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实施细则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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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实施细则3

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龙岗区科技创新奖评审程序,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龙岗区科技创新奖的申请、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的全过程。

第二章评审标准

第三条龙岗区科技创新奖授予直接参与科技创新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或者组织。

第四条申报龙岗区科技创新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权属没有争议或者异议;

(二)具有一定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第五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不得申报龙岗区科技创新奖:

(一)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的项目,未获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的;

(二)同一项目已申报区科技奖且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

(三)申请人涉嫌违规经营或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第六条区长奖技术领军人物类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在龙岗区依法注册且经市级以上(含市级)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自主创新型企业的技术总监、总工程师或者核心技术研发的主要负责人;

(二)申请人在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学术声誉,并培育和带领高效的研发团队;

(三)申请人所在企业近三年产生了自主知识产权,且申请人是该自主知识产权的主要负责人,该自主知识产权已产业化,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在专家评审中予以加分:

1、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研制,以该标准的发布实施,有效提升了所在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

2、申请人解决了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或者核心技术瓶颈,促进了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优化调整。

第七条区长奖企业家类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在龙岗区依法注册且经市级以上(含市级)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自主创新型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总裁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

(二)申请人所在企业应当是本行业内的知名企业,近三年销售收入、净利润以及纳税额大幅增长,在行业内名列前茅;

(三)申请人所在企业自主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5%以上;近三年产生了自主知识产权,并经一年以上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推动了本领域或者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

(四)申请人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在行业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培育和带领高效的管理、研发和经营团队;

(五)申请人应当具有良好的循环经济意识,在改进生产和管理方式推动企业节能降耗、清洁生产中成效显著;

(六)申请人积极推动产学研各方联合开发关键、核心技术,解决了产业发展工作中的技术瓶颈,促进了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优化调整。

第八条创新奖企业(产业化)类的申请人应当是在龙岗区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以科研项目为依托,近三年销售收入、净利润或者纳税额每年大幅增长,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解决了产业发展中的核心技术或者关键技术问题,推动了本领域或者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

(二)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过程中,消化吸收后在核心技术或者关键技术上有创新,产生了自主知识产权,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促进了行业技术进步,产品具有较广的市场前景;

(三)在传统产业技术改造过程中,应用高新技术提高了传统产业的技术含量,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问题,促进了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产生了新的自主知识产权。

第九条创新奖重大(工程)项目类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列入国家、省、市(在龙岗区内建设)或者龙岗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

(二)项目关键性技术、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性能参数、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

(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出现质量问题和隐患。

第十条创新奖专利标准类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申报创新奖当年的1月1日前取得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经颁布实施的技术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申报资格:

1、专利所有权人或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前5名含第5名)是在龙岗区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

2、专利的发明人或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前5名含第5名)是在龙岗区工作、学习或居住三年以上的自然人。

(二)专利、标准实施一年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创新奖软科学类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针对龙岗区科技创新生态建设、环境建设、资源组织建设或者公共管理等软科学进行研究的项目方可申报;

(二)研究成果经应用,实现了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管理现代化,推动了经济、科技、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创新奖医疗卫生类的申请人应当以科研项目为依托,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龙岗行政区域内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机构,个人应当是在岗的医学科技人员;

(二)申请人应当在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应用领域取得突出研究成果,推动了本领域和相关领域的科学技术进步,产生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未经市医疗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内部的配方研究不属申报范围。

第三章申请

第十三条龙岗区科技创新奖励的申报材料,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四条申报区长奖的申请人,应当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七份):

(一)申请人从

(二)所在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三)高新技术企业或自主创新型企业的认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四)所在企业上两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和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五)所在企业近三年取得的知识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六)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七)任职证明文件原件;

(八)科研工作总结报告;

(九)所在企业生产的产品,若按规定需取得行政许可或者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许可或者审批、登记证明的复印件(验原件);

(十)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申报创新奖企业(产业化)类的申请人,应当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七份):

(一)申请人从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三)上两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四)近三年取得的知识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五)项目科研工作总结报告;

(六)产品按规定需取得行政许可或者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许可或者审批、登记证明的复印件(验原件);

(七)项目技术水平证明材料;

(八)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申报创新奖重大(工程)项目类的申请人,应当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七份):

