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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施工措施交底制度

 

安全施工措施交底制度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的规范实施,加强本单位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实施科技兴安、促安、保安、强安工程,充分发挥安全技术在安全生产中的支撑和保障作用,防止生产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9号)、(交质监发〔2011〕217号)、《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AQ/T9007)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项目部各在建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履约管控,主要包括:

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石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隧道工程;地下暗挖工程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第四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包括施工组织总设计、单位工程施工设计、分部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需要有单独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章节内容。

第五条项目部应在施工前按以下范围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1.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2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3)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4.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3)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5.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4)吊篮脚手架工程。

(5)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6)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1)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2)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7.其它

(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4)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上、水下作业工程。

(5)预应力工程。

(6)围堰工程。

(7)沉井工程。

(8)临时用电工程。

(9)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1.深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3)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3.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4.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5.爆破工程

(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2)桥梁、高架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3)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6.其它

(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4)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5)隧道工程施工。

①穿越高地应力区、岩溶发育区、区域地质构造、煤系地层、采空区等工程地质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隧道,黄土地区、水下工程。

②浅埋、偏压、大跨度、变化断面等结构受力复杂的隧道工程。

③长度3000m及以上的隧道工程,VI、V级围岩连续长度超过50m或合计长度占隧道全长的30%及以上的隧道工程。

④连拱隧道和小净距隧道工程。

⑤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隧道工程。

⑥隧道改扩建工程。

⑦施工环境复杂、施工工艺复杂的其他隧道工程(如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6)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

(7)高陡边坡土石方开挖工程。

(8)高空、水上、潜水作业。

(9)桥梁工程施工。

①多跨或跨径大于40m的石拱桥,跨径大于或等于150m的钢筋混凝土拱桥,跨径大于或等于350m的钢箱拱桥,钢桁架、钢管混凝土拱桥。

②跨径大于或等于140m的梁式桥,跨径大于400m的斜拉桥,跨径大于1000m的悬索桥;

③墩高或净空大于100m的桥梁工程。

④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新技术的特大桥、大桥工程。

⑤特殊桥型或特殊结构桥梁的拆除或加固工程。

⑥施工环境复杂、施工工艺复杂的其他桥梁工程(含架梁、转体工程)。

(11)既有线施工。

(12)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六条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编制内容

(一)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但不限于)

1.工程概况、施工程序及要求。

2.编制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图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工艺及方法。

4.施工危险源的辨识、分析。

5.针对识别出的危险源分别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中应有定量、定性的分析、计算。

6.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环境保护、职业健康、节能减排措施等。

(二)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2.编制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计划:

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

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5.施工危险源的辨识、分析。

6.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针对危险源制定)和环境保护、职业健康、节能减排措施等。

7.劳动力计划: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8.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七条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编制及审批程序

(一)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及审批

1.施工组织总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工作由项目部工程技术管理部门牵头,会同项目部有关部门及工区、作业队(厂)的技术人员和相关人员共同编制,经项目部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审查,项目经理批准后,报驻地监理/监理单位工程技术管理部门,驻地办、总监办工程管理、安全管理工程师审签及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组织实施。

2.单位工程施工设计、分部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工作由项目部工程技术管理部门牵头,会同项目部有关部门及工区、作业队(厂)的技术人员和相关人员共同编制,经项目部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审查,项目经理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报监理、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编制及审批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的编制由项目部工程技术管理部门牵头,会同项目部有关部门及工区、作业队(厂)的技术人员和相关人员共同编制,经项目部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审查、项目经理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报监理、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安全技术方案论证后实施。

编制工作由项目部工程技术管理部门牵头,会同项目部有关部门及工区、作业队(厂)的技术人员和相关人员共同编制,经项目部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审查、项目经理批准后,由项目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按规定程序报监理、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并在实施前15天报上级部门备案);如需上级部门进行审批的,项目部审批完成后,报上级单位工程技术管理部门,上级单位工程技术管理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及总工程师和安全总监审查改进完成后,需在实施前1个月报上级部门审查,审查同意后,由项目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按规定程序报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施工项目应有专人进行现场监护。

(三)需要上级部门审核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必须附有以下资料:

1.申请审批公文(二级单位正式文件,文号统一编排)。

2.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包括“方案的封面页、正文,项目部审核签字页(扫描件)等内容。

3.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在项目实施前必须履行完成各级审批流程。

4.经审批后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若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进行变动、调整,将动态资料新按照审批流程进行审批、上报及备案。

(四)项目部工程技术管理部门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经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论证、会审签字后实施。

第八条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一)技术交底工作实行“项目部监督落实、工区实施”的原则进行。

(二)项目部工程管理部、安全环保部、物资管理部对项目技术交底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项目部工程技术管理部门是安全技术交底的归口管理部门。

项目部总工程师负责向项目部各个部门、各厂队(工区)技术负责人进行一级安全技术交底;项目部各个部门、各厂队(工区)技术负责人向所属的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班组长等进行二级安全技术交底;项目部技术人员负责向班组成员进行三级安全技术交底。

(四)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填写“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表”,参加安全技术交底人员必须签字,由各级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确认;应参加而未参加人员的必须补充交底;记录表应归档保存备查,安全环保部监督工程技术部门实施,并参与安全技术交底。

(五)技术交底内容包括:

1.工程概况、工程特点、重要部位和主要危险因素。

2.施工工艺和作业程序,采取的安全措施(方案)。

3.本工程项目相关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4.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5.项目工程施工作业中的危险点。

6.针对危险点的具体防范措施。

7.施工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8.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避难和急救措施。

9.其它施工注意事项。

第九条本规定由项目部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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