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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管理工作制度

信访管理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和改进新时期我市信访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实施全市社会稳定工程,推动我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访工作职责

(一)党政领导信访工作职责。

信访工作是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⑴各级党政一把手是本地区信访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统筹部署信访工作,认真研究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⑵各级党政信访工作分管领导负分管责任,负责谋划、协调、组织开展信访工作,协调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帮助信访部门解决实际困难。

⑶其他党政领导“一岗双责”,负责分管战线信访工作的统筹部署,以及疑难重点信访问题的处理工作。

(二)信访部门工作职责。

市及县(市)区信访部门负责本级信访事项的受理、交办(转送)、督办和反馈(回复)工作。

⑴对信访案件合理性进行认定,确认信访人诉求是否合理合法,认定不了的要与相关部门沟通咨询并上报领导认定。

⑵对信访案件责任进行划分,做好处置分流。

⑶做好案件的备案和督办,向市四大班子及纪检、组织部门主要领导通报案件交办和督查督办情况,并认真履行“三项建议”权。

(三)信访工作职责主体划分。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

⑴属县(市)区的信访问题,由县(市)区独立负责处理并负责稳控,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⑵属市直行政部门的信访问题,由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并负责稳控,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⑶属政法系统的信访问题,由市委政法部门负责牵头处理,公、检、法部门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中央和省下交的涉法涉诉案件,由市委政法委分流处理。

⑷属地、属事交叉的信访问题,属事单位是处理问题的责任主体。

⑸属地、属事交叉的信访问题,属事单位是稳定的责任主体;属事单位是外省、市的,属地要承担起稳定责任;上访人已成为社会人的,属地要承担起稳控和化解责任。

⑹对部门解决不了的信访问题,要逐级上报,直至提交市委常委会;对一时解决不了的信访问题,要研究拿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步骤。

(四)信访评估与绩效考评。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把维护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考虑信访稳定因素,重视听取信访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依法进行信访评估,注重从源头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

要完善信访工作绩效考评体系,把信访稳定工作情况纳入党委、政府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实行信访工作一票否决。

二、信访诉求渠道

(五)畅通信访诉求渠道。

各级信访机构要认真履行信访工作职责,健全和完善科学规范的受理、交办、督办、回复群众信访事项的工作规则和制度,确保信访事项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⑴高度重视群众来信办理工作,认真拆阅登记、告知、转办(交办)、督办,努力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⑵加强群众来访接待工作,完善工作环节,实行首问责任制,提高群众来访一次性办结率,确保群众诉求得到及时有效处理,严禁限制和干涉群众正常信访活动。

⑶加强市长信访电话平台建设,构建行政首长信访电话网络,发挥其解决关系群众生活热点信访问题的便捷作用。

⑷加大行政首长电子信箱“网上信访”案件办理力度,引导群众更多地以电子邮件等形式表达诉求。

⑸建立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⑹加强信访信息综合、分析和研判,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⑺加快全市信访信息系统建设,确保资金投入,实现信访事项办理、回复及查询网络化。

(六)完善党政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

⑴定期开展领导信访接待日活动。

市级党政领导每月开展一次信访值班接待来访群众活动;县(市)区党政领导每半月一次;乡镇(街道办)党政领导每周一次。

市及县(市)区直部门领导干部接待来访群众活动参照此要求自行确定。

⑵参加信访接待日的领导干部为本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由信访部门安排采取轮流接待的办法,严格按公布的时间、地点到岗接待。

如遇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到岗接待的,向党政主要领导请假并及时告知信访部门,由信访部门提前告知群众。

⑶要通过当地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提前将党政领导信访接待日活动的时间、地点、姓名和职责分工等信息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⑷党政领导信访接待日的主要内容:

现场或预约接待来访群众;接听和办理行政首长信访电话;批办群众来信、电子邮件和人民建议;研究解决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听取信访部门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⑸党政领导信访接待日接待受理的信访案件,列入市委督查室督办范围。

⑹信访部门负责向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反馈党政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执行和案件处理情况。

⑺县(市)区委书记大接访活动作为党政领导信访接待日重要内容,必须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长期深入开展。

(七)严格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制。

对涉及所分管部门新发生的信访问题,必须组织落实包保责任。

对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上访老户历史积案,以及越级来市到省进京的上访案件和群众集体上访案件,切实落实“三包一保”责任制,即包调查、包处理、包结案,保稳定。

要做到一包到底,直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努力把信访事项解决在基层,把信访人稳定在当地。

(八)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

⑴建立和完善信息网络机制,充分发挥信访信息员作用,及时发现各种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信息。

⑵建立和完善维稳预测预警机制,对可能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化解。

⑶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县(市)区、市直部门每半月排查一次,乡镇、社区每周排查一次。

⑷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充分发挥县、乡两级社会调处服务中心作用,把矛盾化解在基层、稳定在当地。

⑸建立和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对大规模集体上访,启动应急预案,逐级上报应急处置指挥部门。

