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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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
2017年建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
2017年12月
目录
1.编制依据2
2.质量治理行动目标2
3.组织结构及保证体系2
4.质量治理工作时间安排4
5.质量治理重点5
7.工程质量治理工作实施方案5
7.1.工程质量治理中市场行为易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对照表5
7.2.工程质量治理中工程实体及内业资料检查表及措施对照表8
7.公司及项目质量治理管理制度12
8.附件19
1.编制依据
类别
名称
编号
法律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011年最新修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号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2013年版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建市[2014]130号
政府文件、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建建字〔2014〕30号
《关于开展2017年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执法检查的通知》
(鲁建建函〔2015〕10号)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7年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执法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济建质安字〔2017〕7号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建质〔2014〕124号)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
(建质〔2014〕123号)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建市〔2014〕118号)
公司管理体系
《项目管理实施手册》
公司管理文件
《管理制度汇编》
公司管理文件
2.质量治理行动目标
根据建设部、山东省住建委、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各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两年治理工作”的各项工作要求,2017年度公司全面梳理在建及新开工项目,全方位展开自查自纠,将其作为一项持续性的重点工作,完善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模式,持续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形成质量管理全员、全时段管理机制,并贯穿工程项目从招投标至竣工结算的整个过程。
杜绝建设项目存在违法行为、杜绝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出现重大质量隐患或质量事故。
3.组织结构及保证体系
公司级工程质量治理行动组织管理机构
项目级工程质量治理行动组织管理机构
4.质量治理工作时间安排
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公司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时间共分为三个阶段,各阶段时间及主要工作内容详下表。
阶段
时间段
主要工作内容
备注
项目自查自纠
2017.3.1-2017.3.31
各项目部建设行为自查自纠、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检查改进实体质量状态、常见质量问题防治的落实、质量保证体系在项目的落实、内业资料检查纠正、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冬期施工措施落实等
每半月自查自纠一次,形成记录
公司自查自纠
2017.4.1-2017.4.30
由公司各职能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全数检查公司各在建项目的质量安全行为、落实公司安全质量生产责任制、检查项目市场行为的合法性、检查项目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结合大快严行动排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分包管理情况、检查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专项方案的落实情况、现场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检查项目内业资料管理等,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复查,消除质量安全隐患,杜绝市场违法行为。
4月25日-4月30日对在施项目进行检查纠正
主管部门检查
公司检查、改进
2017.5.1-2017.7.30
1.接受各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并对其提出的问题做出迅速整改、反馈
2.公司持续检查,每月组织不少一次的联合检查,并持续改进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提升工程实体质量,提升管理人员及操作工人的质量安全意识、提升操作层面的质量操作技能。
总结分析
部署四季度工作
2017.7.1-2017.8.30
总结2017年上半度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对“质量治理行动”评比分析,并部署第四季度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5.质量治理重点
5.1.各项目部每月度开展质量整治检查情况,是否建立工作台账,项目部应自行检查梳理质量、安全、市场是否存在问题,并进行闭环整改;公司各职能部门理清各在施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状态,检查是否存在相关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5.2.落实企业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两书一牌”制度情况。
5.3.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等工作开展情况。
5.4.全面检查在施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建筑市场方面有无存在的问题;全面检查项目履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情况。
