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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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宁波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宁波市发布了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甬政办发〔2014〕228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一)申报对象。
在鄞州、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大榭、高新、保税、东钱湖区(以下简称市辖各区)工商注册的中小微企业。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须满足派遣企业和用工企业均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且派遣企业工商注册地应在市辖各区内,实际用工企业工商注册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申报条件。
新招用首次就业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劳动、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
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原已享受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的,其享受期限可与本意见享受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3年。
(四)申报材料
1.《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见附件1);
2.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3.被招用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派遣员工社会保险补贴,还须提供派遣协议复印件、用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加盖派遣企业和用工企业公章的申报人员花名册。
(五)申报时间、地点和程序
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1年受理2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4月20日至4月30日、10月20日至10月31日(节假日除外)。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所在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报。
各区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并于申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汇总表》(见附件2)报市就业管理服务局。
二、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贷款贴息
(一)申报对象。
在市辖各区工商注册的中小微企业。
(二)申报条件
1.中小微企业在2015年1月6日后贷款到期办理还本付息;
2.申报时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比例达到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其中超过100人企业达到5%以上),且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
(三)贴息标准和期限
贴息标准为每招用1人不超过20万元,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的贴息;额度为符合贴息条件贷款额的当期基准利率的50%,其中市级以上科技孵化器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为符合贴息条件贷款额的当期基准利率的100%。
贴息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四)申报材料
1.《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贷款贴息申请表》(见附件3)(其中科技型企业需所在园区盖章确认);
2.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3.新招用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银行贷款合同及还本付息凭据原件和复印件。
(五)申报时间、地点和程序
贴息申报采用随时申报、按季发放形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所在地的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贴息申报。
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应于季末次月5个工作日之内,将初审后的材料汇总上报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并在贴息经费到位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
三、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税收减免人员认定
(一)认定对象。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二)认定条件
1.新增岗位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
2.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
(三)所需材料
1.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
2.职工花名册(需注明新增人员并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4.《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4)。
(四)认定要求
人员认定由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办理。
主要核实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人员范围,以前是否已享受过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是否与新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新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四、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助
(一)申报对象。
2015年1月6日以后到工商注册在市辖各区中小微企业首次就业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派遣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工企业均需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且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商注册地应在市辖各区内,实际用工企业工商注册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申报条件。
在同一家企业,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专科学历每人3600元,本科及以上学历每人6000元。
执行期限至2015年底。
(四)申报材料
1.《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助企业申报表》(见附件5);
2.《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助个人申报表》(见附件6);
3.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派遣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还须提供派遣协议复印件和用工企业出具的用工证明。
5.高校毕业生在同一法人代表企业之间或同一集团公司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间流动就业,视作同一家企业就业,由集团公司提出申报,并提供同一法人代表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的股权关系证明。
6.高校毕业生在兼并重组或合并分立企业就业的,兼并重组或合并分立前后的企业可视作同一家企业,申报时需提供企业工商注销或变更证明。
(五)申报时间、地点及程序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助1年受理2次,申报时间每年4月20日至4月30日、10月20日至10月31日(节假日除外)。
由高校毕业生本人或招用企业代为向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所在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报。
区经办机构于申报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复核,并将《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助汇总表》(见附件7)报市就业管理服务局。
区经办机构收到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助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发放至毕业生个人账户。
五、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公共服务岗位补贴
(一)申报对象。
新招用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在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专职从事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维权调解、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残疾人帮扶、慈善救助等基层公共服务的街道(乡镇)。
已按甬劳社就〔2010〕64号文件招录、目前仍在岗从事基层公共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和2013年以来按甬政办发〔2014〕228号文件要求招录的高校毕业生可纳入补贴范围。
(二)申报条件。
街道(乡镇)应以本机构或下属单位为用工主体,为街道(乡镇)本级和所辖社区(行政村)从事基层公共服务的高校毕业生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市区最低工资标准200%。
