制过程中,应充分说明购置、试制及租赁改造设备的必要性、与项目研究的相关性、数量的合理性等。

本科目不支持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应具备的专用、常规或通用仪器设备、办公、生产设备和基建设施,以及设备维修、办公室或实验室维修改造等。

不得将设备购置费转化为试制专用仪器设备费以提高间接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运输、装卸及整理等费用。

编制过程中,对于量大价高的主要材料,应说明购置材料与项目任务的相关性、购买的必要性、数量合理性、价格公允性等。

其他辅助材料可合并归类并提供价格测算依据。

本科目不支持购买生产经营性材料、基建材料、普通办公材料等,不得重复列支与试制设备费相关的材料费。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若是内部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可以支付相关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费,但应按实际测试、化验、加工内容发生的实际成本进行测算。

若不是内部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不能列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但测试化验加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可在相应科目列支(如设备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等)。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编制过程中,应按照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预计的运行时间和所消耗的水、电、气、燃料等即期价格进行测算,并提供各参数数据来源和测算方法。

(五)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三者总费用不超过直接费用的10%;社会科学不超过直接费用的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1.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编制过程中,按照差旅类别(如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对出差地点、次数、人数、开支标准等进行分类说明;

2.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编制过程中,应按照会议类别(如学术研讨、咨询、项目或项目协调、检查验收等)对会议次数、规模、开支标准等进行说明;

3.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项目研究人员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出国(出境)及邀请境外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编制过程中,可根据出访和来华两部分进行预算,说明拟开展的国际合作交流活动情况,包括活动类型、相关性、必要性等,并考虑合作交流的可能目的地和人员规模等。

可列支与项目研究任务相关的国际学术会议注册费。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编制过程中,应根据项目任务目标测算专利申请、论文发表、专著出版的数量,并按市场价格估算相关费用。

本科目不支持购买通用性操作系统、办公软件、专利维护费用、日常手机和办公固定电话的通信费、日常办公网络费和移动上网卡费用,以及实验室日常基础条件建设性的资料购置和软件购置等。

(七)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学校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企业和转制院所的研究人员、有财政拨款工资性收入的项目组人员、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1.编制过程中,须对劳务人员的工作内容与项目任务的相关性、人员数量、工作时间等进行详细说明,结合当地实际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全时工作时间等合理编制。

本科目可列支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但不得列支研究生助学金、答辩费等费用。

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标准参考国家统计局最新发布的《中国统计年鉴》中关于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相关地区人员平均工资统计数据。

具体劳务补助标准为:

一般人员20元/时、本科/初级职称人员25元/时、硕士/中级职称人员30元/时、博士/副高职称人员35元/时、正高职称人员40元/时;

2.确需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临时聘用人员的,项目组应通过法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协商,法人单位对项目组提出的用人需求与科研任务的相关性、必要性、费用标准等进行审核,由法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专家的咨询费,一般可分为会议咨询、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咨询三种形式。

(九)资料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十)数据采集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十一)其他支出是指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如财务验收审计费用、为使用新增设备而需对实验室进行小规模维修改造的费用、土地租赁费、入户调查费、举办培训费、青苗补偿费等。

编制预算时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其他费用必须详细说明与任务合同书中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并详细列示测算依据。

第七条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学校为科研项目研究提供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公共成本支出、有关管理费及绩效支出等。

预算科目主要包括管理费、绩效支出经费和科研条件支撑费。

(一)间接费用核定比例为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

自然科学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社会科学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软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的间接费用可提高至40%。

(二)可根据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规定适当提取项目管理费,有专门规定的,按规定提取;无规定的按最高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5%的比例提取,并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三)绩效支出预算由项目负责人结合项目计划研究进度及项目组成员的分工情况,公开、公正据实编制。

计划财务处为项目负责人设立专门绩效经费编号。

绩效支出中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自理。

(四)科研条件支撑费是用于弥补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支出预算包括:

1.项目结题审计费;

2.支付学校收取的房屋使用费和水、电、气、暖消耗等费用;

3.科研活动中用于人才培养的答辩费、打印费;

4.通用办公设备(如打印机、投影仪等)、材料购置费、办公用品购置费、专利维护费;

5.服务于科研项目开展的房屋租赁、维修及物业管理费;

6.科研活动中发生的业务接待费用、车辆租用费、汽车通行费、交通工具燃油费、临时停车费等;

7.直接费用超预算部分;

8.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其他相关费用。

第八条科研经费预算是科研经费拨款、支付及结题决算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要树立强烈的预算管理意识,高度重视预算编制工作。

(一)科研处、计划财务处、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要积极协助、指导项目负责人根据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申报要求,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各项目的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项目预算。

(二)严禁编制虚假预算,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三)要严格按照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的预算内容体系及费用控制要求,编制经费预算。

(四)涉及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填报的经费预算,经专家评审、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学校审核后,作为经费下达及执行的依据,并按要求报送存档。

第十条规范预算调整程序。

所有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的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

(一)一般预算调整事项,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科研处审批,计划财务处调整执行。

学校安排的科研经费预算调整按校内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执行。

纵向、横向科研项目按规定属于学校预算调整权限内的一般预算调整事项,由学校审批后直接调整。

(二)重大预算调整事项,除履行上述一般预算调整程序外,还须经分管校领导及项目委托方批准后方可执行。

若横向科研项目预算调整合同中有约定,按约定程序进行。

(三)课题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课题组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

