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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东新区引黄调蓄工程

周口市东新区引黄调蓄工程

PPP项目合同

2018年月日

附件八移交考核指标102

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在中国河南省周口市正式签署:

甲方:

周口市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下称“东新区管委会”),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法律依法组建和存续的周口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职能部门。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

(中选“社会资本方”),系按照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及存续的具有投资能力和建设运营管理能力的独立企业法人单位。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鉴于:

1、为了进一步缓解财政压力,筹集项目建设所需资金,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提升周口市市政基础设施的整体服务水平,周口市政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对周口市东新区引黄调蓄工程进行市场化运作,充分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该工程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提升周口市人民工作、生活环境水平,以及整个城市的品位,提高环境质量。

2、市政府授权甲方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具体负责项目的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等具体工作。

3、甲方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本项目的社会资本,已于【】年【】月【】日采购公示完毕,并于【】年【】月【】日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乙方为本项目的中选社会资本。

4、市政府指定(下称“公司”)作为政府方出资代表依法参股与乙方共同组建项目公司。

甲乙双方签署《周口市东新区引黄调蓄工程PPP项目合同》(以下简称“PPP项目合同”或“本合同”),公司与乙方签署《周口市东新区引黄调蓄工程项目公司股东协议》(以下简称“股东协议”);并根据中国有关法律、项目采购文件规定乙方在本合同及股东协议签订之后六十日内在周口市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实施本项目。

5、市政府授权甲方在项目公司成立后与项目公司签订关于承继PPP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由项目公司承接本合同项下乙方在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移交阶段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但不免除乙方作为社会资本方的保证及融资等责任,市政府授权甲方授予项目公司在项目合作期内享有特许经营权,包括投资、建设、运营及收益权,以按照适用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周口市东新区引黄调蓄工程,周口市财政部门向项目公司支付政府购买服务费用。

6、乙方作为项目公司的控股股东和管理者,有义务在项目公司成立后,以项目公司名义承接并全面、善意履行项目建设、运营、移交的权利和义务,并对项目建设、运营、移交等的顺利履行承担主体责任。

7、合作期满后,乙方和项目公司负责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将项目资产移交给市政府或其指定单位。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及规定,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

第1章定义和释义

1.1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述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指周口市东新区管委会与中选社会资本,即甲乙双方签订的《周口市东新区引黄调蓄工程PPP项目合同》,包括附件,以及日

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PPP合同之补充修改合同及其附件。

“本项目”指周口市东新区引黄调蓄工程。

“项目设施”指周口市东新区引黄调蓄主体工程及配套基础设施的总称。

“周口市东新区管委会”指周口市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周口市人民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现场监督机构”指根据本合同第7.7条规定,由政府方成立的现场监督

机构,负责项目现场监督管理。

“项目公司”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在周口市成立和登记注册的、由乙方和甲方指定出资代表

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注册成立的、以实施本项目为目的的有

限责任公司,将依据本合同约定具体负责投资、建设、运营、维护、

移交本项目。

“项目公司社会资本股东方”指本合同乙方,本项目的中选社会资本方(具有或

“社会资本”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单位)

“《股东协议》”指项目公司各股东为合资成立项目公司签署的《项目公司股东协

议》(简称“股东协议”)。

“《公司章程》”指项目公司各股东签署的项目公司的公司章程。

“生效日”指全部满足第3.1条款各先决条件之日。

“合作期”指第2.2条所规定的项目合作期。

“建设期”指从生效日起至开始运营日前一日止的期间。

“运营维护期”指本项目各子工程竣工验收后开始运营之日起至项目合作期结束之日

或“运营期”止的期间。

“批准”指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

章、地方政府规章及其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强制性规范性文件(包括

国家、地方和行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

为本合同之目的,“适

用法律”不应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的法律。

“政府部门”指i.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和司法部门,或

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

ii.河南省政府及其下辖政府职能行政管理部门;

iii.周口市政府及其下辖政府职能行政管理部门或周口市的任何区、县(市)政府及其下辖的政府职能行政管理部门。

“融资交割”当下述条件均具备时,视为完成融资交割:

i.项目公司的股东已根据本合同规定全部缴纳对项目公司的认缴注

册资金;以及

ii.项目公司已为项目融资的目的经与贷款人(或其他方式的资金提

供方)签署并递交所有融资文件并获得相应批准,包括融资文件要

求的获得贷款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均被满足,或被贷款人豁免提供。

“融资文件”与本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长期、短期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

