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难点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第二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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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难点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第二章

第一节证券交易程序概述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证券交易的基本过程包括开户、委托、成交、结算等几个步骤。

一、开户

  开户:

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用来记载投资者所持有的证券种类、数量和相应的变动情况。

  资金账户,用来记载和反映投资者买卖证券的货币收付和结存数额。

  例如,某投资者买入甲股票1000股,包括股票价格和交易税费的总费用为10000元,则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上就会增加甲股票1000股,资金账户上就会减少10000元。

二、委托

  投资者需要通过经纪商才能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

投资者向证券经纪商下达买进或卖出证券的指令,称为“委托”。

  委托指令有多种形式。

  根据委托订单的数量,有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

  根据买卖证券的方向,有买进委托和卖出委托。

  根据委托价格限制,有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

  根据委托时效限制,有当日委托、当周委托、无期限委托、开市委托和收市委托。

  证券经纪商接到投资者指令后,首先要对投资者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经纪商要将投资者指令的内容传递到证券交易所进行撮合。

这一过程称为“委托的执行”或“申报”或“报盘”。

  证券交易所在证券交易中接受报价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口头报价、书面报价、电脑报价。

  目前我国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均采用电脑报价方式。

三、成交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主机接受申报后,要根据订单的成交规则进行撮合配对。

  

(1)在成交价格确定方面,一种是通过买卖双方直接竞价形成,另一种是由交易商报出,投资者接受交易商的报价后即可与交易商进行证券买卖。

  

(2)订单匹配的原则,各证券交易所普遍使用价格优先原则作为第一优先原则。

我国采用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原则。

四、结算

  

(1)证券结算的两个方面是清算和交收。

  

(2)清算和交收定义。

  证券交易成交后,首先需要对买方在资金方面的应付额和在证券方面的应收种类和数量进行计算,同时也要对卖方在资金方面的应收额和在证券方面的应付种类和数量进行计算,这一过程属于清算,包括资金清算和证券清算。

  清算结束后,需要完成证券由卖方向买方转移和对应资金由买方向卖方转移,这一过程属于交收。

对于记名证券而言,完成了清算和交收,还有一个登记过户的环节。

完成了登记过户,证券交易过程才告结束。

第二节 证券账户和证券托管

 一、证券账户管理

  (账户包括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在后面有关证券经纪业务中进一步论述。

  证券账户是指中国结算公司为申请人开出的记载其证券持有及变更的权利凭证。

  开立证券账户是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的先决条件。

  中国结算公司对证券账户实施统一管理,投资者证券账户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中国结算公司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负责开立。

  开户代理机构是指中国结算公司委托代理证券账户开户业务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及中国结算公司境外B股结算会员。

  

(一)证券账户的种类

  一是按照交易场所划分,分为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

  二是按照账户用途划分,分为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创业板交易账户和其他账户。

  1.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股账户

  其开立仅限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允许买卖A股的境内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A股账户按持有人分为:

自然人证券账户、一般机构证券账户、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证券投资基金专用证券账户。

  A股账户是我国目前用途最广、数量最多的一种通用型证券账户,既可用于买卖人民币普通股票,也可用于买卖债券、上市基金、权证等各类证券。

  2.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

  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简称B股账户,是专门为投资者买卖人民币特种股票而设置的。

  B股账户按持有人可以分为:

境内投资者证券账户和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

  3.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简称“基金账户”,用于买卖上市基金的一种专用型账户。

  基金账户是随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为方便投资者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而专门设置的。

  

(二)开立证券账户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和真实性原则

  1.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只有国家法律允许进行证券交易的自然人和法人才能开立证券账户。

对国家法律法规不准许开户的对象,中国结算公司及其开户代理机构不得予以开户。

  《证券账户管理规则》规定,一个自然人、法人可以开立不同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

对于同一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原则上一个自然人、法人只能开立一个。

对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特殊法人机构,包括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社会保障类公司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机构,可按规定向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开立多个证券账户。

  2.真实性

  真实性是指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时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有虚假隐匿。

目前,投资者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进行证券交易时采用实名制。

《证券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以投资者本人的名义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

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时,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

  (三)证券账户开立流程和规定

  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特殊法人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由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直接受理。

这类特殊法人机构投资者需要前往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现场办理开户手续。

  自然人及一般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可以通过中国结算公司委托的分布在全国各地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

