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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57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牧民职业培训补贴是指政府购买培训服务,对具备资质条件并经确定的培训机构,承担本市户籍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免费职业培训使用技术培训、农牧民转移技能、创业培训的补贴。

农牧民职业培训补贴由农牧民技能培训补助资金支出。

  第三条在各县乡镇、村(居)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培训需求登记手续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可结合自身条件和就业需求,每年可接受各种农牧民技能培训总计不超过2次/人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第四条职业培训补贴包括:

职业指导培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

  创业培训补贴不能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重复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不能与高技能人才实训补助经费重复享受;同一职业(工种)的同一等级不能重复享受。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由培训机构根据开展职业培训的人数、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负责申请;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由区县劳动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根据开展职业指导培训人数负责申请。

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纳入财政预算统筹管理使用。

  第二章职业培训的要求

  第五条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在进行求职登记前,应接受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组织的职业指导培训后,办理《求职证》或《转移就业证》。

  第六条区县劳动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组织实施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职业指导培训后,应将取得《求职证》或《转移就业证》的人员基础信息、职业指导等信息录入“劳动力市场信息职业指导子系统”(以下简称《职业指导子系统》)。

  第七条承担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职业技能、创业培训工作的培训机构,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合理布局、确保质量”的原则,根据培训职业(工种)和职业培训的实际,以公开招投标或资质认定等方式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培训机构接受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培训报名时,应验明其有效证件,并将《身份证》、《求职证》或《转移就业证》等信息录入“劳动力市场职业技能培训子系统(以下简称《培训子系统》)进行核查,验明人员身份和参加培训的资格。

对符合参加培训条件的(创业培训应在组织面试、测试后确定),应留存参培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并与其签订《培训协议书》。

  第九条培训机构开展职业资格培训应符合相应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要求,使用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并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大纲开展相关教学活动。

没有国家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规范的职业技能培训,由培训机构自行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选用教材,经专家论证并报区县劳动保障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职业技能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对完成培训学业的学员进行考试,合格的颁发《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对符合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条件的学员,培训机构应统一组织,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要求参加鉴定。

  创业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指导学员独立完成创业计划书的设计,统一组织学员参加创业计划书的评审,评审合格的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在后续服务和开业指导阶段应加强对学员的个性化指导,提高创业成功率。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按要求使用《培训子系统》,应安排专人熟练使用和操作,从人员身份验证、学员报名、制定开班计划、组织考核、结业管理、跟踪服务、推荐就业或创业、资金申请的全过程在《培训子系统》上进行完整记录,并保证录入信息的真实。

  第三章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与考核

  第十二条职业指导培训补贴按照实际培训人数给予20元/人的补助。

  第十三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根据实际培训人数,按照人均1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具体补贴标准见《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目录》(以下简称《补贴标准目录》,表1)。

培训合格率达到90%(职业资格培训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为准;非等级培训以取得《结业证书》为准;特种作业培训以取得《操作证》为准)、就业率达到60%的,按《补贴标准目录》的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培训合格率未达到90%或就业率未达到60%的,按《补贴标准目录》标准的60%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根据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实际人数给予全额补助。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由培训机构先垫付后申请。

  第十五条创业培训补贴根据每个班级的实际培训人数,按照2400元/人的标准分两个阶段进行申请和补助。

培训合格率达到80%的(以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为准),按补贴标准的40%给予补助;培训合格率未达到80%的,按补贴标准的20%给予补助。

培训后一年内,经后续跟踪和开业指导,创业成功率达到30%的(以培训后取得营业执照为准),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助;创业成功率不足30%的,按补贴标准的20%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物价水平、培训教学、实际操作训练、技能考核鉴定等成本费用的浮动做出相应调整,并定期公布。

  第四章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申请与拨付程序

  第十七条培训机构按季度向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创业培训补贴书面申请,同时使用《培训子系统》进行网上申请。

  第十八条区县劳动保障局对培训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申请资金的培训机构、享受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创业培训补贴的人员名单、培训的职业(工种)在区县劳动保障网上公示7天。

