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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应急救援预案

永胜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了加强对矿山事故的有效控制,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丽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丽江市特大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丽江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永胜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本应急救援预案。

一、应急救援预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应急救援预案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体现以人为本,真正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落到实处。

一旦发生矿山事故,能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有序地实施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点,维护全县安全和稳定。

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原则:

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

二、永胜县矿山基本情况

永胜县矿山涉及现有煤矿5个15对井,现有非煤矿36户。

非煤矿主要分布在永北、金官、梁官、程海、期纳、片角、六德等乡(镇),其中以采石场占绝大多数,另外还有铁、铜等多种金属矿。

三、事故类别及处置措施

矿山事故主要有瓦斯及煤尘(爆炸、中毒、窒息、燃烧)、坍塌(冒顶、片帮)、机电、运输、放炮、水害(地下透水、地表水害)、火灾、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高处坠落、尾矿库跨坝。

其它主要原因又分为人为操作失误、设备缺陷和自然灾害。

针对事故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

事故频发并易引起特大事故的主要是:

煤矿冒顶片帮即顶板事故、瓦斯事故,即瓦斯和煤尘燃烧与爆炸,中毒与窒息,煤和瓦斯突出。

运输伤害,即运输过程中的挤、乱、撞、压、颠覆等,另有渗水、放炮、火灾、物体打击、高处坠落、机械伤害、触电等也易发生。

其中,井下的事故远高于露天矿,煤矿事故远高于非煤矿,井下和煤矿极易发生特大事故。

四、事故现场区域划分

矿山事故根据行业分为煤矿事故和非煤矿事故。

根据事故现场分为地面事故和地下(井下)事故。

一、井下事故。

地下事故往往是危害大、损失严重、抢险施救难度大、要求高,容易形成重特大事故,特别是煤矿事故,极易发生地下重大灾难。

二、地面事故。

抢险施救相对容易,坍塌、放炮等极易造成重特大事故,其它一般事故较多。

五、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及职责

(一)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成立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

矿长

副总指挥:

安全副矿长

成员:

县政府办公室、县安监局、县经贸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卫生局、县交通局、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监察局、县总工会、县委宣传部、县武警中队、县人武部。

(二)指挥部职责

矿山事故发生后,总指挥及副总指挥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批准现场救援方案,组织现场抢救。

负责组织全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监督检查各系统应急演练情况。

(三)成员单位职责

1、县政府办公室:

承接矿山事故报告;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2、县安监局:

负责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各乡(镇)、各矿山从业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全县应急救援模拟演习;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组织开展矿山事故调查处理,及时向上级安监部门报告。

3、县经贸局:

负责应急救援物资供应;组织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技术及装备保障;参加煤矿事故调查处理。

4、县公安局:

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预案;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5、县消防大队:

负责制定灭火扑救预案;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处置。

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组织伤员的搜救。

6、县卫生局:

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应急预案;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培训相应医护人员;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7、县交通局:

负责制定运输抢险预案;指定抢险运输单位;负责监督抢险车辆的保养,驾驶人员的培训;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8、县发改局:

负责制定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预案;负责组织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

9、县环保局:

负责制定有毒、有害物质现场监测预案、及时通报污染物的危险、危害的范围,负责污染物的处置工作,参与重特大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

10、县监察局、县总工会、县国土资源局:

配合安监局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11、县委宣传部:

负责宣传工作。

12、县武警中队、县人武部:

配合县公安局进行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组织人员进行抢险搜救。

六、应急救援程序

(一)发生矿山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县安监局和县公安局,各部门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二)县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按照本县的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指挥、领导工作。

负责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卫生及武警部队等有关部门,按照急救援预案要求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三)当确定矿山事故不能很快得到有效控制或已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立即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告,请求县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给予支援。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七、现场救援专业组的建立及职责

县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成立下列救援专业组:

(一)事故施救及危险源控制组:

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并根据矿山事故的类型、性质和特点立即组织专业救护队伍和专用的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等。

该组由县政府办、县安监局、县经贸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武警中队、矿山救护队组成,人员由救护队伍、消防队伍、企业义务消防抢险队伍和专家组成。

(二)伤员抢救组:

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

该组由卫生局急救中心或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组成。

医疗机构应根据伤害和中毒的特点实施抢救预案。

该组由县卫生局负责。

(三)安全疏散组:

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

该组由县公安局、县武警中队、县交警大队、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由县公安局负责。

(四)安全警戒组:

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

该组由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组成,由县公安局负责。

(五)物资供应组:

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

该组由县发改局、县经贸局、县交通局等部门组成,由县发改局负责。

(六)专家咨询组:

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该组由县安监局、县经贸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组成,由县安监局负责。

(七)非煤矿山事故调查组: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县安监局负责牵头,由县监察局、县总工会、县公安局、县经贸局、矿山救护队组成。

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由县煤监办负责。

八、现场处置程序

(一)隔离、疏散

1、建立警戒区域

事故发生后,应对事故现场进行隔离和疏散,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

2、紧急疏散

迅速将警戒区及与事故抢险施救和应急处理无关人员撤离,以减少不必要的人员伤亡。

(二)防护

根据事故类型、性质和特点划定的危险区域,确定相应的防护等级,并根据防护等级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护器具。

(三)询情和侦检

1、询问遇险人员情况,事故类型、性质、特点、部位、形式、扩散范围,周边单位、居民、地形、电源、火源等情况,以及消防设施、工艺措施、到场人员处置意见。

2、根据煤矿井下采掘工艺图和询情、侦检情况,了解和掌握事故详情,提出抢险施救方案。

(四)现场急救

1、现场急救注意事项

矿山抢险施救以专业矿山救护队及消防、武警部队为主,以业余救护队为辅;

做好救护人员自身及伤病员的个体防护;

防止发生继发性损害;

应至少2—3人为一组集体行动,以便相互照应;

所用的救援器材需具备防爆防毒功能并保证完好。

2、现场处理

由专业矿山救护队根据所发生事故类型救护技术要求及现场实际,灵活、果断、科学、安全地处置。

九、几种常见矿山事故处置办法

(一)矿山事故抢救的基本措施

发生矿山事故时,矿山企业负责人必须立即组织抢救。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应立即派员赴现场组织抢救。

发生特大伤亡事故时,抢救工作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组织。

矿山事故抢救工作专业性很强,为杜绝盲目抢救,扩大死亡,大部分现场工作应由矿山救护队来做。

应注意保护现场,因抢救事故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做好详细记录。

事故抢救一般采取以下基本措施:

1、成立抢险指挥部

矿山企业发生伤亡事故按有关规定成立指挥部,由专人担任总指挥。

发生特大伤亡事故,一般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各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和专家组成抢救指挥部,下设抢险小组,分别负责抢险、物资供应、后勤、善后处理、医疗、治安等工作。

2、制定严密的抢救方案

国务院34号令和75号令规定:

“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确定抢救方案,必须充分考虑如何保护和纪实现场因素,必须在弄清所发生事故性质的基础上确定具体方案。

事故抢救方案应该包括预防事故扩大的措施,寻找遇难、负伤人员,侦察灾区范围,现场救护以及现场纪实等内容。

3、实施抢救方案

抢救方案经有关领导和专家确定后,由抢险指挥部统一指挥,负责实施。

一般井下部分具体由矿山救护队负责实施,矿山救护队必须严格执行救护规程的规定分阶段实施,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抢救遇险人员。

4、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一般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组织,成立善后处理领导小组。

按照国家有关赔偿的规定,耐心细致地做好遇难家属的工作,考虑到家属当时比较伤心,可能言语过激等,必须首先和遇难方当地政府有关人员取得联系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二)煤矿事故的现场抢救处理方法

1、矿井火灾事故的抢救处理(非煤矿山矿井参照执行)

(1)煤矿火灾现场人员初期的处理

——为使火灾刚发生时得到及时处理,《小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井下任何人发现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并迅速报告矿长及调度室(值班室)。

现场负责人应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点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立即组织人员利用现场的一切工具和器材进行灭火。

——发生火灾后,现场人员在未接到指挥部命令前进行灭火时,应保持原有通风条件,不许随意改变。

电气火灾或火灾危及电气设备、电缆时,应先切断电源。

如果电源开关处于瓦斯超限区,则到远离此处上段无爆炸性气体危害的开关处切断电源。

灭火时不能让大量人员涌入火区。

有煤尘爆炸危险时,还必须防止煤尘飞扬。

如有瓦斯聚积可能,又无检测手段时,应立即撤出危险区,并向调度室汇报。

(2)矿(井)、企业调度室的行动

矿(井)调度室接到火灾报告后,必须问明火灾发生地点、火势发展情况、现场人员撤离情况、灭火方法和安全情况。

按《计划》规定的报告程序通知有关人员,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矿井值班领导在矿长、技术负责人未到达前,应与矿井救护队、通风区队长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抢救人员与灭火。

抢救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监测瓦斯、一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的变化,防止煤尘飞扬,注意风流变化与顶板安全。

