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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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修改版

临汾市煤炭工业局

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监控煤炭产量,科学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促进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临汾市范围内所有合法生产的煤矿企业以及新建、改(扩)建和改造等建设矿井、各县、市、区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及接入产量监控系统网络的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临汾市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由市级网络监控中心、县级网络监控调度室、市县两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及接入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煤矿产量监控系统组成,是运用数字化称重和网络传输技术,对煤炭产量实施远程监测,实现市、县两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对煤炭企业的煤炭产量信息动态统计、汇总和监管。

第四条全市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运行的网络设备及软件的任何扩充、改变必须提交书面报告,经市级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主管单位同意上报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条市煤炭工业局委托市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负责全市煤矿产量监控系统的建设、更新改造、维护、运行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市、县两级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网络租用、设备更新改造等费用从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中列支。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市煤炭工业局工作职责:

1、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市、县、矿三级产量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管理工作;

2、负责制定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制度;

3、负责全市煤炭产量动态信息的统计、汇总和分析;

4、负责核准煤矿生产能力;

5、负责毛煤与原煤折算系数的审核批复。

第八条市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工作职责:

1、受市煤炭工业局委托全权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市、县、矿三级产量监控系统的运行,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2、负责接受省局、市局有关指令并下传各县煤炭工业局、县级网络监控调度室和有关煤矿;

3、负责接收全市所属入网煤矿上传数据并上传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

4、负责所属入网煤矿的产量数据的统计、汇总和分析;

5、负责对煤矿企业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在2小时内未接到当地县级网络监控调度室的报告下达网络监管处理决定书或处罚决定书。

6、负责全市所属煤矿产量监控系统的检查、定期校验和年度检验;

7、负责产量监控系统工作人员培训、考核工作;

8、负责煤矿产量监控系统故障的调查分析及处理;

9、负责煤矿产量数据库管理。

第九条县煤炭工业局工作职责:

1、负责指导、监督、协调煤矿产量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管理工作;

2、负责辖区内煤炭产量动态信息的统计、汇总和分析;

3、负责监督煤矿企业按产量计划正常生产,对超生产许可证核准能力生产的煤矿按省、市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下达整改通知书和其它处罚决定,待煤矿经整改后按上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4、负责毛煤与原煤折算系数的核定上报工作。

第十条县级网络监控调度室工作职责:

1、负责实时监控辖区内所属入网煤矿的煤炭产量;

2、负责辖区内所属入网煤矿的产量数据的统计、汇总和分析;

3、负责对辖区内所属入网煤矿企业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在2小时内未接到煤矿监控室报告的有关单位下达网络监管处理决定书。

4、负责辖区内所属入网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运行异常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汇总;

5、负责辖区内所属入网煤矿产量监控系统的校验工作。

对所属入网煤矿产量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组织检查、定期校验和年度检验;

6、负责辖区内所属入网煤矿产量监控系统故障的调查分析及处理;

第三章培训考核

第十一条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上岗工作人员由山西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认证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经市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考核合格后,持山西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上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培训考核工作,按照“教考分离”原则,培训采取集中培训、统一大纲、统一教材;考核采取统一标准、统一证书的办法进行。

第十三条市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负责申领、打印、初步审核、人员资料汇总、发放上岗资格证等工作。

第十四条上岗资格证书的信息内容在山西省煤炭信息网上公示,防止假冒、顶替、伪造,有效期为2年。

有效期届满,经复训考核合格后,由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延期合格印章,办理延期手续。

第四章系统建设

第十五条市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负责统一规划、建设的具体工作,按照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要求,确保系统数据接口、数据格式的统一;应当安装统一的应用软件系统。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及市、县两级监控调度室要设立监控平台,配备专职人员,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及职责,配备监控终端、网络设备(防火墙、杀毒软件),每天24小时监控、定时存储和管理所属入网煤矿上传煤炭产量数据;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要设立监控平台、配备专职人员,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及职责,确保产量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每矿最少配备二台监控终端、网络设备(防火墙、杀毒软件)等每天24小时监控、定时存储和管理上传产量数据,出现异常情况后立即启动异常处理流程。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合格的煤炭产量网络监测终端、视频传感器和称重系统,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第五章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市、县两级网络监控调度室及煤矿企业要根据本辖区内网络运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市、县两级网络监控调度室应当建立煤炭产量监控系统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至少3人,煤矿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确保24小时不间断值守。

