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 打击传销与规范直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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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打击传销与规范直销

第五讲打击传销与规范直销

 

第五讲

直销是众多现代经销模式中的一种。

这种经销模式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对促进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流通的发展有着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这种经销模式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很大程度的信息不对称性,直销人员也具有分散型的特点,所以极易引发一些不规范甚至是违法行为的发生,进而损害广大消费者和直销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

加之直销这种经销模式进入我国的时间不长,公众对直销的认识还不十分清楚,对于直销、传销的识别能力相对薄弱。

《直销管理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还特别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监管,并明确了日常监督管理可以采取的手段和措施。

现在我从三个方面介绍直销监管工作。

一、近年来工商机关直销监管工作情况

近年来,全国各级工商机关坚持“合法的给予保护,违法的坚决查处”原则,围绕建立规范、有序、健康的直销市场目标,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直销监管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抓好制度落实,坚持依法监管

一是加强与商务部配合,严把市场准入关。

总局与商务部、公安部共同建立了直销许可审批联合审查机制。

2011年3月,商务部经商公安部、工商总局同意,印发了《关于直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核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局对《通知》进行了转发并提出了具体要求。

在配合审批工作中,总局组织各地认真调查核实,并如实、毫无保留地将情况及时反馈商务部。

在商务部批准直销企业后,及时转发商务部的通知,要求各级工商机关严格按照审批要求做好企业变更登记工作并加强监管。

各级工商机关积极配合总局,认真做好企业经营行为的调查核实,保证了直销市场准入的严肃性。

二是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直销专项检查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近几年,各地工商机关按照总局统一部署,制定工作方案,分阶段、有步骤地开展直销专项检查,督促指导直销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等实施现场检查,依法查处直销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坚持依法从严监管,维护直销市场秩序。

在监管工作中,各级工商机关始终坚持把握直销经营活动的重点环节,加强对直销企业直销员招募、培训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重点指导、协调、督促地方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和公众留言。

核查直销企业有关案件,依法认真查处直销企业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2010年至2011年,全国工商机关共查处直销违规案件200余件,涉案金额1700余万元,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力维护了直销市场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积极创新监管方式,加强规范指导

规范直销工作的政策性很强,这项工作对工商机关来讲是一项全新的工作。

它不同于其他业务,有经验可循。

只有通过工作创新,才能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理解得更深,把握得更准。

近年来,各级工商机关在工作中不断加强研究,积极创新行政指导、宣传教育、网上监管、调查研究等监管方式,切实加强对直销企业的规范指导。

一是加强行政指导,引导企业依法经营。

总局领导对行政指导十分重视,在每次会见有关企业和政府代表团时,都及时、反复宣传直销法律法规,表明中国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基本态度。

总局直销局和各地工商机关也通过多种形式召开座谈会、进行约见谈话和外事会见、指导签订责任承诺书、自律公约等方式加强对企业的行政指导,引导他们依法从事直销经营活动,收到了良好效果。

二是加强宣传教育,净化直销市场环境。

近年来,总局多次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宣传教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总局和各地充分利用电视、报刊、互联网等载体,接受在线访谈,组织开展博文竞赛,编写理论文章,宣传直销与传销的区别,宣传传销的危害,提高群众辨别直销与传销的能力,发布警示提示,增强对传销的防范意识,净化了直销市场环境。

三是促进信息系统的完善和使用,提高现代科技监管效能。

总局不断升级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完善功能,加大在全系统范围内的推广运用力度。

各地通过信息系统及时掌握直销企业基本情况和经营行为,进行数据分析和上下沟通,加强对企业的动态有效监管,信息系统在高科技监管中发挥着特殊的功能作用。

(三)建立长效机制,维护直销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是直销监管机构建设进一步加强。