5.5.全面检查各项目部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情况以及工程实体质量安全情况,重点检查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实体质量情况;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深基坑工程以及模板、脚手架支撑和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等情况;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工作环境情况。
5.6.落实公司各职能部门、项目经理、各岗位等执业人员质量安全行为,检查项目部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5.7.对自查自纠行为是否形成资料并建立台账、对发现的问题是否进行了及时的整改落实。
6.工程质量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6.1.工程质量治理中市场行为易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对照表
序号
工程质量行为易出现问题
防范及整改措施
备注
1
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立文件,核查是否在项目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是否经公司任命并实际到岗
建筑企业在承接项目后,应及时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务必与建筑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有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保的记录,且应实际在项目现场履行管理职责,而且相应的资格证书应注册在本单位
2
施工单位工程开工报审表,核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情况,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是公司派驻人员、是否到岗
在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合同等活动中,法人授权委托书中的被委托人应是与建筑企业具有劳动关系的人员,有相应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及社保缴纳证明等
3
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工资表(或工资支付证明)、社保缴付凭证、注册(职称、岗位)证书,核查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与建筑企业是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建筑企业是否为其缴纳社保、发放工资
劳务用工,除自有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外,应采取合法的劳务分包模式
4
各类报审、报验、验收表,核查在施工现场实际组织管理施工活动的人员及签字人员与建筑企业任命人员是否一致
与投标、备案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有变更文件
5
法人授权委托书,核查在承揽工程过程中,代表建筑企业的人员身份情况
应检查公司是否下达授权委托书、是否签订责任状
7
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核查其完整性和时效性
7
分包单位(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及劳务分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要求分包单位及合作、联营方提供其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及社保缴纳的证明;
建立分包单位(包括材料供应商、机械设备出租方等)遴选机制,建立相应的分包商、供应商名录,定期调整
8
合作、联营方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严格审查分包单位及合作、联营方的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书、营业执照等各类证照;
在向项目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报送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等资料时,确保分包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且与现场实际施工情况一致
9
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及中标通知书,重点核查:
(1)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是否与中标通知书载明的中标单位一致;
(2)合同约定可以分包的工程内容;(3)合同中载明的工程款收款单位是否是合同签订单位、账号是否是合同签订单位的账号
施工合同签订主体应与中标通知书载明的中标单位一致,如果建筑企业在中标后以子公司名义签订施工合同或交由子公司具体承建的,也会被认定为转包
10
允许专业工程分包的合同依据,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将被认定为违法分包
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可以进行分包的范围,如未约定,则应要求建设单位出具书面同意分包的文件
11
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重点核查:
(1)分包工程的承发包主体,如是否是个人,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的发包人是否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合同的发包人是否也是劳务单位;
(2)分包的工程内容是否合法,是否包括主体结构内容;(3)劳务分包的工程内容、范围、劳务分包价款及计算方式,是否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或大中型机械设备费用,是否计取的是除上缴“管理费”或“管理费含税金”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以及工程造价与劳务分包工程款的数额及比例关系;(4)所有分包合同的分包工程内容汇总,是否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中的承包工程范围一致
专业分包合同施工范围不应包括主体结构(钢结构工程除外),同时,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向监理单位报审分包单位的施工单位名称应与实际施工的分包单位名称一致;
劳务分包合同计取的费用应仅限于劳务分包工程的劳务报酬及必要的辅材费用,如果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或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之一的,则会被认定为违法分包
12
材料供应合同,租赁合同,如合同签订的主体是个人还是建筑企业等
材料供应合同等合同文本应以建筑公司名义签订,避免与个人签约,逐步建立集中采购机制及合格供应商的名录;
主体工程、关键性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大中型施工机械的购买或租赁主体应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
