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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冈山农工进修学校

國立岡山農工進修學校

 

99學年度

實用技能學程學年學分制課程手冊

 

中華民國99年9月編印

目錄

九十七學年度烘焙食品科授課節數參考表2

九十九學年度汽車修護科授課節數參考表3

國立岡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附設進修學校實用技能學程夜間上課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4

國立岡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附設進修學校實用技能學程學生職場經驗學分採計申請表5

國立岡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附設進修學校實用技能學程技能檢定證照學分採計申請表6

國立岡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附設進修學校實用技能學程技術證照抵免畢業學分對照表7

國立岡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附設進修學校學分採計審核委員會成員7

國立岡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附設進修學校學分採計程序及時程8

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職業學校學生重修學分補充規定10

國立岡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補考、重修學分、補修學分、延修實施要點11

實用技能學程相關問題與溝通14

九十七學年度烘焙食品科授課節數參考表

食品群-烘焙食品科教學科目、學分數、百分比及每週授課節數表(夜間上課)

類別

科目

授課節數

備註

第一年段

第二年段

第三年段

名稱

學分

名稱

學分

部定必修科目

一般科目

48學分32%

語文領域

國文Ⅰ-Ⅳ

12

3

3

3

3

英文Ⅰ-Ⅳ

8

2

2

2

2

數學領域

數學Ⅰ-Ⅱ

4

2

2

社會領域

歷史

2

2

地理

2

2

公民與社會

2

2

自然領域

基礎化學

2

2

任選4學分

基礎生物

2

2

藝術領域

藝術生活

2

1

1

任選2學分

生活領域

計算機概論

2

1

1

任選4學分

生涯規劃

2

2

健康體育領域

體育Ⅰ-Ⅳ

4

1

1

1

1

健康與護理Ⅰ-Ⅱ

2

1

1

全民國防教育Ⅰ-Ⅱ

2

1

1

小計

48

12

12

10

10

4

0

專業及實習科目

30學分20%

食品加工Ⅰ-Ⅱ

4

2

2

食品加工實習Ⅰ-Ⅱ

6

3

3

食品微生物Ⅰ-Ⅱ

2

1

1

食品微生物實習Ⅰ-Ⅱ

6

3

3

生物技術概論Ⅰ-Ⅱ

2

2

食品化學與分析Ⅰ-Ⅱ

4

2

2

食品化學與分析實習Ⅰ-Ⅱ

6

3

3

小計

30

5

5

4

4

7

5

部定必修科目合計

78

17

17

14

14

11

5

校訂科目

一般、專業及實習科目

必修

60

分40%

全民國防教育ⅢⅣ

2

1

1

烘焙食品Ⅰ-Ⅱ

2

1

1

麵包製作實習Ⅰ-IV

18

5

5

4

4

中式麵食製作實習Ⅰ-Ⅱ

10

4

4

選修

中式點心製作實習

4

4

西式點心製作實習

4

4

食品安全與衛生

2

1

1

食品經營

2

2

包裝設計

2

1

1

蛋糕製作實習Ⅰ-Ⅱ

8

4

4

蛋糕裝飾實習Ⅰ-Ⅱ

4

4

餅乾製作

4

4

小計

60

6

6

9

9

12

18

合計(學分)

138

23

23

23

23

23

23

學分採計

6~18學分

職場經驗、技能證照

6-18

畢業學分

不足時採計

部定必修

科目

活動科目

6節

班會

6

1

1

1

1

1

1

6學分

4.0%

綜合活動

6

1

1

1

1

1

1

每週教學總節數

150

25

25

25

25

25

25

畢業最少應

修得150學分

※百分比係以150學分為分母。

※活動科目各校每週應安排2節,其中1節為班會,另1節之綜合活動課程內容應包含週會、音樂、美術、體育及相關活動等。

九十九學年度汽車修護科授課節數參考表

動力機械群-汽車修護科教學科目、學分數、百分比及每週授課節數表(夜間上課)