国务院和总局高度重视直销监管工作,经中央编办批准,2006年3月,总局直销监管局正式成立。

2008年国务院批准新的“三定”方案,直销监管局机构得以保留并进一步加强。

各地不断加强直销监管机构建设,目前,已有5个省(区、市)建立了专门的直销监管机构,10个省(区、市)成立了挂有(直销监管)牌子的综合机构,其他省(区、市)在原有的经济检查(公平交易)部门明确了职能,配备了打击传销规范直销的专门人员。

5个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也建立了直销监管专门机构。

二是“三个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

近年来,总局和各级工商机关积极探索完善直销监管“三个机制”的建设。

即建立健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政策引导、行政指导、教育督导”的监督机制和进一步完善直销经营行为监控机制。

把握直销市场特点,实现“事前监管、事中监管、事后监管”相结合,形成对直销企业从“市场准入”到“市场交易”,再到违法查处的全过程监管体系。

三是市场监管模式进一步创新。

各地在直销监管实践中,结合本地实际,在建立档案、日常监管、案件管辖、行政处罚及行政指导等市场监管模式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形成了制度,积累了经验,推进了监管工作的开展。

据不完全统计,天津、山西、河北、江苏、安徽、湖北、四川、海南、云南等地建立了全面性的监管基本制度。

上海、黑龙江、山东、河南、福建、广东、重庆、甘肃、宁夏等地就直销监管方面相关工作作了明确规定。

北京、吉林、内蒙古、江西、湖南、广西、浙江、贵州、陕西、辽宁、青海、新疆等地在实践中形成了很有特点的监管方法。

总之,在总局党组的正确领导和各级工商机关的共同努力下,直销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直销市场准入流程进一步规范,直销监管方式进一步创新,有力促进了直销市场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二、当前直销市场情况分析

直销监管是法律赋予工商机关的一项全新的工作,需要不断加强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总局直销监管局非常重视调查研究工作。

近年来,深入到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四川、贵州、云南、重庆、吉林、新疆等省市工商机关和部分直销企业开展调研,发现、分析直销监管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研究破解问题的有效措施和途径。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坚持深入基层,深入企业,广泛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提高监管水平。

(一)当前直销市场基本情况

一是直销规模逐年扩大。

截至2012年6月,全国直销企业达到31家,其中外资企业21家,内资企业10家。

30家直销企业完成服务网点核查备案,可以依法开展直销经营活动。

各直销企业在全国设立省级分支机构215家,其他分支机构265家,服务网点近万个。

根据直销企业报备信息显示,目前直销行业共有直销培训员1438人,直销员225万余人。

2011年,可开展直销经营的30家直销企业,企业经营总额612亿元,直销经营额为168余亿元。

二是基本制度普遍建立。

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各直销企业普遍建立了《直销员招募制度》、《直销员培训考核制度》、《直销员计酬制度》、《直销退换货管理制度》、《直销培训员管理制度》等基本制度。

多数企业自觉配合工商机关开展自查自纠,并针对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措施,落实整改。

一些企业还结合自身情况优化了企业管理制度。

如将招募年龄提高到22周岁,规定培训考试中法律法规所占比重,建立发货追查制度等,有利于防止违规行为。

三是社会责任意识不断增强。

随着直销业的发展,直销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不断增强。

在部分省市工商机关的指导下,多家直销企业先后签署了《自律公约》。

今年5月,总局在上海召开全国直销企业工作座谈会,作为一项内容,总局直销局组织31家直销企业签订了《直销企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承诺书》,就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等向社会做出了郑重承诺,依次全面推进直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工作。

我们注意到,在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方面,不少企业十分注重开展慈善公益事业,这些做法是值得肯定的。

但应该明确,直销企业的社会责任不应该仅仅是或等同于募捐、慈善的行为,这是远远不够的。

更重要的是企业要用正确的文化、理念,教育、引导企业员工感恩国家,感恩社会,形成一股正面的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力量,企业最大的社会责任是要培养一支热爱社会、热爱生活,回报社会、回报生活的员工和直销员队伍,依法经营、严格自律,在社会树立良好的正面形象,减少负面影响,努力为直销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作出应有努力和贡献。

