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百合新城西区高层月彩苑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终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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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百合新城西区高层月彩苑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终稿

百合新城西区高层月彩苑深基坑

支护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协议条款将由招标人与中标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结合具体工程情况,协商后签订。

发包方(全称):

海宁绿城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

承包方(全称):

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

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精神,就海宁百合新城西区高层月彩苑项目深基坑支护工程,达成以下条款,供双方信守。

3.1工程价款与支付

3.1.1工程合同暂定价:

为人民币3114.1413 万元,人民币大写:

万壹仟肆佰壹拾叁元,最终造价以结算为准。

3.1.2支付方式:

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进度款按月支付已完合格工作量的80%,甲供材料按实际领用量及投标暂定价在每月支付工程款中同比例扣除。

基坑支护工程完成后,支付至已完合格工作量的85%,甲供材料全额扣除。

围护桩检测合格(资料交齐后由总包单位签字)并经结算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0%;地下室结构完成后付至结算价的95%,留5%作为保修金,主体结构结顶之日起七日内退还,保修金不计利息。

施工所用水、电费用按实际用量(含总分表损耗分摊)和实际价格在支付工程款时全额扣除。

施工工期:

至最后一根围护桩施工完毕总工期为60日历天。

达不到工期要求,工期履约保证金全部扣除。

开工日期以监理发出开工令后第3天为准。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工程延误,工期经甲方签证后相应顺延,由此可能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不作补偿。

3.2工程结算

3.2.1结算时工程量以甲方、监理签证认可的打桩记录(包括每根桩的隐蔽工程验收、造孔质量合格证等现场施工记录表)及竣工图为准。

3.2.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除经发包人签证认可的变更和合同中明确可调整工程造价的允许调整外,其余不得变动。

3.2.3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而引起费用增减的计算办法:

变更内容经发包人现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核准,工程量根据变更联系单按实计算。

其价格,投标书中有相同子目的,按相同子目的价格;有相似子目的,按相似子目换算后的价格;

3.2.4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等原因,而发生的新增子目,即原投标书无相同或相似子目的计算方法,定额套用《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及省市有关计价文件,材料价格按原投标报价,无相同材料的价格根据市场情况经发包人签证认可(市场询价价格,不计利润等其他费用),该部分价差仅计税金,材料损耗按定额,取费标准同投标书,优惠幅度同比例。

3.2.5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同子目发生的材料品牌、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改变,除材料价格允许根据市场情况经发包人签证认可(市场询价价格,不计利润等其他费用)计补价外差,该部分价差仅计税金外,其余不予调整。

3.2.6招标时发包人提供暂定价的材料(仅指主材价格),工程结算时,根据发包人签证的实际价格(市场询价价格,不计利润等其他费用)与暂定价调整差价,差价部分仅计税金。

3.2.7结算时甲供材料(特别注明的除外)按发包人实际平均采购价计入结算(指平均采购价与招标暂定价调整差价,差价部分仅计税金);扣除甲供材料款时按实际平均采购价和承包人实际领用量扣回,如实际领用量超过投标分析用量的,超过部分按采购的最高价扣回。

采保费根据定额规定按实供材料金额的1%计取,超过应供量的超供部分不计;材料进场后的常规检验试验费已包括在合同价内。

3.2.8除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外,工程施工期间,市场价格波动以及政策调整所产生的费用变化等情况结算时不作调整。

3.2.9承包人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工程造价和变更引起的增减费用,对于工程审计(预算、清单、结算、结算报审前变更联系单费用等的审核)费用支付的约定:

工程审计费用基本费由发包人承担;核减追加费按核减超过送审造价5%的幅度以外的核减额为基数计取5%的费用,核增追加费按核增额的5%计算费用,核增额与核减额不作抵扣,核减、核增追加费由承包人承担,即核增减追加费=(核减额-送审造价×5%)×5%+核增额×5%;对于变更联系单按单份计算审核费。

无论是否委托咨询单位审计,由发包人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缴。

3.2.10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承包人盖章、项目经理签字、结算编制人员盖章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工程师对结算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竣工结算资料回执上签字并加盖发包人公章后方可视为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资料;

