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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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附件1:

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住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住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企业资质证号:

资质等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甲方根据招标备案号将(物业项目名称)委托乙方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别墅等):

座落位置:

市区(县)道(路、街)号

四至:

东南

西北

本物业分期开发建设,总占地面积:

万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其中:

多层住宅万平方米高层住宅万平方米

别墅万平方米商业万平方米

配套公建万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表一、二、三、四。

该项目是通过(招投标、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第二条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

(一)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电梯、水泵、智能系统等设备的运行管理与服务:

(三)共有区域内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绿地、树木、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

(四)物业装饰装修的管理:

(五)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的服务、管理: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服务、管理:

(七)物业档案的建立、保管和使用:

(八)其他委托事项:

1、

2、

3、

第三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年月日开始,至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终止。

第四条甲方权利义务

(一)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向购房人明示本合同的内容,并组织购房人对本合同的内容和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

(二)审定乙方提交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及管理制度;

(三)监督并配合乙方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

(四)听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五)在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一并申请登记;

(六)按照有关规定向乙方办理物业管理交接手续;

(七)交纳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购房人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八)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物业保修责任;

(九)其他:

第五条乙方权利义务

(一)依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和制度,对物业及其环境卫生、公共秩序进行管理服务;

(二)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三)依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四)建立物业项目的管理档案;

(五)对业主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对侵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七)不得将物业项目整体转让给其他方管理,但可以将专项服务委托专业公司承担;

(八)负责编制物业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当业主装饰装修房屋时,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影响公共利益的,进行劝阻制止,责令改正;劝阻无效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十)负责编制物业服务年度计划;

(十一)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每季度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情况;

(十二)本合同终止乙方不再管理本物业时,在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除向甲方或业主委员会移交本合同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必须办理下列移交事项:

1、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场地占用费和收取的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设施和场地经营所得的收益余额;

2、物业管理项目的档案资料;

3、物业管理用房和属于业主共有的场地、设施设备;

4、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应移交管理服务期间的财务资料。

(十三)应当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灾害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

(十四)接受甲方和全体业主的监督;

(十五)其他: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经协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采取的形式。

(包干制或酬金制)

(一)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1、包干制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

(1)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2)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3)别墅:

元/月·平方米

(4)商业:

元/月·平方米

(5)配套公建:

元/月·平方米

(6):

元/月·平方米

(7):

元/月·平方米

配备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的标准由业主交纳。

业主、开发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承担。

2、酬金制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资金的预收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

(1)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2)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3)别墅:

元/月·平方米

(4)商业:

元/月·平方米

(5)配套公建:

元/月·平方米

(6):

元/月·平方米

(7):

元/月·平方米

物业服务企业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酬金:

(1)物业服务企业每月/季/年按元的标准从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2)物业服务企业每月/季/年按应收物业服务资金数额%的比例提取。

配备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的标准由业主交纳。

物业服务企业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于每季度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由乙方代管,并由乙方按已公示的预算方案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费用。

(二)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使用前所发生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由甲方向乙方支付。

(三)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交纳;

(四)甲方与业主约定由甲方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由甲方交纳。

(五)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购房人的物业,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六)交纳费用时间:

(1)甲方于交纳;

(2)业主于交纳。

(七)甲方或者业主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应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比例交纳违约金。

(八)业主应当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责任。

第七条车位使用费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一)机动车辆:

1、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按照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场地占用费。

场地占用费用于养护维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和停车设施、改善共用设施设备、等。

甲乙双方可就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的有关事宜协商如下:

(1)

(2)

(3)

场地占用费的收支情况于每个月公布一次。

2、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应当委托乙方管理服务,车位使用人按露天车位元/个·月;车库车位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服务费。

3、业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另行与乙方签订机动车辆保管合同。

(二)非机动车辆收费标准:

第八条代办服务和特约服务费

(一)代办服务费

乙方可以接受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有关部门或者甲方委托,提供代办服务,代办服务费按以下方式收取:

1、甲方与相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前,代办服务费由甲方交纳;

2、甲方与相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后,代办服务费由委托方交纳。

(二)特约服务费

业主委托乙方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约定;乙方应当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公布。

第九条物业管理用房

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并移交不少于本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建筑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和业主活动。

乙方负责维修、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甲方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和标准建设物业管理用房,并向业主进行公示。

第十条物业验收交接

(一)甲方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业主使用前,应当与乙方办理接管验收手续,并自新建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乙方提供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资料;

2、物业竣工验收资料;

3、共用设施设备安装、使用、维护和保养技术资料;

4、物业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5、。

(二)乙方在承接新建物业项目时,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共有部分进行查验,发现问题应当书面告知甲方,甲方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三)甲方未能及时整改的遗留问题,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一般包括装饰装修工程的内容和期限、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和处置以及相关费用等。

第十二条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和使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时,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合同第四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的管理服务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解决,逾期未解决的,甲方承担违约责任;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五条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服务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日内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七、八条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及业主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业主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给予甲方、业主经济赔偿。

(四)甲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元的违约金;违约方还应当承担超过违约金部分的经济损失。

(五)其他:

第十五条质量纠纷的约定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者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

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有资质的鉴定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的约定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当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七条免责条款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2、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3、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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