(四)设备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五)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十一条为激发教职工教科研的积极性,对于获准立项的各级各类纵向科研课题实行配套经费资助,资助标准见《**学校科研奖励办法(试行)》;立项横向课题,学校以立项经费15%予以经费配套。

获准立项的各级各类项目配套费、资助研究经费由科研处接到项目立项通知后,及时向学校提交拨付项目配套经费或资助经费的报告,由分管校领导签发。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科研经费的使用要符合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不得开支与科研课题无关的费用。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资料费须凭正规发票报销;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列支须对收款人员的资质、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进行详细说明;数据采集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数据采集费凭审批表、数据采集具体情况说明进行报销。

各项经费开支报销单据须经项目组成员(或经办人)签字,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属部门、科研处核实、分管科研校领导审签,计划财务处审核,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予以报销。

第十三条科研人员要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坚持科研经费统一管理原则,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不得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购买与科研活动无关的设备、材料;不得虚构项目支出、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虚列、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不得用科研经费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不得用科研经费从事投资、办企业等违规经营活动;不得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学校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第十四条纵向科研经费支出应执行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和合同预算,不得开支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不得支付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奖金福利费支出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加强科研经费转拨管理。

所有转拨经费必须由科研处和计划财务处共同审批。

项目负责人应如实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和其它必要的资料。

第十六条建立银行卡支付制度。

依据有关规定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在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基础上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严禁虚报冒领。

承担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及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的科研项目,所发生的属于《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财库〔2011〕160号)范围的支出以及小额材料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或转账。

其他项目经费按学校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加强对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的管理。

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固定资产。

第十八条因科研活动需预支款项,项目负责人须按照项目预算填写借支单,按规定批准后可办理借支。

课题组应及时取得发票及各类报销凭据,按规定完成审核后,每季度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及还款手续。

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逾期未还者,按照《**学校教职工紧急情况临时借款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决算管理

第十九条决算管理

(一)对于准备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当全面清理项目经费收入、支出、应收和应付等往来款项,在项目决算前,及时完成收入催缴、款项支付及往来款清理、核销。

(二)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结题的要求,对照预算批复及财务实际收入、支出、结余等财务资料,在科研处、计划财务处指导下,开展财务决算工作,完成项目收支明细账打印、决算报表及经费使用说明编制。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项目负责人将财务决算报表提交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审核,在三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审核通过后,项目负责人将财务决算有关信息按项目结题要求填报决算资料,经计划财务处、审计处按“账实相符,账表一致”原则审核同意后,在项目结题材料中签字、盖章。

(四)项目验收、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办理经费结算手续,避免项目经费长期挂账。

纵向科研项目原则上在结题后一个月内完成财务项目结算。

其他科研项目原则上在项目结题三个月内完成财务项目结算。

特殊情况,经科研处或分管校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条加强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按规定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项目完成研究任务、通过验收的,项目资金净结余按规定在两年内由学校统筹安排,支持教师成果转化等;两年内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全额转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

项目来源单位对结余资金有特别要求的,按相关文件政策执行。

横向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后,结余经费50%可用于奖励科研人员。

第二十一条非科研协作经费划转管理

(一)项目负责人因正常调动工作,其以学校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仍留在学校。

若要变更项目负责人或变更科研承接单位,经科研处、分管校领导同意,报请项目委托单位批准,计划财务处按相应处理意见办理经费划转手续。

(二)因项目负责人长期外出学习、出国、辞职、死亡、被学校除名或开除等原因,导致项目负责人不能或不便正常进行科研工作,经科研处、分管校领导同意且提出的有关处理意见,报请项目委托单位批准后,按相应处理意见由计划财务处办理经费变更手续。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绩效考核

第二十二条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的监督约束长效机制。

(一)加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管理

1.学校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科研人员就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及上级部门相关要求的培训、宣传及解释力度,促进科研人员转变观念,适应新形势,主动接受有关管理,自觉遵守财经制度及道德规范,依法、依规开展科研活动,使用科研经费。

2.科研处要建立项目追踪反馈制度,及时了解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积极向计划财务处反馈有关信息,针对有关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共同做好项目执行及经费使用管理工作。

计划财务处应严把经费报销审核关,规范科研经费支出管理,不符合规定的财务支出,不能报销,并予以纠正。

(二)开展科研经费使用专项检查

1.学校组织纪委监察、科研、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通过自查、重点抽查、整改等方式,做好科研经费预算执行、中期财务检查及经费使用情况等专项检查。

2.结合我校实际,加大对各类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内部审计,探索利用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对科研经费审计发现的一般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并研究改进管理的措施,切实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防止问题再次发生。

要组织审计处及校内有关部门对落实整改情况进行后续检查。

3.积极落实、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的专项检查及审计。

4.对各种检查、审计发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给予相应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建立科研经费绩效考核制度。

学校利用专项项目绩效考评、绩效工资改革考核及科研考核的契机,建立科研经费使用的绩效考核制度,完善科研项目的绩效考评机制,对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进行考核和评价,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科研处通知计划财务处终止该项目的绩效支出发放;对已发放的绩效,学校有权追回:

(一)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等;

(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

(三)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四)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2016年12月31日前验收(结题)的科研项目不适用本办法;2016年12月31日后验收(结题)的科研项目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试行办法由科研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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