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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回报基本问题探析

道德回报基本问题探析

摘要本文从当前社会上的一些不良的道德现象出发,在对道德回报进行内涵分析的基础之上,认为当前道德生活领域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是道德主体实际得到的道德回报与公众期望得到的回报之间存在的落差,提倡道德回报实际上就是要消除这种落差,进而分析了道德回报的必要性,并阐述了可能的调整途径以及实施瓶颈。

关键词道德回报必要性道德回报机制

1、问题的提出

在市场经济领域,回报是人们最常使用的一个词,获得利益回报也是人们行为的出发点。

那么,在道德生活领域,我们是否也需要回报呢?

下面的两个案例会给我们一些思考。

案例一:

2005年8月18日《湛江晚报》发表了一篇题为“救助英雄就是救助我们自己”的报道。

报道中写道:

7月中旬,在吉林市河南街,一个小姑娘顶着烈日跪地乞讨:

“救救我爸爸吧,他叫胡茂东,在去年的中百商厦大火中奋勇救出11人,现在病重没钱治了”。

随后,媒体广泛披露了这件事,使胡茂东得到了救助。

但是,被救出的11人,却没有一个前去看望他,有的被救者甚至否认事实。

案例二:

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民彭宇在公共汽车站好心扶起一名跌倒在地的老人,并送其去医院检查,到医院后还垫付医药费200元。

不想,受伤的徐老太太及家人得知胫骨骨折,要花费数万元医药费时,一口咬定是彭宇撞了人,要其承担数万元医疗费。

被拒绝后,老人向鼓楼区法院起诉,要求彭宇赔偿各项损失13万余元。

2007年9月3日,判决的结果是彭宇应赔偿40%损失费计45876.36元。

根据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推理,彭宇送徐老太上医院的行为纯属做贼心虚,法官称:

“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送?

”。

这个逻辑的延伸就是,"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

"事件发生后,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

无独有偶,徐老太事件还未平息,一篇题为《老翁摔倒在地,无人敢扶》的帖子在各大网站风传,激起网民的激烈讨论。

09年9月19日8点43分,在重庆南坪,一位约80岁的老翁摔倒在地,手足抽搐,无人敢扶,不少人提醒:

不要扶,扶了要遭殃。

帖子里一幅照片让人触目惊心:

老人脸朝下倒在人行过道上,一根拐杖丢弃在一边,旁边是七八个围观者犹豫的脚。

这两个案例虽然是作为个案出现的,但是类似的事件不在少数,“施恩不回报”的现象在社会上也是经常可以见到。

第一个案例反映了一位救人英雄“流血也流泪”的现象,自己救助了别人,却没能得到别人的帮助,如果不是被媒体曝光,这位英雄恐怕要“含恨而终”。

第二个案例更是让人触目惊心,明明是以“助人者”的身份帮助了别人,结果却被受助者以“害人者”对待。

这两个案例共同反映出一个社会现象,那就是社会上道德回报难以令人满意。

更为令人扼腕的是,由于法律的缺位或者不健全导致了道德萎缩,卫生部与今年9月6日公布了《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用无关道德的条例来拷问道德,然而这并没有减轻这一现象的出现,各种类似事件还是以或隐或显的方式频频出现在媒体或网络上。

2011年10月13日,年仅2岁得女童小悦悦在先后被两辆车碾压后,途经的18位路人却没有一个上前扶起或者打求教电话,暂且不管此次事件存在的种种疑云,但毋庸置疑,路人们的行为无不受上文所提到的那些事件的影响。

长期以来,道德一直被人们当做是高尚无私、不求回报的品质,受“君子行善不图回报”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通常把道德利益和道德回报排斥在道德领域之外。

在道德实践过程中,人们也羞于谈回报,认为为了回报的道德行为是动机不纯的,是一种伪善。

随着社会的发展,多元价值观念并存,各种各样的社会现象让人目不暇接,基于社会的现实,为了营造一个良好的道德环境,努力构建一个和谐的道德社会,一些学者提出要重视道德回报,改变以前那种“只求奉献,不求回报”的道德观念。