公示结束后,区县劳动保障局将无异议的培训机构的申请材料,于每季度末月的20日前(第四季度在11月20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将培训机构提交的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除外)使用《培训子系统》进行网上汇总上报;对公示期提出异议的培训机构,终止此次经费申请,退回申请材料,并查明情况。

  区县劳动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按季度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提出职业指导培训补贴书面申请,同时使用《职业指导子系统》进行网上申请。

  第十九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通过《职业指导子系统》和《培训子系统》,对区县劳动保障局提交的职业指导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书面材料、网上资料、申请资金的额度进行核查,对拟拨付资金的机构、补贴资金情况,在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7天。

公示结束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无异议的区县下达批复,按照失业保险基金拨付流程核拨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对公示期提出异议的区县,终止此次申请,退回申请材料,并查明情况。

  第二十条培训机构申请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补贴的,应向区县劳动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业培训补贴申请;

  

(二)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表2);

  (三)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花名册(表4);

  (四)就业证明表(表5)。

  培训机构申请创业培训补贴的,依申请需要应向区县劳动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业培训补贴申请;

  

(二)北京市创业培训花名册(表6);

  (三)北京市创业培训开业情况表(表7);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区县劳动保障局申请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创业培训补贴的,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业培训补贴申请;

  

(二)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表2)。

  区县劳动保障局申请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的,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申请;

  

(二)北京市职业指导培训花名册(表3)。

  第二十二条培训机构应将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的全部材料,按照申请经费的批次进行存档。

  第五章绩效考评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培训机构应建立学员管理制度,应为每个符合条件参加培训的学员建立完整的学员培训档案,将学员的培训内容、出勤情况、《培训协议书》、培训成绩、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推荐就业或创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等情况记入学员培训档案。

  第二十四条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管理,指导培训机构按照本市培训、鉴定政策要求开展职业培训工作,可采取聘请社会监督员的方式,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十五条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申请的检查,制定检查管理制度,公开资金申请程序,指导培训机构按照要求、程序申请经费,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

  区县劳动保障局应每半年对区域内承担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培训工作的机构,在开展培训、申请经费、使用《培训子系统》、档案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总结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十六条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对单位或个人的投诉、举报及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核实,情况属实的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建立培训机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定期对区县劳动保障局开展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职业培训情况、资料存档情况进行检查或延伸检查,定期向社会发布经确定的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名单。

  第二十八条市财政局将建立职业培训补贴绩效考评制度。

通过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区县劳动保障局和培训机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财务管理状况、成本效益以及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十九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向社会公开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申请、拨付程序,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建立监督检查机制;会同市财政局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区县劳动保障局、培训机构资金申请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冒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培训机构,按申请渠道追回违规所得资金,取消定点培训资格,追究领导人责任,对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业培训政府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97号)有关规定,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发放管理,规范工作流程,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对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发放对象为自2012年1月1日起,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人员(以参加鉴定时间界定)。

享受鉴定补贴的对象每人只能在初次鉴定取证时享受一次性鉴定补贴,不得重复申请重复享受。

  二、补贴标准

  对符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条件的人员,其鉴定补贴标准为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200元/人次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初级(五级)200元/人、中级(四级)300元/人、高级(三级)400元/人、技师(二级)5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600元/人。

  三、补贴方式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由证书核发机关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就业专项资金负责安排。

对鉴定所(站)未收取参加鉴定考核人员鉴定费用的,证书核发机关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初次鉴定取证人员的鉴定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给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对鉴定所(站)已经收取参加鉴定考核人员鉴定费用的,证书核发机关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鉴定补贴资金直接补贴给初次鉴定取证人员本人。

  四、工作流程

  

(一)补贴申报:

符合条件的个人或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携带赣人社发〔2012〕97号文件规定的申请材料到证书核发机关或受其委托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申报。

  

(二)审核认定:

证书核发机关或受其委托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颁证批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三)资金拨付:

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对补贴给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资金,由证书核发机关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将鉴定补贴资金一次性直接拨入申请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在银行设立的账户;对个人申报或个人委托相关鉴定所(站)申报的,由就业资金管理机构统一为申请人办理银行卡,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补贴资金直接拨入申请人的银行卡内。

  五、有关要求

  