责任单位负责人要跟踪处理,坚决防止由集体上访演变为群体性事件。

⑹建立和完善“三级终结”机制,依法做好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工作。

⑺积极推行信访听证制度,公开信访事项处理程序、适用法律和政策依据,切实提高信访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推进信访事项妥善处理。

⑻采用“教育、疏导、感化、调处”的工作方法和封闭式教学模式,建立并办好信访学校,对屡劝屡返的非正常上访人员疏导教育、稳定情绪。

凡进入信访学校信访人的诉求,全部纳入党政领导接待日内容,经领导接待并提出处理意见后,交由市委督查室督办落实。

三、信访事项督查

(九)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工作机制。

重点围绕中央和省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对重大信访事项办理、信访工作不力或被动的单位开展督导检查,实施“三项建议”权。

加大重点管理和诫勉谈话工作力度,对市直部门和乡镇信访工作,经综合考评其领导重视信访工作情况、越级上访接待劝返工作主动性、接待处理劝返工作能力、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等综合因素,对前3名列为重点管理,对4至6名进行诫勉谈话。

对工作被动、越级访量居高不下,或发生进京非正常上访并“回流”,被省驻京信访工作组通报批评,经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责任单位直接列为重点管理。

(十)建立信访督办“六联单”责任机制。

信访督查督办“六联单”,即针对群众求决的重点信访问题或疑难复杂案件下发督查督办通知单一式六份,主送案发单位责任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抄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及市纪检、组织部门主要领导,报送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

“六联单”标注战线主管领导和发案部门领导联系电话以及办理时限,以增强领导干部处理信访问题的责任感、紧迫感和透明度,便于沟通案件处理情况。

(十一)建立信访“督查专员”责任机制。

为市政府领导配备处级信访“督查专员”,提高市政府领导抓信访工作透明度,形成处理信访问题监督机制。

信访“督查专员”实行战线负责制,每名信访“督查专员”负责一条战线信访案件的处理工作。

对需要市政府主管领导决策的疑难复杂信访问题,信访“督查专员”要做好前期调查工作,提出建设性处理意见供领导决策,促进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快速高效解决。

(十二)完善信访联席会议制度。

市委副书记是联席会议主要召集人,政法委书记、组织部长、党委秘书长、政府主管副市长为指定联席会议召集人。

县(市)、区党委副书记是联席会议主要召集人,政法委书记、组织部长、主管县(市)区长为指定联席会议召集人。

根据当前时期信访突出问题,联席会议下设专项工作小组,由政府各主管领导任组长,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其他相关单位为成员,专项负责归口信访案件的督办落实工作。

召集人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部署阶段性信访工作,组织研判解决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组织开展疑难复杂信访案件攻坚活动。

四、信访秩序维护

(十三)信访秩序维护的责任主体。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是维护群众信访秩序的责任主体,负责党政机关门前、党政主要领导住地、重大会议和活动场所、信访接待场所、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案发地等群众信访秩序的维护工作。

(十四)信访违法行为的处置。

对群众信访活动中扰乱机关单位办公秩序、扰乱其他公共场所秩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和妨碍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处罚法》行为,依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08〕35号)进行处罚。

违反《刑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市机关工作中心秩序维护。

对到市机关工作中心门前群众非正常上访的,属地公安机关要负责维护秩序,对告知和劝解后仍滞留的非正常上访人员强制带离,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置。

其他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

⑴市信访部门负责告知走访群众到指定地点依法反映诉求,协调责任地区或部门到现场劝离上访人员,负责分析研判并报告、通报情况。

⑵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不属于信访接待的精神病患者、乞讨人员、危重病人的处置工作。

⑶责任地区或部门负责到现场劝离上访人员,并做好信访问题后续处理工作。

(十六)信访违法行为异地处置。

对到省进京非正常上访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构成依法处理的,依据公安部公通字〔2008〕35号《指导意见》中关于“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规定,由属地公安机关到省进京向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充分收集固定相关证据,依法予以处置,并将案件处理结果及时通知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

五、驻京劝返带离

(十七)驻京信访工作力量配备。

按照省驻京工作组工作要求和北京实际工作需要,成立驻京信访工作组,负责驻京劝返带离工作。

主要力量配备如下:

⑴市委政法委派住1名副处级干部,负责组织协调公、检、法等部门劝返带离涉法涉诉及反映市公安系统问题的进京上访人员,责成责任单位做好处理和稳控工作。

⑵市信访办派住1名副处级干部、1名工作人员,配备1台工作车辆,负责我市驻京劝返日常工作,指挥调度驻京工作力量做好劝返工作;负责联系省驻京工作组。

⑶市公安局派住1名工作人员,抽调派住4名干警,配备1台车辆,负责对进京非正常访人员违法行为收集固定证据,根据公安部公通字〔2008〕35号《指导意见》异地处置;在市驻京信访工作组领导下,配合各县(市)区开展劝返带离工作。

