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学生团体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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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学生团体管理条例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学生团体管理条例

 

共青团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委员会

二○一三年十月编制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学生团体成立4

第三章 学生团体注册7

第四章 学生团体架构7

第五章 学生团体活动10

第六章 学生团体奖惩13

第七章 学生团体财务16

第八章 学生团体安全17

第九章 学生团体注销18

第十章 附则19

附录20

附录一: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学生团体成立申请表20

附录二: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学生团体注册登记表21

附录三: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学生团体活动申请表22

附录四: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学生团体负责人例会制度24

附录五: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学生团体考核框架25

附录六: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优秀学生团体评选框架25

附录七: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优秀学生团体干部评选方案26

附录八: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学生团体财务表格28

附录九: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学生团体安全责任承诺书33

为加强学生团体的规范管理,深化学生团体学习与育人功能,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推进学生团体科学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和中山大学相关规章制度,参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校团委《中山大学学生团体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学生团体是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 学生团体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三条 共青团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团委”)受学校委托,统揽全院学生团体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学生团体登记管理和日常指导监督工作,进行学生团体评优及考核工作并统筹学生团体日常活动,协助其正常运作。

第四条 学生团体是高等教育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应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五条 所有学生团体必须根据学生团体创办程序在院团委登记注册,并具有固定章程。

学生团体实行登记成立,学年注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六条 学生团体的所有成员必须是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长期正式的外籍学生加入学生团体后须到学校相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 学生团体负责人和主要骨干在从事学生团体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在相关的综合测评和推优评奖中给予相应考虑。

第八条 学生团体必须具备一名以上指导教师。

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的学生团体进行必要的指导。

第九条院团委应积极引导学生团体依据学生团体章程自主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努力为学生团体活动创造有利条件,不断完善学生团体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学生团体正常进入和合理退出机制,切实加强和改进学生团体管理与建设。

第一十条学生团体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活动原则,完善自我管理,确保健康发展。

第一十一条本条例适用范围为在岭南学院正式登记注册的学生团体及其举办的所有活动。

非正式登记注册的学生团体,不具备作为学生团体开展活动的资格。

第二章 学生团体成立

第一十二条发起成立学生团体的原则:

(一)发起成立的学生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学校、校团委和团联的有关规定;

第一十三条学生团体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开展,培养和提高同学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全校同学;

(三)发挥作为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涵丰富、形式灵活的学生团体活动;

(四)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学生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性质一致,与自身宗旨相符,准确反映自身特征,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五)有固定的学生团体指导老师。

学生团体须聘请不少于一名指导老师指导活动开展。

(六)发起人至少5人,且均符合学生干部基本要求,无任何违纪行为与不良现象,且学生团体成员不少于10人;

(七)有规范的学生团体章程。

第一十四条发起成立学生团体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一切活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学生团体进行会费征收需事先向学院主管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二)结合分类开展活动。

学生团体登记成立时,应确定其所属类别。

原则上,学生团体类别归属具有唯一性,按照性别,学生团体分为:

学术类、文体类、公益类、综合类等。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第一十五条学生团体成立须经过的程序:

(一)新成立学生团体须将申请材料(纸质版)在规定时间内交至院团委。

通过初步审查,被认为具备成立新学生团体的基本条件后,方可进行成立新学生团体的具体筹备工作;试运行和备案的学生团体按照正式学生团体开展活动,享受评优政策,认证公益时数,但试运行的学生团体只享有减半加分政策,备案的学生团体不予加分。

(二)申请材料须包括:

1、《中山大学学生团体成立申请表》(附录一);

2、成立发起人通讯录(至少5人);

3、学生团体部门设置与职能分工;

4、详细的管理方法与一年工作计划;

5、学生团体章程(章程应包括以下几点)

1)学生团体名称;

2)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3)学生团体类别;

4)学生团体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5)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6)《学生团体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7)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8)章程的修改程序;

9)学生团体终止的程序;

10)其他事项。

(三)材料齐备后,由岭南学院学生团委对新申请成立的学生团体进行评估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全院内予以公示。

第一十六条学生团体名称须符合以下规范:

(一)学生团体名称须体现学生团体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学校、学生团体及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

(二)学生团体在与校内外单位联系、合作时,使用名称须为全名并注明“学生团体”。

第一十七条学生团体可聘请校外相关领域的专家作为业务指导老师或更换指导老师。

第一十八条申请成立的学生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

(一)学生团体不能正常运转;