(二)当前直销市场的特点

一是直销市场两极分化趋势有所改观。

从报备信息看,2008-2010年,安利、玫琳凯、雅芳三家企业在经营总额、直销经营额、直销员数量、直销地域方面占绝对优势(均占95%以上)。

但从2011年报备信息看,完美、无限极、新时代、康宝莱等直销企业经营总额有明显上升趋势,而部分直销企业经营情况不佳。

二是直销市场主体多元,直销企业多种经营方式并存。

目前,多数直销企业在非直销区域采取传统店铺经营(包括自办店铺销售、加盟店销售等形式),在直销区域则同时采用传统店铺销售和直销员销售两种经销方式。

部分直销企业对业绩好的直销员普遍采用经销商(专卖店)模式,让其独立办理和公司没有投资关系的营业执照。

据统计,仅在广东省内,与直销企业具有协议关系的经销商约上万家,经销商的销售额约占直销企业总销售额的50%。

这些经销商,有些是从事传统的店铺经营,构成与直销企业的产品分销关系,有些代替直销企业管理直销服务网点,负责招募、管理、培训直销员,直销企业以“管理费”、“咨询费”、“服务费”的名义给予经销商额外报酬,其身份特殊、关系复杂,既参与直销活动,又以“传统”销售名义规避直销法律法规的监管。

三是除少数企业外,大多数企业直销经营额在企业经营总额中占的比例较低。

从企业报备信息看,2011年,30家直销企业共实现直销经营总额168亿余元,同期企业经营总额612亿余元,直销经营总额占同期企业经营总额27%。

在30家企业中,只有少数企业开展直销业务较顺畅、有序。

部分企业虽然拿了直销牌照,但并不急于开展直销经营。

部分企业虽开展了直销业务,但业务开展缓慢,直销经营额很小。

四是多层次模式在直销业内隐性存在。

我国直销市场开放时间不长,直销业态发展本身尚处于初级阶段,行业经营的外部环境及市场发育程度还不够高。

部分直销企业往往热衷于谈奖励制度胜于做产品销售,热衷于搞人员激励胜于做售后服务。

部分直销从业人员始终视多层次销售为直销经营的精髓所在,认为多层次销售不仅可以实现市场和销售的倍增,更能体现直销经营的魅力,主要反映在明里暗里操纵各种形式的团队,从事团队计酬等违法行为。

五是直销行业社会认识模糊。

直销经营模式是新事物,直销业在我国的发展大致经历了自由发展、限制发展、禁止转型和开放规范四个阶段。

目前,消费者对于直销、传销的区别概念模糊,认识不清,对直销模式有抵触心理。

另外,由于直销产品价格偏高、售后服务机制尚不完备、擅自从事直销活动和打着“直销”旗号从事传销等违法情况时有发生,在社会上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消费者对直销认识不足,甚至有些偏见,从而对直销企业、直销产品还有很多顾虑,不太愿意接受直销经营方式。

(三)企业运作出现新动向

目前,部分直销企业,尤其是一些直销业务开展缓慢或销售业绩不是很好的企业,经过几年的蛰伏、观察,在企业运作方面出现了一些新动向:

一是直销行业出现企业并购或所谓强强联合现象。

直销企业的股权变更需要商务部门的审批,但是收购直销企业股东公司的股权不违反现行法律。

有关资料表明,部分企业并购与合作,甚至部分直销企业与涉嫌传销的企业搞合并、重组,使一些涉嫌传销的企业披上了合法外衣。

直销企业的合并、重组为传销团队、涉传企业进入直销企业提供了平台。

二是传销团队主动与企业高管层接触,向直销企业靠拢。

近年来,随着打击传销力度的加大,部分传销团队迫于压力,主动向直销企业靠拢,欲以其销售能力争取直销企业的认可。

而部分直销企业的管理层对传销的危害认识不到位,为达到迅速拓展直销市场、增大销售业绩、摆脱直销业绩不理想的目的,频繁与传销团队接触,甚至为了业绩默认传销团队的渗透,出现了业界所谓的“精英”(传销骨干)带领所属销售团队整体进入直销企业、参与直销企业经营管理、将传销人员以直销员的名义组织经营活动的现象,为直销行业的发展带来较大隐患。

