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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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

政务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

事项编码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燃气经营许可

行使依据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二、《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三、《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四、《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13]36号)附件2第23项。

办理主体

平谷区市政市容委

受理条件

(一)申请事项属于区市政市容委的职权范围;

(二)建设项目符合燃气专业规划;

(三)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并建立燃气气质检测制度;

(四)经营场所、燃气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并取得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

(五)从事管理、技术和操作等工作的人员,其配置应当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专业培训、考核要求,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通过燃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六)具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偿债和抗风险能力;

(七)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八)有健全的燃气应急预案,具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能力;

(九)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十)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建立气瓶档案管理制度,其中从事充装作业的企业还应当建立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并具有残液回收处置措施;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办理部门

平谷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市容委窗口

办理地点

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2层市政市容委窗口

联系电话

69985691

权力运行流程图

附件1

服务表格

附件2

常见问题解答

所需材料:

一、各申请人均须提供的必备材料:

(一)全市统一格式的《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项目已列入市或区燃气规划正式文本中的证明(留存加盖申请人印章的复印件);

(三)新设立企业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留存加盖申请人印章的复印件),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需新增燃气经营业务的企业提交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留存加盖申请人印章的复印件);

(四)与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气源供应单位签订的气源供应合同(留存加盖申请人印章的复印件)。

合同中应明确气体质量及保障责任、临时中断供气保障措施以及合同有效期限等内容;与各类单位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场站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留存加盖申请人印章的复印件);操作人员上岗培训合格证明(留存加盖申请人印章的复印件);

(六)经营场所和燃气设施的相关证明:

1、经营场所面积或者投资规模符合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要求的,应当提交《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留存加盖申请人印章的复印件);

2、经营场所面积或者投资规模不足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要求的,应当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留存加盖申请人印章的复印件)和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当年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留存加盖申请人印章的复印件);

3、在现有加油站增加车用燃气加气设施设备的,应当提交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留存加盖申请人印章的复印件);

(七)由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申请日前三个月内做出的安全评价报告;

(八)企业的组织机构设置、岗位职责的书面说明,燃气专业岗位的操作规程,安全管理、气质检测、经营管理和用户服务等方面的制度(留存加盖申请人印章的复印件);

(九)处置燃气供应、设施运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留存加盖申请人印章的复印件);

(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要求规定的证明。

二、申请不同项目须单独提供的书面材料:

(一)申请液化气充装经营许可除提供上述必备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留存加盖申请人印章的复印件):

1.有效期内的气瓶充装许可证;

2.全部自有产权气瓶清单;

3.自有配送车辆清单(含车型、牌照等)及逐车的市交通委运输局核发的道路运输证;

4.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证;

5.与自有或供气合同范围内的瓶装供应站签订的有效期内的供气合同;

6.场站视频监测系统和气瓶标识系统的书面说明;

7.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承诺书。

(二)申请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燃气经营许可除提供上述必备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留存加盖申请人印章的复印件):

1.有效期内的气瓶充装许可证;

2.场站视频监测系统情况说明;

3.自有配送车辆清单(含车型、牌照等)及逐车的市交通委运输局核发的道路运输证;

4.与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签订的有效期内的供气合同。

(三)申请车用燃气加气站燃气经营许可除提供上述必备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留存加盖申请人印章的复印件):

1.场站视频监测系统的书面说明;

2.车用气瓶信息监管系统的书面说明。

监督电话

69963037

在线办理链接

 

附件1

燃气经营许可审核许可事项流程图

注:

流程图符号说明:

椭圆形表示开始结束;方框表示一个处理步骤;菱形框表示一个逻辑条件;箭头表示控制流向。

附件2

 

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公章)

 

填写须知

一、除特别限定外,申请人均须填报本申请书中的各页内容。

二、填报时可打印或用蓝色、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

三、项目填写不下时可加附页。

四、表内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日期用公历。

五、名称、地址一律使用全称。

六、表内项目没有内容填写的,应写“无”。

七、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并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名称

或预核准名称

注册地址

设施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

联系人姓名

联系

电话

办公

手机

电子邮箱

传真

工商注册号或预核准通知书编号

开户银行及帐号

工商注册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号

备案日期

气源供应

单位名称

气源供应单位

工商执照号

气源供应单位

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场所信息

设施所在地

占地面积

(平方米)

土地取得

形式

□自有□租用

租用期限:

年月至年月

设施周边建(构)筑的

说明

 

附:

示意图或现场图片

 

主要燃气设施设备信息

序号

名称

规格

型号

数量

投运时间

检验检测时间

备注

说明:

1.本表所称设施设备包括:

液化石油气储罐、液化石油气气瓶,各类压缩机、烃泵,压缩天然气储气瓶组、加气设施,液化天然气储罐,燃气管线、闸井、调压设施,燃气气质检测设备。

2.“投运时间”是指设备设施首次投入使用的时间;“检验检测时间”是指最近一次的检验检测时间。

3.本表不够时,可以自行续页。

燃气运输车辆信息

运输单位名称:

危险化学运输许可证号:

序号

车辆牌照

车型

载重量

道路运输证号

产权人

备注

说明:

1.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运输车辆的载重量单位为吨;压缩天然气运输车辆的的载重量单位为立方米。

2.本表不够时,可以自行续页。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类别

姓名

性别

职务及岗位

身份证编号

安全资格证书编号

主要

负责人

安全管理

人员

 

操作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从事岗位或工种

受过何种专业技术培训

取得何种证书

天然气用户情况

用户情况

用户类别

户数

年用气量

(立方米)

销售价格

(元/立方米)

居民

商业、公服

采暖

制冷

工业

车用

发电

其它

 

液化石油气用户情况

用户用户情况情况

用户类别

户数

年用气量

(吨)

销售价格

(元)

居民

商业、公服

车用

其它

 

单位用户信息统计表

序号

用户名称

用气地点

燃气用途

年均用气量

备注

注:

1.燃气用途是指工业生产、发电、采暖制冷、炊事、生活热水。

2.本表填不下时,可另附页。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信息

(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填写)

名称

地址

性质

存瓶量

(规格╳数量)

备注

注:

1.“性质”是指供应站是充装站自有,或属供气合同范围内

2.本表填不下时,可另附页。

 

申请人承诺

本申请人郑重承诺以下事项:

一、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不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

二、依据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履行安全管理和用户安全服务责任。

三、不从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供气单位购买燃气;

四、申请事项变动时,及时向区市政市容委办理变更手续。

五、确保销售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质量标准。

六、加强对燃气运输车辆和相关人员的管理,发生事故的本申请人承担相应责任。

七、车用燃气加气站内保证客户车辆通行顺畅。

八、配合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违反以上承诺,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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