類別

科目

授課節數

備註

第一年段

第二年段

第三年段

名稱

學分

名稱

學分

部定必修科目

一般科目

46學分30.7%

語文領域

國文Ⅰ-Ⅳ

12

3

3

3

3

英文Ⅰ-Ⅳ

8

2

2

2

2

數學領域

數學Ⅰ-Ⅲ

6

2

2

2

社會領域

歷史

2

2

地理

2

2

公民與社會

2

2

自然領域

基礎物理

2

2

基礎化學

1

1

基礎生物

1

1

藝術領域

藝術生活

2

1

1

生活領域

計算機概論

2

1

1

生涯規劃

2

2

健康與護理ⅠⅡ

2

1

1

各學期擇一開設或上、下學期對開

全民國防教育ⅠⅡ

2

1

1

小計

46

8

8

10

10

8

2

專業及實習科目

28學分18.7%

機電識圖與實習ⅠⅡ

4

2

2

機械工作法及實習

4

4

動力機械概論ⅠⅡ

4

2

2

引擎原理及實習

4

4

液氣壓原理及實習

4

4

電工概論與實習

3

3

電子概論與實習

3

3

機件原理

2

2

小計

28

8

8

3

3

4

2

部定必修科目合計

74

16

16

13

13

12

4

校訂科目

一般、專業及實習科目

必修

64

分45.3%

全民國防教育ⅢⅣ

2

1

1

體育Ⅰ-Ⅵ

6

1

1

1

1

1

1

汽車學Ⅰ-Ⅳ

12

3

3

3

3

工業安全與衛生ⅠⅡ

2

1

1

汽車新式裝備

2

2

汽車實習ⅡⅢ

10

5

5

汽油噴射引擎實習

5

5

汽車空調實習

5

5

汽車综合實習ⅠⅡ

10

5

5

機器腳踏車修護實習ⅠⅡ

10

5

5

小計

64

7

7

10

10

11

19

合計(學分)

138

23

23

23

23

23

23

學分採計

12學分4%~12%

職場經驗、技能證照

12

畢業學分

不足時採計

部定必修

科目

活動科目

6節

班會

6

1

1

1

1

1

1

6學分

4.0%

綜合活動

6

1

1

1

1

1

1

每週教學總節數

150

25

25

25

25

25

25

畢業最少應

修得150學分

※百分比係以150學分為分母。

※活動科目各校每週應安排2節,其中1節為班會,另1節之綜合活動課程內容應含週會、音樂、美術、體育及相關活動等。

國立岡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附設進修學校

實用技能學程夜間上課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

壹、依據:

一、職業學校法。

(93.6.23修正公布)

二、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89.1.7修正公布)

三、高級中等學校學籍管理要點。

(89.9修正公布)

貳、目的:

一、因應實用技能學程納入職業學校法,為使實用技能學程夜間上課之學生在三年能修滿150學分,取得畢業証書。

二、為提供實用技能學程夜間上課學生採計畢業學分之用。

參、學科學分核計方式:

一、每週上課5天,每天5節為原則。

二、課程分為部訂必修科目與校定科目(必修及選修)二大部分,必修科目成績需及格。

三、每一科目學期成績及格即授予學分,學分之計算以每學期每週授課一節或總授課達十八節(十八週)為一學分。

四、軍訓(國防通識)、護理(健康與護理)、體育科目均核計為畢業學分。

五、活動科目(週會、社團活動)視同通識課程,夜間上課得採計為畢業學分。

肆、畢業學分採計原則:

一、職場經驗:

學生在學上課期間於職場工作,依其職場所習類科相關程度,每學期得採計1~2學分(相關職場採計2學分,未相關職場採計1學分),三學年最高以12學分為限。

二、技能檢定証照:

1.丙級証照每一職種得採計3學分;乙級証照每一職種得採

 計6學分。

2.採計之學分三學年最高以6學分為限。

3.實用技能學程技術証照扺免畢業學分對照表,如附件。

三、建教合作之學分採計請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五、附則:

一、前項之學分採計係僅以補足應修得畢業學分之用,不得作為扺免修相關科目。

二、學生得選修其他學程採計畢業學分。

三、本注意事項須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後實施。

陸、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悉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國立岡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附設進修學校

實用技能學程學生職場經驗學分採計申請表

姓名

班級

座號

申請學年度

學年度第學期

職場名稱

 