(2)在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承包人不得再增加任何结算资料(图纸、签证变更单、价格凭证等)。

在结算审核中发现结算资料无效或不完整的,审价延误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3)承包人未按本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资料的,发包人将不能保证按以下3.2.11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并且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2.11自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收到之日起90天内,发包人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确认同意的,则发包人审定的价款为双方竣工结算价款的最终依据;如承包人不同意的,双方针对争议部分进行核对和协商;经核对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部分,双方共同申请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进行解释和协调解决;经以上协商仍不能解决的,则按3.15条约定处理

3.2.12钻孔灌注桩工程量计算口径按《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执行,混凝土充盈系数和泥浆计算方法按《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规定不作调整。

3.3施工队伍

乙方不得将工程转包、分包、挂靠,否则作违约处理,扣罚履约保证金,直至终止合同;

乙方项目经理为李根福,国家贰级项目经理,确保到位率为95%,即每月到岗天数不少于28天,每天在本项目的时间不少于4小时。

如达不到上述到岗率,甲方有权按1000元/天进行处罚(到位率均以日历天计),主要管理人员(含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的到位率保证每周6天以上,如达不到,则处以每人500元/天的罚款;项目班子参加每周一次的例会,项目经理处以1000元/次罚款,其他人员不到处以100无/人.次罚款,直到扣除全部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

乙方必须派出足够的施工队伍,如施工队伍素质、力量、现场管理班子、机械设备不符合投标书的承诺,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和进度达不到要求时,甲方有权要求调整、充实施工力量,乙方必须接受,否则作违约处理,直至终止合同。

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按照乙方投标书中的承诺配置,甲方经实地考察认可,乙方应确保该设备的到位率并在甲方工地上的正常使用,否则作违约处理,甲方有权扣除设备到位履约保证金;

3.4材料供应

3.4.1本工程围护桩支撑系统工程所用钢筋甲供;

3.4.2除上述甲供外其他材料由乙方自行采购。

乙方如采用不合格的材料,甲方、监理有权制止使用,并由乙方承担全部的经济损失和责任。

无论甲方或监理单位是否发现和制止,由于使用劣质建材施工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全责。

3.5施工和设计变更

所有设计变更(包括乙方因施工方便而提出的设计变更等)均须由设计单位确认并经甲方和监理单位签证同意后才能实施,乙方不得擅自实施。

乙方因施工方便而提出的设计变更不予增加费用。

3.6施工场地交接

3.6.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所必须的施工场地,水、电由甲方接至规划红线内,并办理交接手续,乙方负责从红线内指定点接至施工点,并装表计量,经甲方认可。

乙方进场后需提供场布图经甲方认可后方可实施,未经甲方认可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乙方擅自实施引起的返工所涉及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3.6.2甲方向乙方提供测量基准点(包括定位和标高基准点),施工桩位、轴线由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及点线进行放样。

3.6.3所有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完成后,施工现场应保持土地平整、场地整洁、现场设施完好,损坏赔偿。

乙方现场的砼硬地坪或泥浆池等由乙方施工期间产生的构筑物必须无条件无偿全部凿除、清理、外运,如乙方不积极配合清场,甲方有权通知其它单位处理,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双倍从当期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与总包单位交接(场地交接、定位和标高基准点交接)乙方需无条件无偿配合。

3.7工程质量及其管理

3.7.1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及有关设计说明和双方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国家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组织施工。

3.7.1.1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施工验收规范,设计图纸及说明要求,桩基分项合格。

3.7.1.2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不能一次性通过合格验收,扣罚全部履约保证金。

3.7.1.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部门进行;若检测全部为合格,则检测费由甲方承担;若检测后未能达到全部合格标准,则检测费由乙方承担,并扣罚全部质量保证金,乙方承担因质量原因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7.1.4围护桩质量Ⅰ类桩须达到90%以上,无Ⅲ类桩,且无接桩,露筋等缺陷桩,否则,所需返工、补救措施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扣罚质量保证金。

3.7.1.5所有砼工程必须按集团公司节点要求进行二次振捣,如发现未采用二次振捣工艺,罚款5000元/次,从当月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3.7.2乙方在施工中如发现设计缺陷等问题,应及时和甲方、监理单位及设计联系,共同协商妥善处理。

