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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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

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的通知

津司鉴协发[2013]3号

各司法鉴定机构: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已经天津市司法鉴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自2013年6月1日起,对于涉及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的评定,建议参照本《准则》执行。

 

 

 

2013年4月28日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

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

 

1范围

本准则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准则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总则

2.1目的 

本准则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2.2评定原则 

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中受伤人员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3鉴定人  

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进行评定。

3术语和定义

3.1误工期  

误工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3.2营养期

营养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3.3护理期

护理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4头部损伤

4.1头皮血肿

4.1.1头皮下血肿:

误工10日~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4.1.2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  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

误工15日~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4.1.3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  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

误工25日~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2头皮裂伤

4.2.1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

误工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4.2.2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长度>8cm:

误工45日~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3 头皮撕脱伤

4.3.1撕脱面积≤20cm2:

误工60日~9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0日。

4.3.2撕脱面积>20cm2,不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

误工90日~12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

4.3.3撕脱面积>20cm2,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

误工90日~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90日,根据不同情况,营养和护理期可视情况延长,但不超过误工期。

4.4 头皮缺损

4.4.1头皮缺损≤10cm2 ,误工30日~6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5日。

4.4.2头皮缺损>10cm2 ,误工45日~12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

4.5 颅盖骨骨折

4.5.1颅盖骨线状骨折:

误工30日~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4.5.2颅盖骨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

4.5.2.1不需手术整复者:

误工90日,住院期间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考虑营养和护理期。

4.5.2.2需手术整复者:

误工120日,营养和护理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6  颅底骨折

4.6.1颅底骨折,无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

误工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4.6.2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未经手术自愈者:

误工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4.6.3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需手术者:

误工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60日、或视情况评定、但不超过误工期。

4.7 闭合型颅脑损伤

4.7.1轻型

4.7.1.1损伤当时无意识障碍,有主诉症状,但神经系统检查无客观体征:

误工30日,营养、护理可以不考虑。

4.7.1.2损伤当时有意识障碍,伴有逆行性遗忘,无颅骨骨折,无神经系统定位体征,但有主诉症状:

误工60日,营养15日,护理15日。

4.7.1.3损伤致颅骨骨折,神经系统检查无定位体征,头颅CT无脑实质损害,但有主诉症状,脑电图有轻度异常:

误工90日,营养、护理可参照颅骨骨折,必要时适当放宽。

4.7.2中型:

误工90日~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4.7.3重型: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7.4极重型: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8开放型颅脑损伤              

4.8.1开放型颅脑损伤不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者:

误工30日~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

4.8.2 开放型颅脑损伤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者: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

4.9.1颅骨缺损,需行颅骨修补术者: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2颅脑损伤出现癫痫者: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3外伤性智力损伤者: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4外伤性颈内动脉海绵窦炎: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5化脓性头皮感染及颅骨骨髓炎: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6化脓性脑膜炎: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7脑脓肿: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8颅脑损伤后功能性障碍: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 面部损伤

5.1 眼部损伤

5.1.1眼睑损伤

5.1.1.1眼睑血肿:

误工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5.1.1.2眼睑裂伤,不伴有其它症状:

误工20日~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5.1.1.3眼睑裂伤致眼睑闭合不全,上睑下垂:

误工30日,营养7~15日,护理7~20日。

5.1.1.4眼睑损伤致或眼睑内、外翻需行手术治疗:

误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20-30日。

5.1.2眼肌损伤(包括直接损伤或外伤引起的眼肌麻痹):

误工30日,营养15日,护理15~30日。

5.1.3泪器损伤            

5.1.3.1泪小管、泪囊、泪腺损伤:

误工30日~45日,营养1~7日,护理7~15日。

5.1.3.2鼻泪管损伤,无手术指征者:

误工30日~45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5.1.3.3鼻泪管损伤,有手术指征者: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4结膜损伤 

5.1.4.1出血或充血,能自行吸收者:

误工15日~30日,无需营养、护理。

5.1.4.2后遗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

误工45日~60日,营养15~30日,护理30~45日;双眼损伤视情况延长三期。

5.1.5角膜损伤 

5.1.5.1角膜损伤无后遗症:

误工10日~15日,无需营养、护理。

  

5.1.5.2角膜损伤伴严重后遗症需行角膜移植术:

误工60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特殊情况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5.3角膜损伤伴严重后遗症及双侧角膜损伤时: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6虹膜睫状体损伤