職場地址

學生工作類別

每週工作時數

小時

任職期間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週合計小時

職場電話或手機號碼

工作單位戳章

 

負責人印章

 

附件

□薪資單□在職證明

□勞保證明□其他

□上班出勤卡或簽到簿(影印)

審核結果

□相關資料

□非相關資料

□不合格

採計學分數

□貳學分

□壹學分

□不採計學分

備註

 

導師

 

校務主任

 

科主任

 

校長

註冊

組長

說明:

一、粗線欄內學生請勿填寫。

二、學生每學期於職場工作時間合計144小時以上才能採計學分。

三、職場工作與所習科別直接相關者,每學期採計2學分;無直接相關者,每學期採計1學分,三學年最高以12學分為限其學分採計由審定委員會評定之。

四、請檢附相關証明文件,如薪資單、勞保證明、上班出勤卡或簽到簿(影印)等,以利確認。

五、附件欄中的其他請附相關證明。

國立岡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附設進修學校

實用技能學程技能檢定證照學分採計申請表

姓名

班級

座號

申請日期

證照名稱

級別

附件

□技能檢定合格證照影本

審核結果

採計學分數

備註(審核意見)

□合格

□不合格

□6學分

□3學分

□不採計學分

證照正面影本

證照背面影本

導師

校務主任

校長

科主任

註冊組長

說明:

1.與所上學科相關丙級證照每一職種得採計3學分;

乙級證照每一職種得採計6學分。

2.採計之學分三學年最高以6學分為限。

3.技能檢定證照學分採計應於取得證照後提出申請。

4.粗線欄內學生請勿填寫。

國立岡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附設進修學校

實用技能學程技術證照抵免畢業學分對照表

證照名稱

相關科別

1.中式麵食加工

2.中式烹調

3.中式米食加工

4.西餐烹調

5.調酒

6.餐旅服務

7.烘焙食品

8.水產食品加工

9.肉製品加工

10.烘焙食品

11.食品檢驗分析

12.食品用金屬罐捲封

烘焙食品科

1.汽車修護

2.機器腳踏車修護

3.重機械修護

4.氣壓

5.農業機械修護

6.車輛塗裝

7.飛機修護

8.一般手工電銲

汽車科

備註:

1.丙級證照每一職種得採計3學分;乙級證照每一職種得採計6學分。

2.本表未列職種或相關科別,學校得依實際情況列表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國立岡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附設進修學校

學分採計審核委員會成員

1.校長

2.校務主任

3.教學組長

4.註冊組長

5.科主任

6.導師

7.教官代表

國立岡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附設進修學校

學分採計程序及時程

(1)職場經驗學分採計程序及時程

 

(2)技能証照學分採計程序及時程

 

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職業學校學生重修學分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部授教中(三)字第0950519867C號令訂定發布

1、本規定依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職業學校學生學期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重修;其重修依下列方式順序為之:

(1)隨班修讀:

隨同下一年級班級修讀開設之課程,並應依學生能力及學校排課等因素考量辦理。

(2)專班重修:

1.重修班級人數以十五人以上為原則。

2.重修時間、課程內容及成績考查方式,由學校定之。

3.重修課程時間以寒假、暑假實施為原則,課程範圍以開設學期課程為主,其每一學分之授課節數,由學校定之。

但不得少於六節課。

4.重修課程之收費以上課節數為計算基準。

5.授課鐘點費以每節課新臺幣四百元(以下同)至五百五十元為原則,按收支平衡原則訂定。

6.重修費用每生每節課四十元。

(3)自學輔導:

1.由教師指定教材,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每一學分不得少於二節課,面授時間及成績考查方式,由學校定之。

2.面授鐘點費以每節課四百元至五百五十元為原則,按收支平衡原則訂定。

3.每學分收費二百四十元。

3、已開設專班重修之科目,除有特殊情形並經學校核准者外,學生不得申請自學輔導。

4、重修課程如需實習(驗)材料費時,得酌收材料費,每學分以二百元為上限。

5、重修期間學生缺課節數達該科目重修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不予成績考查。

6、本規定之收入及其相關支出,應依職業學校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國立岡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補考、重修學分、補修學分、延修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0年01月19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6年01月26日校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96年08月24日校務會議修正