三是企业盲目加入到直销行列,给传销团队提供了可乘之机。

按照《条例》规定,企业获取直销牌照既要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以及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还须实缴不低于8000万元的注册资本金以及2000万元的保证金,同时还要投入相当的资金建设服务网点,前期投入成本很大。

部分企业由于对直销行业和直销市场发展情况不甚了解,对市场预期过高,盲目跟风申请了直销牌照。

但企业自身直销产品知名度不高,行业竞争力低,直销业务开展不顺利,较高的投入短期内得不到回报,希望通过其他非常规渠道获取经济利益最大化,给行业发展带来一定危害。

四是直销企业自身存在经营扩张性与管理滞后性的矛盾。

直销企业允许多种销售渠道并存,其计酬激励机制又以扩大销售额为目的,经营上有盲目扩张的倾向。

同时,由于管理不善,部分企业出现销售人员为获取更高报酬而大量购货,造成囤货及竞相低价甩货等问题,对直销销售体系造成冲击,存在隐患。

五是直销企业违规经营行为呈上升趋势。

2008-2012年,工商系统查处直销违法案件每年40多件上升到每年100多件。

其中以直销企业或企业直销员在未经批准地区从事直销、违规培训、夸大宣传三类违规案件居多。

一些企业违反直销区域限制规定,在未经批准直销的区域开展直销活动,在未获准直销区域,通过发展经销商,由经销商间接发展“销售顾问”、“销售代表”等方式违规开展直销业务;一些企业在直销培训中,忽略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直销风险等培训,把培训重点放在以极少数人的成功事例鼓动大多数人参与上,鼓吹直销能给大部分人带来事业机会、获得成功;更有甚者,一些企业为追求业绩增长,对公司的实力、规模、发展前景进行夸大、虚假宣传或纵容、默许经销商、直销员夸大宣传。

(四)当前直销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违规招募时有发生,有的企业直销员从申请、培训、考试、签合同到领证,一天办结;有的企业授权或默许营销中心、经销商越权替代总公司、省级分支机构擅自违规招募直销员;有的企业在没有组织任何业务培训和考试的情况下直接颁发直销员证。

二是违规培训花样翻新。

有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或服务网点以激励会、分享会、产品推介会等形式变相对直销员进行培训;有些直销企业在培训中存在严重夸大、虚假宣传行为;有些企业编制的直销考试试题不符合《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的内容要求;有的直销企业组织所谓网上考试,根本无法保证考试者与拟招募人员身份的一致性。

三是擅自直销。

直销企业在未获准直销区域多数都设有店铺,有的店铺在从事传统经营的同时,发展直销人员,从事直销活动。

2010年,全国工商系统查处违规直销案件共113件,其中擅自直销案件45件,占总数的40%。

四是违规计酬。

部分直销企业支付直销员报酬超过30%;有些直销企业将业绩好的直销员升级为公司非全日制员工,以直销报酬+计时工资,规避直销员30%报酬比例的限制;团队计酬在不少企业依然存在。

一些企业的有关人员打着直销旗号,从事传销违法活动,扰乱了直销市场秩序。

五是在信息报备内容不能做到完全真实。

部分直销企业向商务部报备的计酬、奖励制度与实际运行制度严重不符;个别直销企业不能及时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部分直销企业报备数据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等问题。