目前多数证券公司营业部都取得了开户代理资格,可以代理中国结算公司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

  投资者通过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的流程是:

  开户代理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请,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实时向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上传开户申请;

  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收到后进行审核,对于合规的申请予以配号,并实时将审核结果返回各开户代理机构;

  开户代理机构对已配号的申请,使用中国结算公司统一制作的证券账户纸卡,打印证券账户卡交申请人。

  目前,上海证券账户当日开立,次一交易日生效。

深圳证券账户当日开立,当日即可用于交易。

  (四)证券账户管理的其他内容

  投资者证券账户卡毁损或遗失,可向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户代理机构申请挂失与补办,或更换证券账户卡。

证券账户持有人也可以查询其账户的注册资料、证券余额、证券变更及其他相关内容。

这方面内容将在后面章节进一步介绍。

二、证券托管与存管

  

(一)证券托管、存管的概念

  证券托管一般指投资者将持有的证券委托给证券公司保管,并由后者代为处理有关证券权益事务的行为。

  证券存管一般指证券公司将投资者交给其保管的证券以及自身持有的证券统一送交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并由后者代为处理有关证券权益事务的行为。

  在账户记录上,由于实现了无纸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一般以证券公司为单位,采用电脑记账方式记载证券公司交给的证券;证券公司也采用电脑记账的方式记载投资者的证券。

对股权、债权变更引起的证券转移,而通过账面予以划转。

  

(二)我国目前的证券托管制度

  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托管制度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其托管制度和指定交易制度联系在一起。

指定交易制度于1998年4月1日起推行。

  所谓指定交易,是指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某一交易参与人,作为其证券的唯一受托人,并由该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特定的交易单元参与交易所市场证券交易的制度。

投资者如不办理指定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将自动拒绝其证券账户的交易申报指令,直至该投资者完成办理指定交易手续。

  对于持有和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投资者,办理的指定交易一经确认,其与指定交易证券公司(指定的交易参与人)的托管关系即建立,即投资者持有的上海市场证券将由其指定的证券公司负责托管,投资者需要通过其托管证券公司领取相应的红利、股息、债息、债券兑付款等。

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将记录该投资者与托管证券公司托管关系的建立、变更等情况,并对投资者托管在证券公司的证券数量及其变化情况等加以记录。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证券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托管,其红利、股息、债息、债券兑付款在办理指定交易后可领取。

  (新增)

  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时,须通过其委托的交易参与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指令,申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确认后即时生效。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根据需要可以变更指定交易(换证券公司)。

办理指定交易变更手续时,投资者须向其原指定交易参与人提出撤销指定交易的申请,并由原交易参与人完成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撤销指定交易的指令申报。

申报一经确认,其撤销即刻生效。

但投资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参与人不得为其申报撤销指定交易:

  

(1)撤销当日有交易行为的;

  

(2)撤销当日有申报;

  (3)新股申购未到期的;

  (4)因回购或其他事项未了结的;

  (5)相关机构未允许撤销的。

  撤销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在撤销指定交易的手续办妥后,必须按规定另行选择一个交易参与人重新办理指定交易申请后,方可进行交易。

  2.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托管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托管制度可概括为:

自动托管,随处通买,哪买哪卖,转托不限。

  深圳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持有的证券需在自己选定的证券营业部托管,由证券营业部管理其名下明细证券资料。

投资者的证券托管是自动实现的,投资者在哪家证券营业部买入证券,这些证券就自动托管在哪家证券营业部。

投资者可以利用同一证券账户在国内任意一家证券营业部买入证券。

投资者要卖出证券,必须到证券托管营业部方能进行(在哪里买入就在哪里卖出)。

投资者也可以将其托管证券从一家证券营业部转移到另一家证券营业部托管,称为“证券转托管”。

转托管可以是一只证券或多只证券,也可以是一只证券的部分或全部。

  投资者办理证券转托管的具体程序如下:

  

(1)投资者在确定转入证券营业部的席位代码和地址后,携带身份证、证券账户原件及复印件,到转出证券营业部申请办理。

  