贷款意向书、银行授信、协议、票据、债券、契约、担保协议、保

函和其他文件。

“项目场地”本项目的项目红线范围内占用的空间,包含地上与地下(如有)空

间。

“建设标准”指适用法律、规范和设计文件所规定的本项目建设要求和建设标准。

“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变更文件等。

“竣工验收”具有第8章规定的含义。

“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运营年”指运营期内任一日历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应在开始运营日开

始,至该年度的12月31日结束;最后一个运营年应在该年度的1

月1日开始,至PPP项目合作期结束之日止。

“运营月”指运营期内任一日历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应在开始运营日开始,

至该月的最后一个日历日结束,最后一个运营月应在该月1日开始,

至PPP合作期结束之日止。

“运营日”指运营期内每日从00:

00时开始至同日24:

00时结束的二十四小时。

“开始运营日”指根据第9.1条规定视为项目开始运营日。

“会计年度”指项目公司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项目公司第

一个会计年度应自项目公司营业执照领取之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谨慎运营惯例”指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应遵守的运营惯例和在中国的大部分水利工程及配套基础设施运营者,为运营维护同类水利工程及配套基础设施等所通常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做法以及通行的国际惯例和方法。

“运营维护手册”指根据第11.4条编制的运营维护手册。

“建设履约保函”指项目公司社会资本股东方按照第15.1条向周口市东新区管委会提交的保函。

“运营维护保函”指项目公司社会资本股东方按照第15.2条向周口市东新区管委会提交的保函。

“移交保函”指项目公司的社会资本股东方按照第15.3条向周口市东新区管委会提交的保函。

“法律变更”具有第18.1条规定的含义。

“不可抗力”指第19.1条规定的含义。

“正常终止日”具有第21.1条规定的含义。

“提前终止日”指提前终止通知发出之日或双方关于提前终止达成一致之日为提

前终止之日。

“提前终止意向通知”指根据第21.3.3条款发出的通知。

“提前终止通知”指根据第21.3.3条款发出的通知。

“缺陷责任期”指本项目合作期满经验收移交日起的二十四(24)个月内。

“移交日”指合作期满之日的次日,或经市政府指定机构和项目公司书面同意

的其他日期。

“项目资产”指本项目建设完成后形成的周口市东新区引黄调蓄工程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及设备设施等有形或无形资产,也称移交资产(具体以本项目政府方批准的设计建设规模为准)。

“违约”指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

另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1.2释义

1.2.1.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下述词语的释义如下:

(a)“元”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b)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提到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条款和附件;

(c)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按适用情况分别指社会资本(项目公司)或周口市东新区管委会,包括其承继方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双方”指社会资本和周口市东新区管委会,包括其承继方(项目公司)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

(d)“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

(e)若要求支付之日为非工作日,则应视要求支付之日为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f)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g)所指的合同在任何情况下均包括对该合同不时所作的补充、修改、合并、更替或替代;

(h)本合同中的“以上”、“以下”、“届满”,包括本数;

(i)凡提及任何一项适用法律应解释为包括对该项适用法律不时做出的修改、综合、补充或替代;

(j)除非另有表述,时间应被解释为北京时间。

1.2.2.条款标题仅作为参考,不应用于本合同的解释。

为本合同之目的,市政府指定机构或周口市东新区管委会指定机构系指经市政府或周口市东新区管委会书面授权,代表市政府或周口市东新区管委会根据本合同的相关条款行使或履行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周口市东新区管委会在该等条款项下的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机构或实体。

1.3项目合同构成

周口市东新区管委会与社会资本签订本合同,其附件包括以下合同和文件:

(a)附件一《建设履约保函》

(b)附件二《运营维护保函》

(c)附件三《移交保函》

(d)附件四《保险》:

指项目公司为本项目在建设期和运营维护期购买保险的种类及其他相关安排;

(e)附件五《工程建设方案》,指本项目中选社会资本投标文件中工程建设方案部分,作为项目建设的依据。

(f)附件六《可用性服务费考核指标》:

指本项目具备可用性须达到的竣工验收标准和要求。

(g)附件七《运营绩效服务费考核指标》:

指为确保项目的可用性,由项目公司对本项目设施进行运营、维护、保养等须达到的标准和要求。

(h)附件八《移交考核指标》指项目移交时,项目应具备的状态、标准和要求。

(i)附件九《股东出资协议》指本项目中由各股东签署的周口市东新区引黄调蓄PPP项目公司《股东出资协议》;

(j)附件十《公司章程》,指本项目中由各股东签署的《周口市东新区引黄调蓄PPP项目公司章程》;

(k)附件十一各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第2章项目的范围和期限

2.1项目合作范围

2.1.1.项目名称

周口市东新区引黄调蓄PPP项目,简称“本项目”。

2.1.2.PPP合作范围

本项目PPP合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公司在合作期内根据适用法律、规范和本合同规定:

(a)投资、建设周口市东新区引黄调蓄工程,包括引水工程、调蓄工程及退水工程等;

(b)提供周口市东新区引黄调蓄PPP项目的运营和维护服务;

(c)合作期满后,乙方(项目公司)按照PPP合同约定,通过法定程序将全部项目资产和设施移交给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实现退出。

2.2项目合作期

除非依据本合同规定延长或根据第21章而终止,项目合作期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5年。

第3章先决条件

3.1合同生效条件

3.1.1.生效的前提条件

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如下:

(a)政府部门已经签发以下有关本项目或项目公司的批准文件:

i.政府部门关于本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ii.市政府对本合同(含附件)的批复;

iii.其他政府部门对项目公司或本项目的批准性文件(如须)。

(b)完成融资交割(融资交割是指乙方已为项目建设融资的目的签署并向融资方提交所有融资文件,并且融资文件要求的就本项目获得资金的所有前提条件得到满足或被豁免)。

乙方应当将上述融资文件的复印件提交甲方,以向甲方证明本项目建设所需融资已经全部准备完毕。

上述融资文件复印件应当加盖乙方公章,甲方有权查阅原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

在项目公司注册成立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完成融资交割(以甲方配合提交融资所需PPP项目入库、政府批文和人大通过进入市财政预算文件手续为前提)。

(c)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

乙方或项目公司应在项目公司成立后30日内向政府方实施机构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具体数额按照招标文件所明确额度为人民币3000万元。

(d)本合同和项目建设获得当地政府审核同意。

本合同签署后,应提交周口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周口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是本合同生效的前提。

项目开工前,本项目的实施应当履行相关行政审批程序,获得相应的批准或备案。

3.1.2.前提条件的满足与放弃

(a)前提条件的满足

甲乙双方须尽一切合理努力,以使先决条件得到满足,并且当每一项前提条件得到满足时,应将该满足及满足时间立刻通知对方。

(b)前提条件的放弃

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第3.1.1条规定的任何一项前提条件均可被放弃,但此等放弃并不影响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及义务。

3.1.3.合同生效日期

本合同生效日期为:

(a)在第3.1.1条所述之所有前提条件成就之日;或

(b)在其他前提条件业已成就的情况下,全部尚未成就的前提条件已根据第3.1.2(b)条的规定被放弃之日,为本合同生效日期。

3.2声明和保证

3.2.1.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和保证,在本合同正式签署之日:

(a)乙方已经依据适用法律正式成立并注册,其拥有完整的法律权利和授权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合同及其全部附件和本合同中提及的其作为当事方的任何协议和文件;

(b)其授权代表已获合法授权,能够代表乙方签署本合同及其全部附件和本合同中提及的其作为当事方的任何协议和文件;

