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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学院学生管理条例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商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试行)

高校学生社团活动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大学生成才就业的重要形式。

为加强我院学生社团工作管理,发挥各社团在学生全面发展和校园文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促进社团健康发展,保障社团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生社团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本校在校学生依据个人兴趣爱好自愿组织的,具有一定管理能力并在院学生会社团部且在校学生会社团部正式登记注册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 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禁止一切迷信,反动或其他扰乱社会安定的活动。

第三条学生社团受商学院党委的领导、团委的指导,且在商学院学生会社团部统一管理下,开展一系列工作。

第四条学生社团是我院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活动宗旨是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完善的意识。

按照管理条例开展丰富多彩、富有成效的课外活动,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为广大同学创造良好的成才环境,丰富和发展同学们的兴趣、爱好、专长,努力提高学生自身素质,全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人才的需要。

第五条学生社团的成员,应是我校正式注册登记的学生,学生社团一律平等,社团之间的工作关系由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委员会委托商学院分团委学生会及学生会社团部予以协调管理。

第六条根据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处(院)文件,商学院党总支

2011年5号文件规定:

1.凡我院各专业学生申请加入各专业学会,如无特殊原因,各学会不能拒绝加入;

2.我院各学会会长必须由我院学生担任;各学会会长候选人须报分团委主席团通过后方为有效;

3.分团委对各学会的经费来源及其使用情况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社团的成立、登记

第一条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生会社团部是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部门,负责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等事宜。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商学院学生会社团部则负责管理、协调挂靠于商学院分团委学生会的学生社团。

第二条任何人不得擅自成立社团,申请成立社团的程序是:

(一)有5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由发起人向挂靠单位提交《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成立学生社团申请书》;

(二)经挂靠单位审批后,社团发起人须向校学生会社团部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挂靠单位领导签署意见的《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成立学生社团申请书》;

2、指导老师签署意见的社团章程草案;

3、发起人、拟任社团负责人的姓名、年龄、系别、联系方式;

4、社团指导教师基本情况介绍(至少一名)。

注:

材料一律为A4纸打印一式两份,格式为标题仿宋三号,内容仿宋小四号,单倍行间距,团委存档一份,学生会社团部存档一份。

(三)校学生会社团部和主席团分别对申报材料进行一审和二审,提出初步意见,报校团委并组织发起人进行答辩;

(四)团委在学生会社团部的意见基础上审核材料并对发起人面试,确定是否通过;

(五)团委审核通过后,在一定时期内进行公示

(六)经团委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统一授予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社团成立注册本之后,方可招纳新会员、开展活动。

第三条学生社团章程草案需说明下列事项:

(一)社团组织的名称,应当简洁、明了,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二)社团组织的宗旨;

(三)社团组织的活动内容及活动形式;

(四)组织机构及其产生程序;

(五)经费收缴、管理及使用办法(详见第四章社团财务);

(六)社团负责人所具备的条件、职责,及其产生、罢免程序;

(七)社团成员的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

(八)其他事项。

第四条以下情况不可批准社团成立:

(一)其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管理条例;

(二)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撤销的社团。

第三章社团的管理

第一条结合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生会社团部规定,商学院社团部对学生社团组织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学生社团组织遵守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

(二)监督社团日常工作的开展;

(三)监督社团的活动开展,对活动场地申请、活动中成员的安全等工作进行指导和负责、同时监督社团经费来源与使用情况;

(四)挂靠单位指导老师应熟悉本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

第二条学生社团成员遵守以下要求:

(一)凡具有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均可根据自己的兴趣申请加入社团;

(二)申请加入社团的学生,应遵守该社团的管理条例,履行成员义务,享有成员的权利;

(三)社团成员享有知情权、建议权、检举权、社团内部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及申请退出社团的权力;

(四)对有违法、违反校纪行为的会员,该社团应对其除名。

第三条学生社团负责人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为我校正式学籍学生;

(二)有较强的责任心、组织管理能力、表达能力、有能为广大会员服务的精神;

(三)社团的负责人由该社团成员民主推举或选举产生;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由学生会社团部报主席团、校团委审批通过后予以罢免:

1、学习成绩在班上排名倒数15%者;

2、不服从管理,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3、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的社团负责人;

4、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社团中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5、有其他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者。

第四条社团开展活动由挂靠单位负责审批指导,当社团举办下列活动,应先报挂靠单位审批后到校学生会社团部填写《学生社团活动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一)与校内其它单位或校外团体、单位联合举办的活动;

(二)有涉外因素的活动;

(三)规模较大的群众性集会等活动;

(四)收取费用的培训班、学习班等活动;

(五)影响社团成员人身安全的活动。

第五条社团开展活动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学生社团活动应遵守宪法、法律,遵守校纪校规及本条例;