遇情况恶化,立即撤出灾区。

与此同时,矿调度室接电话后,立即问明火灾情况,按全矿灾害抢救指挥部人员名单通知矿长、技术负责人、救护队及有关领导。

(3)指挥部的行动

抢救指挥部成立后,应立即执行指挥任务。

如听取汇报知道现场火势未能控制、火势仍在发展,则应根据侦察情况,选择安全、适当的地点建立井下指挥基地,研究制订行动方案。

方案的主攻目标是迅速救出灾区人员,同时进行灭火。

救人应首先抢救受轻伤、重伤与遇险待救人员,最后搬运出遇难者遗体;灭火时应以直接灭火方式扑灭火灾,消除火源。

如不能直接灭火或直接灭火无效时,则可远距离发射高倍数泡沫,如仍无效果且灾区内已无活人,则可采用封闭方式将火区进风与回风封闭,必要时还可注入惰气。

特殊情况下,亦可采用水砂或泥浆充填。

在灭火或封闭时,必须采取防止爆炸等安全措施,以免扩大事故。

发生爆炸甚至连续爆炸时,必须停止灭火行动,采取措施加以控制,防止爆炸。

(4)矿山救护队的行动

救护队如首先到达矿井,应按矿井值班领导人介绍的情况,立即携带处理火灾的装备迅速赶往灾区,侦查火情。

如灾区人员未撤出,应先抢救遇险及受伤人员,将他们转移出灾区,然后支出遇难者,如灾区人员已撤出,则集中力量灭火。

在进行上述工作时,必须有专人监测瓦斯与有害气体的变化,并注意通风状况与火烟流向,遇情况变化认为有危险对,应撤出人员在安全地点待命。

扑灭火灾后,应找出隐蔽火源,清理残留火种,防止复燃与发生爆炸。

救护队一切行动应遵守《小煤矿救护规程》有关规定,严禁违章冒险作业,

(5)处理火灾时选择通风方式的原则

——有利于人员的安全撤退。

——不使瓦斯聚积、煤尘飞,防止瓦斯煤尘爆炸。

——不让火烟蔓延到瓦斯聚积地点,也不使超限瓦斯通过火源或火烟流经处。

——改变通风方式绝不让火烟危及人员安全。

如对另一部分人员有威胁,应先将他们撤离后再改变通风方式。

——有助于控制火势,防止火势扩大,给救灾人员创造接近火源的条件。

——有利于防止“火风压”形成。

防止发生再生火源与火烟逆退、回流。

在没有弄清火灾情况、人员分布、遇险人员状况以及灾区通风、瓦斯、支护与设备等条件时,一般只能采用原有通风方式。

在遇险人员未撤出灾区时,不能减少灾区风量,必要时要增加风量,以防止出现贫氧和造成瓦斯积聚。

对矿井通风井筒、井底车场或井口火灾,在不能防止火烟浸入主要进风流时,指挥部必须迅速采取果断措施,周密布置井口站岗放哨,通知井下人员,撤出反风后受威胁的人员,立即按反风演习掌握的规律进行反风,抢救灾区人员并组织灭火。

多风井通风矿井,任何情况下,不能让负责灾区排烟的风机停转。

必要时,可停转不负责灾区排烟的风机。

(6)处理火灾的具体措施

——火灾初期,火热不大,是采用直接灭火的有利时机。

用水灭火必须在有充足的供水条件下进行。

灭火时,人站在进风侧,用水枪由火的边缘向中心喷射,回风侧应切断电源,保持畅通。

如处于风流不稳定的角联风路或下行风流中,或遇回风受阻使排烟不畅时,都应防止火烟逆转。

用水灭火还要防止形成的水煤气爆炸。

直接灭火后,应将火源或残留火种挖除。

如供水不足,可用灭火器,也可用砂子、黄土等不燃物充填火区向火区注浆。

——当直接灭火无效或火势发展快、温度高、无法接近火源时,则可将火区进、回风道封闭,使封闭区内氧浓度下降,达到惰化火区,使其达到熄灭的目的。

有煤尘自燃威胁的矿井、采区、工作面,在设计与施工中均应为迅速封闭火区创造条件。

封闭地点的选择、封闭顺序的安排、密闭墙建造的要求以及建造时的安全、离爆措施,应按《煤矿救护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如火区范围大,且不易封闭严密,而火区气体无爆炸危险,可采用高位数泡沫远距离喷射。