3.7.3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资料包括如下内容:

a.八套围护桩竣工图;电子版本竣工图二套。

b.围护桩工程全过程原始记录及验收单。

c.材料质保书、检验签证单、材料试验报告。

d.有关设计变更的技术资料。

e.围护工程的检测数据、质量评定报告。

f.工程竣工决算的全部资料。

g.其他按规定应提交的资料。

3.8工期、开工要求

3.8.1合同工期为60日历天,乙方应在此总工期内完成合同范围内全部深基坑围护体系工程桩施工任务,开工日期以监理发出开工令后第3日开始计算,竣工日期以所有桩基完成、必要的资料和现场已向总包移交,且全部桩机退场后次日为准。

3.8.2在施工工期内如遇下列情况,经双方协商,以经甲方签证的联系单为准,工期可作顺延,但费用不予补偿:

a.合同履行中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直接影响施工进度;

b.不可抗力因素。

3.9安全文明施工

3.9.1为保证结构砼的观感质量,要求进场模板采用18mm厚的新模板.

3.9.2乙方应精心组织施工,按嘉兴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有关要求文明施工,现场必须标准化管理,保持现场及周围环境道路清洁畅通,保证配备足够的人员和冲洗设备,保证进出车辆的清洁,若承包人未做到上述要求,发包人有权作出1000元/辆的处罚。

强化安全意识,抓好安全生产,杜绝一切事故的发生,施工中发生安全及人身事故责任,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本工程必须达到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无安全事故。

若达不到标化标准,扣罚全部安全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

3.10保修

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在合同保修期间,对属于乙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应负责无偿修补,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外,如承包人承建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系承包人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引起的,发包人有权无限期追溯,承包人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11违约责任

3.11.1乙方违约,除其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外,还应承担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3.11.2按合同总工期竣工和提前竣工,不予奖励;每延误一天,扣罚工程款5000元/天,直至罚没全部工期履约保证金。

3.11.3一类桩比率每降低(与90%相比)0.5%,扣罚工程款20000元;每出现一根三类及以下桩,扣罚工程款20000元,直至罚没全部质量履约保证金。

3.12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为:

中标价3%的保证金(用于质量担保),中标价7%的银行保函(保函有效期至结构施工到±0.000后)。

履约保证金在围护工程验收合格、资料齐全由总包单位签字接收移交且结构施工到±0.000后,如无违约行为,则全数退返,不计利息。

3.13.保险:

13.1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13.2承包人投保内容:

承包人按国家、省市、地方、行业等规定自行投保,费用自理。

3.14其它:

3.14.1围护工程验收通过后,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的格式报送结算书,并附

(1)甲方有关部门会签的《工程结算审批表》;

(2)经甲方工程人员、监理人员签字确认的竣工图、竣工资料和桩位图各两套;(3)总包方、甲方工程人员签字确认收到归档资料的凭证。

否则甲方不予受理结算书。

3.14.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无论遇到何种困难(经甲方同意除外)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如甲方未签证费用)擅自停工或变相停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3.14.3在灌注桩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图施工,确保桩顶标高符合设计要求,如果桩芯砼灌注没达到设计要求或浇灌超过设计标高,造成压顶梁加高或凿桩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14.4在工程桩检测过程中,因出现承载力不足或成桩质量不良,而需要增加桩的检测数量的,则该批增加的桩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在检测后,如确认有承载力不足或成桩质量不良的桩需要补桩或进行基础处理的,该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14.5在实际施工中,由于施工图纸桩位或轴线尺寸、标高有明显错误而未发现的,且影响后续施工需要处理或返工的,由此引起的返工费用由乙方负责。

3.14.6根据目前的用电、用水形势,乙方应在现场自备足够的柴油发电机,以备停电时使用,在现场设置蓄水池以备停水时使用,备足够的排水泵,实行有组织排水,同时应充分考虑停电对工期的影响。