(一)申请人从

(二)承建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项目立项文件的复印件(验原件);

(四)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验原件);

(五)项目科研工作总结报告;

(六)项目技术水平证明材料;

(七)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申报创新奖专利标准类的申请人,应当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七份):

(一)申请人从

(二)专利证书或标准颁布实施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三)产品按规定需取得行政许可或者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许可或者审批、登记证明的复印件(验原件);

(四)专利权人、专利发明人或标准起草单位、起草人的法定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五)科研工作总结报告;

(六)专利或标准实施企业上两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和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七)专利或标准实施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八条申报创新奖软科学类的申请人,应当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七份):

(一)申请人从

(二)科研工作总结报告;

(三)成果证明材料;

(四)应用单位评价意见书。

第十九条申报创新奖医疗卫生类的申请人,应当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七份):

(一)申请人从

(二)在职人员个人申报的,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申报证明材料或非职务研发项目证明材料原件;

(三)所在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四)科研工作总结报告;

(五)项目取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证明材料;

(六)项目取得的成果证明材料;

(七)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章评审机构

第二十条区科技创新奖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科技专家对企业状况、创新能力、研发团队等情况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报项目所在行业和项目申报数量,将申报材料分成若干组。

同一专业项目在同一专家组评审,如数量过少,可设立综合组。

第二十二条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条件拟定评审专家人选,报区奖励委员会批准后聘任:

(一)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在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或具有学士学位且在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二)在专业领域有一定的造诣,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状况;

(三)专业对口,专家从事工作领域与评审项目领域相同或者相近;

(四)学科交叉研究项目的评审专家,应当包括所涉及各学科的专家;

(五)同一专家组内,同一单位的成员不超过1名。

第二十三条每个专家组由5名以上(含5名)单数专家组成。

每个专家组设组长1名,主持评审会议,按时提交评审结果。

第五章评审

第二十四条专家评审程序分书面初评、现场考察评审两个阶段进行。

第二十五条在书面初评阶段,评审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各自对每一项目进行评分,专家组所有成员评分的平均分为该项目初评阶段得分,由所有成员签字确认。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得分排序,确定进入现场考察评审阶段的名单。

第二十六条现场考察包括现场汇报、现场核查、现场答辩等内容。

评审专家各自根据现场考察情况进行评分,专家组所有成员评分的平均分为该项目得分,专家组应当对每个项目作出书面评价意见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现场考察评审阶段的评审结果,确定拟奖名单,报区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八条区奖励委员会对拟奖名单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区长奖须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通过,创新奖须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含二分之一)通过。

区奖励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

第六章公示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龙岗区科技创新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区奖励委员会审定的拟奖名单,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10天。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内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三十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有效的书面证明材料。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注明真实身份。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联系方式;单位提出异议的,异议材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一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

对申报项目的权属、真实性、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完成人、完成单位排序等提出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三十二条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第三十三条异议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必要时,可以组织区奖励委员会委员、评审专家或者另请有关专家进行调查。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异议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处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异议核实情况及其处理意见报区奖励委员会审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异议人。

第三十五条参与区科技创新奖评定工作的奖励委员会委员、评审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请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本人或者近亲属当年已申报奖项的;

(二)与当年申报奖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结果的。

第三十六条区奖励委员会委员、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有未依照相关规定自行提出回避或者承担保密义务行为的,经查实、有关部门将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区奖励委员会委员、评审专家取消评审资格,给予通报;

(二)对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申请人有下列不端行为的,取消当年评奖资格、停止申报资格4年,已获奖的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给予通报:

(一)抄袭、剽窃他人成果;

(二)捏造或者篡改科研数据,虚报经济指标;

(三)编造个人简历、伪造学历、伪造职称;

(四)在评审过程中作虚假陈述;

(五)在没有参与或者创造性贡献不大的论文或专著中署名;

(六)利用他人成果,没有注明出处或致谢;

(七)编造项目完成人或者未经他人允许将他人作为完成人。

第七章授奖

第三十八条区科技创新奖奖项总数每次不超过30项,其中区长奖不超过2项,每项授予1人;创新奖不超过28项。

区科技奖励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年申报情况,在奖项总数范围内对奖项类别进行调整。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深圳市龙岗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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