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计算机、煤矿安全及生产技术等专业知识。

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和市、县两级网络监控调度室应当根据辖区内情况建立健全以下资料及管理制度:

(一)系统示意图、网络拓扑结构;

(二)应用系统操作指南;

(三)设备维护管理制度;

(四)产量监测数据上报管理制度;

(五)产量数据定期归档、备份管理制度;

(六)毛煤与原煤折算系数管理办法;

(七)操作人员值班岗位责任制及工作流程;

(八)煤矿产量监控系统定期校验及年度检验制度。

第二十二条县网络监控调度室当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市网络监控中心,并将故障发生的时间、现象、处理结果及系统恢复时间等记录在案。

第二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确保产量监控系统的设施、设备连接线路的完好和供电正常,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在2小时内向当地县网络监控调度室报告,并将故障发生的时间、现象、处理结果及系统恢复时间等记录在案。

有故障不报告者,视为故意弃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

第二十四条煤矿企业因停产、改造、检修等原因超过2天以上(含2天),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上报县煤炭工业局及县网络监控调度室。

第二十五条煤矿企业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未在2小时内报告县网络监控调度室,从故障发生之日起至系统恢复运行之日止,按其日均产量的三倍核减其当年的核定生产能力。

日均产量=矿井年核定生产能力/330天

核减的产量=日均产量×3×故障天数

第二十六条市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负责全市入网煤矿产量监控系统的检查、验收及年度检验的管理工作,每年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对煤矿矿井复产验收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时,必须有市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出具当年度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年检文件;煤炭产量监控系统验收或年检不合格,不能通过复产验收,煤炭生产许可证不予年检。

第二十八条新建、改(扩)建、改造等矿井的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按照基建矿井投产验收程序组织验收。

生产矿井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组织验收;生产能力在90万吨以下(不含90万吨)的矿井由市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组织验收;生产能力在90万吨以上(含90万吨)的矿井由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矿井,不得投产。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和市、县两级网络监控调度室和煤矿企业必须加强日常和年度检查工作,对不安全因素及时向上级反馈并整改,使系统恢复到正常状态。

日常及年度检查内容如下:

  1、是否配备了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和值班人员;

  2、与上级网络数据传输是否畅通,矿、县及市级监控中心有无正常的产量数据显示;

  3、设备安装环境是否影响设备正常运行;

  4、重量、速度传感器是否正常运行;

  5、变送器是否正常运行;

  6、传感器线路、传输线路是否完好;

  7、设备安装位置是否平衡;

  8、网络终端防雷、接地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9、设备各级固定是否牢固;

10、产量监控系统日常运行记录、维修记录、系统整体检查记录、设备台帐是否齐全有效;

第三十条 根据建设部颁布的《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中关于“超能力生产”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全市煤矿超能力生产的认定办法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矿井全年产量不得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

(二)矿井月产量不得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

(三)矿井年生产月数11个月,工作天数330天,月工作天数30天。

 临汾市煤矿超能力生产有关控制指标一览表

 矿井核定能力(万吨/年)

月产量不超过月产量划的10%(万吨/月)

均衡日产量(吨/日)

备       注

9

0.9

272

  根据《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和国家安监总局、煤监局《关于煤矿超能力生产认定办法(试行)》制定本控制指标。

1、年产量不得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

2、月产量不得超过月生产计划的10﹪;

3、一年按11个月、330天、月工作天数30天的工作日计算。

15

1.5

454

21

2.1

636

30

3.0

909

45

4.5

1364

60

6.0

1818

90

9.0

2727

120

12.0

3636

150

15.0

4545

180

18.0

5454

400

40.0

12121

第六章毛煤与原煤折算系数办法

第三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开采煤层、生产工艺、运输提升方式等实际情况,测算毛煤与原煤折算系数,并以正式文件上报当地县煤炭工业局核定。