然而,道德回报的实质是什么,它在道德生活领域是否必要,以及如何营造一个道德回报的良好氛围,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的研究。

二、道德回报的内涵分析

关于道德回报的界定,目前国内学者基本已经达成一致,普遍同意易钢在《道德回报理论初探》中的界定,即认为:

“道德回报是人们以利益作为对个体行为善恶责任或其道德品质高低的一种特殊道德评价和调节方式、即社会生活中的组织或个人自觉或自发地在评价道德主体的行为动机和效果的善恶基础上,对行为主体进行的物质、精神等奖惩和褒贬”。

仔细分析这个定义,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含义,首先,肯定道德回报可以作为一种道德评价,是对人们道德行为的一种反馈。

其次,道德回报也可以作为一种调节方式,一方面可以用来调节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可以调节人们今后的道德行为方式。

第三,道德回报是组织或个人自觉或自发地对道德主体进行的一种物质或精神上的赏罚,回报既可以是奖励,也可以是惩罚。

关于道德回报的分类,依据不同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种类。

基于不同的性质可以分为物质性的回报和精神性的回报;“基于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可分为主体性回报和非主体性回报。

主体性回报是行善者自身因行善所体会到的内在的精神上的愉悦、心灵上的满足;这与康德义务论的道德观有相似之处,康德认为“处于义务心的行为所以有道德价值,不是因为它所达到的目的,而是因为决定这个行为的标准,所以这种行为的价值不是靠行为目的的实现,只是由于行为由此发生的立志作用的所依据的原则,与欲望的对象无关”。

非主体性回报是社会、组织及他人给予行善者的一种外在的回馈”,大多数学者在研究中,主要强调的是非主体性回报,而忽视了主体性回报。

其实,前者可能比后者更重要,因为对于大多人来说,做道德的事或行善并非是为了得到回报,更多的是这样做可以给自己带来内心的愉悦和满足,这是一种自我发展的需要,而且非主体的回报最后实际上也是通过主体性回报来发挥其作用。

我认为,在对道德回报进行研究时,还必须要分清楚两种类型的回报:

一种是道德主体作出道德行为后实际上所得到的回报,这是一种“实然”的道德回报;另一种是人们期望道德主体的道德行为所应该得到的回报(并非道德主体期望),即人们在长期的道德生活中所积累的关于何种道德行为应该得到何种道德回报的经验,是一种“应然”的道德回报。

第一种类型的回报揭示了这样的一个事实:

不管我们是否重视或提倡道德回报,它一直都客观存在着,即任何道德行为都会附带着一种道德回报,不管是积极的赞赏还是消极的惩罚甚至只是冷漠的置之不理,这些都是一种回报,或者说是回馈。

如我们在公交车上给老人让座后,老人一个微笑其实就是一种回报;我们捡到东西归还给失主,失主的一句谢谢也是一种回报;当然道德模范的荣誉称号对人们来说更是一种道德回报,这是一种由社会组织给予的公开的回报。

在对道德回报内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我认为当今社会我们在道德领域存在的问题主要是道德主体实际所得到的道德回报与公众期望得到的回报之间存在的差异,比如上文所例举的两个案例,第一个案例中救助英雄从大火中救出11人,可谓是舍己为人的道德壮举,然而自己病重需要别人救助时,得到的却是被救助者的不承认,这与我们所期望的“善有善报”的道德回报观是相违背的。

第二个案例中,助人者好心送老太太去医院,最后不但没有应得的感激,反而被诬陷为撞人者,成了典型的“善有恶报”,这两个案例都反映出当今社会的道德生活领域中存在着实际道德回报与期望道德回报的落差。

