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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协议编号(200)第号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业主):

乙方(物业公司):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物业实际,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基本情况

1、物业名称:

;;

2、开发商:

某某县某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3、甲方已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甲方从二级市

场上受让房屋),甲方的房屋为号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签订本协议时房屋状态为:

□期房、□现房、(请在□内打"

以示选定,不选项的打x以示删除,以下均同);甲方房屋的详细情

况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及相关合

同组成文本为准;

4、甲方房屋的用途为:

住宅

5、甲方的代理人、代表人、受托人、雇员等的行为将被合理地

视为是甲方自身的行为,受本协议内容的约束;

6、本协议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乙方按照约定提供专业

化的品质特定服务,所产生的收益和亏损由乙方承担;

7、乙方办公时间:

上午8:

30-12:

00,下午2:

00-6:

00,

办公电话另行公示;除办公时间外,物业区域内有值班员为业主提

供24小时服务。

第二条本协议订立依据

开发商某某县某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乙方签订了

《某某某某花园前期物业委托服务合同》,甲方同意由乙方全权负责

“某某花园”内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条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期限

本协议期限:

自甲乙双方订立时起至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委托管理合同)生效时

终止。

业主委员会在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受聘权。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付清全部房价款和相关费用后,依法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甲方行使权利时不得妨碍相邻他方的合法

权益;

2、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服务;

3、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

议事规则的建议;

4、监督乙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并就物业管理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向乙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5、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遵守本协议、《业主临时公约》和乙方依法制定的其他物业管理规定;

2、遵守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不得占用、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3、按约定及时交纳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物业服务费和其他应交的费用;

4、涉及物业的维修、给排水、通风、采光、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时,应给予配合提供方便,不得因此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从事餐饮、歌舞厅、酒吧等经营的不得有损小区业主的生活、休息,不得从事有违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

5、乙方将根据物业管理需要,及时制定、修正各项物业管理规定,并在小区公告栏内公布或颁发给甲方,请甲方注意及时查阅遵守;

6、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按照本协议约定和其他收费依据收取各项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服务费用;依法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和特约有偿服务;

2、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制定物业管理规定,并以合理的方式通知甲方或提交给开发商;

3、对甲方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协议、《业主临时公约》或其他依

法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时,有权制止、提出警告,处以罚款,或提请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直到通过法律诉讼信息系统解决;

4、乙方可以委托专业公司承担物业的特殊专业服务,并在不违

背本协议根本目的原则下,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由第三方享有和承担。

(二)乙方的义务

1、执行物业管理行业规范、服务标准;

2、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3、接受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4、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

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5、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档案;

6、等条件成熟时,有义务协助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及业主委员

会的成立;

7、组织开展社区综合服务和健康有益的娱乐活动;

8、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物业服务费用的计算和支付

1、物业服务费用,是指乙方按本协议约定,为物业区域内业主

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2、房屋和附属场地的物业管理费;

[房屋主物(指住宅主层部分、商铺、产权式酒店)的物业管

理费按产权登记建筑面积计算,为人民币元/m2.月,以上房屋

的物业管理费每季(连续三个月,以下同)交费一次计人民币

元(大写仟佰拾元整);且应于当季首月的20号前交

纳。

g附属场地物业管理费:

□地下停车场车位—元/月.位,□露天机动车位—元/月.位,□露天自行车停车位—元/月.辆。

以上附属场地的物业管理费每季交费一次计人民币—元(大写—仟—

一佰一拾一元整)。

3、装修垃圾清运费按建筑面积计算1.00元/m,交房时一次性收取。

4、租用地下汽车位的,按—元/月.位收取租金。

5、使用临时汽车停车位的,在0.5小时之内的不收费;超过

0.5小时的,从汽车使用车位的时间开始,按2元/小时收取停车费

用。

6、支付方法。

上述2项的物业管理费用,首次在资讯时由甲方支付给乙方,计费起始日期为约定交房之日,每连续三个月为一个计费周期,以后每期物业管理费用在相应计费期起的第一天至第二十天期间内由甲方按时支付给乙方;上述3-4项的费用各按规定收取;上述5项的费用在发生时收取。

7、公共事业费,公共事业费是指与房屋连接、使用而发生的费由甲方按实承担并按时支付给水、电、电信等公共事业各部门;如果必须由乙方代交的,则自乙方发出交费通知单后由甲方在五日内按实支付。

8、商铺及电梯公寓(产权式酒店)的物业管理费用中不包含公共区域的水、电费用(此费以建筑面积按月由甲方分摊),不包括商铺门前三包费、灭鼠费、治安费等由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如街道办、派出所等)收取的费用。