3.14.7乙方安排专职人员,组织土方工程的放样、放坡、测标高,及时督促土方单位进行土方外运工作。

3.14.8总包进场前,乙方需完成现场建筑垃圾清理工作,恢复场地标高至桩基施工前的标高。

3.14.9总包单位确定后,乙方必须服从总包单位的管理,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现场等的各项验收必须经总包单位签字认可。

3.14.10乙方要协助甲方处理招投标和质量监督等工作,承担起处理好与质量监督、城建监察等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的责任,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3.15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3.16水、电结算采用装表计量,损耗部分由各参建单位按电表读数比例分摊,如甲方代交,按实际价格和用量扣除。

3.17与总包单位的协调由乙方自行处理,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3.18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不得拖欠民工工资,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19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补充协议及招标文件、投标书、询标记录、中标通知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20本协议自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且乙方向甲方交纳履约担保后生效,至工程竣工、保修期满,结清全部工程款后自动失效。

3.21施工单位有行贿行为的,一经发现甲方将对乙方处以行贿额10倍的罚款,并保留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力,并将《绿城员工职务行为准则》作为合同附件。

3.22本协议设正本陆份,副本陆份,甲、乙方各执正本叁份、副本叁份。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附件1:

治安、防火安全责任书

甲方:

海宁绿城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有关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职责,切实落实责任,维护建筑工地的治安秩序和防火安全,保护施工场所财产和人身安全,提高施工场所自治、自防能力,保证建设工程顺利进行,甲方与乙方特订立本责任书。

一、乙方治安、防火工作的主要职责:

1.乙方项目部经理是施工场所的治安、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施工场所治安、防火总负责。

2.必须建立健全各项治安、防火安全制度及相关的奖罚制度并将治安、防火、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切实分解落实到班组和职工。

各项制度复印件上交甲方一份。

3.负责宣传教育所属职工遵纪守法,遵守施工场所规定的各项制度。

4.必须至少设一名主管治安、防火安全的安全员,负责及时调解处理内部矛盾纠纷和日常内部的检查及联络,按照工程所在地有关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制度对所属职工造册登记。

5.由于本工地配备专业保安人员负责工地24小时的值班和巡逻,所有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以及施工工人须配合现场保安人员正常合理的巡察管理。

6.做到文明施工,消除火险隐患,“动火”必须先审批,防火措施落实后,“动火”现场需要有人监护,特殊工种需持证上岗,操作工人建立义务消防组,并对义务消防人员进行消防知识教育和灭火技能培训,义务消防人员名单上报甲方。

7.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必须严格按规定存放,并挂警示牌。

8.甲方对乙方检查提出的有关治安、防火安全方面的问题,必须及时落实整改。

二、甲方治安、防火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责:

1.协调各乙方间的关系,配合乙方与当地主管部门联络。

2.召集各乙方治安、防火安全责任人、主管人员开会、通报情况、布置任务。

3.组织检查施工场所的治安,防火安全情况,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4.指导、督促乙方治安、防火安全责任人落实各自公司所制定的制度。

三、违反本责任书处罚办法:

1.违反本责任书,经甲方通知限期还未能整改的,甲方将根据所指定的奖罚制度对乙方进行处罚。

未经审批而进行动火,甲方可对乙方进行500元/次的罚款;易燃易爆等物品未按规定存放,未设置警示牌,甲方可对乙方进行500元/次的罚款;对于甲方提出的有关治安、防火安全方面的问题,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甲方可对乙方进行200元/条/天进行处罚。

2.如发生治安、防火安全事故,而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等责任,概由乙方负责,被政府主管部门处理的,根据结果,甲方对乙方也将作相应处理。

四、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乙方退出现场自动结束。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月日

附件2:

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协议

甲方:

海宁绿城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有关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职责,切实落实责任,维护建筑工地现场的标化管理,提高施工场地形象,保证建设工程顺利进行,甲方与乙方特订立本责任书。

1、乙方在工程建造期间负责以下责任:

1.1环境保护

1.1.1不得高空抛撒废物。

1.1.2不得将有毒有害废物作土方回填。

1.1.3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或河道。

并按合同约定外运。

1.1.4不具备合格的防护装置条件下,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1.1.5应采取措施降低工地噪音,并对震动较大的区域采取减震处理。

