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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国际贸易合同

本田汽车出口贸易合同(FOB条款)

合同编号(Contact

合同标的(Theobjectofthecontract):

本田汽车出口

签订地点(Sighat):

中国广州

签订日期(Date):

2011年10月8日

买方(TheBuyers):

马尼拉汽车公司

地址(Address):

菲律宾马尼拉市东大街50号

电话(Tel):

传真(Fax):

3525901

电子邮箱(E-mail):

法定代表人:

阿罗约

卖方(TheSellers):

中国广州合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Address):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188号

传真(Fax):

1332626

法定代表人:

李阳

兹买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协商并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第一条商品名称(NameofCommodity)

(一)名称:

本田奥德赛2009款领秀版

(二)规格:

该商品在允许的品质机动幅度内买方不可拒绝接受该商品的交易

表一

基本参数奥德赛2009款领秀版

车型名称:

奥德赛2009款领秀版

厂商:

广汽本田

级别:

MPV

表二

发动机:

马力L4

变速箱:

5档自动

长×宽*高:

(mm)4810×1802×1570

车身结构:

5门7座MPV

最高车速(km/h):

官方0-100加速(s):

实测0-100加速(s):

实测100-0制动(m):

实测油耗-

工信部综合油耗(L)

整车质保三年或10万里

表三

车身

长度(mm)4810

宽度(mm)1802

高度(mm)1570

轴距(mm)2830

前轮距(mm)-

后轮距(mm)-

最小离地间隙(mm)126

整备质量(kg)1705

车身结构MPV

车门数(个)5

座位数(个)7

油箱容积(L)65

行李箱容积(L)259-708

表四

发动机

发动机型号K24A

排量(ml)2354

进气形式自然吸气

气缸排列形式L

气缸数(个)4

每缸气门数(个)4

压缩比

配气机构DOHC

缸径87

冲程99

最大马力(ps)180

最大功率(kw)133

最大功率转速(rpm)6500

最大扭矩(Nm)218

最大扭矩转速(rpm)4300

发动机特有技术I-VETC

燃料形式汽油

燃油标号93号

供油方式多点电喷

缸盖材料铝

缸体材料铝

环保标准国IV

表五

变速箱

简称5挡自动

挡位个数5

变速箱类型自动变速箱(AT)

表六

底盘转向

驱动方式前置前驱

前悬挂类型双横臂式独立悬架

后悬挂类型类双横臂式独立悬架

助力类型机械液压助力

车体结构承载式

表七

车轮制动

前制动器类型通风盘式

后制动器类型盘式

驻车制动类型脚刹

前轮胎规格215/55 R17

后轮胎规格215/55 R17

备胎规格非全尺寸

第二条单价(UnitPrice)

根据本合同所售出的货物价格以每套计算,每套40万人民币FOB广州,上述价格内包括给买方佣金%

第三条数量(Quantity)

500套

第四条合同总值(TotalValue)

数量×

总值均有3%的增减由卖方决定

第五条制造厂商(Manufacturer)

广汽本田

第六条装运港(PortofShipment)

广州港

第七条目的港(PortofDestination)

马尼拉港口

第八条装运期(TimeofShipment)

2011年11月11日装运

第九条包装(Packing)

(一)每辆车进行打蜡,包装费用已计入货价内

(二)必须按有关规定将“小心轻放”“此端朝上”标印在运输包装上的明显部位,要比较醒目,图案要清楚,要易于识别,颜色也要和有关规定吻合,防止褪色脱落

(三)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当而引起货物损伤,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第十条唛头(ShippingMarks)

ABCD

    LC330665

Manila

NOSI500

第十一条费用的划分(TheDivisionofReleventExpenses)

使用FOB吊钩下交货(FOBLinderTackle)

第十二条保险(Insurance)

(一)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至2012年1月1日,投保一切险。

(二)一切险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关海洋运输货物条款为准。

(三)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是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动地(港)发货人的仓库开始,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运输方式,一直到被保险的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港)收货人的仓库时为止。

(四)当被保险货物已进入收货人的仓库,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五)当货物抵达目的港后,货物一是不能进入收货人的仓库,那么当货物从目的港卸离海轮时算起,满60天,不管被保险货物是否进入收货人的仓库,保险责任均告结束。

(六)当被保险的货物在运到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前的某一仓库而发生分配、分派的情况,那么该用来分配或分派的仓库就作为被保险人的最后仓库,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也从货物运抵该仓时结束。

第十三条责任(Responsibility)

(一)卖方责任

1.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日期或期间内,将货物装上指定的船只,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2.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办理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文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必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4.负责提供清洁已装船单据、商业发票以及其他合同规定的单据。

5.卖方保证货物崭新,未曾使用,并在各方面与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相一致,在货物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维修情况下,卖方对合同货物的正常使用给予30天的保证期,此保证期从货物到达目的港起开始计算。