第三十二条毛煤与原煤折算系数实行分级管理。

(一)市煤炭工业局负责对县煤炭工业局核定上报的毛煤与原煤折算系数的审核批复工作,由市煤炭工业局负责审核批复工作。

(二)县煤炭工业局负责毛煤与原煤折算系数测算、核定、上报和日常监管工作,由县煤炭工业局成立毛煤与原煤折算核定小组,小组成员主要由相关科室人员组成,组成名单应以正式文件上报市煤炭工业局,若核定小组成员变动应及时将变动人员名单上报市煤炭工业局。

(三)市煤炭工业局审核批复合格后以正式文件下达市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市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及时将产量数据折算系数的录入到数据库。

第三十三条毛煤与原煤折算系数审核录入期限

(一)根据省局文件要求,毛煤与原煤折算系数,每半年确定一次,各煤矿企业应分别于上年度12月份和本年度的6月份提出申请,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在收到煤矿企业的申请,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上报工作;市煤炭工业局在收到核定文件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市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在接到审核文件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录入工作。

(二)以后每年毛煤与原煤折算系数,每半年确定一次,各煤矿企业应分别于上年度的12月15日前和本年度的6月15前提出申请。

如遇地质构造(如:

无炭柱、断层、伪顶等)及开采工艺、提升方式发生变化时,煤矿企业应在15日内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第三十四条毛煤与原煤的界定

毛煤是指由矿井(或露天)开采出来未经任何加工的煤炭。

原煤是指毛煤经过简单加工,用人工拣除大块矸石(一般是指50毫米以上)之后的煤炭。

第三十五条影响毛煤与原煤折算系数的主要因素

(一)地质构造:

因煤层结构不同而造成的夹矸、伪顶等因素影响。

(二)采煤工艺:

因采用不同的采煤工艺而引起的顶板、底板矸石混入等因素影响。

(三)提升、运输方式:

主要指混合提升、运输时,除提升、运输煤炭外,还担负物料、人员、设备等提升、运输任务。

(四)其它因素:

除上述因素外,因煤层顶板破碎、遇断层及陷落柱等因素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折算系数核实程序

(一)煤矿企业应根据煤层地质赋存条件、开采工艺、提升方式等实际情况向县、市、区煤炭工业局提出折算系数的申请,并对产量折算系数的各项影响因素做出具体分析和说明。

(二)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在接到煤矿企业申请后,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对矿井开采及运输等影响因素进行核实,必要时(折算系数大于10%)应深入现场实地测算矸石量,并到井下实地查看现场。

折算系数经核实和基本确认后,上报市煤炭工业局。

(三)市煤炭工业局对全市各煤矿的折算系数申请材料进行详细审查,对无疑义的煤矿予以审核批复,并将折算系数下达市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录入到产量监控系统,同时报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存在问题的煤矿责成县煤炭工业局重新核实和确认。

第三十七条毛煤与原煤的监督管理

(一)折算系数应当本着求实、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认真准确地核定折算系数,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二)县煤炭工业局要不定期地对区域内的各煤矿煤炭产量折算系数影响因素进行检查;市煤炭工业局对辖区内不低于20%的煤矿进行检查;省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10%的煤矿进行抽查。

(三)检查中,如发现一座煤矿折算系数不实的,将对全县区域内所有煤矿重新进行核定并通报全省。

第七章产量数据调校维护

第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产量监控系统测试及传感器等设备的调校工作由市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负责牵头组织安装厂家、有调校资质的单位进行实施,其测试、调校周期至少每季一次(如遇维修等特殊情况需随时调校),由于煤矿不校验引起产量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由煤矿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维护厂家提供的维护,应严格遵守执行维护厂家与煤矿签订的维护协议,以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在维护过程中由于煤矿企业人为因素造成设备损坏,维护厂家有权向市县两级网络监控调度室投诉。

