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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讲义3

民事诉讼法讲义3

 第十二章  简易程序

    第一节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考点精解一: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可以从几个方面理解;

      

(1)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注意:

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能够适用简易程序。

      

(2)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级。

      注意:

只能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4)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化为简易程序。

      注意:

从本条来看,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基于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变更为简易程序。

这和以前司法解释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不得变更为简易程序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但一定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

      2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案件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

      考点精解一:

起诉与送达

      1、起诉方式。

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注意:

简易程序中的举证时限和普通程序中的举证时限是不一样的。

      3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告知。

      开庭前已经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当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审判人员除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外,可以不再告知当事人其他的诉讼权利义务。

    注意:

(1)记住权利义务告知程序免除的条件:

开庭前已经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当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

(2)即使是在告知程序免除的情况下,审判人员也应当对回避的相关内容向当事人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

    考点精解三:

简易程序中的调解

      1关于先行调解

      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14条,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5)合伙协议纠纷;(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简易程序中针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先行调解,也就是说这时调解是必经程序。

这类案件中强调调解,是为了维特良好的重要关系,或者属于小额案件,为了提高效率。

      2调解的效力

      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15条,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

      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

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注意:

(1)这时还是需要制作调解书;

(2)调解协议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当事人不能反悔,当事人不能仅仅凭调解协议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仍然需要调解书。

      3调解书的送达和补正

      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16条,人民法院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调解书的具体日期,也可以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10日内将民事调解书发送给当事人。

      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17条,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注意:

(1)这里适用的是裁定加以补正,而不是决定或者判决,也不能再审;

(2)只适用于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这种情况,如果是违背自愿原则,或者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可以适用再审程序。

      考点精解四:

简易程序的特点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

      3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送达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已经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人民法院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4审判员一人审理,但不能自审自记。

      5审限不得延长,为3个月,否则应当改为普通程序审理。

      6裁判文书的制作可以简化。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2)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3)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4)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5)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

      

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节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考点精解一:

提起上诉的条件

      1、上诉的实质要件

      

(1)上诉的实质要件,即哪些裁判可以上诉。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上诉的判决包括: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后作出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的判决,以及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再审作龅呐芯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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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以上诉的裁定包括:

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3)下列程序作出的裁判不得上诉:

1)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3)根据《婚姻法》,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也实行一审终审。

是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而不是离婚案件。

      2、上诉的形式要件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合格。

      提起上诉,首先必须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合格。

凡是在第一审程序中具有实体权利的当事人都可以成为上诉人。

包括:

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法院判决承担实体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必须在上诉期间提出。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5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间为10日。

    (3)必须提交书面上诉状。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判,提起上诉的,必须提交上诉状。

根据《民诉意见》第178条的规定,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出上诉。

      考点精解二:

如何列二审当事人

      1、共同上诉

      根据《民诉意见》第176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

      注意:

这种情况下,没有被上诉人。

      2、必要共同诉讼中部分共同诉讼人上诉

      根据《民诉意见》第177条的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1)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2)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3)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注意:

总结为一句话:

谁对一审判决有意见,就是上诉人;对谁有意见,即对与谁之间的权利义务划分有意见,谁就是被上诉人;其他人按照原审诉讼地位列名。

      3、普通共同诉讼中部分人上诉

      普通共同诉讼中,部分共同诉讼人的行为对其他人不发生法律效力,部分共同诉讼人上诉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共同诉讼人不作为二审中的当事人。

      4、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判,不仅可能因提起上诉而成为上诉人的诉讼代表人,也可能因对方当事人上诉而成为被上诉人的代表人。

      5、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以本诉讼的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成为上诉人,也可以成为本诉讼的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被上诉人。

      6、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可以成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在法院判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的情况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而成为上诉人,也可以因参加之诉中对方当事人提起上诉而成为被上诉人。

      考点精解三:

提起上诉的程序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判,提起上诉的,原则上应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同时也允许当事人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注意:

当事人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状的,二审法院应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法院。

      考点精解四:

上诉的撤回

      上诉的撤回是指上诉人依法提起上诉后,在二审法院作出裁判前,要求撤回自己上诉的诉讼制度。

      1、根据《民诉意见》第190条、第191条的规定,不准撤回上诉的两种情形为:

(1)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

(2)双方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

      2、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或者不准许撤回上诉,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审判实践中,准许撤回上诉的一般用书面裁定,而不准许撤回上诉的则大多采用口头裁定。