因此,提倡道德回报并非是因为之前我们不重视道德回报,而现在需要重视起来。

实际上问题的实质在于重视用公众期望的道德回报来消除这种落差,使得道德主体在做出道德行为后可以得到相应的道德回报。

三、道德回报的必要性

已有的学者主要从道德回报与道德权利的关系、人的需要、社会的需要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但由于其基于的是“应然的”道德回报,没有从“实然”道德回报角度进行考虑。

本文中主要从社会现实对道德回报的需要和道德主体本身对道德回报的需要两个方面进行论述,分为两个方面,并非方面是彼此分离的,实际上两个方面是紧密联系的,只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讨论。

并结合“应然”和“实然”两个方面进行讨论。

1.构建和谐社会对道德回报的需要

和谐社会主要是强调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协调融洽,而道德是有效调节人与人关系的润滑剂,道德的社会可以使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共同奋斗,反之,到处充斥着不道德因素的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必然是尔虞我诈,自私自利的。

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和氛围是一个重要的方面,2001年《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颁布在政策和制度层面对公民的道德提出了新的要求。

道德意味着一定程度上的牺牲和奉献,个人在做出道德行为的时候,虽然不应以获得回报为出发点,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组织和个人就该无偿地享有他人的奉献。

社会、组织和个人在获得他人的奉献的同时,也应在他人需要的情况下,对他人的付出予以相应的回报。

若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对他人因奉献社会使自身陷入窘境而无动于衷,如上文案例中的救助英雄,那这样的社会不能称得上是一个公正的社会。

在现实道德生活中,道德主体实际所得的道德回报与公众期望得到的回报之间可能存在着差异,这种可能的差异是影响人们之间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

例如,在第二个案例中,助人者帮助了老太太,本应该得到老太太一家的感谢,然而却回报的确实老太太的起诉,两者之间的关系由良好的帮助——被帮助关系变成了消极的被告——原告关系。

这样的差异实际上导致了人们之间关系的不和谐,甚至对造成敌对关系。

相反,如果道德主体在作出道德行为后,实际得到的回报与人们期望的回报是符合的,那么道德主体与受益者之间的关系就应该是和谐的。

例如,A在公交车上给一位老大爷让座,大爷报之以微笑,那么A在心里也会得到满足,并还给大爷一个微笑,而且也会不自觉地对身边其他的人友好,这样的道德回报带来的是人们之间关系的融洽,因此,道德是人际关系的“润滑剂”。

如果道德回报以公开的形式表现出来,将会带来更好的社会影响,例如,受益者对见义勇为者送锦旗,这样的一种道德回报不仅能够使见义勇为者本人感到自我需要的满足,而且还能营造出一种良好的社会风气,使人们之间的关系更加融洽。

2.道德行为主体本身对道德回报的需要

前文在界定道德回报时已经指出“道德回报是人们以利益作为对个体行为善恶责任或其道德品质高低的一种特殊道德评价和调节方式”,因此,道德回报本身就具有一种对道德行为的评价和调节功能,而我们是否做出道德行为以及做出什么样的道德行为自然会受到道德回报的影响。

(1)道德回报对道德主体行为的评价功能

心理学的实验证明,我们无论做什么事情都需要一个反馈,这个反馈实际上就是对我们行为的一个评价,如果评价是正向的、积极的,那么我们内心会愉悦,会感到满足;如果评价的负向的、消极的,那么我们会失望、悲观。

道德行为同样也需要这样的一个反馈和评价,而道德回报则可以作为道德行为的评价,无论是我们实际得到的回报,还是人们期望得到的回报,不论是公开表现的回报,还是私人领域内的回报,都可以作为对道德主体道德行为的评价方式。

当我们在公交车上给老人让座,老人的微笑就是对我们让座行为的评价;当我们捡到钱包还给失主时,失主的句句感谢之词就是对我们拾金不昧行为的评价;当英雄为救落水儿童而牺牲自己时,道德模范的勋章就是一种评价,当然这些都是正向的、积极的评价,是值得我们推崇和学习的。

