磨思公路建设指挥部工程质量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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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思公路建设指挥部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磨思高速公路开发公司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磨思高速公路开发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1磨思高速公路是国家的重点工程项目。

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全员的质量意识,使磨思高速公路的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化、程序化,确保磨思高速公路工程的施工质量,实现预期的质量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依据:

磨思高速公路项目土建和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各种施工规范和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办发〔2002〕206号文件《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结合磨思高速公路的实际而制定。

1.3各单位必须以工程质量为中心,科学管理、精心组织、严格按规范、合同条款进行施工、监理和管理。

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持续改进保障体系,坚持全面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1.4各监理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认真落实质量责任制,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控制。

严格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监理工作方针实施监理工作。

1.5本办法适用于磨思高速公路项目的全部工程。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

2.1质量管理体系是控制工程质量的基础,因此,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都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人员机构、规章制度、检测设备、手段和持续改进措施等。

2.2磨思高速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实行全方位控制、全过程控制、全员控制的“三全控制”手段。

全方位质量控制:

从人的质量行为、工程材料、机械设备、施工工艺、管理制度、检测手段、施工组织、管理体系、经济管理、安全生产、内外工作协调等的全面质量控制。

全过程质量控制:

一个分项工程从施工图设计复核、现场放样、各种原材料的选择、各工序的施工一直到该工程完工、检查、验收整个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进行全面的质量控制。

全员质量控制:

参加云南水麻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的每一个人都要增强质量意识,时时事事按规范操作,规范质量行为,坚持质量标准,用优良的工作质量创造出优良的工程质量。

2.3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都必须建立完整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认真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使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2.4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都必须建立完整的工程质量管理机构。

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原则进行合理的人员配置,做到层层有人管,事事有人抓,处处有人把。

2.5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都必须合理配置检测、试验设备,完善检测系统,真正用科学数据指导和控制生产。

必须做到“先测后产,先检后转,不合格不产不转”。

2.6实行工程质量稽查制度。

纠正、查处违规行为,保证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正常实施。

2.7实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加大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

第三章工程质量的控制体系

3.1任何一个工程,从分项工程开始,就必须严格按下图的程序进行施工和工程质量控制:

3.2开工准备

各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向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填报开工申请,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对填报内容进行逐项落实并签认。

3.3开工申请的批准权限

项目工程开工申请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并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单位工程开工申请,由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批准;分项工程开工申请由驻地监理工程师批准。

3.4每一道工序,每一个分项工程都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检验,上道工序检验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鉴证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5施工单位必须挂牌施工。

牌上写明施工单位、桩号里程、工程项目名称、技术负责、质检负责、现场管理人员姓名,监理单位名称及监理工程师姓名。

每一项工程或每一施工点,都必须有现场管理人员,只要有施工点就必须有现场管理人员。

3.6所有的试验,检验数据必须真实可靠,抽查频率必须达到规定值,且检测、试件的试压必须在监理工程师的旁站下进行。

监理工程师的检测、抽样工作由监理工程师完成,抽查频率不低于施工抽查频率的20%。

3.7为保证工程质量,在工程施工中应做到四不准:

人力、材料、机械设备不足不准开工;未经检查认可的材料不准使用;施工工艺未经批准施工中不准采用;前道工序未经验收,后道工序不准进行。

第四章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4.1施工单位应依据有关公路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组织施工,并对施工的公路工程质量负责。

4.2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推进全面质量管理。

制定和完善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和交接工作。

上道工序不合格,下道工序不施工;现场质检原始资料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涂改,对已完成的公路工程项目应当交付监理工程师鉴认。

4.3为便于控制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应组织现场人员(包含劳务人员)进行工前培训,掌握工序、工艺知识,明确质量要求。

4.4施工单位应通过组织试验路、试验工程、总结施工工艺,指导规模生产。

分项工程施工进行挂牌上岗,标示牌应当标明该分项工程的作业内容、简要工艺和质量要求,施工质量负责人姓名。

不实行标示牌管理的单项工程视为不合理工程,不予计价及验收。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要求严格执行监理指令,对监理工程师下达的停工令应当执行。

4.5施工单位应当重视工程质量通病的研究和管理。

4.6公路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单位、开发公司及有关上级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接受调查,按照“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当事人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处理。

4.7竣工的公路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有关公路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向指挥部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4.8用于公路建设项目的材料和设备应当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第五章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5.1监理单位应当接受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理资格、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及监理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技术标准、规定和工程监理合同,监督公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

监理应独立进行标准试验,其频率为100%;独立进行平行抽检试验,其频率不得低于部颁检验评定标准规定的20%,监理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自检频率的监督,应当保证对建设项目的重点部位,重点工序的全过程旁站监理。

因监理工作原因造成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的,监理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5.2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合同和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和要求,向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和设备。

未经指挥部同意,不得对合同规定的人员和设备任意调整。

5.3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按照公路工程试验规程的规定审查试验方法;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工艺、试验数据;批准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为;提出和审查变更设计;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提高职业道德的培养,使监理人员具有独立、公正、有效开展监理业务的能力和责任。

项目监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施工单位介绍分包单位或者材料、设备采购,不得利用监理职权向施工单位索取任何合同规定以外的生活待遇和经济利益。

监理人员应当秉公执行,不得与施工合同中的任何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如经发现,将严厉制裁。

第六章工程质量的责任划分

6.1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6.1.1施工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行的公路工程技术规范、规程、标准、批准的设计图纸及文件、工程合同条款认真组织施工,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杜绝不合格工程。

