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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体育运动学校章程

阳泉市体育运动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名称:

阳泉市体育运动学校

第二条学校地址:

阳泉市南大街452号

第三条学校性质: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学校级别:

正县级

第五条学校经费来源:

财政拨款,申请登记时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46万元

第六条学校主管部门:

阳泉市体育局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学校以“突出体育特色、创建竞技品牌、提高教育实效、造就高素质人才”为办学宗旨。

第八条学校是阳泉市一所集教学、训练、体育科研、青少年体育培训为一体的全日制中等体育专业学校,承担着代表阳泉市参加省级以上比赛、向优秀运动队输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向大专院校输送体育特长生、为社会培养高技能体育专业人才的任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学校的决策机构是校务委员会,由校领导、中层干部、教师、教练、管理人员共25人组成。

校务委员会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的重要指示及学校的重大决策,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贯彻执行。

(二)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审议校长提出的关系学校全局的决策,并形成结论性意见供学校领导决策。

(三)负责学校教职工的聘任审议工作。

(四)讨论、研究、修改、确定学校的年度重点工作、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总结、发展规划、规章制度等。

(五)监督学校工作计划和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学校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校长的职责:

(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任期内学校发展规划、奋斗目标及年度目标责任制。

(二)负责贯彻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和决议,全面主持学校的行政、教学、训练工作。

(三)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少年训练规律,组织全校教职工完成教学、训练等各项任务,保证教学、训练质量。

(四)根据教学需要,决定学校机构设置,任免学校中层领导干部,根据学校编制,决定人员调出调进,根据劳资政策审定教职工工资级别。

(五)审定学校上报和执行的招生计划,教学、训练计划以及毕业生就业方案。

(六)审定教职员工的培养提高计划,按规定权限组织审定教师、教练及各类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

(七)负责建立和健全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决定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的人事奖励。

(八)审定学校行政、教学、训练各项改革方案。

(九)有计划地安排学校各项经费预算和开支,加强经费管理。

(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协调副校长之间和科室之间的工作。

(十一)结合教学训练、行政业务,做好职工思想工作,关心职工生活,调动教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十二)主持校务委员会、党政联席会、校长办公会、行政例会,审定全校性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十三)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重大问题的决策要征求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十四)决定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评聘工作。

负责审定校级以上各类先进人物名单。

第十一条学校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二条学校设校办公室、训练科、教务科、学生管理科、总务科、保卫科、政教科和团委。

第四章训练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实施“精兵战略”,优化项目布局,调整队伍结构,立足本地实际,突出重点项目,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第十四条学校以“选好苗子、科学训练、重点培养、积极输送、跟踪服务”为训练指导方针,向省级以上优秀运动队输送高水平运动员,参加省运会及完成各级各类竞技体育比赛任务。

第十五条训练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实施训练工作计划并及时总结,制定学校训练工作长远规划和近期训练目标。

(二)负责编制全年训练经费、参赛经费预算草案等,并制定相应项目运动专项器材、专项服装的购置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制定省运会周期我校运动队总体任务目标,并负责分解与落实各运动项目教练员的任务指标。

(四)负责草拟和制定训练管理各类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指导、监督各项目、队伍训练工作,审批和检查各运动队年度、各阶段、周及课时的训练计划和总结,完成训练年历的制定工作。

(六)负责组织教练员政治、业务学习、进修、培训、考勤、考核评比和职称初评推荐等工作,负责教练员例会。

(七)负责临时教练员的选聘工作。

负责制定各项目运动队人员编制。

负责运动员的入、退队审批工作和人才库的管理工作。

(八)按照“国家高水平后备人才基地”评估指标体系及学校的要求,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同时配合有关科室做好学校各类评估工作。

(九)负责指导、监督科研室、保健室开展各项工作。

(十)负责确定和审批参加比赛、运动员注册的有关事宜。

做好有关训练、比赛方面的信息收集与分析;负责比赛、输送成绩的统计,资料的整理、归档。

(十一)负责训练场馆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做好学生的安全工作,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生活管理工作,配合教务科做好学生的文化课教育工作,做好招生工作和体育测试工作。

(十三)配合各科室完成学校交给的其它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以运动队为训练工作基本单位,教练员是运动队组织者、教育者、指导者。

第五章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围绕“关注成长、学会做人、尊重个性、激发兴趣、掌握技能”的教育教学思路,以就业为导向、服务学生为宗旨,对口社会需求,结合学生实际,提高教育实效,向体育院校输送体育特长生,为社会培养高技能体育专业人才。

第十八条学校根据实际发展状况构建合理的课程体系。

第十九条教务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教学工作计划,并及时总结。

(二)负责制定教务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编制、管理课程表、任课通知书、教学进度表,学生成绩表、教学日志等相关教学文件和教师业务档案。

(四)负责教师教学工作安排、考勤和业务考核,评定教师的工作量及教学实绩。

(五)负责教师职称晋升资格的初审与推荐。

(六)负责组织开展教师培训工作,指导教研组开展教研活动。

(七)负责班主任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学生文化课期间的教育和管理。

(九)负责组织学生考试、补考、实习、操行评定和毕业鉴定等工作。

(十)负责组织教学质量评估。

(十一)负责教材、图书的征订、购置和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图书室、实验室和电教室的管理。

(十三)配合其它科室工作并完成学校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科学合理的教育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确保教学质量。

第二十一条学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期末教学质量检查、考试及各学科的毕业考试和考查,文化课和基础理论课的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

学生技能等级考试按照山西省技能鉴定中心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学校以班级为教学工作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集体组织者、教育者、指导者,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教学工作的责任。

第六章学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注重加强学生品德教育培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学校教育全过程,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培养学生团结互助、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艰苦奋斗的良好品质;创新德育形式,把德育渗透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从而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四条学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对学生的培养、教育和保护责任。

第二十五条学校重视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按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消防安全知识专题讲座,有计划地举办消防、防震演练。

第二十六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助政策,做到资助结果公示,评选过程公开。

第二十七条学校政教科、团委组织学生活动,积极配合学校行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做好对青少年学生的教育、引导和服务工作。

第六章职工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教练和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学校教练、教师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练、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学校教练和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予以解聘或辞退,教职工对所受处理不服,可以按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三十条学校执行国家教练、教师资格制度,教练、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行教练、教师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学校鼓励教练、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并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二条学校每年对教练、教师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

发生训练、教学事故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优。

对情节严重、认识问题较差的事故责任人,或者报经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以下,本年度内不能晋升职称。

根据教练、教师的教研活动、听课次数、教案检查、作业登记、出勤记录以及师生评教结果等,每学期末,训练科、教务科对每个教练、教师进行综合评定,并把业务考核结果,作为推荐参加学校评优和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学校保障教练、教师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努力改善教练、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四条行政管理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要加强职业道德修养,热心服务,讲究工作效率,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十五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雇用临聘人员,所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三十六条学校每年对行政管理人员、后勤服务人员和临聘人员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德、能、勤、绩、廉考核。

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以下的,本年度内不能晋升。

第七章财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务通则》、《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与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财务工作自觉接受纪检、财政、审计等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学校的财产及经费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九条学校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十条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收取相应的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四十一条学校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四十二条学校的人事、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八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校有以下情况之一,应当终止:

(一)学校因故终止活动,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第四十五条主管部门阳泉市体育局同意本校终止后,本校在阳泉市体育局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清算工作结束,应形成清算报告,报阳泉市体育局审查。

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本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阳泉市体育局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章程修改

第四十八条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阳泉市体育运动学校校务委员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2018年6月15日校务委员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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