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能源关于《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特别规定》山东能源技字2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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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能源关于《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特别规定》山东能源技字2号

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转发新矿集团《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特别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各单位:

近年来,新矿集团在冲击地压防治方面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有很多经验做法值得推广和借鉴。

二季度,新矿集团又在所属企业开展了“冲击地压防治季”活动,并印发了《新矿集团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特别规定》,这些经验和做法对于能源集团其他单位的冲击地压防治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现予以转发,请各单位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学习参考借鉴。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新矿安字[2012]132号 

 

关于印发《集团公司

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特别规定》的通知

 

各矿(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冲击地压(矿震)防治工作,促进安全生产,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经研究,制定了《集团公司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特别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新矿集团公司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特别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冲击地压(矿震)防治工作,促进安全生产,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暂行规定》、《山东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规定(试行)》和《关于规范山东煤矿冲击地压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煤矿。

第三条生产(建设)过程中发生过冲击地压的矿井,认定为冲击地压矿井;未发生冲击地压的矿井,开采煤层、煤层顶底板经鉴定具有冲击倾向性,并且采掘过程中煤粉量超标、有煤炮或钻孔钻进中有卡钻、吸钻、异响等动力现象的,均按冲击地压矿井管理。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煤层,按照严重冲击地压煤层管理:

发生过冲击地压事故;煤或顶底板岩层具有强冲击地压倾向性;发生过炸帮或一次抛出煤量在10t以上的冲击事件;发生过地震震级在1.5级以上矿震。

第四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编制冲击地压防治五年规划和年度规划。

冲击地压防治费用必须列入企业(矿井)年度安全费用计划,保证满足防冲工作需要。

第五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加强冲击地压防治技术研究,大力开展科技攻关,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第六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制定冲击地压防治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冲击地压防治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以及防冲技术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冲击地压矿井在防冲管理上必须要注重合理集中生产、注重工作面布置、注重工作面防冲安全评价;降低开采扰动、降低开采应力、降低围岩密度;加强开采卸压、加强巷道支护、加强监测预警、加强个人防护。

第八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编制冲击地压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集团公司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责任体系及组织机构。

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防冲的全面管理工作;分管副总经理对防冲工作直接负责;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技术负责人,负责防冲的技术管理工作;分管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对防冲技术工作直接负责,负责研究冲击地压发生规律及发生机理等技术,制定防冲方案。

生产技术处是冲击地压防治的主管业务部门,负责审批冲击地压矿井的防冲规划、防冲专项设计、组织开展防冲安全技术评价,对冲击地压矿井防冲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考核矿井各项防冲工作的现场落实,并负责集团公司冲击地压(矿震)监测预警平台的管理、数据分析等工作。

地质测量处负责对冲击地压矿井地质构造进行评估分析,对监测预警平台进行业务指导。

通风防尘处负责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动力灾害防治的业务指导。

安监局负责对冲击地压矿井防冲措施落实及冲击地压隐患排查进行监督监察考核,对防冲措施不落实和冲击地压隐患得不到有效治理的停止生产。

技术中心负责协助做好冲击地压防治重大技术项目的研究工作。

集团公司进一步健全冲击地压防治管理体系,在机构和人员的设置和配备上满足防冲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冲击地压矿井进一步健全完善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责任体系和防冲机构。

1、矿井冲击地压防治责任体系:

⑴矿长(经理)全面负责矿井冲击地压防治工作,指导制定冲击地压防治的总体方案,协调防冲工作;负责冲击地压现场防治、技术研究等重大项目人、财、物的落实。

⑵生产矿长负责协调防冲措施的落实,负责组织落实防冲工作所需的人、材、物;根据防冲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合理组织矿井生产,协调各专业冲击地压防治工作。

⑶总工程师在矿长(经理)领导下负责矿井冲击地压防治的技术工作,负责组织制定防冲设计、技术方案和中、长远防治规划,分析划定冲击危险等级及冲击危险范围,向所有生产技术管理人员公布分析结果;审批防冲技术措施;负责组织制定冲击地压监测预报及解危治理措施;负责防冲措施落实的效果评价;组织研究矿井冲击机理及冲击规律;开发引进防冲的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