1、依據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5.08.30.教中(三)字第0950516645A號書函「國立暨台灣省私立高級職業學校學生重修學分補充規定」辦理。

2、本實施要點之目的為協助學生奠定學科基礎,適應學生個別差;協助學生克服學習障礙,提升學習效果。

3、補考實施依下列方式處理:

(1)ㄧ般科目、專業及實習等科目學期成績不及格,其成績達五十分(含)以上者,得參加補考一次,補考及格授予學分,成績以六十分登錄。

(2)經補考後,仍不及格科目不授予學分,其學期成績以補考成績或該科原學期成績擇優登錄。

(3)成績未達五十分科目,或經補考不及格科目,可申請參加重補修學分,重補修學分評量及格者授予學分,其學期成績以重補修評量後之成績登錄;不及格者不授予學分,其學期成績以重補修評量後之成績或該科原學期成績擇優登錄。

(4)本條文第一項第二款亦適用於93學年度以後入學之學生。

4、重補修實施依下列方式處理:

(1)有關重修學分申請資格為必修科目成績不及格,未能取得學分者;選修科目成績不及格,未能取得學分而有意願重修或另修其他科目代替者;修習學分不足,無法畢業者;其他有特殊需要者。

(2)有關補修學分申請資格為轉學生或轉科學生,其原來不及格學分、不足學分或未修學分需補修學分者。

5、專班重修班級人數以12人(含)以上為原則。

授課時數依原科目學分應授課時數計算。

若於學期中開班上課時數無法達到總授課時數時得彈性安排作業。

除有特殊情形經學校核准者外外,每一學分之授課時數不得少於十二節課。

上課時間為寒、暑假期間週一至週五第一至七節;學期間週一至週五第八、九節及週六第一至七節。

授課鐘點費以每節課400元至550元為原則,按收支平衡原則訂定。

6、隨班修讀學分時,可隨同日校所開設相同科目之班級上課。

授課時數與一般生相同,以滿一學期計算;延修生在學期上課期間,於每週重補修學分時間,作息時間及生活教育規範與一般生相同。

7、重補修人數未達開辦專班標準,得採自學輔導方式。

自學輔導由教師指定教材,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每一學分不得少於二小時,面授時間由授課教師安排。

面授鐘點費以每節課400元核計,按收支平衡原則訂定。

採自學輔導方式辦理重補修時,授課時數以該科目所有學生繳交之學分費用除以教師鐘點費核計;若超過原應授時數二分之一時以原應授時數二分之一核計。

自學輔導除面授指導外,餘學生自行修讀,自行修讀得採多科學生集中輔導方式辦理,輔導時數視當期重修班經費而定,鐘點費以每節課400元核計,按收支平衡原則訂定。

本條文亦適用於93學年度以後入學之學生。

8、師資遴聘原則以校內具專長之合格教師擔任為原則,必要時得聘請兼任教師授課。

授課時數,不計入教師基本授課時數及兼代課鐘點數。

9、成績考查依據「本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辦理。

學期中所重補修科目之成績,得併入同學期成績計算,暑假期間所重補修科目之成績,得併入下一學年度第一學期成績計算;惟第三學年暑假期間所重補修科目之成績,得併入當學年度第二學期成績計算。

學生重補修學分,在授課時間未達三分之一前得申請退選。

重修或自學輔導期間學生缺課時數達該科目重修教學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予成績考查。

10、已開設專班重修之科目,除有特殊情形並經學校核准者外,學生不得申請自學輔導。

11、收費標準與經費依下列規定處理:

(1)專班重修費用每生每節課40元,唯專業實習科目如需實習材料或維謢設備時,得酌收材料費或設備維護費,每一學分為新台幣200元。

(2)自學輔導費用每學分收取240元。

(3)學生重補修學分,在授課時間未達三分之一前得申請退選,但所繳納費用不予退還。

(4)原住民學生、給卹期滿軍公教遺族、軍公教遺族、全公費學生、半公費學生、現役軍人子女、殘障學生、殘障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子女等已享有學雜費優待補助者,其重補修學分費不再補助,惟低收入戶子女必要時得免收重補修學分費。