(二)违反国家、学校及校区主管单位相关规定,并产生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三)不配合校团委和校区主管单位工作及指导的;

(四)院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团体;

(五)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六)在申请筹备成立时提交虚假材料的;

(七)凡违反本条例有关学生团体财务运行的规定,私自收取费用、接收赞助的;

(八)与同乡会性质相同的以地域户籍为依据招收成员的;

(九)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其他无关学生团体正常运营的商业活动的。

第三章 学生团体注册

第一十九条学生团体注册须在规定时间内,按有关程序,向学院主管单位报送相关证件和材料,并接受主管单位审核。

注册成功后才具有在院内招新、宣传和开展活动等资格。

第二十条学生团体注册每学年一次,从小学期开始,至新学年第一周截止。

无故逾期不参加注册的学生团体将被视为自动解散。

第二十一条学生团体注册时应向学院主管单位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的材料,包括《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学生团体注册登记表》(附录二)、《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学生团体财务报表》和《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学生团体活动经费报表》(附录八)。

第二十二条学院主管单位在新学年第一周于岭南学院学工部网上公示注册成功的学生团体名单。

只有完成注册的学生团体方可开展活动,并享受加分、评优等相关政策。

第四章 学生团体架构

第二十三条学生团体的内部关系、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学生团体自行决定。

学生团体应建立以民主决策为基础的管理架构,学生团体组成人员情况须报学院主管单位备案。

第二十四条学生团体负责人或管理层人员行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并符合学校相关规定,必须接受学院主管单位及学生团体内部成员的监督。

学生团体成员发现学生团体内部有违法乱纪、徇私舞弊、假公济私等不良行为,可向学院主管单位以书面材料形式报告,并署实名,主管单位对举报人身份应予以保密。

第二十五条学生团体负责人及管理层人员原则上应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

新一届学生团体负责人及管理层人员应得到学生团体指导教师的同意后报由学院主管单位认可,并由主管单位统一公示方可生效。

学生团体须配设并只能配设会长(主席/团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不超过3人),部长、副部长可有多名。

除特殊情况外,任期均为一年。

其中,会长(主席/团长)即为学生团体第一负责人,另两名副会长均为次要负责人。

学生团体干部应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团结协作,践行民主,以身作则,遵守学生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学生团体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十六条学生团体第一负责人须经学生团体全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至少有半数以上与会成员通过。

选举一般在每学年下学期末进行,最迟于小学期结束前完成,换届之后应立即向学院主管单位提交新的名单。

选举大会须有学院主管单位人员参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学生团体第一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学生团体干部培训,原则上干部不得缺席,有紧急情况的可书面请假。

第二十八条学生团体干部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政治鉴别能力;

(二)工作勤奋。

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勤于思考,勇于创新,积极动手多干实事,坚持不懈,积极主动地在青年团员中开展工作;

(三)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有较强的团结协作意识,敢于与不良现象做斗争;

(四)成绩优良。

每学年主修学科没有不及格现象。

第二十九条学生团体干部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学生团体干部有为干事和会员服务的义务;

(二)学生团体干部有配合管理机构开展学生团体工作的义务;

(三)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职位的学生团体干部有兼顾各方,不影响完成所在职位职责的义务;

(四)学生团体干部需履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学生团体干部享有以下的权利:

(一)学生团体干部有参与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及其它评优工作的权利;

(二)学生团体干部有享受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学生团体干部加分政策:

经批准成立的学生团体,主要负责人绩点加0.12;次要负责人(即副会长级别负责人)绩点加0.1;部长绩点加0.07;副部长绩点加0.05;干事绩点加0.02.任期不满一年的,按实际任期折算加分;试运行的学生团体,干部加分相应减半;备案的学生团体,干部不享受加分政策。

(注:

此加分政策只针对本科学生,研究生以及MBA等项目学生按照各自的具体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团体干部:

(一)在校期间曾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学生团体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

(三)凡出现任何一门主修课程不及格的;

(四)其他不宜担任学生团体负责人的。

第三十二条学生团体负责人的撤职与离任应得到所在学生团体指导老师同意后报由学院学生团体主管单位通过,并公示。

第三十三条各学生团体应在每年春季学期结束前完成换届的各项事宜,并于春季学期结束前一周内向学院主管单位递交纸质版《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学生团体主要负责人更换表》,并于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招新工作,并在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向学院主管单位发送电子版新成员通讯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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