(2)转出证券营业部受理投资者申请时,核对投资者的身份证、证券账户、转入证券营业部席位代码等内容。

核对无误后,在投资者填写的转托管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并将客户联交给投资者。

  (3)转出证券营业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在交易时间内申报转托管。

转托管可以撤单。

在同一证券公司的不同席位之间,当日买入证券可以转托管;在不同证券公司的席位之间,当日买入证券不可以转托管。

  (4)每个交易日下午收市后,证券营业部接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传回的已确认和未确认转托管数据,据此调整相应证券明细数据。

  (5)转出证券营业部收到转托管未确认数据,可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转托管不成功的原因。

  (6)转托管数据确认后的下一个交易日起,相应的证券托管再转入证券营业部。

  投资者需要通过其托管证券公司领取相应的红利、股息、债息、债券兑付款等。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记录该投资者与托管证券公司托管关系的建立、变更等情况,同时对投资者托管在证券公司的证券数量及其变化情况等加以记录。

第三节 委托买卖

一、委托形式

  客户在办理委托买卖证券时,需要向证券经纪商下达委托指令。

委托指令有不同的具体形式,可以分为柜台委托和非柜台委托两大类。

  1.柜台委托

  委托人亲自或由其代理人到证券营业部交易柜台,根据委托程序和必需的证件采用书面方式表达委托意向,由本人填写委托单并签章的形式。

  2.非柜台委托

  主要有人工电话委托或传真委托、自助和电话自动委托、网上委托等形式。

(客户在办理网上委托的同时,也应当开通柜台委托、电话委托等其他方式,当出现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委托被冻结等异常情况时,客户可以采用上述其他委托方式下达委托指令)

二、委托内容

  

(一)委托指令的基本要素(10个)

  1.证券账号

  2.日期(即客户委托买卖的日期,填写年、月、日)

  3.品种,指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名称,是填写委托单的第一要点。

  填写证券名称的方法有全称、简称、代码三种,通常的做法是填写代码及简称。

上海证券代码和深圳证券代码都为一组6位数字。

  委托买卖的证券代码与简称必须一致。

  例如,全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浦发银行”,代码“600000”。

  4.买卖方向

  5.数量

  可分为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

  整数委托是指买卖证券的数量为一个交易单位或交易单位的整数倍。

一个交易单位俗称“1手”。

  零数委托是指委托证券经纪商买卖证券时,买进或卖出的证券不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1个交易单位。

  我国只在卖出证券时才有零数委托。

  这些内容将在后面进一步说明。

  6.价格

  涉及委托买卖证券价格的内容包括委托价格限制形式、证券交易的计价单位、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债券交易报价组成等方面。

这些内容将在后面进一步说明。

  7.时间

  客户填写委托单的具体时点,也可由经纪商填写。

这是检查证券经纪商是否执行时间优先原则的依据。

  8.有效期

  委托指令有效期一般有当日有效与约定日有效两种。

  我国现行规定的委托期为当日有效。

  9.签名

  10.其他内容(身份证号码、资金账号等)

  

(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买卖申报数量的规定

  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的证券买卖申报数量

交易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买入股票、基金、权证

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卖出股票、基金、权证

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一次性申报卖出

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一次性申报卖出

买入债券

1手或其整数倍(1手是1000元面值)

10张或其整数倍(1张是100元面值)

卖出债券

1手或其整数倍

余额不足10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债券质押式回购

100手或其整数倍

10张或其整数倍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

1000手或其整数倍

  注: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标准券为1手。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债券交易以人民币100元面值为1张,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0元标准券为1张。

  (三)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买卖申报价格的规定

  1.委托价格限制形式。

从委托价格的限制形式看,可以将委托分为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

  市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向证券经纪商发出买卖某种证券的委托指令时,要求证券经纪商按证券交易所内当时的市场价格买进或卖出证券。

  优点是:

没有价格上的限制,证券经纪商执行委托指令比较容易,成交迅速且成交率高。

  缺点是:

只有在委托执行后才知道实际的执行价格。

尽管场内交易员有义务以最有利的价格为客户买进或卖出证券,但成交价格有时会不尽如人意,尤其是当市场价格变动较快时。

  限价委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比限定价格更有利的价格买卖证券,即必须以限价或低于限价买进证券,以限价或高于限价卖出证券。

  优点是:

证券可以以客户预期的价格或更有利的价格成交,有利于投资者实现预期投资计划,谋求最大利益。

  缺点是:

限价委托成交速度慢,有时甚至无法成交。

  

(1)上海证券交易所市价申报类型:

①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最优5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②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5个最优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

③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2)深圳市价证券交易所市价申报类型:

①对手方最优价格。

②本方最优价格。

③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

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

⑤全额成交或撤销委托。

⑥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类型。

  2.证券交易的计价单位。

  我国证券交易所还规定,不同证券的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

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权证为“每份权证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债券买断式回购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到期购回价格”。

  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

A股、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权证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01美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为0.005元人民币。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

A股、债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1港元。

另外,根据需要,证券交易所可调整。

  4.债券交易报价组成。

  从交易价格的组成看,债券交易有两种:

全价交易和净价交易。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在净价交易的情况下,成交价格与债券的应计利息是分解的,价格随行就市,应计利息则根据票面利率按天计算。

  从20**年3月25日开始,国债交易率先采用净价交易。

  应计利息=债券面值×票面利率÷365(天)×已计息天数

  债券交易计息原则是“算头不算尾”,即“起息日”当天计算利息,“到期日”当天不计算利息。

交易日挂牌显示的“每百元应计利息额”是包括“交易日”当日在内的应计利息额。

若债券持有到期,则应计利息额是自“起息日”至“到期日”(不包括到期日当日)的应计利息额。

三、委托受理、执行与委托撤销

  

(一)委托受理

  经审查符合要求后,才能接受委托。

  1.验证与审单

  验证主要是对客户委托时递交的相关证件进行核实,审单主要是检查客户填写的委托单。

  证券经纪商要根据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对客户的证件和委托单在合法性和同一性方面进行审查。

  2.查验资金及证券

  投资者买入时要有足够资金,卖出时要有足够证券。

  如果客户采用自助委托方式,则当其输入相关账号和正确密码后,即视同确认了身份。

证券经纪商的电脑系统还自动检测客户的证券买卖申报数量和价格等是否符合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二)委托执行

  1.申报原则

  申报:

证券营业部将客户委托传送至证券交易所撮合主机,称为申报或报盘。

  原则:

时间优先、客户优先。

  时间优先是指证券营业部应按受托时间的先后次序为委托人申报。

客户优先是指当证券公司自营买卖申报与客户委托买卖申报在时间上相冲突时,应让客户委托买卖优先申报。

  注意:

证券公司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委托人买进委托与卖出委托且种类、数量、价格相同时,不得自行对冲完成交易,应该向交易所申报竞价。

  2.申报方式

  有形席位申报(需要场内交易员输入)

  无形席位申报(无需场内交易员输入)

  注意:

境外投资者买卖B股,必须通过境外的证券代理商进行。

  3.申报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规定,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证券交易所市场休市。

另外,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关于申报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

15-9:

25、9:

30-11:

30、13:

00-15:

00.每个交易日9:

20-9:

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则规定,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

15-11:

30、13:

00-15:

00.每个交易日9:

20-9:

25、14:

57-15:

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不接受参与竞价交易的撤销申报。

每个交易日9:

25-9:

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报作处理。

另外,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时,都可以调整接受申报时间。

  (三)委托撤销

  1.撤单的条件

  在委托未成交之前,委托人有权变更和撤销委托。

一旦成交后,买卖即告成立,成交部分不得撤销。

  2.撤单的程序

  对委托人撤消的委托,证券营业部须及时将冻结的资金或证券解冻。

第四节 竞价与成交

一、竞价原则

  原则:

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一)价格优先

  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二)时间优先

  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

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二、竞价方式

  方式:

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

15-9:

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

30-11:

30、13:

00-15:

00为连续竞价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

15-9:

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

30-11:

30、13:

00-14:

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

57-15:

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一)集合竞价

  1.概念

  集合竞价,是指对在规定的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2.集合竞价确定成交价的原则

  

(1)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3)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如有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取距前收盘价最近的价位为成交价。

上海证券交易所则规定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若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集中竞价中未能成交的委托,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二)连续竞价

  1.概念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按照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无撤单的情况下,委托当日有效。

另外,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未来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深圳证券交易所还规定,连续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收盘集合竞价。

  2.成交价格确定原则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1)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位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2)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3)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三、竞价申报时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一)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股票(含A、B股)、基金类证券在1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其中股票和*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都为5%。

(出现财务状况或其他状况异常的。

是对上市公司目前所处状况的一种客观揭示,其目的在于向投资者提示市场风险)

  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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