(5)所收學分費以支付教師授課鐘點費、教材、講義及行政等費用為主,且教材、講義及行政等費用,不得超過收費總額之百分之三十;倘收費不敷使用,以支付教師授課鐘點費為優先。

(6)重修學分費之收取依民國95年01月26日公布之「高級中等學校收取學生費用辦法」規定程序辦理。

12、延修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註冊選課日期與該年高三註冊日期同。

(2)重修費按高三收費標準繳交;延修生繳交重補修學分費如超過當學年度三年級學生學雜費繳交數額,則以三年級學雜費數額為上限。

(3)缺曠課由任課教師登錄缺課達上課時數三分之一以上,即扣考不授與學分,不另點名登錄操行成績。

(4)成績考查方式與一般學生相同,及格即授予學分,並登錄於各該科目成績學分欄內。

(5)生活管理延修生來校時必須穿著制服,全日無課時間可免來校或在圖書館自習,免參加升降旗、週班會等團體活動,若有違反校規行為按規定處理,每學年累計三大過後辦理自動休學或勒令休學一學期。

(6)畢業證書核發需修滿畢業所修學分數後,即核發畢業證書。

13、本補充規定適用95學年度以後入學之學生,部分條文亦適用於93學年度以後入學之學生。

14、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實用技能學程相關問題與溝通

◎問1.實用技能學程的入學條件與方式有無改變?

答:

實用技能學程的入學條件仍以選讀國中技藝教育學程及對技藝教育有興趣的國中畢業生為優先;其入學方式亦以分發為主,與現行方式相同。

◎問2.實用技能學程與進修學校之科班有何不同?

答:

實用技能學程與進修學校之不同處有﹕

1.課程內涵不同-實用技能學程以實用之就業技能為主,輔以必需之理論,艱深理論課程較少。

2.註冊費用不同-實用技能學程免收學費用,學費負擔較輕。

3.畢業資格不同-修畢實用技能學程年段課程,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分段修業證明書,修畢三年段課程,實得學分數多於150學分時,則發給職業學校畢業證書,此證書與職校相同,非資格證明書。

實用技能學程的入學條件仍以選讀國中技藝教育學程及對技藝教育有興趣的國中畢業生為優先;其入學方式亦以分發為主,與現行方式相同。

◎問3.實用技能學程有那些科別可選擇就讀?

答:

實用技能學程所設置的科別與現行實用技能班並無改變,仍為單位行業衍生科別,但學校應依其教育目標及課程重點,決定隸屬於十三群中之群別。

◎問4.實用技能學程的十三群是什麼?

答:

高職實用技能學程的十三群係銜接國中技藝教育學程的十三群,兩者之群別均相同,即:

1.機械群、2.動力機械群、3.電機與電子群、4.化工群、5.土木與建築群、6.商業群、7.農業群、8.家政群、9.餐旅群、10.水產群、l1.海事群、12.設計群、13.食品群。

◎問5.新修訂「實用技能學程課程綱要」有那些特色?

答:

新修訂之「實用技能學程課程綱要」為兼顧教育改革策略及學生需求,融入「技職教育體系課程」之架構和「後期中等教育共同核心課程」之內涵,期能提供選讀實用技能學程之學生健全發展之機會,其特色有:

1.採學年學分制,齊一「後期中等教育」學分核計分式。

2.酌增一般科目,提升學生通識素養。

3.採群科架構,部頒課程僅含一般科目和群核心科目之課程綱要,各科別之課程係由各校依學生就業需要規劃為校訂科目,賦予學校辦學自主空間。

4.驟減第三年段部訂必修科月學分數,俾利加強就業前之學習,提升就業能力。

5.堅持年段式就業導向課程,加強實用之就業技能訓練。

◎問6.何謂年段式課程?

答:

年段式課程係在同一年段(級)的課程中,採專精學習某一就業(職場)技能,如西服科第一年段學襯衫製作、第二年段學西褲製作、第三午段學西裝上衣製作,讓學畢第一年段課程之學生有能力製作襯衫,而非僅學會一些基礎技能而無獨立製作成品之能力。

◎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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