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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统一授信

统一授信

 

一、基本概念

(一)         统一授信:

是通过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控制我行系统对客户办理的融资风险总量的管理制度。

(二)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是在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及融资风险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的基础上核定的我行对客户愿意和能够承受最高风险限额。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属我行商业秘密。

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可根据风险控制需要核定专项授信额度,专项用于办理授信审批时制定的融资业务。

(三)         融资风险总量:

是根据客户在我行的融资余额结合期限、担保、品种等风险系数折算的加权风险值。

(四)         客户授信额度:

是我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和一定条件下可向提供客户的融资额度(折算的融资风险总量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核定客户授信额度后,一般应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并收取承诺费。

二、授信管理的原则

(一)授信主体、形式、币种、对象四统一的原则

授信主体的统一是指我行系统内只能由一个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授权权限对同一法人客户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或客户授信额度。

授信形式的统一是指我行向同一法人客户提供的各种融资业务都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范围。

授信币种的统一是指我行对同一法人客户办理的本外币融资都必须纳入授信范围之内。

授信对象的统一是指所有已(拟)与我行建立融资关系的法人客户都必须纳入授信管理范围,非独立法人客户不得单独授信。

(二)分类管理原则

按照授信对象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即在股权上或经营决策上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与被控制或共同被第三方控制的关系),将法人客户分为单一法人客户和关联客户(包括集团关联客户和非集团关联客户)分别进行授信管理。

按照授信对象在我行是否只办理项目融资(含项目贷款及其项下的贸易融资、保函等,下同)或房地产融资(含房地产贷款及其项下的非融资保函等,下同),将客户分为项目法人客户、房地产法人客户和综合类法人客户分别进行授信管理。

项目法人客户是指在我行只办理项目融资的客户,房地产法人客户是指在我行仅办理房地产融资的客户,项目法人和房地产法人以外的客户统称为综合类客户。

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举办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事业法人客户,比照项目法人客户进行授信管理。

(三)定性分析与定量计算相结合核定授信额度的原则

定性分析是指对客户财务因素和非财务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

定量计算是指依照本章规定的方法测算客户的授信额度。

定性分析是确定对客户授信意见的前提,定量计算结果是核定客户的授信额度的重要依据。

一般应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计算相结合,最终核定客户的授信额度。

授信额度原则上在定量计算结果内核定。

对于只在我行办理进口信用证、进口押汇、提货担保、国际保理、出口押汇、出口贴现、福费廷、信用证保兑等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客户可适当超过定量计算结果核定授信额度,但最高不得超过定量计算结果的1.5倍;其他客户超过定量计算的结果核定授信额度的,须报上级行审批(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属一级(直属)分行授信权限的分行辖内关联客户成员企业,若要超过定量计算结果核定授信额度。

须在报经总行核定授信额度后,纳入关联企业统一授信。

三、单一法人客户授信

(一)概念

单一法人客户授信是指对与我行已建立融资关系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与其他法人无关联关系的客户核定授信额度。

总分公司体制的客户比照单一法人客户核定授信额度。

(二)授信主体

单一法人客户在我行一个机构取得融资的,由融资办理行提出授信方案。

在我行系统内两个(含)以上机构取得融资的,相关融资办理行应将融资情况报送客户或客户总公司所在地融资办理行,由所在地融资办理行负责提出授信方案;与客户所在地我行分支机构无融资关系的,由各融资办理行的共同上级行提出授信方案,或由共同上级行指定的融资办理行汇总提出授信方案。

(三)  授信方案

1、我行直接确定的压缩、退出类客户

对于总行直接确定的压缩、退出类客户,可由二级分行对应的授信审批部门根据退出目标按不超过上年末融资加权风险值的90%在CM2002系统中直接录入授信额度;对于一级(直属)分行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确定的压缩、退出类客户,也可按照不低于上年末融资加权风险值10%的压缩比例,由二级分行对应的授信审批部门在CM2002系统中直接录入授信额度;对应提供而未提供财务报表或所提供财务报表严重失实的法人客户,要按照退出客户的要求核定授信额度。

对退出类客户的融资原则上在不超过三年的时间内全部收回。

2、通过定性分析后确定在授信时点融资加权风险值基础上维持授信或压缩授信的单一法人客户,可分别按照授信时点的融资加权风险值或压缩一定额度制定授信方案。

3、通过定性分析后确定在授信时点融资加权风险值基础上增加授信的单一法人客户,要视客户的不同情况按以下原则制定授信方案:

(1)对能提供真实完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客户,应按照定量计算公式测算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参考值,并结合定性分析情况制定授信方案。

(2)对投产不到一年的客户,原则上在不超过实收资本范围内,参考客户提供的足额有效担保情况制定授信方案。

(3)对项目法人客户,按照正式审批的项目融资金额折算的融资风险总量(即融资金额与期限、担保、融资品种等风险系数相乘的结果,下同)核定相应授信额度。

项目融资审批同意前确需发放项目临时周转贷款的,有权审批行正式审批项目临时周转贷款后,按照折算的融资风险总量核定授信额度,项目融资正式批准或未予批准,之前核定的项目临时周转贷款授信额度均自动作废,已办理的融资到期收回。

(4)对比照项目法人进行授信管理的事业法人客户确需发放其他融资的,须落实可靠的偿债来源并考虑客户提供的足额有效担保情况(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制定授信方案。

分析偿债来源应考虑以下因素:

①      事业性收费。

须确认经有权机构正式批准,且可用于偿还银行融资,并以客户近三年事业性收费的平均金额为计算依据。

②      财政专项拨款。

须确认有关计划已得到有权部门的正式批准,同时要争取落实财政拨款的证明文件,分析拨款资金实际到位的可能性。

③      年度收支结余。

根据客户近三年收入支出表,逐项分析事业收入、事业支出以及经营收入、经营支出的金额及其变化趋势,对偿债期内的非负债收支结余总额进行合理预测。

(5)对房地产法人客户,在正式审批同意房地产融资后按照折算的融资风险总量核定授信额度,但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应实行差别授信。

AAA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金额不得超过申请贷款项目总投资额的65%;AA+、AA、AA-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金额不得超过申请贷款项目总投资额的60%;A+、A、A-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金额不得超过申请贷款项目总投资额的55%;BBB+级(含)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总行批准,不得增加融资。

制定房地产法人客户的授信方案时,应综合考虑项目筹资情况、客户偿债能力和客户提供的足额有效担保情况,具体分析以下因素:

①      借款人经济实力、信用等级、开发资质、开发业绩和经验、信誉状况等;

②      借款人财务状况,重点分析存货、应收应付款及预收账款等科目;

③      开发项目情况,包括项目立项和四证的取得情况,自有资金是否已经到位或有能力到位、投资和筹资情况、市场前景等;

④      担保情况,分析借款人能否提供合法、有效、足额的担保。

4、对具备我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资格并申请我行贴现其承兑汇票的客户,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时须同时核定已承诺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专项额度。

四、关联客户授信

(一)概念

关联客户授信是指对具有关联关系,并与我行建立融资关系或拟建立融资关系的多个法人客户(含集团财务公司,下同)核定授信额度。

关联客户授信分为集团关联客户(在股权上具有直接或间接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授信和非集团关联客户授信。

(二)授信主体及授信方案的确定

各一级(直属、海外)分行辖区关联客户的授信方案原则上由总行审批或由总行授权集团母公司或核心企业所在地一级分行审批;一级(直属、海外)分行辖内关联客户的授信方案原则上由一级(直属、海外)分行审批,关联客户整体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超过一级(直属、海外)分行审批权限的,报总行审批。

集团母公司融资办理行负责调查并逐级上报纳入集团关联客户授信范围的成员企业名单。

一级(直属、海外)分行按总行要求报送跨一级(直属、海外)分行辖区的集团关联客户企业名单。

集团关联客户成员企业的授信方案分别由融资办理行比照单一法人客户授信的要求,结合集团内部关联关系的影响制定后逐级报有权审批行审批。

对集团关联客户整体统一授信前,已(拟)与我行建立融资关系的集团成员企业,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纳入集团关联客户授信范围的,经有权审批行同意,可暂按审批权限单独对其授信。

对集团关联客户整体统一授信后,拟与我行建立融资关系的集团成员企业,可在客户实收资本范围内并考虑其提供的有效担保情况在审批权限内临时核定授信额度,融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待授信方案报总行或一级(直属)分行审批同意后,统一执行有权审批行核定的授信额度。

非集团关联客户比照集团关联客户进行统一授信。

五、授信方案的审查和审批

(一)审查内容

各级行授信审批部门审查客户的授信方案时,应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1、对客户基本情况、组织结构和关联关系进行评判;