⑷专职防冲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对防冲技术工作直接负责,负责研究制定防冲措施,包括:

劳动组织、技术措施、生产工艺、操作程序、现场管理,并不断修改完善,组织制定所有防冲措施,并组织防冲措施落实的效果评价;研究冲击地压发生规律及发生机理。

⑸分管副矿长对分管范围内的防冲工作直接负责;组织落实分管范围内的管理、生产、技术等所有防冲措施;根据防冲措施组织生产。

⑹安监处长参与制定矿井防冲技术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负责全矿防冲措施的审查并在现场监督落实,定期将防冲措施的落实情况反馈给生产矿长、分管副矿长和总工程师;对防冲措施不落实和冲击地压隐患得不到有效治理的停止生产。

⑺生产技术部门是矿井冲击地压防治的业务部门,负责审批分管范围内的防冲措施、防冲方案,指导防冲机构进行矿井冲击危险的预测预报及各项资料的收集整理,指导、考核各项防冲措施的现场落实。

⑻专门防冲机构是矿井冲击地压防治的专职部门,负责冲击危险的预测预报及专门治理措施的现场落实;具体负责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治理工作,协助采掘区队做好防冲措施的落实工作;定期公布矿井冲击地压监测预报结果。

⑼采掘专业和采掘区队是落实防冲措施的主体单位。

⑽其它辅助单位负责本单位现场冲击地压防护措施的落实。

⑾经营、财务及供应部门要确保防治冲击地压计划安排所需的资金、设备及材料及时到位。

2、冲击地压矿井必须设立专门的防冲机构和专职的防冲副总工程师,成立专职防冲队伍,防冲队伍人数原则上不少于30人;具有严重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防冲队伍人数原则上不少于60人,必须满足矿井防冲工作的需要。

专职防冲管理人员配备不低于7~10名,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30%,要求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

第三章安全技术管理

第十一条冲击地压防治规划管理。

1、矿井冲击地压防治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根据矿井采掘接续长远规划编制,对冲击地压危险区域进行分析评估,制定冲击地压防治规划、科技攻关方向。

集团公司组织国内专家评审矿井防冲五年规划。

冲击地压防治五年规划执行期内有较大变化时,要在编制年度计划时作补充说明,必要时应重新组织专家技术论证。

2.冲击地压防治年度计划根据冲击地压防治五年规划、采掘接续年度计划等编制,对可能发生冲击地压的危险区域进行排查分析,制定监测治理方案、技术研究内容、资金投入计划。

制定防治冲击地压的一般性安全技术措施。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特殊疑难地点的判定、治理等,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估。

3、各矿冲击地压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

年度计划及在执行过程中有重大变化必须停止相关区域采掘活动,及时审请变更,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冲击地压矿井开采设计管理。

1、开采有冲击地压危险煤层时,必须编制专门防治冲击地压设计;在编制矿井开拓设计、改扩建(技术改造)设计、水平延深设计必须有防治冲击地压专篇;采区开采设计方案必须有防治冲击地压的专项内容;开采严重冲击地压煤层工作面必须编制防冲专项设计,以上防冲设计及防冲专篇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按设计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设施,经集团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

冲击地压矿井开采非严重冲击地压煤层工作面以及采区主要巷道掘进,必须先进行采掘前冲击地压危险性评价,划定冲击危险区,制定完善的防冲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依据集团公司批准的防冲规划及防冲设计组织编制并负责审批,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备案,并纳入安全管理重点。

2、冲击地压矿井的开采设计参照以下原则:

⑴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具备开采解放层条件的,应首先开采解放层。

煤层群开采优先选择无冲击地压或弱冲击地压煤层作为解放层开采。

解放层有效范围的划定方法和保护层回采的超前距离,根据对矿井实际分析研究的结果确定。

⑵开拓巷道及永久硐室应布置在岩层或无冲击危险的煤层中,服务期不超过2年的硐室可以布置在解除了冲击危险的煤层地段内,保护带宽度不得小于3.5倍采高。

⑶各煤层、各水平、各采区和各区段应按合理顺序开采,在褶曲构造中应从轴部开始回采,在盆地构造中应从盆底开始回采。

⑷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应选择不留或少留煤柱、少掘巷道、避免大面积悬顶的采煤方法,尽量采用长壁开采方法。

缓倾斜或倾斜煤层在采取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应采用无煤柱或小煤柱护巷布置巷道。

开采煤层必须留设煤柱时,煤柱形状应规则,不得留有锐角。

⑸开采解放层或与冲击地压煤层层间距在60m以内的煤层时,工作面内严禁留设煤柱,区段之间应采用无煤柱或小煤柱护巷布置巷道。

开采煤层必须留设煤柱时,煤柱形状应规则,不得留有锐角,留设煤柱尺寸必须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清,临近煤柱各煤层工作面开采前必须对冲击地压危险性进行评估,并制定防冲安全技术措施。

3、采区(工作面)设计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⑴设计回采工作面时,必须对冲击危险性进行分析评估。

有冲击危险的工作面除编制专项防冲设计外,在编制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时必须制定专项防冲措施。

⑵同一采区内的工作面必须按顺序进行开采,避免形成孤岛工作面。

孤岛工作面必须逐面进行冲击地压评估,由矿井总工程师审批后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备案。

⑶相邻工作面切眼、停采线应对齐,避免出现不规则煤柱。

多煤层(或单一煤层分层)开采时,次采层工作面不应越过首次采层工作面的上下平巷、切眼及停采线,开采首采层不应留下给开采下层煤带来困难的煤柱区。

⑷采区一翼内各工作面应向同一方向推进,严禁相向回采。

回采工作面均应背向采空区方向推进,避免形成孤岛煤柱。

⑸同一区段(条带)采空区两侧不得同时进行采掘(巷修)活动,掘进工作面不得在采煤工作面影响区内掘进。

⑹冲击地压危险区应避免双巷同时掘进,两工作面的前后错距不得小于100m。

相向掘进的巷道相距100m(机掘150m)时,必须停止一个头掘进。

掘进工作面与相邻回采工作面同向作业时,间距不得小于350m;严禁掘进工作面与相邻回采工作面相向作业(回采工作面超前350m范围内)。

⑺严重冲击地压厚煤层中的所有巷道应避免布置在应力集中区内。

⑻严重冲击地压煤层的强冲击危险巷道应采用锚网带索加可缩性棚复合支护结构,并预留断面系数。

第十三条冲击地压隐患排查管理。

1、冲击地压矿井必须按照《山东省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生产安全隐患排查。

受冲击地压威胁的采掘工作面以及以下冲击地压危险区都必须按B级及以上安全隐患进行管理及治理,开采严重冲击地压煤层采掘工作面遇冲击地压危险区按A级隐患进行排查及治理。

矿井必须编制月度防冲隐患排查报告报集团公司审查后实施。

冲击地压危险区包括:

①采空区周围;②采掘工作面通过上(下)层或上(下)部遗留煤柱以及其它应力集中区;③石门揭露冲击地压煤层;④采煤工作面的超前压力影响区,工作面推采“见方”范围;⑤断层或其它大型地质构造附近,相变带(煤层厚度、倾角、夹矸厚度和煤质突然变化区);⑥被大量巷道分割的煤层;⑦同时开采(掘进)的两个及以上工作面应力叠加区;⑧邻近煤层或本煤层中开采边界和残留煤柱的影响区;⑨同一煤层或层间距小于100米的相邻煤层,相向推进的采煤工作面之间的煤柱;⑩孤岛采煤及回收煤柱。

