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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规程

安全生产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生产、经营、建设、外包的行为,优化安全保障,改善劳动条件,保护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防范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为公司发展提供坚强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规,结合中国建材、西南水泥对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合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相关方。

第三条本规程规定了公司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其管理网络、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责任与考核等内容。

具体的自行制订并实施。

第四条公司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杜绝隐患”的管理方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新观念。

第五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依规追究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安委会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支持、督促成员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委会办事机构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设在公司安全环保部,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七条公司安委会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员工代表、工会人员等组成。

第八条公司必须有专职的安全管理独立机构,有绝对的处置权力。

第九条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如下图所示)。

第十条公司安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研究分析安全事项,部署安全工作;必要时组织安全专题会,及时解决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按期组织月度安全例会,协调解决安全工作的相关问题。

第十一条安全管理工作同时接受属地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行业指导和依法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工会依照法律规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安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下达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二)贯彻执行《国发[2010]23号文》、《国有公司安全生产禁令》;配合上级管理部门推进“十四五安全生产规划”工作。

(三)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技术水平。

(五)定期组织安委会的会议,听取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下级安委会的意见,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六)监督检查上次会议布置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当期安全生产情况,并进行工作布置安排。

(七)组织或参加对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第十四条公司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五条安全环保部(安委办)主要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六条安全目标管理

(一)安委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于每年年初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年度安全生产指标)和安全工作计划,将管理目标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形式与下属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并按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内容进行考核;

(二)成员公司主要负责人根据《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检查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与其下属单位、部门、人员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三)成员公司辖区内有外包工作项目的,需在外包方(法人单位必须具有相应安全资质)进驻本单位时,签订合同时与外包方同步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外包方还需交纳一定数额的安全风险保证金。

(四)成员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个人)订立协议,来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个人)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七条安全投入的管理

(一)根据《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应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运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大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劳动防护用品、应急设施配备及演练、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以及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等工作的投入。

(二)应按《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公司要拓宽安全生产投入渠道,形成以公司投入为主、金融和保险参与的多元化安全生产投融资体系,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三)应建立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机制,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扩大工伤保险覆盖率。

(四)安全生产投入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5)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6)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安全规章的管理

(一)安全环保部督促公司相关部门及外包单位,根据生产岗位、工作场所的特点,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编制和定期修订适用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下发到各相关岗位。

(二)安全环保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生产岗位、工作场所的特点,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定期组织编制和修订适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

综合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安全管理制度、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等各个领域的制度,至少应建立和完善以下制度,如:

目标管理;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责任制;安全生产承诺;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信息化;四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设施)管理;文件、记录和档案管理;安全风险管理、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培训;班组安全活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设备设施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管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安全预测预警;安全生产奖惩管理;相关方安全管理;变更管理;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安全生产报告;绩效评定管理。

第十九条危险源的管理

建立并保持《危险源辨识管理制度》,持续动态的对公司每个岗位、每个作业项目存在的危险源进行全面辨识、风险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制定必要的控制措施及应急措施。

危险源的辨识内容必须覆盖正常、异常和紧急情况下的活动(包括合同方人员和访问者),必须覆盖所有工作场所的设施(无论由公司还是由外界所提供),并对风险进行分级管理;

对辨识出来的危险源形成汇总清单,并按照一般危险源、中高度危险源和高度危险源进行分类,采取工程控制、管理控制、教育培训等措施进行持续有效的监督管理,防止危险源转化为隐患。

根据内外部条件及法规的变化,定期更新危险源辨识清单,通过评审后发布,并确保作业人员熟练掌握。

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制定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按照相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向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水泥公司较大危险因素防范指导手册》涵盖的内容必须优先列入公司危险源控制。

第二十条危险作业项目的管理

(一)制订《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对危险作业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安全环保部对危险作业项目,依据《危险作业管理制度》进行重点监督和控制。

(二)各业务主管部门对从事危险作业的外包单位进行资质(资质不符合要求的外包单位及人员不得从事危险作业项目)和安全技术(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安全技术(施工)方案需经安全技术管理小组讨论通过,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后发布实施。

清库(仓)需报上级公司的生产部审核,安全环保备案,未经上级公司审核同意不得开工。

(三)危险作业的范围:

危险区域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大型吊装作业、预热器清堵作业、篦冷机清大块作业、水泥生产筒型库清库作业、交叉作业、高温作业、其他危险作业、矿山开采穿孔与爆破、厂房构架的维护与防腐处理、主要设备的大型检维修、潜在垮塌(坍塌)隐患下作业等。

第二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一)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二)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三)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2.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3.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4.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5.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6.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7.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8.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四)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五)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

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公司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七)公司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公司根据危险源风险评价的结果,确定潜在事故及紧急情况,建立并保持潜在事故或紧急情况的《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并针对不同的事故类别分别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以预防或减少对事故的影响。

(八)建立与本单位生产安全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按规定可以不单独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指定兼职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相关专业的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服务协议。