第四十条通信线路公司要保证对出租的数据专线电路的完整性、保密性,不得对出租的数据专线电路中某些数据、端口、协议进行设置阻拦;保证全天候24小时热线支持,对煤矿企业网络出现故障及时处理,并提供专职技术人员的详细联系方式;对于出租的数据专线电路突发的网络故障,接到故障申告起开始记录并存档,6小时内到达现场,72小时内处理故障,对超过72小时内解决不了的故障,应提供备用设备或线路顶替发生故障的设备或线路,以保证整个网络正常运行。

第四十一条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煤矿企业产量监控系统所属企业法人对其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和安全管理负责,煤矿企业负责提供真实有效产量数据,并对煤矿产量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事故负责;系统安装维护厂家对数字传输准确性负责,对因系统数据、维护引发的异议、争议等纠纷负责;系统调校厂家对数据调校标定准确性负责,对因系统调校标定引发的异议、争议等纠纷负责;网络通道由通信线路公司负责,对因网络通道中断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引发的事故负责。

第四十二条煤矿企业有权拒绝身份不明的人员行使维护、测试、调校工作;有权对维护厂家和调校单位工作人员维护不及时,调校不准确向市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投诉,但经投诉查证不实的,由煤矿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网络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临汾市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网络是封闭专用的内部网络。

煤矿企业的监控网络和专用主(备用)机,不得运行与产量监控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严禁与国际互联网络连接和从事与监控系统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凡是接入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所有网络用户及操作人员不得通过监控信息网络从事危害网络安全和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或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不得利用网络传播和发送与安全生产无关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五条市、县两级网络监控调度室应当配备IP视频设备和调度应用软件,它是产量监控信息网络系统的组成部分,专门用于生产的调度指挥和网络调试,在固定位置安放,保证畅通。

网内IP资源分配由省煤炭局统一管理,市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统一规划。

第四十六条凡是接入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所有网络用户应当配备防病毒系统,实时监测网络病毒,及时更新升级病毒库和客户端防病毒软件,并定期备份产量监测数据库信息,确保数据安全。

第四十七条凡是接入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所有网络用户应当保证网络机房的安全,做好防火、防盗、防静电、防雷接地、不间断电源等相关设施的完好及年度定期测试工作。

第四十八条凡是接入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所有网络管理人员根据需要,为运行操作人员和用户设置密码,密码要注意保密,定期更换。

用户按照各自的权限进行工作,不得越权操作。

第四十九条市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应和线路运营商制定与监控线路相关的检查和恢复制度,出现故障后应积极与线路运营商联系。

第五十条违反《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执行。

(一)工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二)生产矿井未按规定安装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

(三)人为造成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发生超能力生产不予纠正的;

(五)故意弃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

第五十一条人为造成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主要情形:

(一)人为破坏监控设备连接线路的:

1、人为将称重组件到黑匣子的线路信号线破坏、剪断或改变线序;

2、人为破坏称重组件内部连接信号线;

3、人为对电源线进行破坏,造成监控设备断电或供电不正常;

4、人为破坏称重组件下位机及通讯管理站。

(二)人为破坏称重组件的:

1、人为改变矿车通过称重组件的方式(如在称重组件上方搭桥);

2、人为改变称重组件的结构,造成称重组件称重数据出现偏差;

3、未经管理部门同意,自行更改称重组件;

4、撞击称重组件,使其发生结构变化。

(三)人为破坏监控主机的:

1、破坏机箱锁;

2、向机箱注水;

3、机箱遭到重击,明显发生硬性损坏;

4、擅自强行打开机箱,破坏内部主板、电源板发射装置或连接线路。

(四)人为因素影响设备的正常工作的:

1、通过装置影响产量数据发送;

2、其它违规行为,影响数据发送。

第五十二条故意破坏、损毁、安装干扰装置或者改变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设施,造成产量监控数据上传中断或者数据失真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上传数据不准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临汾市煤炭工业局。

第五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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