如火区气体有爆炸危险,且灾区人员均已撤出,则可用惰气送入,以加速火区惰化。

在特殊情况下,万不得已时,个别矿井或采区只有采用水淹。

这种方法对极易自燃的煤层而言,在排除积水后,更易复燃。

——灭火时通风方法可根据不同地点火灾采用以下不同方去。

a、进风井、井底车场和主要进风道中发生火灾,应采取防止有害气体流入采区人员集中地点的措施,否则可采用全矿井反风。

但必须在撤除反风后受火烟威胁区人员之后进行,同时须防止短路后瓦斯聚积到危险浓度。

b、火灾发生在采区上行风流中,排出火烟不影响工作人员集中地点或人员已撤出,这时应保持主要通风机正常运行,救灾时还要防止旁侧风流逆转。

c、火灾发生在机电峒室,如不能灭火,应利用防火门隔断风流,防止火烟流出,并切断通风峒室电源。

d、火灾发生在采煤工作面,一般都不许改变通风状况,但在特殊情况下,为了抢救人员与灭火方便,可以采用控风或局部反风。

e、火灾发生在下行风流中,如对下盘区人员有威胁时,也应考虑局部反风。

救灾人员在下行风流中前进或工作时,随时注意“火风压”引起风流逆转。

f、火灾发生在掘进工作面或掘进巷道中时,必须注意局部通风机管理,特别是对瓦斯涌出易于出现瓦斯聚积的工作面,运行中的局部通风机不能随便停风,已停的局部通风机不得随便开动。

待侦察巷内情况后,视瓦斯浓度的高低,再作决定是否启动。

当瓦斯浓度低于2%,可启动风机排烟降温,创造良好的救灾环境。

同时要注意风筒脱节,防止脱节处前一段区域中瓦斯遇供氧条件发生爆炸。

如情况不明或有爆炸危险时,应立即撤到安全地点,远距离进行封闭。

火灾发生在平巷独头煤巷中部,灭火时须注意火源区的瓦斯,严禁用风筒把已聚积的瓦斯吹经火点排出。

上山独头煤巷迎头火灾,在瓦斯浓度不超过2%时,灭火中要加强通风,排除瓦斯,如超过2%并在继续上升时,应立即撤到安全地点,远距离进行封闭。

上山或下山独头巷道中段发生火灾,均不得直接灭火。

上山独头煤巷火灾不管发生在什么地点,如果局部通风机已停止运转,在无需救人时,严禁进入灾区侦察,而要立即撤出附近人员,远距离进行封闭。

2、矿井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的处理

(1)处理爆炸事故的要求

——迅速抢救遇险伤员,找出被困灾区人员,再运出遇难者遗体。

——查清确无残留火源,可逐段恢复通风,排除烟雾与有毒气体,使灾区转变为非灾区。

如有火源,应在安全条件下灭火。

——抢救人员时,如遇巷道堵塞,应分配另一个救护小队去清理。

短时间不能清理,应另找通路,或打钻孔供风并与灾区人员联系。

——扑灭因爆炸产生的火灾,应按灭火行动要求进行工作。

如发生连续爆炸,应在消除爆炸危险后再进入灾区。

(2)处理爆炸事故的方法

——发生瓦斯、煤尘爆炸后的爆源区及其回风流中都有大量一氧化碳有毒气体,因此没有佩带呼吸器的人员禁止进入危险区。

首先到达事故矿井的救护小队应对灾区进行侦查。

进入前,应切断灾区电源,注意检查灾区内CH4、CO、CO2、O2浓度和温度与通风设施分布地点现状。

对幸存者应立即抢救或给佩带自救器或面罩式呼吸器安全地救出灾区,在侦察与救人时,发现火源应立即扑灭。

——救护队侦察时,如灾区范围大,伤亡人员多,应首先用自救器引导一部分能行动的伤员到安全地点(亦可用风障隔断成临时避灾区,以压风管供风)。

——处理采煤工作面的爆炸事故,应有两个小队分别从回风巷、进风巷进入工作面抢救遇险人员,在侦察中遇到冒顶引起堵塞时,应迅速退出,找寻其他通道进入灾区。

穿过支架破坏地区,要架好临时支架,保证退路安全。

通过支架不好,断梁折柱巷道时,不要攀拉支架,一个个顺序通过。

——为了抢救人员,排除爆炸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如确无火源,应尽快恢复通风。

如有毒有害气体严重威胁集中在回风流区域人员,在保证撤出进风流人员后,进行局部反风或区域反风。

——当爆炸发生在远距离掘进区域或较长的独头盲洞,又有寄存器气体浓度大、支架损坏严重,且知遇难人员已牺牲时,不许强行进入灾区,要在恢复通风、维修支架后,方可搬运遇难人员。