六是服务网点建设不规范。

不少直销企业没有纯粹意义上的服务网点。

有的服务网点与专卖店(经销商)身份二合一,有些甚至是服务网点、专卖店(经销商)、直销员三重身份合一;有的服务网点未将直销产品与非直销产品分开陈列、销售,没有明示直销产品价格;有些服务网点没有发挥其应有的退换货等作用;有的直销企业所提供的售货凭证未含退换货制度、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

与此同时,我们必须承认,目前,直销监管工作存在一些困难和不足。

一是思想认识足,存在两种不同的想法。

一些地区、工商机关、一些同志对直销监管工作重视不够,认为直销企业属于正规公司,不会出什么太大问题,不需要花大力气监管。

产生思想麻痹、工作放松。

面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研究。

另一种是认为直销监管比较复杂,有些问题也说不清楚产生畏难情绪,对直销不愿管,也不愿碰。

二是监管职责不够明晰。

直销企业从总公司、分支机构、服务网点到直销员纵贯运营,而工商机关实行属地管辖,如何更好地把握直销企业整体情况并对其经营活动监管到位需要下更大的功夫。

直销企业总公司、省级分支机构、服务网点应该分别由谁来监管,日常监管与行政执法如何分工,不够明确。

监管的长效机制还没有建立健全,监管方式单一,责任不够明确,三是监管水平有待提高。

面对直销企业运作现代化、电子化及其隐蔽性的特点,直销监管队伍力量不足,人才缺乏,尤其熟悉企业内部运作流程、掌握电子监管手段的专业的力量和水平不够。

一些基础工作还比较薄弱。

日常巡查工作还不够到位。

直销监管信息掌握不够,影响效能。

我们的执法素质和水平还需要不断增强和提高。

宣传工作也还不够到位,群众对直销与传销的辨别能力不高。

四是法治意识有待增强。

个别地方依法行政的意识不强,执法行为不规范;对法规理解不透,在案件查处工作中存在乱罚款、以罚款为目的、罚款放行等问题,有的甚至把直销企业当成唐僧肉;对直销业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还不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罚恰当的办案原则。

这些问题和不足,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在今后的工作中研究加以改进和解决。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直销监管的主要责任人。

从严监管、严格规范,是我们直销监管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任何时候思想都不能动摇,任何时候工作都不能放松,这点必须始终坚定,牢牢把握。

三、下一步直销监管工作重点

当前我们面临的形势是复杂的,我们肩上的担子很重,承担的责任很大。

我们的工作是否到位,我们的监管是否有效,关系到直销市场这个特殊行业的秩序和发展,关系到市场安全和经济安全,甚至关系到国际、外交关系。

我们必须保持清醒认识,不能有丝毫的麻痹大意,必须尽职尽责,尽心尽力。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直销企业的监管。

在监管工作中,规范直销企业经营行为应是我们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究其原因,一是直销行业在国内是新生事物,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刚刚建立,市场发育还不够完善、不够成熟,监管手段比较落后,对这种新的经销模式有许多不适应的地方,需要进行探讨,在探讨中不断规范。

二是直销这种经销模式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很大程度上的信息不对称。

三是中国的消费者消费心理尚不成熟,消费者不理智、不理性,存在想发财,甚至一夜暴富的心态,易上当受骗的情况时有发生,而直销方式很容易给这种行骗带来方便。

四是直销与传销只是一字之差,稍不注意,直销就可能演变成传销。

从历史上看,1998年以前,传销在我国由于不受限制,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鉴于此,国家全面禁止传销,2005年国务院颁布了《直销管理条例》。

由此可见,只有对直销企业严格规范,才能既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直销行业的发展。

(二)进一步规范招募、培训和考试等行为,切实维护直销市场秩序。

招募、培训和考试是直销企业经营活动的基础,直销企业把好直销队伍的入门关是实现有效管理的前提。

针对目前部分直销队伍理性不足、短期行为较多的现状,要指导企业进一步完善制度,切实采取措施,严把招募关,严禁招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任何人成为直销员;指导企业依法组织直销业务培训、考试,提倡面对面的培训方式,禁止只通过网上考试招募直销员,对直销员招募考试内容一定要突出相关法律法规、直销员道德规范和直销风险揭示,要有感恩国家、感恩社会等内容,招募考试录取分数线应该在90分以上。