2、从财务和非财务因素分析客户的主要优势、风险和发展趋势;

3、分析客户现有融资的适度性、用途的合理性和主要风险;

4、分析下级行申请的授信额度的适度性、授信条件与管理要求的合法性、全面性和有效性;

5、       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二)决定授信额度的使用条件和授信管理要求

各级行审查确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后,要参照下列内容设定授信额度的使用条件和管理要求:

1、       对客户的融资品种、额度、期限限制;

2、       按照融资风险程度,确定融资担保的条件;

3、       设定资产负债率等核心偿债能力或其他指标的控制线;

4、       对客户对外担保的限制;

5、       贷后管理方面的要求;

6、       其它条件和管理要求。

(三)客户授信条件

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一法人客户或关联客户中的成员企业,融资办理行可以根据客户申请申报核定客户授信额度:

1、 信用等级在AA-(含)以上(国际贸易融资客户可放宽至A级);

2、 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偿债指标优于行业良好值(国际贸易融资客户可优于行业平均值);

3、  或有负债总额不超过净资产;

4、 近两年未出现亏损,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正值,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借款基准利率

5、 无不良信用记录;

6、 定性分析确定为非压缩授信客户。

(四)设定客户授信额度使用条件

有权审批行核定客户授信额度时,须根据客户资信状况和风险控制要求参照以下内容设定客户授信额度使用条件:

1、       融资品种和限额(必需项);

2、       融资期限和担保条件(必需项);

3、       对外担保限制;

4、       财务比率约束;

5、       交叉违约要求;

6、       股东分红的约束;

7、       资本出售限制;

8、       兼并收购约束;

9、       资本支出约束;

10、 偿债优先条款;

11、 其它条件。

(五)授信方案审批

授信方案的审批按照规定的审批流程和权限进行。

六、授信额度的调整

(一)调增

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或客户授信额度一经确定,在授信有效期内原则上不得调增,融资办理行应严格在授信额度内办理融资业务,确需调增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1、项目法人客户或房地产法人客户申请增加项目融资的,项目审批权限属总行的,总行在正式审批通过项目融资后按照折算的融资风险总量调整授信额度;项目审批权限和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审批权限均属一级(直属)分行的,一级(直属)分行在正式审批通过项目融资后按照折算的融资风险总量调整授信额度;项目融资审批权限虽属一级(直属)分行,但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审批权限属总行的,申请增加的项目融资须报总行审批同意后按照折算的融资风险总量调整授信额度。

项目法人客户申请增加非项目融资的,要在落实还款来源的前提下,考虑有效担保情况,可以比照项目融资授信额度的调整权限在核定的项目融资授信额度10%范围内(申请)调增非项目融资授信额度。

2、综合类客户申请增加授信额度(含项目融资授信额度),若原核定的授信额度低于定量测算参考值的,可在授信额度测算参考值范围内调整授信额度;若客户实收资本增加的,可在增加的实收资本范围内(投产不到一年的客户)或根据增加后的所有者权益重新测算授信额度参考值,在授信额度参考值范围内核定或调整授信额度;若客户项目资本金来自股东增资的,可视情况在项目融资经有权审批行正式审批通过后按照折算的融资风险总量(申请)调整项目融资授信额度。

综合类客户申请增加授信额度的调整权限比照法人客户增加授信额度的情况办理。

调整的授信额度经有权审批行审批同意前,融资办理行不得和客户签订借款合同。

3、企业因重组、兼并行为承担被重组方或兼并方我行债务的,申请行在报请授权审批行审批承债方案时,应同时申请审批授信额度的调整方案。

有权审批行审批同意承债方案的,同时调整相应授信额度,并抄送原授信方案审批行备案。

(二)  减

授信额度核定后,客户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融资办理行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分析对我行债权安全的影响程度,及时调减直至取消授信额度,在CM2002系统中进行相关调整,并报告原授信审批行:

1.   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可能对其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2.  资产面临严重损失;

3.发现财务报表有严重不实现象;

4.面临重大诉讼事项(诉讼金额超过客户净资产30%);

5.客户提供的担保发生不利变化(含保证人丧失或部分丧失保证能力、担保品贬值等),且未相应追加同等担保;

6.利润较上年同期明显下降;

7.应收账款和存货的余额发生大幅度异常变化;

8. 或有负债总额大幅度增加并超过净资产;