⑷市检察院、市法院各派住1名工作人员,负责涉法涉诉上访人员的劝返带离工作。

⑸各县(市)、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人员力量,负责本行政区域进京上访人员劝返带离工作,并确定1名政治素质高、年富力强、有责任心的联络员参加市驻京工作组,服从市驻京工作组统一指挥调度。

⑹重大敏感时期,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增加人员力量,确保驻京劝返带离工作的开展。

(十八)劝返带离工作责任主体划分:

⑴在佳木斯市范围内,属事单位和部门是劝返带离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要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进京上访人员的劝返带离工作。

属事单位要按照市驻京工作组的工作要求,派人赴京配合属地做好进京上访人员的劝返带离工作,派人赴京处理进京上访人员致伤、致残、致死问题,并承担劝返带离费用。

⑵属事单位是外省、市的,属地要继续承担起稳控责任,配合市信访部门请示省联席办和省驻京工作组,推进问题加快解决。

⑶因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革等因素,原单位已不存在,上访人已成为社会人,原责任单位已将诉求处理解决到位的,或原责任主体因改革、区划调整属事单位发生变化的,属地要继续承担起稳控和化解责任。

(十九)进京上访人员稳控措施。

凡是进京上访人员,由市驻京信访工作组与属地和属事责任单位在京填写交接单,限定带离时限。

由属事单位牵头、属地配合,共同做好在京期间稳控和劝返带离工作。

上访人被带离回佳市后,当天确定包保稳控责任人,签订包保责任状,落实“三包一保”责任,由属事单位做好稳控工作;属社会人且无责任单位的,由属地做好稳控工作。

(二十)群众进京信访问题的处理。

对越级进京上访人员,先由公安机关处置其违法行为,然后由责任单位研究处理诉求。

群众进京上访所反映的问题,全部列入信访督查范围,逐案分析研究处理,切实做到“四到位”,即诉求有理的解决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

(二十一)驻京信访工作绩效考评。

制定《佳木斯市驻京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对全市驻京信访工作人员实行统一指挥、集中食宿、“阳光”管理、绩效考评,纳入全市信访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强化岗位值班工作,严格遵守驻京信访工作“六条禁令”,严禁漏岗、空岗;强化属地劝返工作,掌握群众进京上访信息并及时上报,认真做好稳控、劝返和带离工作;强化日常管理工作,驻京值班人员要服从市驻京信访工作组的指挥调度,遵守驻京值班日常制度。

六、信访工作责任追究

(二十二)违反信访工作纪律的责任追究。

⑴主要对象:

违反信访工作纪律的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⑵主要依据:

中纪委《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⑶主要手段:

根据违纪程度,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二十三)违反信访工作纪律表现形式:

1、领导决策层面:

⑴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⑵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⑶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2、承办单位层面:

⑴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

⑵拒不执行有关职能机关提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⑶本地区、单位或部门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后,未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或引发重复越级集体上访,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⑷不按有关规定落实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⑸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3、职能部门层面:

⑴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⑵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十四)信访工作责任追究主要方式:

⑴以市委名义通报。

对信访工作措施不力,工作不负责任、推诿扯皮、上交矛盾,致使发生大规模集体访、重复上访、越级上访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予以全市通报,并责成包案领导向市联席会议写出检讨。

⑵实行“一票否决”。

对单位领导不重视、信访工作滞后、问题长期没有解决、长期不能改变工作被动局面的,实行信访工作考核“一票否决”,并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⑶实行重点单位列管。

对发生集体进京上访的、连续进京上访的、因信访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发生异常事件的市直部门、乡镇(街道办)及县(市)区直部门,列入重点管理。

⑷实行领导就地免职。

对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后贻误时机、处置不当造成矛盾激化、事态扩大,影响社会大局稳定的,因工作不到位而发生重大影响事件的,市委对单位责任领导就地免职,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七、信访部门建设

(二十五)切实加强信访部门建设。

各级党委、政府要在政治上培养、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心信访干部,加强信访干部队伍建设。

对德才兼备、政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应提拔重用,工作不适应的要及时加以调整。

要优化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配齐配强信访部门领导力量,坚持把政治素质好、工作作风优良、业务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的优秀干部配备到信访部门领导岗位。

要根据工作形势和工作实际需要,配足配强信访工作力量,县及郊区信访部门至少配备8人以上,城区信访部门至少配备3人以上。

要选调新提拔的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到信访部门挂职锻炼,提高处理问题能力。

市级每年要选派6名,工作周期一年,脱职带组织关系到信访部门挂职锻炼。

要强化干部培训工作,每年举办两期信访干部培训班,通过学习培训,努力培养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办事公道、熟悉法律法规和政策、拥有较强群众工作经验、具备较强社会管理能力的信访干部队伍。

要着力改善信访部门的接待条件,市级信访部门实行接待区与办公区分设,信访接待和候等大厅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要加快推进信访系统信息网络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逐步实现接待登记、案件受理网络化。

要在全市开展创建文明接待室活动,通过创建活动,拉近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感情。

充分考虑信访工作特殊性,根据驻京劝返、积案化解等实际情况,独立核算信访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加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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