对于企业大规模的培训,要向工商机关报备,工商机关要全程参与,全程跟踪,进行宣传教育,教育直销员学会感恩国家、感恩社会,严格要求自己,做有利于社会的人。

规范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是法定要求,是政府和社会获取信息的重要来源。

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要对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进一步提出明确要求,直销企业的网站要在首页显著位置,将企业信息披露网站(网页)和国家工商总局设立的相关直销监管网站实现链接;直销企业在开展业务培训活动前10个工作日内,要按规定向活动地工商机关报备培训方案;企业高管调整之后10个工作日内,要向注册地工商机关报备;直销企业省级分支机构要将本省范围内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相关信息在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省级工商机关及注册地工商机关报备。

规范服务网点建设。

服务网点是直销企业经营活动的重要场所,也是目前出现问题较多的环节。

要提出规范要求,首先,经销商不能同时是直销员,经销商不得从事直销活动,只能做传统经营。

这点必须要明确。

身份一定要界定清楚。

不允许经销商发展直销员,更不允许经销商以发展直销员数量或以直销员销售业绩为由提取报酬。

其次,要切实加强服务网点建设,在服务网点显著位置张贴《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直销产品退换货制度、直销产品价目表、直销员行为守则等制度、资料。

将直销产品与非直销产品分开陈列并做出明示。

提供含有退换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

(三)进一步落实日常巡查监管责任制。

日常巡查是目前直销监管工作的重要手段,只有做好日常巡查工作,才能对直销企业经营活动做到心中有数,及时发现问题,实施有效监管。

各地要结合日常巡查监管工作实际,对市、区(县)工商局,尤其是工商所日常巡查的职责分工、巡查内容、巡查频率做出规定,并建立相应的直销监管台帐,建好检查记录和档案。

要层层分解监管职责,专人负责,责任到人。

目前服务网点已成为企业经营活动的重要环节,从某种方面上说,发挥着超出法定基本功能的特殊作用,成为直销企业信息枢纽、直销员招募代办地、培训等活动集散地、货物中转站及直销员计酬等后续管理平台,应重点加强监管。

要针对服务网点进行有效巡查,针对直销违规具体行为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发现有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

(四)进一步做好直销许可协助审批工作,把好市场入门关。

做好直销许可协助审批工作是工商机关法定的职责。

近年来,直销许可协助审批工作在各地工商机关大力支持、协助下,工作进展顺利。

为进一步提高直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核效率,2011年3月,商务部经商公安部、工商总局同意,印发了《关于直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核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局对《通知》进行了转发。

2011年5月1日以后,直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核工作已经按《通知》要求,将审核环节前移。

直销企业注册地、已设立分支机构和拟设立分支机构省级工商部门将应同级商务部门要求,就直销企业自成立以来有无传销行为、直销违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

希望各地工商机关对核查工作高度重视,将监管关口前移,进行申直企业情况摸底调研,了解其生产基地情况、产品情况、违法违规情况,认真组织开展调查核实,保证核查区域和质量,并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如实、准确、毫无保留地反馈核查情况。

总局将进一步完善与商务部、公安部工作机制。

各地也要将调查核实申直企业、直销企业扩区情况回复总局的程序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要建立案件报送制度和重大情况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畅通。

(五)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各级工商部门要从严监管直销企业,要对监管工作进行研究和创新,要关注企业的高层变动、企业并购重组和团队引进等情况,对其可能产生的问题和隐患进行研究,堵住监管漏洞。

对发生严重违规的直销企业要给予严厉的惩罚,对轻微违法行为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不要一棍子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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