5.1.6.1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

误工30日~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5.1.6.2瞳孔永久性散大;虹膜根部离断:

误工30日~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5.1.6.3前房出血:

误工30日~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

5.1.6.4前房出血致角膜血染需行角膜移植术:

误工60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特殊情况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6.5睫状体脱离: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7巩膜裂伤

5.1.7.1单纯巩膜裂伤:

误工45日~60日,营养20~45日,护理20~45日。

5.1.7.2角巩膜裂伤,伴眼内容物脱出:

误工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45~60日。

5.1.8晶状体损伤

5.1.8.1晶状体脱位:

误工60日~90日,营养7日,护理7~20日。

   

5.1.8.2外伤性白内障:

误工120日,营养7~15日,护理15~30日。

5.1.9玻璃体出血或需行玻璃体切割术:

误工120日,营养15~45日,护理15~45日。

5.1.10眼底损伤 

5.1.10.1视网膜震荡、出血:

误工30日,一般无需营养和护理,较为严重的损伤,住院期间考虑营养和护理。

 

5.1.10.2视网膜脱离或脉络膜脱离: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10.3黄斑裂孔:

误工30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

5.1.10.4外伤性视网膜病变:

误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

5.1.11视神经损伤:

误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

5.1.12眼球摘除:

误工30日~45日,营养20日,护理20日。

5.1.13外伤性青光眼:

误工30日~18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1.14交感性眼炎、化脓性眼内炎:

误工90日~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45~60日。

5.1.15眼球后血肿:

误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

5.1.16眼球内异物或眼眶内异物: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17眶壁骨折

5.1.17.1不需手术治疗的:

误工90 日,营养30~45日,护理15~30日。

5.1.17.2需手术治疗的: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2耳部损伤                       

5.2.1耳廓损伤

5.2.1.1耳廓钝挫伤致耳廓血肿:

误工15日~20日,营养1~15日,护理1~7日。

5.2.1.2耳廓撕裂伤、耳廓切割伤:

误工15日~30日,营养15日,护理7~15日。

5.2.1.3耳廓部分缺损或全部离断:

误工15日~30日,营养15日,护理7~15日。

5.2.1.4化脓性耳廓软骨膜炎:

误工45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

5.2.2外耳道损伤

5.2.2.1单纯性外耳道损伤:

误工30日,无需营养、护理。

5.2.2.2外耳道损伤合并乳突损伤或下颌骨损伤:

误工90日,营养45~60日护理45~60日。

5.2.3鼓膜穿孔                   

5.2.3.1鼓膜穿孔可自愈的:

误工15日~30日,营养7日,无需护理。

5.2.3.2鼓膜穿孔需行修补术的:

误工30日~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5.2.4听骨链损伤

5.2.4.1听骨脱位、骨折:

误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2.4.2听骨链断裂需行手术治疗:

误工90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2.5内耳损伤              

5.2.5.1迷路震荡:

误工90日,营养7~15日,护理7~30日。

5.2.5.2内耳窗膜破裂:

误工90日~120日,营养7日,护理7~15日。

5.3鼻部损伤    

5.3.1鼻部皮肤裂伤、鼻翼缺损:

误工15日~30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5.3.2鼻骨骨折

5.3.2.1鼻骨线状骨折:

误工30日,营养7日,无需护理。

5.3.2.2鼻骨粉碎性骨折需行手术治疗的:

误工60日,营养20~30日,护理20~30日。

5.3.3鼻窦损伤:

误工90日,营养15日,护理1~7日。

5.4颌面部损伤、口腔损伤                      

5.4.1颌面部皮肤擦伤、挫伤:

误工15日~20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5.4.2颌面部皮肤裂伤

5.4.2.1创口长度累计≤3.5cm:

误工15日~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5.4.2.2创口长度累计>3.5cm:

误工20日~45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5.4.2.3颌面部穿通伤:

误工30日~45日,营养15日,护理1~7日。

5.4.3上、下颌骨骨折                   

5.4.3.1单纯性线状骨折:

误工60日~90日,营养60日,护理15~30日。

5.4.3.2粉碎性骨折:

误工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日。

5.4.4颧骨、颧弓骨折 

5.4.4.1单纯性线状骨折:

误工60日,营养30日,护理15~30日。

5.4.4.2粉碎性骨折:

误工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

5.4.5牙槽骨骨折:

误工60日,营养15~30日,护理7~15日。

5.4.6牙齿损伤

5.4.6.1牙齿脱落或折断:

误工30日~45日,营养15~30日,护理1~7日。

5.4.6.2需复位固定的:

误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7~15日。

5.4.7颞颌关节损伤:

误工60日~9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5.4.8舌损伤:

误工45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5.4.9腮腺损伤:

误工90日,营养7~20日,护理7~15日。

5.4.10面神经损伤:

误工120日,营养7~30日,护理7~30日。

5.4.11三叉神经损伤:

误工120日,营养7~30日,护理7~30日。

6 颈部损伤

6.1 颈部皮肤裂伤:

误工15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6.2 咽部损伤:

误工30日,营养7~20日,护理7~20日。

6.3 喉损伤

6.3.1 喉挫伤不伴有软骨骨折:

误工15日,无需营养和护理。

6.3.2 喉切割伤:

误工30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3.3喉损伤伴有软骨骨折:

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3.4喉烫伤或烧灼伤:

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4 食管、气管损伤

6.4.1挫伤:

误工60日,营养20~30日,护理10~20日。

6.4.2裂伤:

误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4.3烧灼伤:

误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5 甲状腺损伤  

6.5.1甲状腺功能轻度损伤:

误工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

6.5.2甲状腺功能中度损伤:

误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5.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伤:

误工18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5.4伴有喉返神经损伤:

误工18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6 甲状旁腺损伤

6.6.1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伤:

误工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

6.6.2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伤:

误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6.3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伤:

误工18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7  胸部损伤  

7.1 胸部软组织损伤

7.1.1皮肤擦、挫伤:

误工10日~15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7.1.2皮肤裂伤长度≤20cm:

误工15日~30日,营养1~15日,护理1~7。

7.1.3皮肤裂伤长度>20cm:

误工30日~40日,营养15~30日,护理1~15日。

7.1.4胸壁异物存留:

误工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15日。

7.2 肋骨骨折 

7.2.11-3根骨折:

休息30-90日,营养15-30日,护理7-15日。

7.2.24-7根骨折:

休息90-120日,营养45日,护理15-20日。

7.2.38-11根骨折:

休息120-150日,营养60日,护理20-30日。

7.2.4 ≥12根骨折:

休息150-180日,营养75日,护理30-40日。

7.2.5 多根多处骨折:

休息60-180日,营养30-75日,护理15-40日。

7.3 胸骨骨折:

误工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

7.4 气胸

7.4.1小量(肺压缩三分之一以下):

误工15日~30日,营养7~15日,护理 7~15日。

7.4.2中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下):

误工30日~4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

7.4.3大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上):

误工6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日。

7.5 血胸

7.5.1小量(胸腔积血500ml以下):

误工30日~40日,营养7~15日,护理 7~15日。

7.5.2中量(胸腔积血500ml~1500ml):

误工60日~7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

7.5.3大量(胸腔积血1500ml以上):

误工90日~10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日。

7.6 肺损伤

7.6.1肺挫伤:

误工30日~45日,营养15~20日,护理15~20日。

7.6.2肺裂伤行肺修补术:

误工7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7.6.3肺叶切除:

误工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7.6.4一侧全肺切除:

误工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7.6.5肺内异物存留或肺内异物摘除术后:

误工7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7.7 食管损伤:

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7.8 气管、支气管损伤

7.8.1气管、支气管损伤进经保守治疗恢复:

误工6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7.8.2气管、支气管损伤需手术治疗的:

误工9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120日。

7.9 心脏损伤: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7.10 胸内大血管损伤: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7.11 胸导管损伤:

误工70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7.12 纵膈气肿、纵膈脓肿、纵膈炎:

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7.13膈肌损伤

7.13.1外伤性膈疝:

误工12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

7.13.2 膈肌破裂:

误工90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7.14乳房损伤:

误工30日~40日,营养7~30日,护理1~15日。

7.15 外伤性窒息:

误工60日~9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7.16 胸部损伤致脓胸或肺脓肿:

误工90日~120日, 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8 腹部损伤

8.1 腹部软组织损伤

8.1.1皮肤擦、挫伤:

误工15日~30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8.1.2皮肤裂伤长度≤20cm:

误工15日~30日,营养1~15日,护理1~7。

8.1.3皮肤裂伤长度>20cm:

误工30日~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15日。

 

8.1.4腹壁异物存留:

误工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15日。

8.1.5腹部穿通伤行剖腹探查术未见脏器损伤:

误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8.2 肝脏损伤

8.2.1 经保守治疗:

误工60日,营养30~60日,护理15~30日。

8.2.2需行修补术一侧或部分切除:

误工9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8.3 脾损伤

8.3.1经保守治疗:

误工60日,营养30~60日,护理15~30日。

8.3.2行部分切除或全脾摘除术:

误工9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8.3.3延迟性脾破裂:

误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8.4 胰腺损伤

8.4.1胰腺挫伤:

误工60日~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

8.4.2行胰腺修补术:

误工90日~180日,营养60~120日,护理30~60日。

8.4.3行胰腺部分切除术或全胰腺切除术:

误工100日~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100日。

8.5 肾损伤

8.5.1挫伤:

误工30日,营养15~20日护理15~20日。

8.5.2破裂:

误工90日,营养30~90日,护理30~60日。

8.6胃、肠、胆等空腔脏器损伤

8.6.1空腔脏器损伤行修补术:

误工90日,营养60~120日,护理30~60日。

8.7 输尿管、膀胱损伤

8.7.1 输尿管、膀胱损伤:

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其中,膀胱、输尿管、尿道挫伤:

误工15~30日,营养15日,护理15~30日。

膀胱、输尿管、尿道破裂:

误工30~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手术治疗:

误工60~15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

需造瘘行二期手术修补:

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遗留输尿管、尿道闭锁等后遗症,需手术治疗:

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8.7.2尿道损伤若遗有尿道狭窄需手术或外科成形者:

误工18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

               

8.8 输卵管、卵巢、子宫损伤:

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其中,卵巢、输卵管、子宫挫伤:

误工15~30日,营养15日,护理15~30日。

卵巢、输卵管、子宫破裂:

误工30~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手术治疗:

误工60~9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

8.9腹膜后血肿:

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9 脊柱、骨盆部损伤

9.1 脊柱骨折

9.1.1颈椎、胸椎、腰椎骨折:

误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其中,非手术治疗:

误工90~15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

手术治疗:

误工120~180日,营养90日,护理60~90日。

9.1.2骶骨、尾骨骨折:

误工9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

9.2 椎间关节脱位:

误工60日,营养20~30日,护理30~45日。

9.3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误工120日。

其中,非手术治疗:

误工6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手术治疗:

误工90~15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

9.4脊髓损伤                           

9.4.1脊髓震荡:

误工6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9.4.2脊髓挫伤、脊髓压迫: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9.5 骨盆骨折

9.5.1 骨盆稳定型骨折:

误工90日~120日,营养30~90日,护理30日。

9.5.2 骨盆不稳定型骨折:

误工120日~180日,营养60~120日,护理60~90日。

9.5.3 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遗有尿道狭窄,不需手术修复:

误工180日,营养90~150日。

9.5.4 骨盆骨折合并尿道完全性损伤,需手术治疗:

误工27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9.6 阴茎损伤

9.6.1挫伤:

误工30日,营养1-15日,护理1~7日。

9.6.2脱位:

误工6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9.6.3断裂或缺损:

误工9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

9.7 阴囊损伤

9.7.1阴囊血肿、鞘膜积血:

误工60日,营养7~30日,护理7~30日。

9.7.2阴囊撕裂伤:

误工60日,营养1~30日,护理1~30日。

9.8 睾丸损伤

9.8.1睾丸挫伤或脱位:

误工6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9.8.2 一侧睾丸切除:

误工90日,营养45~60日,护理45~60日。

9.9 女性外阴裂伤、缺损:

误工60日,营养1~30日,护理1~30日。

9.10 阴道损伤:

误工60日,营养1~30日,护理1~30日。

9.11 外伤性流产、早产:

误工60日,营养30~60日,护理20~30日。

10肢体损伤  

10.1肢体软组织损伤  

10.1.1皮肤擦、挫伤:

误工15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10.1.2皮肤裂伤长度≤20cm:

误工15日,营养1~15日,护理1~7日。

10.1.3皮肤裂伤长度>20cm:

误工30日,营养15~30日,护理1~15日。

10.2骨折 

10.2.1锁骨骨折:

误工7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

其中,非手术治疗:

误工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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