补贴期限至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试点政策实施期限为限。
同一时间内,不得重复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其他促进就业政策补贴。
(四)补贴名额。
街道(乡镇)根据辖区常住人口数(根据最新人口普查统计口径)确定:
常住人口在9万人及以上的,不超过6人;常住人口在5至9万人的,不超过5人;常住人口在5万人及以下的,不超过4人。
社区(行政村)每个平台不超过1人。
新招用人员补贴名额与已按甬劳社就〔2010〕64号文件招用的补贴名额合并计算。
(五)申报材料
1.《宁波市市级统筹地区申请促进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公共服务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见附件8)、《宁波市市级统筹地区申请促进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公共服务岗位补贴汇总表》(见附件9);
2.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书及复印件;
(六)申报程序。
基层公共服务岗位补贴1年受理1次,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份,享受期限为上年1月至12月(其中2014年度享受期限为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
街道(乡镇)向区人力社保部门申报。
区人力社保部门核定后,于每年1月底前将《宁波市市级统筹地区申请促进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公共服务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宁波市市级统筹地区申请促进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公共服务岗位补贴汇总表》报市人力社保部门。
六、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申报对象。
以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的毕业2年内宁波生源(宁波户籍)高校毕业生,不包括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
(二)申报条件
1.办理灵活就业登记。
高校毕业生持毕业证书、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1寸近照1张、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力社保服务机构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申领《宁波市灵活就业登记证》。
2.办理社会保险代缴。
高校毕业生凭《宁波市灵活就业登记证》和身份证,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签订社会保险代理协议,并办理社会保险申报及缴费的相关手续。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
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已享受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其享受期限可与本意见享受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3年。
(四)申报材料
1.《宁波市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登记表》(见附件10);
2.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宁波市高校毕业生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登记表》(见附件11)
(五)申报时间、地点及程序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1年受理2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4月20日至4月30日、10月20日至10月31日(节假日除外)。
符合条件人员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初审、复核后,将相关汇总表报市就业管理服务局。
七、高校毕业生职业介绍补贴
(一)申报对象。
经我市人力社保部门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且在市辖各区工商注册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国家、省人社部门批准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申报条件。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成功推荐毕业2年内的宁波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或接收派遣宁波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现就业,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
接收派遣应届高校毕业生,须符合办理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同一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且实际用工企业工商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三)补贴标准
每免费成功推荐或接收派遣1人补贴200元。
(四)申报材料
1.申报免费推荐成功职业介绍补贴所需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接收派遣宁波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职业介绍补贴申报表》(见附件12);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报接收派遣职业介绍补贴所需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接收派遣宁波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职业介绍补贴申报表》(见附件12);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派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接收推荐、派遣宁波生源登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花名册》(见附件13)。
(五)申报时间、地点和程序
职业介绍补贴受理采用随时申请,按季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季末的次月。
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工商营业执照上经营地址所在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报。
各区经办机构审核后将《宁波市职业介绍补贴汇总表》(见附件14)报市就业管理服务局。
八、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
(一)申报对象
1.毕业年度内的宁波生源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指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父母亲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遭遇重大变故、孤儿及烈士子女,简称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
2.毕业年度内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指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简称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二)申报条件
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在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
临时生活补助享受时间,从补贴核准次月起至被补助人实现就业次月止(包括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最长补贴期限为12个月。
(四)申报材料
1.《宁波市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5);
2.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
3.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由民政等部门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等有效凭证,或民政部门开具的困难家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其中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提供1、2、3项材料。
(五)申报时间、地点及程序
临时生活补贴采用每月25日前受理,次月发放。
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的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各区经办机构于每月27日前将受理情况报市就业管理服务局。
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在3个工作日内将《宁波市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助情况一览表》(见附件16)报送至市财政、市民政部门并各区经办机构。
各区经办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将享受临时生活补助人员名单送当地民政部门和被补助人员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并通知本人到区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临时生活补助经费由市财政资金保障、市民政部门拨付。
(六)补贴终止
享受临时生活补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报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同时中止临时生活补助费的发放:
1.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
2.在领取临时生活补贴期间实现就业(含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的;
3.家庭生活困难已得到明显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