      3、二审法院裁定上诉人不准撤回上诉的,诉讼继续进行;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二审程序即告终结,同时一审法院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

      注意:

撤回上诉后,不论上诉期是否已过,一审判决均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第二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

      考点精解一:

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

      1、《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注意:

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原则上限于上诉请求的范围。

第二审法院审理的内容是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从职能上界定,我国第二审法院进行的审理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

但审理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是围绕着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的,即只审理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2、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原则上限于上诉请求的范围,但有三个例外:

      

(1)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2)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3)侵害他人利益的。

      3、根据《审改规定》第36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补充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

      考点精解二:

二审对案件审理的方式

      1、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原则上应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迳行判决、裁定。

      注意:

迳行裁判的程序为:

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直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2、根据《民诉意见》第188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判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注意:

三个裁定审理的案件。

      

(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例如:

上诉人提出上诉请求,要求也当着众人的面打被上诉人三个耳光。

      (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注意:

这时可以直接作出新判决。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注意:

这时应当直接作出裁定,发回重审。

      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原审法院所在地进行。

这是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便利法院办案原则在二审程序中的体现。

      注意:

二审的审理地点有三种地方:

本院、案件发生地或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

      考点精解三:

第二审程序中的调解

      1、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就“视为”撤销,所以二审的调解书中不用写明撤销原审判决。

      2、有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需要注意:

      

(1)根据《民诉意见》第182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2)根据《民诉意见》第183条的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注意:

1)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2)这里是指存在一审中应当参加而没有参加的诉讼当事人,如果是属于权利义务承担的情况,可以直接变更当事人。

例如,二审中当事人死亡,法人、其他组织分立为两个法人、其他组织。

      (3)根据《民诉意见》第184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4)根据《民诉意见》第185条的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裁判

      考点精解一:

第二审程序中的不同裁判

      1、对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判的三种处理方法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依法改判。

依法改判可以适用于两种情况: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

      注意:

这属于法定改判的情形之一,必须改判,不得发回重审。

      2)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认定事实错误,二审法院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3)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这有两种情形:

      1)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必须发回重审。

根据《民诉意见》第181条的规定,有四种情况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注意:

这时必须发回重审,而不能改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二审法院可以发回重审。

      注意:

这是可以发回重审,而且发回重审适用的是裁定。

      2、对第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的处理

      

(1)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裁定撤销原裁定,作出正确的裁定。

      注意:

本条规定裁定上诉以后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因为它解决的是程序问题。

对裁定不得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考点精解二:

第二审中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1、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如果认为这个案件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86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注意:

这就是所谓的“一驳到底”。

      2、根据《民诉意见》第187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有错误,就应当撤销原裁定,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如果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就应该撤销原裁定,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第十四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启动的再审程序

      考点精解一:

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启动

      由于享有审判监督权的主体不同,因此,不同主体应当按照下列相应程序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1、院长。

对于本院而言,启动再审程序同时需要院长和本院审判委员会两个主体。

    2、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注意:

(1)指令再审只能指令生效判决、裁定作出的法院再审。

 

      

(2)这里的上级人民法院并不要求是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是更上一级人民法院。

      (3)根据《民诉意见》第163条的规定,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考点精解二:

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和再审启动

      1、抗诉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基于法律检察监督权提起抗诉需具备以下条件:

      

(1)抗诉的主体是上级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

      注意:

同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只能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判进行抗诉。

      

(2)抗诉的客体只能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对调解书不能抗诉。

      注意:

调解书只能由当事人申请再审。

      (3)提起抗诉的生效判决、裁定需具备下列法定情形:

      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②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④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⑤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⑥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⑦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⑧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⑨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⑩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①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②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③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2抗诉的程序

      

(1)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注意:

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抗诉,人民法院必须再审。

     

(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②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④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⑤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注意:

(一)项至第(五)项规定都属于涉及事实问题。

    第二节  当事人申请再审

      考点精解一: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1、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生效。

    2申请人只能是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

    3、必须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注意:

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和检察院抗诉是没有时间限制的。

      4、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即上一级法院。

      注意:

上一级法院就是指作出生效文书的上一级法院,而不是所有的上级法院。

      5、必须具备法定的再审理由:

      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②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④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⑤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⑥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⑦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⑧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⑨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⑩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①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②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③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注意:

对于调解书,只有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才可以申请再审。

      考点精解二:

申请再审的范围

      1、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但根据《民诉意见》第209条,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可以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2、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3、根据《民诉意见》第207条,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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