(c)其已采取了全部适当和必要的行为授权签署包括全部附件在内的本合同以及本合同中提及的其作为当事方的任何协议和文件,以及授权履行和遵守本合同及本合同所提及的其作为当事方的任何协议和文件;

(d)其对本合同、本合同中提及的其作为当事方的任何协议和文件以及根据本合同拟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和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不会违反任何已存在的文件、其作为当事方的任何其他协议和文件或该等协议和文件项下的义务,亦不会违反任何适用法律;

(e)其已经为本合同的履行准备了足够的资金、人员和设备,将从财务、设备、技术力量等一切可能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方面确保本合同项下各项义务的履行;

(f)本合同不限制周口市东新区管委会及政府职能部门的法定权力,政府职能部门有权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对项目公司进行监管。

如果乙方在本第3.2.1条款项下所作的声明和保证被证明有实质性不真实或不准确,甲方应有权根据第21章就任何有关损失获得赔偿,且在第21.2条所述的情况下,有权终止合作期。

3.2.2.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和保证,在本合同正式签署之日:

(a)甲方已获得市政府的授权和批准签署本合同;

(b)甲方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法人资格和权利。

如果甲方在本合同第3.2.2条款项下所作的声明和保证被证明有实质性不真实或不准确,乙方应有权根据第20章就任何有关损失获得赔偿,且在第21.3条所述的情况下,有权终止合作期。

3.3不限制甲方的法定权利

本合同不限制甲方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周口市东新区管委会行使其法定权利。

第4章项目公司

4.1项目公司的成立与组织架构

4.1.1.项目公司的成立

根据招标文件以及本合同和《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的要求,乙方将与甲方指定的公司共同办理项目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出资及股权结构如下表: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度(万元)

股权比例

公司

3833.02万元

20%

【社会资本方】

15,332.08万元

80%

合计

19,165.10万元

100%

4.1.2.项目公司注册资本按以下要求实缴到位:

乙方应于项目公司注册成立后20日内将首笔资本金人民币6,000万元实缴到位,并于项目公司成立后60日内将第二笔资本金人民币9332.08万元实缴到位。

甲方应在项目公司成立后20日安排政府出资代表将首笔资本金人民币1800万元实缴到位,并于项目公司成立后60日内将剩余资本金2033.02万元实缴到位。

4.1.3.项目公司组织架构

4.1.3.1项目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成员5名,由政府出资代表提名委派2名,由乙方提名委派3名,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中应有职工代表,由乙方安排。

4.1.3.2项目公司监事会由三(3)名监事组成,由乙方、政府出资代表各提名委派1名,另一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4.2项目公司的基本义务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义务外,项目公司在合作期内的一般义务包括:

4.2.1.事先征求甲方同意

如果项目公司拟签署有效期超过合作期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否则,项目公司不得签署该等合同、协议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4.2.2.事先取得甲方的批准

项目公司在本项目建设、维修养护义务时,涉及关系公共利益相关事项时,项目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做出的决策应事先取得甲方的批准。

4.2.3.环境保护

4.2.3.1避免对周围环境的干扰

项目公司在本项目设施的建设和养护期间应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设施、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

4.2.3.2项目公司责任的例外

项目公司在下列情况下不承担环境污染责任:

(a)开工日或之前存在的;

(b)因政府部门未及时履行拆迁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完全引发的环境污染责任;或者

(c)因甲方的违约引起的环境污染责任。

第5章项目的融资

5.1融资交割

5.1.1.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六十(60)日内,项目公司应注册成立,项目公司注册成立之日起九十(90)日内,项目公司应完成融资交割。

乙方应统筹安排,在规定的日期内尽早完成公司组建和融资交割,确保项目尽早实施。

5.1.2.项目公司自完成融资交割之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应向甲方书面确认融资交割完成,并提交所有已签署的融资文件的复印件,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证明融资交割已完成的任何其他文件。

5.1.3.如融资交割未能按期实现,项目公司应在规定的融资期限到期之前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周口市东新区管委会申请宽限期,该宽限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十(30)日,以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时间为准。

5.1.4.如融资交割未能按期实现又未能取得宽限,或未能在宽限期内完成,甲方有权兑取履约保函并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5.2项目融资