9.发生兼并、收购、分立、破产、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变革并危及我行债权安全;

10.          货币资金余额以及在我行结算量等发生重大异常变化;

11.          在我行融资出现逾期、欠息、垫款等违约状况,且未能在30个自然日内践约;

12.          未按规定用途使用银行融资;

13.          违反我行设定的授信使用条件;

14.          其他影响我行债权安全的情况。

七、授信方案的执行

(一)额度内信贷业务审批权限

总行核定授信额度(含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和客户授信额度)的客户,短期融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非项目融资,下同)业务可授权一级(直属)分行及以下分支机构自行审批,其他融资业务均按照规定的单笔审批权限审批。

其中总行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客户,二级分行在其转授权范围内审批单笔融资业务,超过二级分行审批权限时,其短期融资业务可全部授权一级(直属)分行审批;总行核定客户授信额度的客户,二级分行审批其短期融资业务不受单笔权限限制。

一级(直属)分行核定客户授信额度的客户,短期融资业务可授权二级分行在授权行单笔审批权限内审批,超过一级(直属)分行单笔融资业务审批权限的,仍须报总行审批。

一级(直属)分行(含)以下分支机构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客户,所有融资业务仍按规定单笔审批权限审批。

(二)授信方案有效期

综合类客户授信方案的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其中AA-级(含)以上单一法人客户或总行直接牵头营销法人客户若经营和财务状况未发生大的变化,授信方案到期后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可继续延用上年度授信方案一年。

项目法人客户和房地产法人客户授信额度按照贷款审批时确定的放(还)款计划按时自动调减,但每年授信有效期满前融资办理行须向项目贷款审批行报送贷后检查报告。

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客户的授信申请资料致使新的授信方案未能按时审批的,原授信方案到期后不能对该客户办理任何融资业务。

因审批行原因致使新的授信方案未能按时审批的,原授信审批行可通过CM2002系统调整授信有效期,在新的授信方案审批前继续延用上年度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和客户授信额度,但延用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三)授信额度刚性控制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及客户授信额度审批通过后,由审批行直接将审批额度录入CM2002系统,由系统对客户融资进行授信额度刚性控制,其中对退出类客户实行融资加权风险值和融资余额的双线控制。

融资办理行在办理融资业务时,CM2002系统将自动根据融资余额、融资期限、担保条件、业务品种和融资质量计算融资加权风险值。

CM2002系统将根据融资期限、担保条件、业务品种和融资余额及质量的变化,实时计算融资加权风险值,与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进行比较,确保办理融资业务后的融资加权风险值不超过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当计算的融资加权风险值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系统将对客户融资实施刚性控制,不允许办理任何融资业务。

当融资风险加权值逼近或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时,系统将自动发出预警,提示信贷人员及时查明原因,防范和控制风险。

对融资加权风险值已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客户(包括核定压缩授信的客户),各行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压缩计划,通过压缩融资余额、缩短融资期限、改善融资担保和调整融资结构等方式降低融资加权风险值,直至融资加权风险值降至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下。

对核定压缩授信的客户,多收少贷业务可由原授信审批行通过CM2002系统特别授权办理。

八、统一授信工作的管理和检查

(一)检查内容

各级行信贷(授信)管理部门要按照下列内容对辖内统一授信工作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1、       客户的授信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本章规定要求;

2、       客户的授信方案审查和审批是否符合本章和授信授权的规定;

3、       计算增加授信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参考值,确定我行可以承受的客户资产负债率和同业占比是否合理;

4、       对压缩授信的客户是否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压缩计划,是否采取了有效的压缩措施;

5、       对非压缩授信类客户是否按照贷后管理的有关规定检查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

6、       是否存在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或客户授信额度发放融资的情况;

7、       是否按规定要求报送关联客户成员情况;

8、       对关联客户是否按照本章规定统一授信;

9、       是否落实上级行批复的授信额度使用条件;

10、 授信档案资料是否齐全;

11、 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一)        处罚

各级行信贷(授信)管理部门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违规处理:

1、   超权限审批客户授信方案;

2、   不按规定审批程序审批客户的授信方案;

3、   超授信额度办理新增融资业务;

4、   与客户勾结提供虚假情况或财务资料,误导上级行审批授信方案;

5、   对应提供而未提供财务报表的客户(企业法人客户及完成企业化改制的事业法人客户)核定增加或维持授信额度;