9、房屋自交付之后的物业服务费由甲方承担、交纳,在此之前

的物业服务费由甲方承担。

10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楼道二次维修,通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

11、保修期内属保修范围的维修、养护费用由开发商承担、支付,乙方予以协助。

12、除本协议约定外,甲方需要乙方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按物价局审批标准或者按乙方的行业标准执行。

房屋内维修及家政等

特约服务以乙方现场公示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与质量

1、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1、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1.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1.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1.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1.5、车辆停放管理;

1.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1.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1.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2、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其他的有偿服务包括:

2.1、水电施工;

2.2、特约维修、家政及其它需求的有偿服务。

3、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前期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见附件一)。

4、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管理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按公示标准执行。

第八条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1、根据云南省有关规定,在房屋交接时甲方应一次性交纳物业维修专项资金,按建筑面积计算,具体交纳标准按开发商通知的标准执行;甲方应在房屋交付时及时交给乙方并由乙方转交给某某县建设局指定的帐户内;

2、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使用由乙方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

3、物业管理专项资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甲乙占有的建筑面积比例续筹;

4、甲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的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九条消防安全管理

1、为预防物业区域内的火险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要求,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自做好所属范围的消防安全工作,特在此规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2、甲方责任

◎方为房屋内及房屋外合理范围内的当然防火责任人,甲方应和房屋内其他人员共同树立防火意识,加强对消防法律知识的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做到三懂三会(懂得管理消防重点、懂得火灾的预防措施、懂得扑救初起火灾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

g甲方应经常检查电器等用具的安全使用情况,及时关闭开关

和阀门;甲方应配备房屋内必需的消防器材设备,定期检查和维修,在消火器材设备的有效期结束前或使用后及时更换需更换的材料;甲方不得擅自改变供电线路,严禁乱接临时用电线路和违章用电;甲方在动用明火作业前须经消防部门或乙方的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

g3甲方应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小组,负责做好所属范围内的防火安全工作,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甲方有义务参加消防部门或乙方组织的消防演习、宣传活动;甲方应主动配合消防部门或乙方对消防工作的检查、监督。

g4甲方不得在物业区域内收藏和存放危害他人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危险品及有毒、易燃、易爆危险品。

g5在紧急状态下甲方应参与制定疏散方案,服从现场指挥员的统一指挥;甲方有责任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消防部门或甲方调查火灾原因。

3、乙方责任

g1乙方应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知识,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纠正消防违章、整改火险隐患。

g2乙方审批物业区域内用电线路的改选和监督动火作业。

3乙方管理好物业区域内共用消防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检查、维修和保养消防器材设备,使各项器材设备处于良好使用的状态。

34乙方实行消防监控接到火灾报警后,在及时向消防机关准确报警的同时,迅速启用消防安全设备进行补救。

35乙方发现甲方有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时,可发出局面通知责令整改,并报消防部门备案;甲方如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乙方可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甲方全额赔偿经济损失直到报请公安机关给予刑事处罚。

第十条装饰装修管理

1、甲方责任

31甲方的装饰装修不得影响房屋结构安全。

甲方在进行装修前,应将包括房屋内部和房屋外店招的装修方案事先书面报乙方,经乙方同意后在许可的范围内实施。

32甲方应选择有资质的装饰装修单位对房屋进行设计和施工。

33甲方装修时应处理好通行、通风、采光、粉尘、气味、垃圾等相邻关系,不得侵犯相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34在装修和使用房屋过程中严禁甲方有下列行为;在房屋屋顶面上加层建房或搭棚;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擅自将空调安装在非指定位置;擅自安装雨棚、保安窗、防盗窗、外挑晒衣架、花架、太阳能热水器等,封闭阳台、露台以及搭建其它的建筑物;擅自对房屋承重墙、梁、柱(含构造柱)、楼板、楼面、上下水管道、燃气管道进行拆改,开挖门洞;擅自在楼面、楼板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包括凿孔、打洞、砌墙或超标准荷载;擅自击穿楼面、楼板;擅自改变原有分户门、窗规格;擅自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和挑阳台拖梁部位的墙体上挖洞;擅自拆改封闭侵占房屋共用设施设备;擅自在窗户、外墙及公共地方竖立标志或标牌条幅;擅自在公共地方搅拌水泥,遗漏腊液、油漆等;擅自有法律、法规及规章中禁止的其他行为;阳台封闭必须采纳开发商规定的统一方式。