2、动态隐患排查管理。

健全完善现场信息反馈制度。

矿井发生轻微及以上冲击事件、震级1级及以上的微震事件,“震顶”(煤炮)频发等动力现象,都必须对施工地点按B级及以上隐患进行管理。

结合周围的地质、生产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及治理措施,并向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及调度室汇报。

有冲击危险的采掘地点发生1.5级及以上微震事件及有明显动力现象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向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调度室汇报,由集团公司组织专项安全技术评价,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井落实措施,安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

第十四条健全完善冲击地压防治专家评估制度。

集团公司建立防治冲击地压专家库。

防治冲击地压专家库人员主要由国内从事冲击地压防治技术研究的科研人员、大专院校的教授,以及具有丰富现场经验的专业人员等矿区内外部专家组成。

有下列情况之一,联系聘请专家组织冲击地压危险性评估,并提出防治意见:

⑴开采有冲击地压危险煤层,相关矿井应委托外聘专家编制防冲专项报告,集团公司组织专家评估。

⑵对矿井防冲五年规划、年度计划的审查。

⑶对水平、采区防冲专项设计和严重冲击地压煤层工作面的审查。

⑷矿井发生冲击地压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停产,或较大财产损失的,集团公司组织开展事故原因调查。

⑸集团公司认为有必要召集专家进行评估的其它情况。

第四章 冲击地压危险的预测预报

第十五条采深超过600m矿井的各开采煤层以及冲击地压矿井和按冲击地压管理的矿井开采新水平、新煤层,必须进行冲击倾向鉴定,冲击倾向的鉴定工作由各单位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果报集团公司和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内有矿震的矿井选点安设宽频带数字化矿震监测系统,形成集团公司矿震监测网络,为冲击地压防治提供依据。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微震监测系统;具有严重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还必须安装应力在线监测系统;集团公司形成冲击地压实时监测预警平台,做好冲击地压(矿震)预测预报工作。

第十七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危险分析预测预报制度。

各采掘工作面的冲击危险程度预测预报结果必须由矿井总工程师组织审定,提出处理意见,逐一建档,以备分析。

并将月度监测预报总结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备案。

第十八条有冲击危险的开采区域必须摸清以下地质参数:

(1)煤层性质:

包括煤的冲击倾向性、煤的强度、弹性和脆性等力学性质;煤的厚度、埋藏深度以及煤的含水率、孔隙度、煤层结构等物理性质。

(2)煤层顶底板性质:

赋存煤层的上覆坚硬岩层的厚度、强度、冲击倾向、距煤层的距离等,底板岩层的厚度、性质等。

(3)地质构造:

褶曲构造和断裂构造情况,局部地应力异常,煤层厚度和倾角的突然变化等。

第十九条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采掘工作面评定冲击危险级别时,必须考虑以下因素:

(1)本煤层已发生冲击地压;

(2)煤层及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冲击倾向性;(3)煤层老顶厚度5m以上且单向抗压强度大于50Mpa的坚硬岩层,或顶板中存在厚度大于20米、单向抗压强度大于50Mpa的坚硬岩层;(4)孤岛形、半孤岛形煤柱或本煤层支承压力影响区;(5)上(下)部煤层遗留煤柱或停采线附近遗留煤柱;(6)相变带(煤层厚度、倾角、夹矸厚度和煤质突然变化);(7)褶曲和断层等地质构造带;(8)煤炮剧烈、频繁;(9)巷道掘进后,断面收缩率较大的区域。

第二十条矿井分别按煤层采用钻屑法、地音法、微震法、应力在线监测系统方法综合确定的冲击危险指标,必须通过科学试验,现场实测验证,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报集团公司审查备案。

第二十一条以钻屑法为主预测预报冲击危险性的煤层,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配备使用风煤钻、Φ42套节麻花钎子配Φ42钻头打眼机具。

(2)进行标准煤粉量的测定。

(3)中厚煤层采煤工作面钻孔布置:

采煤工作面上平巷下帮,下平巷上帮超前60m范围内进行煤粉监测,孔间距5m,每两天监测一遍。

第一天监测范围:

出口以外5~30m,第二天监测范围:

出口以外35~60m。

监测孔深度不低于9m,重点区域必须加密孔间距和监测频次。

(4)中厚煤层掘进工作面钻孔布置:

在迎头布置两个孔,钻孔沿巷道方位水平钻进,垂直于迎头,孔深不低于9.0m;在迎头后两帮10m范围内各布置2个煤粉监测孔,孔间距5.0m,钻孔沿煤层倾斜,平行于煤岩层面,孔深不低于9.0m。

每天对掘进迎头煤体及迎头后两帮煤体10m范围监测一遍;在迎头后10-60m范围内,孔距10m,孔深不低于9.0m,一周监测一遍;重点区域必须加密孔间距和监测频次。

(5)冲击地压矿井厚及特厚煤层采掘工作面煤粉监测方案由各矿井结合有关规范制定,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

(6)煤粉监测分析结果实行日报制度,必须由矿总工程师和冲击地压防治副总工程师签字。

有异常的地点,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解危,同时上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及调度室。

第五章 冲击危险区的治理

第二十二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具备有冲击地压位置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煤层群开采矿井必须有反映各煤层之间开采时空关系的平、剖面图。

冲击地压危险区开采过程中必须坚持“先解危后开采”的原则,按照“监测→落实防冲措施→效果检验→再治理”的基本程序,及时消除冲击危险隐患。

第二十三条采用煤层钻孔卸压措施有关规定如下:

(1)钻孔卸压机具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扭矩不小于260N*M,钻孔的直径不小于110mm,其中开采严重冲击地压煤层钻孔直径不小于150mm,钻孔深度不小于采(放)高度的3倍。

(2)打卸压孔前应当用钻屑法查明压力带的范围和程度。

只允许在低应力区开始施工卸压孔,且要由低应力区向高应力区钻进,并同时记录每米钻孔的钻屑量、动力现象和特殊情况。

(3)卸压孔的布置方式和参数应根据具体情况,编写专门设计和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4)在高应力区施工卸压钻孔时,必须使用遥控操纵的钻机进行施工。

危险性高的区域可加密钻孔,要注意应力恢复后,必须进行二次卸压;采用钻孔卸压方法时,要制订防止诱发孔内冲击伤人的专门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二十四条冲击地压煤层采用煤层爆破处理措施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取超前松动爆破、卸压爆破和诱发爆破方法,消除或减缓冲击地压危险。

采用爆破卸压时必须按《煤层爆破防治冲击地压方法试行技术规范》中的规定,确定合理的爆破参数,编写施工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二十五条有冲击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停产3天以上的,恢复生产的前一班内,应鉴定冲击地压危险程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六章冲击危险区防护

第二十六条在冲击危险区域作业的所有人员必须熟悉冲击地压发生的征兆及应急措施,发现异常立即撤出或躲到安全地点避灾。

第二十七条监测及解危人员应时刻注意围岩动态变化情况,发现有冲击征兆时,必须及时通知现场人员撤出危险区域,并设好警戒,同时将情况向矿调度室汇报。

第二十八条在有冲击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加强个体防护措施,并最大限度减少施工人员的数量。

在有冲击危险区域,必须采取限制人员通过的措施。

具体限制范围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九条有冲击危险的回采工作面必须加强端头支护和超前支护,提高上下端头和切顶线的支护强度,加大两巷超前支护范围和强度;顺槽煤壁向外150m范围内,禁止存放刚性材料,正在使用的设备要生根联牢;支护锚杆、锚索应当采取防崩措施,有冲击危险工作面顺槽实行封闭管理,封闭管理区内生产期间不得超过3人,检修开放期间50米范围内施工人员不得超过9人。

第三十条有冲击危险巷道掘进时应采取以下安全防护措施:

(1)施工区域内的电缆、管线要悬挂固定牢靠。

(2)将巷道内杂物清理干净,保持退路畅通;备用材料要存放在距工作面150m以外的范围内;设备、管路、物品应采取固定措施。

(3)施工物料尽量放在巷道底板底脚处,且码放整齐;钻具、钻杆等工具不要悬挂、斜立在帮部。

(4)所有支护锚杆、锚索应当采取防崩措施。

(5)掘进迎头进行爆破作业时,躲炮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撤人距离不得小于150m。

掘进迎头综掘机进行切割期间,距迎头50m范围内不得超过4人;进行其他作业期间也要合理控制人员,无关人员要撤离到安全位置。

第三十一条强化落实冲击危险区作业人员的个体防护措施:

(1)严禁摘掉安全帽;

(2)不得坐在巷道底板或物料上休息;

(3)不得在以下地点逗留:

①巷道高度不够处;②人行道安全间隙不够处;③锚杆失锚或其它支护薄弱地点;④锚索下方;⑤设备或物料附近;⑥靠近铁质管路处。

第七章冲击地压培训

第三十二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和完善涵盖全员防冲培训、岗位人员防冲培训和管理人员培训的全方位防冲教育和培训保障体系。

防冲管理部门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开展防冲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三十三条各种防冲培训的主要内容要求:

⑴全员防冲培训应包括冲击地压发生的原因、条件和前兆、主要危害方式、主要预防方法、主要防治措施、目前矿井受冲击威胁的区域等防冲基本知识培训和冲击地压灾害处理、灾害应急演练等防冲基本技能培训。

⑵岗位人员防冲培训应针对特定的岗位特点,把应知应会作为培训的重点内容。

⑶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培训要从宏观上全面了解和掌握矿井防冲管理的总体状况,建立起全局观念,实现良好的工作互动和协调、配合。

培训的重点是国内外先进的防冲理念和防冲技术及手段、矿井中长期规划、矿井开拓布局和年度生产接续计划、矿井防冲规划、防冲设计、防冲预测预报、主要解危措施及效果检验、应急管理等。

⑷现场管理人员的培训重点是冲击地压灾害的主要发生和危害形式、本矿内冲击灾害发生的一般规律、主要灾害区域、主要解危方法、解危工程质量标准、应急情况下的撤人路线等。

第八章破坏性冲击地压分级追究制度

第三十四条树立“破坏性冲击地压现象(包括震级1.5级以上动力现象)就是事故”的理念,建立健全破坏性冲击地压分级追究制度、追查汇报制度和分级处理制度,破坏性冲击地压追查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做到“有震无灾”。

第三十五条破坏性冲击地压分级追究制度

发生冲击地压释放能量大于106J、一次抛出煤量在10t以上、里氏震级在2级(含2级)以上、巷道10m范围内变形大于200mm的冲击地压动力现象,必须由集团公司组织有关处室进行分析追究;发生冲击地压释放能量大于105J(含105J)、一次抛出煤量在5t-10t、震级在1.5级(含1.5级)或巷道10m范围内有明显变形的冲击地压现象,必须由矿长亲自组织分析追究(矿长不在单位时,由矿总工程师和安监处长联合组织追究);发生冲击地压释放能量大于104J,一次抛出煤量在5t以下或震级在1.0级以下的弱冲击地压现象,由矿总工程师或安监处长亲自组织分析追究。

第三十六条破坏性冲击地压事故追查汇报制度

为规范破坏性冲击地压追查处理程序,破坏冲击地压事故追查分析必须由矿调度室组织,技术部门安排专人记录追查会议内容,并及时向集团公司调度室、技术处及安监局汇报。

汇报内容主要包括:

查清事故经过及基本情况;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对事故提出针对性防范措施;并形成文字材料。

参加追查处理的人员均要在事故查处报告上签字(组织追查人员必须签字);于次日向集团公司汇报。

第三十七条经分析认定破坏性冲击地压事件是因管理不到位或措施不落实为事件主要原因的,要按集团公司《安全事故(安全隐患)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解释权属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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