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名词解释填空简答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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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名词解释填空简答汇总
《国际法》名词解释填空简答汇总
一、名词解释:
l.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国籍是一个国家确定某人为其国民或公民的根据,也是确定一个人的法律地位的一个重要依据,对于国家行使管辖权具有重要意义。
2.情势变迁原则是指缔结条约时存在一个假设,即以缔约国缔约时所能预见到的情况不变为条约有效的前提,一旦情势发生变化,缔约国便有权终止条约.适用情势变迁原则有两个例外广是不得援引该原则作为终止或退出边界条约的理由;二是仅因当事国自己违反条约义务而引起情势变迁者,不得援引这一原则退出或终止条约。
3.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永久中立国除自卫外,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战争,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相抵触的条约,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自己卷入战争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
4.领海是沿着国家的海岸或内水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
5.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有意识地取得无主地的领土主权。
先占必需具备两个条件:
先占的对象必需是无主地;在无主地上实行有效的占领。
6.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7.引渡是指一国应某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该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该外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8.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或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9.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也称为国际责任,主要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国家责任是体现国际强制法的行为,其主体主要星国家。
主要是由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犯罪行为引起的。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产生损害的国际责任,是国际责任的新发展。
10.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的形成有两个要件,即“通例”的存在和被“接受为法律”。
前者是“物质因素”,后者是“心理因素”。
11.割让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主权转移给另一个国家,割让可以分为强制性的和非强制性的。
现今国际法明确禁止强制性的、无代价的割让。
12.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
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13.领事是一国根据协议而派驻他国的特定城市或地区,以保护本国和本国国民在当地合法权益和执行其他领事职务的官员,他们主要是职业领事。
也可以聘任名誉领事执行领事职务。
14.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并表示愿意与之进行交往,并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15.国民待遇也称平等待遇,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
16.战区是指交战国可以为进行战争而实施伤害敌方手段的地区,即从法律上允许进行伤害敌方之地区。
它可以是交战国领土,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公海,但不得损害中立国的权益。
17.国际仲裁又称国际公断,是指当国家发生争端时,经各当事国同意,将争端交付给他们自己选任的仲裁人处理,并相互约定服从其裁决。
他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之一。
18.调停是由第三方代表在争端当事国间做些有利谈判的斡旋工作,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并且可以参加谈判。
19.国界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
20.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在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21.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
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描、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22.斡旋是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同开始谈判或者重新开始已停止的谈判。
23.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
他是礼节性的团体、其团长由到任最早等级最高的使馆馆长担任。
他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
24.庇护是指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
25.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
出租国仍保持对租借地的主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
26.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
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27.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
外文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其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
28.和解又称调解,是当事国将争端提交一个由若干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报告,阐明事实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以设法使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
29.大陆架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诲床和底土。
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但不得超过350海里或不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30.战俘是战争中或非战争的武装冲突中落于敌方权力支配下的合法交战者。
如武装部队成员、民兵、支援部队成员落人敌方权力后,即为战俘。
1、国际法:
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主体:
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和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3、国际法基本原则:
是指那些被国际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4、承认:
是既存国家以一定的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示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5、国家继承:
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6、国际不法行为:
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是指违背该国的国际义务的国家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7、国际责任:
主要是指国家对其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
8、领海:
是沿海国家的海岸或内水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是海水带。
9、国际习惯:
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10、继承:
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受的法律关系。
11、民族自决原则:
主要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12、国家边界:
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线,是分隔一国领土和他国领土,一国领土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和外层空间的界线。
13、毗连区:
是沿海国在其领海之外与领海相毗连的海域。
14、公海:
指不包括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的全部海域。
15、国籍:
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爱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16、引渡:
一国应某外国的请示,把在某境内被该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该外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17、庇护:
指国家对于遭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
18、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民展的产物,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
它在古代已有萌芽,在近代形成了包括一系列原则,规则和制度在内的特殊的,独立的法律体系,现代国际法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19、国际法的渊源:
一般认为,国际法渊源是指其原则,规则和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也有人认为指其表现形式。
它的渊源主要是条约和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次要渊源。
司法判例和学者学说是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
20、国际法的编篡:
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现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编成系统的法典。
编篡有两种形式:
一是全面编篡;二是部门法编篡。
21、外交特权与豁免:
是指按照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国家间互的基础上,主要是为使一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在驻在国能够有效地执行职务,即由驻在国家给予的特别权利和优惠待遇。
22、领事:
是一国依据协议派遣到他国的一定地区执行领事职务的政府代表。
23、外交团:
是驻在一国首都的外国使馆馆长、馆员和其他外交人员的总称。
24、狭义的国际组织:
指若干国家或其政府通过签署国际协议而设立的机构。
25、条约:
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并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种国际书面协议。
26、条约法:
是关于条约的缔结、生效、遵守、适用、解释、修改、无效、终止等问题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27、草签:
是表明全权代表对条约约文已认证的签字。
草签时,全权代表将其姓名的第一个字母(中国人只将其姓)签在约文的下面。
28、条约的保留:
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进入条约时所作为片
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
用时之法律效果。
”也就是说,一国提出保留的目的是为了免除该国的某项义务或变更该国的某项义务。
29、情势变迁:
是指缔结条约时,存在一个假设,即以缔约国缔结时所能预见的
到的情况不变条约有效的前提,一旦情势发生变化,缔结国便有权终止条约。
适用情况变迁原则有两个例外:
一是不得援引该原则作为终止或退出边界条约的理由;二是公亩因当事国自己违反条约义务而引起的情势变迁者,不得援引这一原则退出或终止条约。
30、条约的无效:
是指违反国际法产生的法律后果,一切与国际法相违背的条约都是无效的。
条约无效的情况有:
无缔约能力、错误、贿赂、强迫、威胁或使用武力。
31、国际法经济法:
是调整国家之间经济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它包括的范围很广,涉及国际货币制度,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转让等许多问题。
其渊源主要有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32、国际贸易法:
是指不同国家之间商品交易关系及附属于这种交易关系的其他关系,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与结算、调整与仲裁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3、国际经济组织:
广义的国际经济组织泛指各种民间的和政府间的跨国经济实体。
狭义的国际经济组织则仅指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后者是国际法所要着重研究的。
34、国际争端:
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国际法采用狭义的国际争端概念,也就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由于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意见不一致或政治利益的冲突所产生的争执。
35、谈判与协商:
是指两人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为了彼此间的有关问题求得解决或获得谅解而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式,是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的基本方法之一。
36、斡旋与调停:
斡旋是指由第三方以各种有助于促成当事国进行直接谈判的行动;促使争端当事国开始谈判,或促使业已中断或未曾达成协议的谈判重新开始或继续进行。
调停:
又称居中调解,是指第三国为了和平解决争端,而直接参与当事国之间的谈判,或提出参改性的条件和解决方案,促使各方让步,达成和解。
37、调查和调解:
调查最早确立于1899年的《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主要适用于基本事实不清的争端。
其目的在于弄清事实,为谈判作好准备,并不一定要提出特别建议。
调解又称和解,是将争端提交给一个由若干组成的委员会,并由委员会查明事实提出报告和建议,促使当事国达成协议解决争端。
38、仲裁:
又称公断,作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之一,是指当事国根据协议,把争端交给它们自行选择的仲裁员处理,并相互约定遵守其仲裁的解决争端的方式。
39、国际法院的裁判:
是通过国际法院适用法律规则,作出判决来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也是用司法解决国际争端的重要方法之一。
40、战事:
主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敌对国家之间以武力推行国家政策所造成的武力冲突和由此产生的一种法律状态。
41、战争法:
是以国际条约和惯例为形式,调整战争或武装冲突中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之间关系的和有关战时人道主义保护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是现代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分支。
42、国民待遇:
是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给以外国人与本国公民相同的待遇,即在同样条件下,外国人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本国人相同。
根据这个标准,第一,国家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不低于本国人的待遇;第二,外国人不得要求任何高于本国人的待遇。
43、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是指条约缔结后,各方必须按照条约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反。
44、国籍的抵触:
是指一个在同一时间内具有两个以上的国籍,或者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
一个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的情况,称为国籍的积极抵触,而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情况,称为国籍的消极抵触。
国籍抵触的发生,主要是由于每个国家都有权按照自己的利益规定谁是它的国民,谁不是它的国民,而各国的国籍立法又有差异所致。
45、外交关系:
主要是指国家为实现其对外政策,由外交机关通过访问、谈判、缔结条约、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等方式,在国际效中形成的一种关系。
46、独立国和附属国:
独立国是行使全部主权的国家,可以是单一国,也可以是复合国。
附属国:
是指由于封建统治残余关系或由于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外来压力,对他国居于从属地位,因只享有部分主权的国家,主要有附属国和被保护国两种。
附庸国:
指隶属于他国家主权下的国家。
有的附庸国完全被剥夺了对个关系的权力,有的则有一定的对外关系权。
被保护国:
是指依据条约将其重要的对外事务交由一个强国(保护国)处理而处于该强国保护之下的国家。
47、永久中立国:
是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永久中立国除自卫外,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战争,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相抵触的条约,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自己卷入战争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
48、领土:
是由领陆、领水、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等四部分组成的立体机构。
领水附属于领陆,领空和底土则附属于领陆和领水。
49、先占:
亦称“占领”,是指国家有意识地取得无主地的领土主权。
先占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先占的对象必需是无主地,在无主地上实行有效的占领。
50、公民投票:
是指居民以投票方式决定领土归属问题。
根据国际实践,应具备三个条件:
其一,有合法和正当的理由;其二,没有外国的干涉,威胁和操纵,当地居民能够自由地表示意志;其三,应由联合监督投票。
1、国际法编纂:
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2、国际法上的国家:
他是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
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3、永中立国:
是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的国家。
4、国家承认:
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5、政府承认:
即对政府的承认,指一国确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6、国家继承: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7、政府继承:
政府继承是指某一政府代表国家的资格被新政府所取代,亦即国家政府的更迭。
8、国家责任:
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9、国家责任的执行:
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国际不当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国的权利。
10、国家领土:
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11、领陆:
是国家疆域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
领陆是一个国家领土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领陆的其他部分都是附属于领陆而存在的,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领陆的国家。
12、领水:
领水是国家陆地疆域以内的水域(称内陆水)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
13、领空:
领空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以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
14、先占:
亦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
15、时效:
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16、租借:
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
出租国仍保持对租借地的主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
17、国际地役:
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
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18、国家边界:
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
19、边境制度:
边境也称边境地区,是指边界线两边的一定区域。
边境制度是为保护国家安全、维护边界线和便利当地居民的生活,国家在边境地区建立的有关维护界标、利用界水、边境居民往来等有关的制度。
20、海洋法:
国际社会把海洋划分成各种不同的海域,确定他们的法律地位以及关于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科学研究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总称海洋法。
21、内水:
以《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内水是指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
他包括领海基线以内的海湾、海峡、海港以及其他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亦称内海水。
22、领海:
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成为领海。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
23、毗连区:
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
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24、公海:
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25、登临权:
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26、紧追权:
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27、非法劫持航空的犯罪行为:
依照《海牙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的规定:
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它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这类行为的任何未遂行为,或是从事这类行为任何未遂行为的共犯即为犯有罪行。
28、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是指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犯罪嫌疑人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的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机关以便起诉。
该机关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
29、国籍:
国籍是指个人(自然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
国家的主要作用是在有关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建立一种特别而稳固的法律联系。
30、国籍的抵触:
国籍的抵触又称国籍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不止一个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
31、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
32、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
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相比永远处于不受歧视的地位。
33、互惠待遇原则:
互惠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
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
34、外交保护:
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
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其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
35、引渡:
引渡通常是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现代引渡制度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有关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36、庇护:
庇护是指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
国家对外国人的庇护通常在本国领域内庇护,但不排除条约规定的域外庇护。
37、国际人权法(狭义):
狭义的国际人权法仅指在和平时期促进和保证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实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即平时国际人权法。
38、个人人权:
个人人权是指以其自身名义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属于某一种族、宗教、或语言少数群体或者其他某一社会组织或团体(如工会)的成员以其个人名义享有的权利。
39、集体人权:
集体人权是指某一群体、团体、组织、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某一民族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民族自决权”,也包括某一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群体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还可以包括诸如工会和宗教团体等其他社会组织、团体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
40、外交团:
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
外交团的主要作用在礼仪方面、他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
41、条约的加入:
条约的加入是指未参加议定约文或虽参加议定约文而未签署条约的国家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成为条约当事方的一种方式。
条约的加入多用于开放性多边条约。
42、条约的保留:
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的单方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摈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43、国际组织法:
国际组织法是用于制约与调整国际组织的建立、法律地位、内部活动以及有关法律问题的所有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44、维持和平行动:
维持和平行动是由联合国建立的在冲突地区帮助维持或恢复和平的,有军事人员参加的,但无强制力的行动,包括派遣军事观察团和维持和平部队两种形式。
45、区域性国际组织:
区域性国际组织是指某特定区域内的国家或不属于该地域但以维持区域性利益为目的的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
46、国际争端:
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两个主体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论点的分歧,法律上的见解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