(一)符合条件的个人或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应于证书核发3个月内进行鉴定补贴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对2012年1月1日起,多次参加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人员,以参加鉴定初次取证等级标准申报。

  

(二)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建立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认定比对管理系统,并与职业技能鉴定网上报名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对申报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人员进行初次鉴定取证信息比对、认定和入库管理。

为防止重复申请重复享受鉴定补贴,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须使用全省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认定比对管理系统,并安排专人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受理和认定工作。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切实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工作的监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查处虚报、套取、私分、挪用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资金安全。

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引导社会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开展职业培训,加速高技能人才培养,改善我市人力资源素质结构,促进社会更加充分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天津市2009—2012年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规划纲要》(津党办发 [2008]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培训和补贴原则。

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以改善人力资源素质结构和促进就业为目的,采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按照培训职业的社会需求程度、资格等级和培训成本,给予不同比例的培训和鉴定费补贴。

引导各类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和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开展相应的职业培训。

    第三条  职业培训补贴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企业在职职工、外来劳动力、普通高校毕业学年的学生及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

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需求程度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可以委托社会调查机构,每年对市场需求的职业(岗位)和培训成本开展调查,依据调查结果制定《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向社会发布。

    《目录》主要包括职业名称、职业资格等级、市场需求程度、培训成本等内容。

市场需求程度由高到低分别为非常紧缺、紧缺、一般紧缺。

    评审机构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建设项目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变化,适时调整和补充《目录》内容并向社会发布。

    第五条  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

下列人员参加《目录》中所列职业和等级的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相应的培训费补贴。

    

(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需求程度分别给予培训成本100%、80%、60%的培训费补贴;

    

(二)企业在职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需求程度分别给予培训成本90%、70%、50%的培训费补贴;

    (三)外来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需求程度分别给予培训成本100%、80%、60%的培训费补贴;

    (四)普通高校毕业学年的本科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按培训成本给予50%的培训费补贴。

    上述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按培训成本给予100%的培训费补贴。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

下列人员参加《目录》中所列职业和等级的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相应的鉴定费补贴。

    

(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给予100%的鉴定费补贴;

    

(二)外来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00%的鉴定费补贴;

    (三)普通高校毕业学年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对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给予100%的鉴定费补贴;对本科院校学生给予50%的鉴定费补贴;

    (四)企业在职职工通过全员技能评价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给予50%的鉴定费补贴。

上述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给予100%的鉴定费补贴。

    第七条  再就业培训费补贴。

再就业培训应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定向就业培训为主,三年内全部过渡为定向就业培训,培训内容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岗位职业需要合理确定。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合格的,给予每人300元的培训费补贴,其中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再给予每人200元的就业补贴。

    第八条  转岗培训费补贴和在职继续教育培训费补贴。

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参保单位开展促进就业培训的补贴办法》(津劳局[2006]306号)执行。

    第九条  创业培训费补贴。

参加模拟企业实训或创办企业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的人员,根据结业人数,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培训后6个月内成功创业人数达到50%以上的,根据成功创业人数,按每人700元的标准再给予培训费补贴。

    参加改善和扩大企业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的人员,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照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

    第十条  培训项目按下列要求实施:

    

(一)具备相应培训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应当通过竞标方式取得定点培训机构资格后,方可组织实施职业培训并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本市职业需求、人力资源分布和培训机构条件,通过招标方式认定定点培训机构。

    

(二)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市、区县两级管理,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定点培训机构考核认定和退出的动态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定点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区域内定点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目录》所列职业和等级的技能培训,经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由定点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企业有定向需求、且是非常紧缺职业的,原则上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职业培训补贴按下列程序申请和拨付:

 

    

(一)职业培训补贴申请。

培训单位培训结束后,应当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

    

(二)职业培训补贴拨付。

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后,向市财政部门出具资金拨付意见,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直接划入申请单位账户。

    (三)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使用。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和标准,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

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追回补贴资金,并取消定点培训机构资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各类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原则上不能重复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其中,参加晋升职业资格等级技能培训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累计可享受3次职业培训补贴,每次间隔为一年以上;参加创办企业培训并创业成功的人员,还可继续享受一次改善和扩大企业培训补贴。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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