(二)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任何社团不得盗用管理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三)社团活动应立足本校。

在校外开展活动或与外校组织共同开展活动的,必须经校团委、挂靠单位及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并由挂靠单位负责相关事宜;

(四)社团活动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报告等活动,需在《学生社团活动申请表》中注明,经团委、挂靠单位及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五)校学生会社团部负责对社团活动的举办进行审批,活动场地的申请则由各社团在挂靠单位进行申请办理;

(六)社团进行校内宣传、展示类活动若悬挂横幅、摆点,须填写悬挂横幅、摆点申请并到校学生会社团部、公共关系部签字盖章;

(七)社团开展活动若邀请领导嘉宾,须将名单上报至校学生会社团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

(八)社团活动一般应在学生的业余时间进行,避免与学校的教学工作等发生冲突;

(九)社团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教育部和本校有关学生活动安全管理的规定,组织者要对活动的秩序、安全及合法性负责;

(十)社团不得开展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也不得开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十一)社团活动应维持使用场地的卫生,活动结束后应安排专人打扫;

(十二)社团每学年至少开展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大型活动,若不能有效开展且在校学生会社团部做出警示无效后,将直接注销;

(十三)社团活动结束后应向校学生会社团部提交活动的有关总结材料,包括文字和图像材料(纸质档、电子档),由社团部统一进行归档管理;

(十四)社团部将派出相关人员对各社团的例会进行考察。

若社团例会时间、地点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社团部相关负责人。

第六条学生社团组织一律不得刻制印章。

第七条学生社团对外联络的规定:

(一)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即与校外的单位、组织相关联的活动)前须到校学生会社团部申请备案,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必要时可向团委申请开相关介绍信;

(二)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活动时,必须真实署名,必须强调社团身份,任何个人和社团不得盗用其指导部门或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三)违反上述规定,将予以通报批评,严重者暂停该社团活动或注销该社团。

第八条学生社团组织改变名称、更换负责人或其他与原登记情况不相符的变动,应到校学生会社团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重新填写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社团注册本。

第九条学生社团除按自己的计划进行活动外,应积极参与学校统一策划的大型活动,承担相应的工作。

第十条校学生会社团部每学年对社团进行注册,社团负责人应将上学期工作总结,本学期活动计划、社团负责人变更等情况报校学生会社团部并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开展招新工作。

第十一条每年末各社团负责人须向校学生会社团部陈述上一年度社团工作的开展情况。

校学生会社团部每学年根据各社团的活动情况,评选出“十佳社团”和“社团先进个人”,并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合格的社团将予以取缔。

第十二条各社团所获校级以上(不含校级)荣誉,其奖状原件应交由校团委存放。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创办面向校内的刊物,须经学校批准,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

每期刊物出版前应呈交指导老师审阅,批准后方可出版。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要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社团档案应包括组织管理条例、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会员名册、工作计划与总结、活动记录、财务收支记录、活动照片资料、所办刊物样本等,并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的管理,每学期末整理一次,统一管理存档。

第十五条所有社团主要负责人须及时参加协会会长例会,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者,要在会前向相关负责人请假,无故缺勤满三次者(含三次),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注销其社团。

第四章社团财务

第一条学生社团财务管理规定:

(一)学生社团为非营利性组织,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进行营利性活动;

(二)学生社团自成立时起即应建立经费收支帐目,并指派专人负责;

(三)学生社团必须有财务人员两名,一人负责帐目,一人负责现金,社团负责人不能兼任财务人员;

(四)社团会费根据社团实际需要,每学年收取费用应在30元之内,除会费外收取的额外费用应向校学生会社团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收取;

(五)社团主管部门对社团活动可给予适当的物质、经费支持,学生社团也可寻求学校其它部门的经费支持,经校学生会社团部批准,亦可接受社会赞助;

(六)学生社团的经费只能用于内部管理和活动组织上。

第二条社团财务人员应履行的职责:

(一)将资金来源、去向逐项登记清楚,并有相应原始凭证;

(二)定期向学生社团成员汇报财务状况,并接受社团成员的监督;

(三)在学生社团主要干部换届时,负责做好财务交接工作。

第三条学生会社团部将对各学生社团财务状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未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的社团,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制其活动;情节严重者,将停止其活动,撤消该社团。

第四条社团财产为学生社团集体所有,任何成员不得擅自处理或占有,学生社团终止时,其财产归属由社团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由团委监督处理。

第五章社团年度考核评比细则

第一条评分依据

(一)社团的日常工作(50分)

1、(5分)对档案管理进行评定,评为“优”、“良”、“差”三个等级,“优”等社团加5分,“良”等社团加3分,“差”的社团不加分;

2、(5分)遵循相关的社团管理规定:

社团相关财务及时上交,并遵循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其他规定;

3、(10分)上交社团学期工作计划:

按时上交(必须有本社团活动计划)计划可行且富有建设性,根据各社团实际情况给予优劣评定;

4、(10分)上交各种活动策划书:

先上报挂靠单位审批后在活动开展之前将策划上交至校学生会社团部审查、备案,获得支持意见后方能开展活动;

5、(10分)上交活动总结,学期总结:

在每次活动及学期末结束后能够及时的将活动总结上交到社团部;。

6、(10分)配合社团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

(1)社团应积极参加各项统一活动,认真完成社团部安排的各项工作,社团及其负责人主动配合社团部负责人的工作,视具体情况酌情加分;

(2)社团负责人出席社团部会议情况:

社团负责人应按时积极参加社团部召开的协会会长会议,不能按时参加者需在会议开始前向社团部负责人请假,无故缺席一次扣3分。

(二)社团活动和社团建设(50分)

1、(10分)组织机构及组织人员情况:

有明确,完备的机构设置;新会员相比上年的情况;内部人员团结,参加活动积极;具备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人员;

2、(40分)社团活动开展情况:

依社团学期计划完成基本活动(10分);结合社团特色及规模,依活动的影响力和对本社团发展的推动情况对大型活动评估(15分);活动开展次数符合一定数量和频率(10分);对于期末一次性上交活动备案的(5分);(通过社团活动登记的记载,对活动的评定,进行评比“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依据情况给分)。

(三)附加分

1、举行的活动获得校内外荣誉加5—20分;

2、对社团建设作出重大贡献加5—20分;

3、对社团建设及我校社团发展提供可行建议并获得实行的加5—10分;

4、对我校社团的其他贡献加5—10分。

第二条社团评分方法

1、社团部成立专门的评估小组,并结合其他调查对社团进行综合评估;

2、为鼓励各社团向更好的方向发展,本评比方法的各项基分均为0,各社团需按时交回记录,总结,按完成程度每学期给予评比,最后累计相加,按分值排名;

3、为使评比过程更为合理,评比小组将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考评各协会并将评比结果通过网络、海报等形式向全校公布。

第三条评比细则

(一)社团

按成绩差距或社团总数1:

3:

1的比例分为A、B、C三个等级。

(二)社团负责人

社团负责人随社团等级,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则下降一个等级评定:

1、缺会2次或迟到4次;

2、社团注册成员人数减少50%以上;

3、无故旷会2次以上取消其评选A、B等级资格。

(三)评优;评优期间,根据此方法排出名次,并按规定名额选出十佳社团,上报至校团委审核审定;。

(四)总分在倒数5名的社团将在下学期被列入考察阶段,如在下学年的考核中仍无显著提高,如属负责人问题,挂靠单位将给予批评和教育。

如属社团集体问题的,由社团部予以注销;

(五)总分处于最后一名的社团,报校团委批示直接注销;

(六)每年度社团工作先进个人推选条件:

1、本年度无挂科、内务不合格现象;

2、本年度在社团内部工作积极,成绩突出;

3、思想端正,无违纪违规记录。

社团工作先进个人由各社团自行选拔并推荐,并需符合以下比例:

A类社团:

8%B类社团:

5%C类社团:

2%

附则:

任何社团或个人不得私自评定考核分数;无故不参加社团年末述评的社团,校学生会社团部取消该社团的评比资格,并责令其更换负责人,在社团部的监督下进行限期整改。

第六章社团解散

第一条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上报校学生会社团部备案。

第二条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学校可以将其解散:

(一)申请成立学生社团时隐瞒真实情况

(二)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纪校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三)背离社团活动宗旨,影响恶劣;

(四)连续半年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者;

(五)盗用其指导部门或其它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六)成员人数不足十人;

(七)违反本管理条例,不服从统一管理

(八)社团出现其它应予解散的情形。

第六章特别注意

第一条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商学院学生会社团部,有权力监督社团例会,并对社团例会情况进行记录

第二条挂靠在商学院学生会的社团必须在各项活动安排之前,及活动结束后将活动策划、总结(附照片)电子档,交商学院学生会社团部备档。

第三条协会在各项活动中,申请教室,场地,及批挂横幅海报,须在商学院学生会社团部负责人处进行登记。

第四条各协会在招新结束后,须按时将协会新老成员名单,交致商学院学生会社团部备档。

第五条经费使用情况,须在重大活动后、协会招新后、及每学期结束前进行上报审核。

第六条经费使用情况上报时须将经费来源及去向,成表上交(背附经费使用收据或发票复印件)

第七条协会不得违反院纪院规,遵守社团条例,服从商学院学生会安排、调配。

 

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商学院所有学生社团。

第二条本条例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商学院学生会所有。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二〇一一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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