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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审稽核制度

内审稽核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内审稽核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审稽核工作,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财务收支、资产质量、经营绩效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其目的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经营所进行的内审稽核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公司在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审计部是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内部审计监督。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的、稳定的人员结构,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机构设负责人一名,由监事会任免,负责内部审计机构的全面管理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与实际工作经验。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了解、参与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

  第七条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应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八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审计规范、审计程序及有关制度规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收支、经济效益、高管人员离任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章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条审计工作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并对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公司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1、与财务收支有关的一切经济活动和经济效益;

  2、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和管理情况;

  3、会计报表、会计资料、会计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正确性、合法性;

  4、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

  (三)公司内设机构及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四)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年度财务报告等相关审计工作;

  (五)完成监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部门或个人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

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

审计人员因被审部门或个人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无法作出内部审计制度判断时,应及时报告监事会,审计人员不应负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四章审计权限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有权检查审计区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一)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四)各项资产证明;

  (五)要求对方提供各项债权的确认函;

  (六)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重要经营决策过程记录;

  (八)其他相关的资料。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还具有以下权限:

  

(一)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部门或个人进行调查;

  

(二)要求被审公司部门有关责任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三)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经权力机构批准,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有关领导;

  (四)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

  (五)对被审计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六)责令被审计部门限期调整账务;追缴被审计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七)可以随时调阅公司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与次年经营计划,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将审计重要的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六条审计工作程序

  

(一)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

内部审计机构填制内部审计通知书,并在实施审计前五天,将内部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部门或个人。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1)被审计部门或个人名称;

  

(2)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3)对被审计部门或个人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审计部认为需要被审计部门或个人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二)成立审计小组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内部审计项目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选调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三)确定审计方式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进度安排的实行年度定期审计和年中不定期审计,各被审计部门或个人应按规定报送月、季、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

  (四)实施审计

审计小组依据内部审计计划,由主审人员负责安排相关人员具体审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被审计部门或个人、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审计人员收集证明材料、必须遵循下列要求: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性;

  

(2)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证明材料的相关性;

  (3)收集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证明材料的充分性;

  (4)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证明材料的合法性。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

审计人员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包括:

  

(1)被审计部门或个人的名称:

  

(2)审计项目的名称以及实施的时间;

  (3)审计过程记录;

  (4)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

  (5)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

  (6)索引号及页次;

  (7)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五)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改进建议,审计终结,依据审计工作底稿,作出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2)被审计部门或个人的有关情况;

  (3)实施审计的有关情况;

  (4)审计评价意见;

  (5)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

  (六)作出审计决定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报告提出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报领导批准后送达被审计部门或个人,被审计部门或个人应当签收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被审计部门或个人必须执行审计决定。

  (七)审计决定复议

被审计部门或个人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接到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之日起三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及时上报有关领导决定。

  第十七条审计终结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完成该项审计后十五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为十五年。

第六章违规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1、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十九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报请公司批准后可对其进行相应处分和经济处罚。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4、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运营之日起实施。

 

xxxx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业务流程,加强内部管理,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安全稳健运行,依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之“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三条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确保国家法律规定和小额贷款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三)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四)确保业务记录、财务记录等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完整。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以及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制衡、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认识自身对内部控制所承担的责任。

董事会负责保证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并实施充分而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审批整体经营战略和重大政策并定期检查、评价执行情况;负责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审慎经营,明确设定可接受的风险程度,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识别、计量、监测并控制风险;负责审批组织机构;负责保证高级管理层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

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监督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层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内部控制职责;负责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小额贷款公司利益的行为并监督执行。

高级管理层负责制定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负责执行董事会决策;负责建立识别、计量、监测并控制风险的程序和措施;负责建立和完善内部组织机构,保证内部控制的各项职责得到有效履行。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从而创造全体员工均充分了解且能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七条公司应当对各项业务制定全面、系统、成文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在全公司范围内保持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操作要求,并保证其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八条公司应当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及其性质,赋予其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各个岗位应当有正式、成文的岗位职责说明和清晰的报告关系。

  第九条公司各岗位设置应当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岗位之间应当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做到审贷分离、业务经办与会计账务处理分离。

  第十条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原则、防止贷款过度集中,通过实行授信组合管理,制定在不同期限、不同行业、不同区县的授信分散化目标,及时监测和控制授信组合风险,确保总体授信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公司70%的资金应用于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营运资金应按照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统一的贷款操作规程,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各个环节的工作标准和尽职要求:

  

(一)贷前调查应当做到实地查看,如实报告授信调查掌握的情况,不回避风险点,不因任何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调查结论。

  

(二)贷时审查应当做到独立审贷,客观公正,充分、准确地揭示业务风险,提出降低风险的对策。

  (三)贷后检查应当做到实地查看,如实记录,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报告有关人员,不得隐瞒或掩饰问题。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授信风险责任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风险责任:

  

(一)调查人员应当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

  

(二)审查和审批人员应当承担审查、审批失误的责任,并对本人签署的意见负责。

  (三)贷后管理人员应当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

  (四)放款操作人员应当不当操作风险负责。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订并实施本公司的会计规范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确保会计工作的独立性,确保会计部门、会计人员能够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本行业的会计规范独立地办理会计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暗示、指示、强令会计部门、会计人员违法或违规办理会计业务。