色甲方对物业区域内其他使用人的装修行为影响其合法装修、使用房屋时可以提出建议、整改、赔偿等要求,也可以要求乙方做调解和管理工作。

(6[违章装修的,甲方与装修队伍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2、乙方责任

◎方对物业区域内房屋的装饰装修(含店招)依法实施统一管理。

g乙方为甲方的装修队伍及装修人员提供装饰装修注意事项指

导服务

3乙方将在甲方装修期间检查装修队伍和装修人员的证件或进入房屋内巡视,甲方应予以配合。

34乙方接到装修有效投诉时,甲方必须在限期内改善,否则乙方有权责令甲方停止装修或阻止装修队伍进入物业区域内,直到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5本协议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而解除时,房屋内不可拆卸装饰装修物和添加物无偿归乙方所有。

第十一条广告牌设置及权益

1、甲方不得擅自在本物业区域内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标牌、标志、标识、门牌等。

2、物业区域内所有标识系统由乙方统一制作并负责维护。

3、商铺的所有招牌、铭牌的制作及尺寸大小须经乙方事先的书面同意,并到辖区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安装。

4、广告牌的设置收费由设置人与乙方共同商议。

第十二条保险

1、乙方可与甲方协商为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代为购买财产保险,保险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各自所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此保险投保范围并不包括甲方房屋内的财产。

乙方收取的物业管理费用中不包括任何保险费用。

2、甲方不得做出增加保险风险范围且令乙方增加保险费的行为,若因甲方行为令乙方增加保险费时,所增加部分由甲方承担。

3、乙方建议甲方办理房屋内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财产保险等保险,费用自理;如房屋内发生人身伤害、火灾、盗窃等损失的,甲方可向保险公司理赔;甲方不购买保险的,发生的损失等由甲方自行承担或向责任人追偿,与乙方无关。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

1、甲方的法律责任

◎方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4项约定,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擅自

改变物业用途或改变其经营范围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停止该行为,恢复原物业用途或经营范围,并且乙方按同类房屋出租的日租金的三倍向甲方加收赔偿金;甲方超过一百二十天仍未恢复原状的,乙方有权对其提出诉讼。

g甲方逾期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除仍应继续支付外,每延迟

一天向乙方赔偿其应付未付费用,万分之十的损失;延迟支付超过一百二十天的,按万分之二十计算损失,且乙方有权停止物业管理服务,采取停水、停电等强制措施。

g3甲方违反本协议、《业主临时公约》和其他物业管理规定时,

乙方有权劝阻、制止并督促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能达到约定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

担相应的责任

2、乙方的法律责任

砂乙方原因使物业管理服务未达到约定标准的,或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在已收取的物业服务费和其他费用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g乙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回多收、乱收的费用及利息。

3、其他法律责任。

本条法律责任中没有约定的,由各方按本协议其他条款的相应约定承担法律责任。

4、法律责任的独立性。

凡涉及法律责任的各项款项,不因本协议的效力而受到任何影响,即使本协议最终被认定为全部或部分无效法律责任各条款项的约定仍然是独立有效的。

第十四条其他

1、《商品房买卖合同》签于本协议前,但若甲方与开发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本协议物业管理存续期间解除的,则本协议自动解除。

2、除本协议有约定外,甲方应遵守乙方根据需要另行依法制定的其他有关本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

3、请甲方妥善保管好房屋内大额现金和贵重物品,按小区车辆管理规定的指定位置妥善停放车辆。

如乙方按规定履行了物业管理义务,对意外发生的事故,乙方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4、为保障公共利益和人的生命财产的安全,遇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犯罪、协助执行公务等不可预见的情况下,乙方可采取相应应急措施;给甲方造成的财产损失,由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5、协议中提及的书面通知由专人递交,或以公认的快递服务发到对方在本协议中载明的地址。

专人递交的通知在对方工作人员签收之日视为有效送达;快递发送的通知自交予快递服务发送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

一方的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造成的后果自负。

6、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委托管理合同)生效后30日内,乙方与该物业管理公司办理本物业的管理移交手续,物业管理移交手续须经业主委员会确认。

7、甲方在转让、出租等由第三人实际占有、使用物业前,须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并告知第三人继续享有和承担本协议的权利和义务,或由甲方协助第三人与乙方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甲方未履行本款义务的,当第三人违反本协议约定时甲方与其向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8、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遇不可抗力,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仍有互相协助的义务。

9、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

10、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样本由乙方报主管部门备案。

11、补充条款

物业管理费计费起始日自200—年_月_日起计算,第一次

一次性予收半年物管费(200—年—月—日)。

以后按季度收取,月日以前的费用由开发商补贴。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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