1.2文明施工

1.2.1在易发伤亡事故(或危险)处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应符合国标要求、包括设置位置及数量。

1.2.2为便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所有本单位现场施工人员必须统一着装带有本单位标志的工作服,配戴带有本单位标志的安全帽和胸牌。

1.2.3材料堆放:

材料、构件、料具等堆放时,悬挂有名称、品种、规格等检查合格标牌。

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应分类存放并专人保管。

1.2.4现场防火消防器材配置合理,符合消防要求。

1.2.5生活垃圾应集中存放,做到经常外运与清理且无异味。

固态施工垃圾应设置堆放场地,液态施工垃圾应采用专用容器;垃圾清运应采用封闭运输,以防二次污染。

1.3临时设施

1.3.1现场办公生活设施

1.3.1.1工地办公室、食堂、厕所、饮水、休息场所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1.3.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1.3.2.1配电线路应按照TN-S系统要求配备电缆。

按要求架设临时用电线路,对靠近施工现场的外电线路设置防护设施。

1.3.2.2配电箱开关箱应按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要求选取符合容量要求的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各类电器应是合格品。

1.3.5.3接地保护装置:

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须有可靠的接地保护措施。

1.4安全施工

1.4.1临边洞口、交叉处、高处作业防护

1.4.1.1四口临边必须设置可靠的围护,并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1.4.1.2楼梯边防护:

设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栏杆及踢脚板。

1.4.2安全防护用品

1.4.2.1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

1.4.2.2施工现场人员均应使用、并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1.5客户活动

1.5.1对客户参观通道应有完善的安全防护,并保持整洁。

1.5.2对来工地参观的客户提供安全防护用品,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

1.5.4各类标语、标牌等应保持整洁,不得污染、破损。

1.5.5执行业主统一的工地形象设计。

1.6其他

1.6.1施工现场应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并有防暑降温和消毒措施。

1.6.2应对发现的文物古迹及时予以保护。

2、安全文明施工违约金约定

2.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每人每次50元的违约金;管理人员有违反者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每人每次100元的违约金。

2.2、进入施工现场穿高跟鞋、穿短裤、穿拖鞋、不穿上衣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每人每次50元的违约金。

2.3、在施工管理中,应重视工人的素质教育,如工地发生打架斗殴事件,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每次5000元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移交当地派出所处理。

2.4、高空(2楼以上)作业下面无防护,不系安全带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每人每次500元的违约金。

2.5、上下楼层、攀登脚手架者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每人每次200元的违约金,乘井架、吊笼上下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每人每次500元的违约金。

3、乙方如因达不到本协议第1条文明标化约定,经甲方处罚后整改不力,并且在后续工作中仍然发生同样的问题,甲方可要求乙方加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款项由业主代表在下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4、违约金的确认,需当场确认的违约项目发生时,由总监代表或甲方工程师口头通知乙方管理人员,48小时内签发扣罚通知单,不需当场确认项目,监理及甲方共同确认后,签发扣罚通知单。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签订时间年月日

 

附件3

砼二次振捣工艺要求

混凝土的二次振捣,是指在混凝土浇筑后的适当时间,重新对混凝土进行振捣。

具体要求如下:

1.将运行着的振动棒以其自重插入混凝土中进行振捣,混凝土仍然可以恢复塑性;当振动棒缓慢地拔出后,混凝土能自行闭合,而不致留下孔穴。

小于120mm厚砼板可用平板振动器振捣。

2.由于施工季节气温、水泥品种、混凝土配合比、坍落度、外加剂等不同原因,实际二次振捣施工前必须对现场现浇板上的砼做坍落度试验,符合规定要求后方可进行二次振捣。

3.现浇板上的砼坍落度达到30-50mm时,再进行砼二次振捣,确保该处混凝土密实。

同时,重点关注该部位的施工控制。

砼板坍落度小于30mm时禁止进行二次振捣。

4.二次振捣使用插入式振捣器振捣时,至混凝土停止泛浆、没有明显下沉为止,然后缓慢拔出振捣器;使用附着式振捣器振捣时,沿混凝土表面纵横方向振捣一遍即可。

5.砼二次振捣后,需采用机械磨平工艺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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