6、   未按本章规定对客户情况进行分析而制定授信方案;

7、   未落实上级行确定的授信条件而办理融资业务;

8、   未执行上级行提出的授信管理要求致使我行融资形成风险的;

9、       故意向外泄露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10、       故意不按本章规定报送关联客户成员情况;

11、       故意不按本章规定对关联客户进行统一授信;

12、       其他不按统一授信管理要求的情况。

九、牵头行统一授信管理工作

(一)概念

牵头行统一授信,是指对总行核定授信额度或新发现的跨一级(直属)分行关联客户(以下统称“跨行关联客户”),凡申请核定集团(关联)客户整体授信额度不超过5亿元的,总行将根据情况授权集团母公司或核心企业所在地一级(直属)分行作为牵头行核定或调整跨行关联客户的授信额度。

(二)牵头行核定或调整跨行关联客户授信额度,须遵循以下要求:

1、对跨行关联客户核定的整体授信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总行(或牵头行)上年度核定的授信额度。

确需超过的,核定关联客户整体授信额度不得超过5亿元。

否则,应报总行审批。

2、对投资管理型公司或上年度核定授信额度为零的成员企业,原则上在总行(或牵头行)核定的上年度授信额度内核定。

若客户能够向我行提供合法、足值、有效、易变现的房地产抵押,且申请核定的授信额度仅用于办理一年以内的短期融资业务,牵头行在风险可控并承担相应审批责任的前提下,经行长签批(不得转授他人)后方可适当核增其授信额度,但核定的关联客户整体授信额度不得超过5亿元。

3、对关联客户成员企业,原则上应在定量测算结果内核定授信额度(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确需超过的,核定的关联客户整体授信额度不得超过5亿元。

4、经牵头行核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有效期内原则上不做调整。

确需调整的,仍须比照年度授信的要求履行必要的审查审批程序,且调整后的关联客户整体授信额度不得超过5亿元。

(三)申报审批流程

1、对总行(或牵头行)核定上年度授信额度并授权牵头行审批本年度授信额度的客户,各一级(直属)分行须根据总行有关要求在原授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牵头行直接报送相关客户的授信申请方案并抄送总行,同时在CM2002系统中采集授信基础信息。

2、对新发现跨行关联客户线索的,有关分行要及时、主动配合总行调查关联关系,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总行反馈关联客户名单表,接到总行授权牵头行对跨行关联客户统一授信的正式通知后,按照通知要求向牵头行直接报送相关客户的授信申请方案并抄送总行,同时在CM2002系统中采集授信基础信息。

3、牵头行在收齐相关分行的授信申请方案后,由授信审查部门提出授信审查方案,提请本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后,报本行有权审批人签批。

4、牵头行要按照规定格式批复相关分行,抄送总行及其他分行,同时向总行报送《关于录入XX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申请》。

5、总行接到牵头行的申请后,根据申请内容在CM2002系统中录入授信额度(CM2002系统改造升级后,由牵头行自行录入)。

四、牵头行统一授信工作管理

1、牵头行要尽职尽责完成审查审批工作,分析客户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及其对我行债权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授信管理的要求核定授信额度,合理制定授信方案,审慎防范和控制融资风险,各相关人员要承担相应的审查审批责任。

2、牵头行要定期(每季度)向总行报告牵头行授信工作情况,总行也将不定期对牵头行审批的授信方案进行抽查。

若发现牵头行存在违反授信工作程序和要求、随意核定(调整)授信额度、风险掌控不严格、授信审批不及时等现象,总行将视情况对其通报批评、取消牵头行资格、调减直至取消授信审批权限,必要时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牵头行要同时承担对转授权客户整体及客户母公司(核心企业)的授信后管理责任,相关分行要承担辖属成员企业的授信后管理责任。

牵头行在批复授信方案后,要密切关注客户整体生产经营变化,持续监测影响我行债权安全的各项因素,对授信额度实行动态管理。

一旦客户出现重大风险征兆,要立即采取或通知相关分行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必要时要及时暂停、调减直至取消其授信额度。

十、其他规定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在承兑行的授信额度内办理。

出口押汇、出口贴现、信用证保兑、保理、福费廷等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占用的境外代理行授信额度,由国际业务部门核定。

集团财务公司纳入集团关联客户统一授信范围后,仍按金融机构授信办理发进行授信。

在被代理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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