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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冶金建设协会章程

中国冶金建设协会章程

(2007年12月15日中国冶金建设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中国冶金建设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为ChinaMetallurgicalConstructionAssociation,缩写:

CMCA。

第二条本会是中国冶金建设行业各种所有制企业和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自律性的行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本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坚持以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宗旨,努力做好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权益,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依靠企业,联合全行业各方面的力量,为把冶金建设行业建设成为技术创新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行业,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地址设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行业特点,制订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不断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

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提高行业运行质量等方面工作中,积极引导、推进行业结构调整和企业转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协调企业关系,反映企业诉求,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努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二)开展调查研究,参与拟订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法规的相关工作,为政府加强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提出咨询建议,向政府反映企业要求和争取政策支持。

(三)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开展以下工作:

1、参与或组织制订、修订有关的技术规范、质量标准、服务规范,组织行业统计,参与企业诚信评价,办理行业有关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申报、评审和管理工作。

2、开展行业“创优争先”活动,努力在行业内推进实施名牌战略。

3、参与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和可行性的前期论证。

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评审、推广和应用,促进行业制度创新、结构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

(四)开展行业人才培训、技术与管理咨询和信息服务等工作;依照有关规定编辑会刊,建立和管理行业网站,出版技术、经济和管理的书刊、资料;总结、交流和宣传、推广行业先进典型经验。

(五)代表行业,组织会员企业同国内外相关企业、经济组织开展技术、经济交流与合作事务,协助会员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六)举办行业和社会公益福利事业及为会员服务的有关事项。

(七)承担主管单位和政府部门交办的有关事项,接受会员和社会委托,提供专项服务。

(八)依据法律法规应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全部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我国从事与钢铁工业建设和技术改造相关业务领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筑科研、设备供应、工程建设管理、工程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本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反映的权利;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本会制订的行规行约,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二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对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行规行约和相关管理制度;

(九)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除第二、第四款以外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理事和常务理事由所在单位的现职主要负责人担任。

因职务变更或其他原因,理事和常务理事不能正常履行协会职责时,由所在单位提出新的主要负责人作为理事、常务理事人选,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后继任。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主要从行业内大型企业的现职主要负责人中推选。

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协会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

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其任期不超过两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或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与会会员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下届会员大会召开期间,继续负责协会的工作,直到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的领导机构和负责人时为止。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驻会主持本会的日常业务工作,组织实施经理事会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办理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的行业和协会重大工作事项;

(二)组织、协调协会各职能机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职能机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四)组织各职能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向会长办公会议汇报工作并提交待审议案;向常务理事会提交协会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年度财务执行情况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建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管理事务;

(七)会长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本会建立会长办公会议制度。

会长办公会议是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业和协会工作的最高议事与决策机构。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不定期召开,但每年召开不少于两次。

组成人员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副秘书长和本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会长办公会议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人员通过方能生效。

会长办公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讨论行业运行及市场等方面所出现的重大或紧急问题,研究应对措施,并作出相应决定;

(二)审议拟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的有关事项;

(三)审议批准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因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人事变动而进行的相应变更;

(四)审议协会建立的工作制度和行规行约;

(五)审议协会有关机构提出的企业违反《章程》或行规行约的处理意见,并作出裁决;

(六)审定秘书处无权处理的其他协会重大工作事项。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会费收取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协会发展的需要,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员企业与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修改动议,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项。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7年12月15日召开的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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