  第十五条公司会计岗位设置应当实行责任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严禁一人兼任非相容的岗位或独自完成会计全过程的业务操作。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对会计账务处理的全过程实行监督,会计账务应当做到账账、账据、账款、账实、账表和内外账的六相符。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对会计主管、会计负责人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建立会计人员档案。

会计主管、会计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应当具有与其岗位、职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或技能。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实行会计差错责任人追究制度,发生重大会计差错、舞弊或案件,除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外,机构负责人和分管会计的负责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完善会计档案管理,严格执行会计档案查阅手续,防止会计档案被替换、更改、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二十条公司具有专业从业资格的内部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具有充分的独立性,有权获得公司的所有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并对各个部门、岗位和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的监督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按照规定及时、真实、完整地披露会计、财务信息,满足股东、监管当局和社会公众对其信息的需求。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资产质量监测、预警机制,严密监测资产质量的变化,及时发现资产质量的潜在风险并发出预警提示,分析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及时制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对策。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内审稽核制度,加强对公司业务操作、财务收支等各项工作的监管力度,促进公司持续不断的改善经营管理,控制成本,规避经营风险。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内部控制的报告和信息反馈制度,业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和其他控制人员发现内部控制的隐患和缺陷,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管理层或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应当对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内部控制问题和缺陷的处理纠正机制,管理层应当根据内部控制的检查情况和评价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和纠正措施,并督促业务部门落实。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内部控制的风险责任制:

  

(一)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应当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负责,并对内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损失承担责任。

  

(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未执行审计方案、程序和方法导致重大问题未能被发现,对审计发现隐瞒不报或者未如实反映,审计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对审计发现问题查处整改工作跟踪不力等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业务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对出现的风险和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高级管理层应当对违反内部控制的人员,依据法律规定、内部管理制度追究责任和予以处分,并承担处理不力的责任。

 

xxxx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报告内容

  

(一)影响借款人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

1、借款人的关键人员如经营决策人员、主要执行人员和技术人员失踪或无法联系;

2、借款人拒绝提供与信用审核有关的文件;

3、借款人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如隐瞒资产、债务或抵(质)押品真实情况;

4、借款人无恰当理由突然改变会计政策或核算方法以及折旧计提方式、存货计价方式等;

5、借款人无正当理由撤回或延迟提供与财务、业务、税收或抵押担保有关的信息或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6、借款人的竞争者、供应商或其他借款人对借款人的负面评价、媒体的负面报道;

7、借款人改变主要授信银行,向许多银行借款或不断在这些银行之间借新还旧:

8、借款人频繁更换会计人员或主要管理人员;

9、借款人卷入法律纠纷;

10、借款人有破产和解或破产重整经历;

11、社会公众对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个人品质、行为反映不良;

12、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个人纳税额大幅度下降;

13、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个人有赌博、涉毒、嫖娼等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14、借款人在银行的存款不断减少或出现异常变化;

15、借款人缺乏财务计划,如总是突然向银行提出借款需求;

16、借款人经常接到供货商查询核实存款情况的电话;

17、借款人的关键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行为异常;

18、借款人的主要业务频繁变化;

19、借款人的核心盈利业务削弱和偏离;

20、借款人以往的合作伙伴不再与其合作;

21、借款人付息或还本拖延,经常申请延期支付,或申请实施新的贷款;

22、贷款抵押品情况恶化;

23、借款人或其主要股东向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抵(质)押物担保或保证;

24、主要股东向其他人转让或拟转让股权;

25、其他银行提高对借款人的利率;

26、借款人关联交易增多;

27、借款人现金流出现问题;

28、借款人的产品或服务的市场需求下降;

29、借款人的还款记录不正常或未按合同还款;

30、借款人欺诈,如在对方付款后故意不提供相应的产品或服务;

31、借款人弄虚作假(如伪造或涂改各种批准文件或相关业务凭证);

32、借款人主要业务或经营环境的重大变动。

  

(二)影响本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事项。

1、现金流出现问题;

2、出现内部欺诈问题;

3、主要业务人员行为异常;

4、经营场所主要设备故障;

5、出现网络安全问题。

  (三)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一)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请示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二)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项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报告。

  (三)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紧急报告,无论什么时间,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主管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4小时内)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四)报告事项由总经理或分管领导审批。

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

特殊情况由董事会研究确定。

  三、罚则

  

(一)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决断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没上报的,造成后果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办理情况。

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三)对一些影响公司全局的突发事件,本部门或当事人无论什么原因,没有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xxxx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xx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切实保护本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本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本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本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本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本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第三章 应传递和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本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

  

(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

  (三)融资情况;

  (四)重大事项;

  (五)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前条所述重大事项主要包括重大风险事项、重大变更事项。

  

(一)重大风险事项

  1、遭受重大损失;

  2、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3、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本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6、主要业务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7、本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8、董事长或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9、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本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本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

  4、本公司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或者拟发生变更;

  5、本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6、经营情况或者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7、订立与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本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8、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本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9、聘任或者解聘为本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0、法院裁定禁止本公司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本本公司股份;

  11、任一股东所持本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信托;

  12、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员及构成,包括独立董事的配备情况;

  

(二)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及评价;

  (三)独立董事工作情况及评价,包括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及对关联交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事项的意见;

  (四)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情况。

  第九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格式和内容,按信息披露的类型遵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职责

  第十条 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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