不按上述要求施工而造成的不合格工程,必须进行返工重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施工单位负责。

6.1.2施工单位采用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施工工艺所施工的工程,必须返工重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施工单位负责。

6.1.3工程材料的质量责任

用于磨思高速公路项目的所有工程材料,必须有材料质量的检验合格证明,并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才能使用。

由于使用不合格材料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负责。

6.1.4施工单位对设计图及设计文件应认真核对;对没有设计图纸或设计图纸未被批准,施工单位盲目施工的工程,必须返工重做;对图纸的明显错误和监理工程师明显的错误决定有责任向监理工程师或业主书面提出,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6.2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6.2.1由于监理工程师错误的决定而造成的不合格工程,必须返工重做,监理单位负监理责任。

6.2.2由于监理工程师责任心不强,监督不力而造成的不合格工程。

必须返工重做,监理单位负监理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七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7.1施工中所发生的工程缺陷,必须及时认真处理纠正,否则不准继续施工。

7.2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时,应按以下程序处理:

(1)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指令施工单位暂停该工程的施工,采取有效的、防止事故扩散的安全措施。

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向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填报《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

(2)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分析原因,查明事故情况,提出处理方案,及时报业主。

(3)由业主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处理,并填写《工程质量事故现场处理单》,并按规定权限报批。

(4)监理工程师应按照事故处理决定指令施工单位认真实施,并按照质量责任进行处理。

第八章工程质量检查评比奖励

8.1指挥部按照阶段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每半年组织进行一次工程质量、进度大检查评比活动,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综合评定打分。

按照评定分数排列名次,评选“工程质量、进度优胜单位”和“工程质量、进度先进单位”。

对工程质量好、工程进度快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管理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奖金来源约定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合同金额的0.3%作为工程质量和进度奖励基金。

8.2检查组由指挥部、驻地办、项目部三方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对现场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内业资料、质保体系、机械设备、人员素质、外观形象、综合评价共八个项目进行检查评比。

检查评分采取100分制,各项目的检查评比打分办法如下:

(1)、分项工程质量:

规定30分。

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对已完和在建的各分项工程进行检测评定分数,具体检查项目视工程进展情况决定。

(2)、工程进度:

规定20分。

未完成目标进度计划的扣20分,完成目标进度计划的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及形象进度给分。

(3)、内业资料:

规定10分。

对已完工程和在建工程的各项资料进行检查,包括材料试验报告(含材质证明)、配合比试验报告、现场取样试验报告(砂浆、混凝土、压实度等)、《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工程质量检验申请批复单》、《中间交工证书》、《中间计量表》、工程数量台帐、工程支付台帐、变更设计资料、业主及监理单位的文函等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资料要求专人管理,分类建档编号,填写清楚规范,资料完整齐全,签字手续完备。

资料不齐、不符合要求一项或一份,扣0.5分(扣完为止,下同)。

(4)、质保体系:

规定5分。

要求中心试验室、工地试验室设备齐全、性能良好;总工程师、质检工程师、试验检测人员、技术人员、工地管理人员、现场质量管理员配备齐全、到岗尽职、适应工作需要。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措施、岗位职责制定完善、落实到位。

不符合要求一项或一人,扣0.5分。

(5)、机械设备:

规定10分。

要求施工机械设备数量、型号符合合同规定,满足施工需要,性能保持良好。

不符合要求一项或一台,扣1分。

(6)、管理人员素质:

规定5分。

要求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质检工程师、分公司经理、技术副经理、技术人员、现场管理人员、试验检测人员、现场质量管理人员、机驾人员,具有高度的工程质量意识、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较强的工作能力、较高的管理水平。

不符合要求一项或一人,扣0.5分。

(7)、外观形象:

规定10分,要求插牌施工、挂牌上岗、文明施工、组织管理科学、材料合格、施工工艺认真、外观质量“平、直、顺、美”,工地管理有序、形象良好。

不符合要求一项扣1分。

(8)、综合评价:

规定10分。

业主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进度总体情况,不良行为记录,及其与业主、监理工作的配合情况,对业主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工程质量返工罚款记录等进行综合评定给分。

工程质量检查评比总评分为一至八项之和,按照分数多少顺序排列名次。

奖励单位和个人的数量到检查评比活动开始前研究决定。

8.3奖励办法:

(1)、指挥部研究决定用于奖励的工程质量、进度奖励基金数额、其中60%奖励给“工程质量、进度优胜单位”,40%奖励给“工程质量、进度先进单位”。

(2)、“工程质量、进度优胜单位”和“工程质量、进度先进单位”所得的奖金中,10%用于奖励监理单位。

(3)、业主对受奖励的承包人和监理单位分别授予“磨思高速公路阶段目标工程质量、进度优胜(先进)单位”和“磨思高速公路阶段目标工程质量、进度监理优胜(先进)单位”奖牌,并发文通报表彰。

(4)、检查评定结果工程质量差,或阶段目标计划未完成的承包人除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由业主报请公路建设主管部门,视情况给予处罚和通报,情况严重将取消其施工资格。

第九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9.1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承包人要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监理、业主报告,并对现场进行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的必要处理。

9.2业主对工程质量事故按有关法规进行调查,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处理。

9.3对破坏工程质量事故现场,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提供伪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9.4对出现质量事故的承包人、监理,处罚按《磨思高速公路工程质量违约处罚实施细则》给予处罚。

第十章附则

10.1本办法由磨思高速公路指挥部负责解释。

10.2本办法作为合同协议书的附件,合同协议书一经签定即生效执行。

未尽事宜在执行过程中补充完善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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