各公司成立应急准备领导小组,并确定和落实潜在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的应急方案和措施。

应急方案至少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对紧急情况发生时的信息传递、联络人及方式、现场组织和指挥、紧急救护、应急设备的使用和调度进行明确的规定。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重要岗位员工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准备意识。

定期(或在事故和紧急情况发生后)对各项具体的应急响应的程序、应急预案进行评审,确认其有效性和适用性,必要时予以修订。

紧急情况和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和应急预案,各部门应严格按照预案的要求进行响应,进行相关应急救援行动;在采取相应措施时,应预防和减少新的不利风险的发生;应急响应的指挥统一由总经理或其授权的管理者代表负责。

重大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后,相关部门应详细记录其处理经过,以实现其可追溯性,并为措施的评审和修订提供依据。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组织进行事故分析,并将事故情况向相关方通报。

第二十二条作业现场与安全防护的管理

(一)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公司应对其权利和义务明确告知。

1.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3.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4.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5.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7.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8.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从业人员的义务。

(二)应按照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的要求,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五)在检修、施工、吊装等作业时,按规定设置安全警戒区域和安全警示标志。

(六)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七)在检修时,编制的检维修方案应包含作业风险分析、控制措施及应急处置措施。

检维修过程中应执行风险控制措施,隔离能量和危险物质,并进行监督检查,检维修后应进行安全确认。

安全设备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确因检维修拆除的,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检维修完毕后立即复原。

(八)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对特种设备应建立台账和档案,并安排定期检测,证件齐全、合格。

(九)应加强变电站、配电室的用电管理,建立和完善停送电管理制度,在检修时应挂上“禁止合闸”的警示牌。

(十)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容器、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十一)应对危险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

(十二)应在相关作业场所、配电室、变电站、办公区域、宿舍区设置消防器材和砂等灭火物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十三)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的出口,并且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十四)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按时发放;新制的工作服上应镶嵌反光带;

(十五)各种安全专业防护器具要定点存放,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

(十六)各级单位的管理人员要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按各项规程和制度进行生产作业;

(十七)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台账和安全管理档案;

(十八)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施、从业人员的防护用品必须按有关产品标准执行,并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安全生产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编制采购技术要求、需求量、采购计划等,进行合理配置。

第二十三条安全培训的管理

(一)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二)三级安全教育的管理

1.公司对招聘的新员工、参加生产实习(见习)人员、临时工、外包工、劳务派遣工等,必须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公司级)、工段安全教育(车间级)和岗位安全教育。

2.三级安全教育应在员工独立上岗作业前完成,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转岗人员的安全教育参照此规定执行。

3.公司级安全教育:

公司级教育由本公司行政人事部会同安全环保部组织实施。

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有关事故案例等。

矿山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4.部门级安全教育:

部门级安全教育由各部门组织实施。

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本部门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有关事故案例;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班组(岗位)级安全教育:

班组(岗位)级安全教育由各部门班组(岗位)组织实施。

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有关事故案例;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三)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的管理

1.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

电工、电气焊工、爆破工、各类专业工程车(船)驾驶人员等;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

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作业人员培训的内容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大纲等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

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

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对持证人员在4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且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准予复审合格,并在证书正本上加盖发证部门复审合格章。

复审不合格、逾期未复审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

公司涉及的特种设备包括: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政府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市场监管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四)日常安全教育的管理

1.公司各部门按照年度安全教育计划内容,会同行政人事部组织实施对员工的日常安全教育工作,包括:

1)传达贯彻国家和各级政府以及上级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通知、活动,安全生产情况通报;

2)利用厂讯、厂报、生产简报、通报、OA、微信群、QQ群等,大力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好的做法与经验;

3)组织进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化、工业与职业卫生等知识讲座教育;

4)开展安全技术交流、事故案例分析现场会;

5)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劳动竞赛活动;

2.日常安全教育由本公司安全环保部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五)可以组织外聘老师来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也可以按计划派出人员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技能、安全交流、安全案例教育等培训;

(六)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七)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行政人事部组织安排本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安全管理相关人员报公司属地政府相关部门或指定培训机构实施持证培训,使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

(八)安全环保部建立安全培训档案,保留人员安全培训考核记录。

第二十四条在建项目安全的管理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在建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设施,必须做到“三同时”,即与主体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安全生产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二)在建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设施要求由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会同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共同确定,并监督指导实施。

(三)项目主管部门应对施工单位的法人主体、安全资质进行审核;不具备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本单位的外包工作。

(四)实行外包工程审批制度;在外包单位进驻公司前,公司项目发包部门应与外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并对外包单位实行安全保证风险抵押金制度。

(五)将外包单位纳入统一管理,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属地管理部门进行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对查出的问题当场应予以纠正;当场不能纠正的应下达隐患通知单限期整改。

安全环保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通知,并对结果进行验证。

第二十五条矿山项目安全的管理

(一)矿山建设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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