此外,当我们看到老人站着而不让座,周围人鄙夷的眼光和窃窃私语的议论也是一种评价;当我们捡到钱包却私自占有的时候,内心的不安也是一种评价;当我们看到有人落水而不去挽救,公众的舆论同样是一种评价,而这些都是消极的,负向的评价,是应当被我们所不齿的。

然而,如果道德主体的道德行为没有得到期望的道德回报,即没有得到应有的评价,那么道德主体就会感到悲观失望,甚至有可能对自己的道德行为感到质疑。

例如,扶起跌倒的老人得到却是“是你把我撞倒的,你要赔我”这样的评价,那么对于助人者来说,这样的评价自然是不合理的,不公正的。

不公正不合理的评价不但会对道德主体产生影响,使道德主体失望甚至是愤恨,一些事件经过媒体的大肆渲染,还对对社会造成影响,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善有恶报”的不良氛围。

因此,道德行为需要道德回报的评价,而调整道德回报的落差,对道德行为作出正确客观的评价,不仅对道德主体,而且对社会来说都显得非常有意义。

(2)道德回报对道德主体行为的调节功能

评价功能和调节功能是紧密联系的,对一个行为的反馈和评价必然会影响该行为以后发生的频率,或者发生方式。

评价在一定意义上可以作为一种强化,而回报就是一种强化物。

行为主义学派告诉我们,积极正向的强化可以增加行为发生的概率,而消极负向的强化可以降低行为发生的概率。

这个理论同样适用于道德领域,即积极客观的评价能够增加行为者再次做出道德行为的概率,反之,则会减少其做出道德行为的概率。

道德主体可以不以道德回报为动机而做出道德行为,但他会以道德回报的评价而决定是否再次做出道德行为。

虽然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但是人可以为了他人的利益而暂时放弃自己利益,可是如果对自己利益的放弃,带来的确实更大的利益损失,那么下一次,他还会那样做吗?

因此,道德回报在给道德主体带来行为评价的同时,也直接影响了道德主体今后的道德选择,换言之,道德主体会依据道德回报的评价而调节自己的道德行为。

如果实际得到的道德回报与公众期望的道德回报是符合的,那么道德主体则会再次这种行为,反之,则会调整自己的行为,不再做出这样的行为。

如果道德回报的评价被公开化了,那么将会产生比较大的社会影响,从而间接影响更多人的道德行为的调整。

四、道德回报可能性途径以及实施瓶颈

道德主体在作出道德行为后能够得到什么样的道德回报,这主要取决于受益者的道德水平,如果受益者具有较高的道德水平,那么他会按照社会期望的标准给予道德主体回报,反之,就会产生道德回报的落差。

从这点上看,道德教育是一条根本性的途径,从根本出发,提高大众的道德水平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然而道德回报的现状除了公民自身道德水平不高这个根本原因外,缺乏合理的道德回报机制,没能形成良好的的道德环境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因此,针对道德回报而言,建立有效的道德回报机制是一项更具体的任务。

道德回报机制的建立,应该从多方面努力,更多的依靠组织和社会的引导,营造良好的道德回报氛围。

1.道德回报机制建立的可能性途径

(1)营造良好道德回报氛围

由于长期将道德的核心定义为“利他”,因此,传统的道德教育和道德宣传中对道德回报触及较少,主要强调的是奉献。

可上文已经说明,不论我们是否提倡道德回报,它都客观的存在,而且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我国也在实践着道德回报,例如道德模范的评选,道德模范是对一个人最高的道德回报,此外,我们经常在新闻媒体上看到很多送锦旗,公开表彰,颁发奖金和证书等道德回报的形式。

在实际的道德生活中,道德回报是客观存在着,主要以两种形式表现出来:

一种就是存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伴随着道德行为而得到的一种反馈,可以是称赞表扬,也可以是冷漠,这种道德回报形式相对而言是在私人领域中发生的,依据的是受益者个人的自觉;另一种就是由个人或者组织通过公开的方式对道德主体进行回馈,如送锦旗,授予道德模范荣誉等。

这两种道德回报形式并不是严格分离的,经常交织在一起,共同对我们的道德生活领域产生着影响,相对于前者来说,后者由于其具有一定的正式性、公开性、制度性,能够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我们在构建道德回报机制过程中也要利用其有优点。

因此,利用新闻媒体使更多的道德回报得以公开,一方面可以提高道德主体的社会荣誉感,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全社会形成榜样示范作用,激励更多的人行善,唤醒更多人的道德回报意识,从而营造出融洽的道德回报氛围。

(2)要成立相关的组织机构,建立相应的制度

道德和法律不同,法律依靠的是强制力,因此法律需要完备的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而道德是依靠于人内心的自律而不是外在的强制性,但这并不意味着道德不需要任何的外在约束机制。

当人们不能依靠内心的自觉做事时,除了要进行道德引导外,也需要必要的制度约束。

李爱民认为“政府要成为“道德回报”制度化表达的主导,这是以德治国的基本要义。

道德回报的主体应更多地依靠社会而不是个人,缺乏组织与制度保障的设想终将成“空中楼阁”,要建立和完善道德回报的组织机构,加强规章制度、法律法规与社会保障机制建设,促使道德回报自觉化、系统化、规范化,使道德回报由个人主动转化为社会主动的行为。

”举个具体的例子,在针对见义勇为的道德回报机制方面,孙忠利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举措:

“首先应建立健全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机制,为英雄们今后的生活提供制度性的保障。

其一,应为见义勇为立法。

对见义勇为者的损失如何补偿、补偿多少等问题,由国家统一制定相关标

准。

其二,应加强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建设。

在基金来源上,要有制度和法律的保障;在基金会的管理上,要保证见义勇为资金的专款专用,杜绝任何对见义勇为基金的挪用。

其三,制定见义勇为跟踪服务制度,完善长效的保障体系,让英雄们在短暂的风险之后是永久的放心。

2.道德回报机制建立的瓶颈

(1)对道德行为动机的影响

对道德回报的提倡可能会造成某些人道德动机的不纯。

在过去我们提倡“只求奉献,不求回报”到道德回报观,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做出道德行为都是凭借良心的自觉,本着一颗利他主义的心。

然而,当今社会要求我们不能忽视道德回报,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一部分人的道德动机。

例如,我们经常在新闻上看到一些慈善家为了出名而捐款,小时候我们做好事是为了能够得到教师的表扬,能够被记入到“好人好事登记簿”上。

在这个充满功利主义的市场经济时代,提倡回报既是适应时代的要求,又难免会玷污道德的纯洁性,道德失去其本性。

(2)道德回报的标准划分

对什么样的行为应该给予什么样的道德回报,这确实是一个难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道德行为不是经济行为,无法量化,因此无法做等量交换。

上文我们提到人们期望的道德回报,这也只是一个主观上不准确的评估,而且也只是适用于一些我们司空见惯的道德行为,难以成为一个合理的评判标准。

前些年的“道德银行”实验,作为一个新的尝试,虽有其合理之处,但更多的是不尽人如意,因此也被时代所淘汰了。

正是由于道德行为无法量化,因此我们也无法找到一种标准可以使道德回报与道德行为相符合,这是道德回报实施的一个难题,但不能因为存在这个难题而否认道德回报的必要性,对这个难题的破解仍然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依上文分析,目前在公民道德生活领域中,存在着道德回报方面的缺陷,而且道德回报对人们的道德生活来说是非常必要的,构建相应的道德回报机制是可能性的举措,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瓶颈,需要学者们进一步的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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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孙忠利.道德回报探析[J].东岳论坛.2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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