5.2.1.乙方对在合作期内投资和建设本项目设施所需资金(包括乙方的项目注册资本金和贷款或其他方式融资)的获得负全部责任;在项目公司成立后,如果乙方以项目公司的名义进行融资,由乙方承担融资债务的连带偿还责任。

5.2.2乙方根据项目情况应积极适用和优惠的融资工具为本项目获得必要融资,以降低项目公司的融资成本。

如乙方不能顺利完成融资任务,则乙方有义务通过补充提供担保等方式解决,以确保融资足额及时到位。

5.2.3.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不得转让、出租、质押或许可他人使用项目公司拥有的资产,或设置抵押或其他担保权益。

上述转让、出租、抵押、质押或许可等即使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也仅限于为本项目实施之目的,且不得影响项目的正常运营。

5.2.4乙方(项目公司)可以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甲方承担“项目入选省财政厅项目库,市政府常务会批准方案协议,市人大批准纳入市财政预算决议”三个文件的全部责任。

甲方及公司不承担任何融资责任及有关风险。

5.3担保权益

5.3.1.项目公司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遵循适用法律程序,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利益及项目公司拥有的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无形财产、项目公司的收入或收益权、及其对其银行账户的权利)之上设置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设置担保权益,应报周口市东新区管委会批准。

5.4融资文件

5.4.1.融资文件的批准

项目公司应于生效日期或之前向周口市东新区管委会提交融资文件,未经周口市东新区管委会事先书面批准,项目公司不得:

(a)签署任何其他的融资文件;

(b)在任何重大方面修改或补充、或终止、替换已经由周口市东新区管委会依据本合同批准的融资文件。

5.4.2.融资文件的限制

乙方融资应选择正规金融机构进行。

对于乙方融资超过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同期基准贷款利率20%的贷款融资,周口市东新区管委会有权视融资风险的程度予以提醒。

5.4.3融资文件批准的效力

周口市东新区管委会对融资文件或融资文件的修改或变更的批准并不免除项目公司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5融资资金管理

5.5.1乙方对于项目融资所获得资金,只能用于履行本合同的需要,除此之外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5.5.2为保证本项目工程建设按照计划进度执行,设立项目公司建设和政府共管的资金专户,对资金到位进度、使用流向等进行管理。

具体办法由双方另行协商制定。

5.5.3项目公司成立后15日内,乙方应以项目公司名义在当地银行设立项目公司资金专户,甲方有权查看账户资金情况,乙方应给予配合。

5.5.4乙方应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按时向资金专户拨付项目建设资金,该资金不得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经济活动。

5.5.5乙方对工程相关单位的工程进度款支付,须按相关工程合同的约定执行,不得违约拖欠。

对支付情况,甲方有权核实,对不按时支付的,甲方将从其建设履约保函中代为支付,不足部分将从政府付费中扣除,情节严重的将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合同。

5.5.6乙方应保证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费用和农民工工资,承担所建工程的维稳、信访责任,并对此内容向甲方提交一份承诺函。

第6章项目用地及资产归属

6.1建设用地和临时用地

在合作期内,项目公司以划拨方式获得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项目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承担与取得项目用地相关的征(占)地补偿和拆迁费用等。

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建设用地是指项目公司为建设本项目依法取得的本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土地。

本项目涉及的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需要,超出建设用地范围的临时使用土地。

临时用地补偿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使用期满,项目公司负责拆除一切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项目公司在临时用地上修建的简易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相关规定。

6.2土地使用权的限制

6.2.1.根据第6.1条的规定,政府将本项目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划拨给周口市东新区管委会,并授权项目公司合作期间无偿使用。

项目公司有权为本项目之目的合法、独占性地使用和合法出入场地,且该等权利在合作期内一直保持有效。

项目公司仅能将场地用于本合同项下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不得将该等场地全部或部分用于本合同项下之外的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

6.2.2.项目公司应当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以及与有关政府部门签订的,与取得本合同项下场地使用有关的法律文件的要求,合理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场地,如因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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