——爆炸引起火灾或爆炸后仍有火源时,应同时救人灭火,并有专人检测瓦斯情况,发现危险应立即撤出。

如遇连续爆炸,只有在掌握爆炸间隙的情况下,在最短间隙时间内进入灾区救人。

进入时,专人检查瓦斯,如瓦斯浓度达到2%并在迅速上升时,立即退出灾区。

如已知灾区无人或人已牺牲,此时严禁进入灾区。

3、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处理

(1)处理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要求

——突出煤矸量与瓦斯涌出量大小,决定对其处理的难易程度。

瓦斯突出后在井下或井口是否发生火灾,决定对其处理方法。

——处理突出事故的首要任务是救出灾区内遇险或被困人员,运出遇难者。

——如无火源,应及时积聚瓦斯,变灾区为非灾区;如有火源,应在认定无瓦斯爆炸危险的前提下进行消除火源工作。

——进入灾区,除用0—10%瓦斯检定器检查瓦斯浓度外,还必须用量程为0—100%的瓦斯检定器监测瓦斯浓度变化情况,同时用氧气检定器检查氧浓度,并及时报告抢救基地指挥部,以防止瓦斯上升或下降到爆炸界限,出现二次事故。

——瓦斯突出后的灾区要有专人站岗,严禁未佩带氧气呼吸器的人员进入灾区。

——发生瓦斯突出事故,不得停风或反风,防止风流紊乱扩大灾情。

如果通风网络、设备、设施破坏,应尽快恢复或设临时风障、风门及安装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

(2)处理煤与瓦斯突出的方法

《小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矿井发生重大事故时,矿长、分管安全的副矿长和矿井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抢救,并立即报告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召请就近的矿山救护队提供有关资料、说明事故情况”。

矿山救护队首先必须组织侦察,探明事故的性质、范围、遇险人员所在位置以及巷道的通风、瓦斯等情况,为指挥部制订抢救方案提供依据。

其具体要求是:

——救护队进入灾区侦察,应查清灾区人员数量及其分布、通风系统及其设施破坏情况、突出源位置与突出堆积物状态、巷道堵塞情况、瓦斯浓度(用量程0~100%的瓦斯检定器检查)及灾害威胁区域。

如发现火源,应立即扑灭。

——突出后,救护队尽快赶到灾区救人。

侦察中发现活人,应为他们佩用隔离式自救器或全面罩式一小时呼吸器,引导出灾区。

对被突出物堵截在内的人员,应先利用压风管或打钻孔供空气,再组织人员清理或开掘绕道救人。

——处理事故时,禁止停风或减少风量。

恢复突出区通风时,要设法用最短路线将瓦斯引入回风道。

排风井口50m范围内禁有火源,并有专人监视。

——瓦斯突出引起火灾时,应采取综合灭火惰气灭火措施。

瓦斯突出引起风井口火灾时,应先采取从总进风巷中建筑密闭等隔绝风量的措施,防止井下瓦斯浓度达到爆炸界限,同时集中力量扑灭火灾。

如瓦斯在井下引起火灾时,应严格监视瓦斯浓度变化情况,防止高浓度瓦斯降到爆炸界限而发生爆炸。

扑灭火灭后,要认真清除阴燃火种,以防后患。

——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要把握好灾区是否停电这一重大决策,不能因停电而产生新的危险源。

更重要的是必须考虑到停关电是否会引起瓦斯燃爆问题,一般是做到送电的电气设备不停电,停电的电气设备不送电,并应严密监视瓦斯浓度变化并防止一切火花产生。

——在处理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清理突出区、接近突出地点时,必须防止二次突出造成扩大事故。

4、矿井水灾事故的抢救处理(非煤矿井参照执行)

(1)抢救处理水灾事故的要求

——井巷发生透水事故时,首要任务是抢救受淹区被困人员,控制水势,防止井巷被淹区范围扩大。

——淹井后,排水期间,必须加强排水地点的通风,监测瓦斯、二氧化碳、硫化氢等有害气体浓度,防止有害气体突然涌出伤人。

防止瓦斯浓度超限引起爆炸。

——当巷道积水排除时,应及时恢复通风、清理堵塞物,整修巷道,为恢复生产创造条件

(2)处理水灾事故的方法。

——突水淹井时,应根据当时人员分布情况,按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规定,撤出灾区与威胁区人员。

处于事故区的人员按水害撤退路线迅速撤出。

救护人员分别从上部水平与逆水流方向进入灾区救人。

——在撤出灾区人员的同时,要根据了解的突水地点、水源、涌水量、排水能力等情况,决定是否关水闸门。

关水闸门以前,应撤出闸门内人员。

如不关水闸门,也可以采用其它堵水措施,保护排水设备正常运行。

必要时也可撤出下水平人员,向下部巷道与采空区放水。

——矿井被淹以后,经清查人数,如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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