6.卖方须在一定期限内保证其商品的质量符合说明书所规定的指标,如在保证期内发现品质低于规定或零部件的制造工艺不良,或因材料的内部隐患而产生缺陷,买方有权提出索赔,卖方有义务消除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材料或商品,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各项费用。

(二)买方责任

1.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并将船期、船名、装船地点及时通知卖方。

2.负责货物越过船舷后的其他责任诸如:

进口许可证、办理货物入境手续等,同时要负担一切费用和风险。

3.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并收取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据。

4.办理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

(三)在使用FOB时,如果买方指定了船只,而未能及时将船名、装货泊位及装船日期通知卖方,或者买方指派的船只未能按时到达,或者未能承运货物,或者在规定期限终了前截止装货,买房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但前提是货物已经被清楚地分存或被指定为供应本合同之用。

第十四条付款方式(TypeofPayment)

(一)双方规定使用信用证作为支付工具

(二)买方须于合同签订后的15天内将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可分割的即期信用证开到卖方信用证议付有效期延至上列装运期后,30天在中国到期。

(三)买方须于签约后即付定金35%.

(四)买方应于货物装船前十天,按合同买卖双方商定的装船数量及期限,通过双方同意的银行开出以出口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人民币信用证。

(五)该信用证凭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以及本合同所规定各项单据,自提单日起三十天(包括提单日在内),由开证行将货款电汇中国银行。

(六)信用证金额应按双方商定的交货数量增开5%。

(七)信用证上须证明租船提单可以接受。

第十五条检验条款(Inspection)

(一)货物在装船前,由我国出口口岸检验局对货物进行检验,并签发检验证书,作为向银行议付货款的单据。

(二)在货物抵达目的港之后,允许进口方有复验权,由进口方目的港所在地的有关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复验,一切费用由买方负担。

(三)如果发现货物的品质、数量与合同不符,以他们所签发的检验证书作为索赔的依据,向卖方提出索赔,索赔期限为货到目的港30天内。

第十六条交货(Delivery)

(一)交货时间:

2011年11月11日

(二)交货条件:

在FOB条件下,卖方在2011年11月在中国广州港将货物装在买方指定的船只上,并要及时通知买方

(三)卖方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四)卖方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并收取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据。

第十七条索赔(LodgeaClaim)

(一)索赔

买方对于所交货物的任何异议或索赔,必须在货到达提单规定的目的地45天内提出,并要提供经卖方同意的公证机构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二)罚金

1.如果出口方不能按期交货,每推迟6天进口方应收取%的罚金,不足6天者以6天计算。

2.如果延误60天,进口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出口方交付延期交货罚金,罚金数额不得超过货物总金额的4%。

3.在出口方交付罚金后不能解除履行合同的义务。

第十八条装运条件(TermsofShipment)

(一)2011年11月装运

(二)货物经全部装船,卖方应将合同号、品名、数量、发票金额、船名和起航日起等立即以电报/信件通知买方,若因卖方通知不及时而使买方受损,卖方则承担全部损失。

第十九条不可抗力(ForceMajeureClause)

(一)如果由于战争、地震、洪水、灾害、暴风雪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出口方不能全部装运或延期装运货物,卖方对由于上述原因所造成的不能履约的责任概不负责。

(二)当交易双方的任何一方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责时,都必须向对方提交一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此作为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据。

我国由中国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

在国外则由当地的商会以及登记注册的公证机构出具。

(三)如果不可抗力事故的发生只是暂时或在一定时期内阻碍合同的履行,那么就只能中止合同,不能解除有关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义务,一旦事故解除后,有关当事人仍必须履行合同。

(四)如果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从根本上影响履行合同的基础,使合同的履行已不可能,即可解除合同。

(五)按照国际惯例,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履行时,当事人必须及时通知对方,对方也应于接到通知后及时答复,如果有异议也应及时提出。

尽管如此,一方遭受不可抗力事故以后,应以电报通知对方,并要在15天以内以航空挂号信提供事故所发生的详细情况,以及影响合同履行程度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仲裁(Arbitration)

(一)凡有关执行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则将分歧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按有关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二)仲裁将是终局的,双方均受其约束

(三)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其他条款(OtherClause)

本合同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为证。

两份文本具有同更效力。

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附加条款(anAdditionalClause)

(一)本合同使用的FOB术语系根据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二)本合同上述条款与本附加条款相抵触时,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三)签署本合同后,所有任何双方在此之前的通信联系和口头协议均予作废。

备注(Remarks)

本合同由双方于2011年10月8日在中国广州签署。

合同签署后七天内由双方确认生效

买方(盖章):

卖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2011年10月8日2011年10月8日

签订日期:

201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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