13
内部承包合同,如果内部承包合同约定“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等字样,很容易遭到重点检查
内部承包合同要避免出现“自筹项目资金”“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等字样,以免引起转包、挂靠的嫌疑;
要对现有的合同文本进行体系化的检查,必要时可以借助专业律师的力量,对合同文本进行完善
14
报审、报验及监理通知书等施工资料,核查实际进场施工的单位名称
核查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施工单位与施工合同签订单位是否一致
15
工程款支付凭证,核查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之间的工程款支付时间、数额,及工程款的收款单位与施工合同签订单位、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单位是否一致
严格控制工程款付款流程,所有工程款应由建设单位付至建筑企业账户;同时,建筑企业在收到工程款后,不得支付给其他无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17
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发票,核查分包工程款的收款主体、支付时间、数额及包含的施工内容,及分包单位是否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以外的其他施工单位收取工程款项的
分包工程款、材料款等应直接付至公司账户,避免付给个人。
同时,为了应对即将来到的营改增,要求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商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相应的发票及支付凭证上载明购买、租赁单位应与合同保持一致
17
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汇款凭证,核查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付款单位、账号
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保函应由建筑企业自行汇缴、出具
6.2.工程质量治理中工程实体及内业资料检查表及措施对照表
(1)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检查表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重点内容
备注
一、工程资料
(一)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
1
水泥及外加剂、掺合料
预拌混凝土资料
2
钢筋及钢筋焊接、机械连接材料
合格证明文件
试验资料
现场检查
3
砖、砌块、填充墙砌块、后置埋件
设计文件
现场检查
4
预拌混凝土、砂浆
现场是否有自拌
合格证明材料
试件情况及试验数据
5
钢结构用钢材及焊接、紧固件连接材料
设计文件
现场及试验
7
预制构件及预应力混凝土锚具、夹具
/
7
防水材料
合格证明材料
现场抽查
(二)施工试验报告
8
地基强度或承载力检验报告、工程桩承载力及桩身完整性检验报告
试验情况
相关单位资质
9
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及统计评定
试件情况及试验数据
10
砂浆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及统计评定
试件情况及试验数据
11
钢筋焊接、机械连接工艺试验报告
试件情况及试验数据
12
钢筋焊接、机械连接试验报告
试件情况及试验数据
13
钢结构连接(焊接)质量检测报告
试验数据
14
回填土检验报告
点位记录
送检情况
15
沉降观测记录
数据记录及分析
(三)施工记录
17
水泥及外加剂、混凝土及砂浆、钢筋及连接接头、砖、砌块、防水材料、钢结构用钢材、焊接材料、紧固件等进场验收记录及见证取样和送检记录
试件情况及试验数据
17
桩基试桩、成桩记录
数据记录
18
混凝土施工记录、混凝土冬期施工温控记录、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温控记录
技术资料、数据记录
19
预应力筋的张拉、安装和灌浆记录
技术资料、数据记录
20
预制构件、钢构件吊装记录
/
21
钢结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度、钢网架挠度检验记录
/
22
填充墙砌体植筋记录、锚固力检测报告
技术资料、数据记录
23
结构实体检验记录
现场抽检
(四)质量验收记录
24
地基验槽记录
验槽记录
25
桩位偏差、桩顶标高验收记录
技术资料、数据记录
27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技术资料、签字齐全
27
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验收记录
技术资料、签字齐全
28
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及验收记录
技术资料
二、工程实体
(五)钢筋工程
29
钢筋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
对照施工图检查
设计文件、隐蔽资料、现场抽检
30
钢筋代换:
检查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变更是否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技术文件
31
钢筋加工制作:
检查加工、绑扎质量是否满足要求
现场抽检
32
钢筋连接:
检查连接方式和连接质量
现场抽检
33
受力钢筋位置和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检查作业面上的受力钢筋间距、固定措施,节点部位的箍筋间距,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现场抽检
(六)混凝土
工程
34
混凝土试块留置:
检查混凝土试块留置数量、养护环境、标识等
现场检查
35
混凝土的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
检查混凝土外观质量,抽查混凝土构件尺寸偏差
现场检查
验收资料
(七)砌体工程
37
砌筑砂浆强度和试块留置
现场检查
37
砌块质量
现场检查
38
墙体转角处、交接处及临时间断处砌筑方式
现场检查
39
灰缝厚度及砂浆饱满度
现场检查
40
构造柱、圈梁和拉结筋的设置等抗震构造措施情况
现场检查
(八)实体质量抽测
41
钢筋原材料:
使用游标卡尺现场抽测直径
现场抽检
42
钢筋位置、数量、保护层厚度:
使用钢筋扫描仪现场抽测
现场抽检
43
混凝土构件强度:
使用混凝土回弹仪现场抽测
现场抽检
44
楼板厚度:
使用厚度检测仪或钻孔现场抽测
现场抽检
(九)其他
45
预制承重构件安装
/
47
钢结构安装
/
47
施工荷载控制:
观察检查楼层及堆载情况
现场检查
结果统计
符合项不符合项
工程建设有关责任主体和机构质量行为检查表(施工单位部分)
施
工
单
位
1
单位资质情况
单位资质符合相应要求
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应要求
□符合
□不符合
2
项目负责人资格和履责情况
项目经理资格符合相应要求,且按规定到岗履责
项目经理资格不符合要求,不按规定到岗履责
□符合
□不符合
3
项目部人员配备及到位情况
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齐全,资格符合要求,且按规定到岗履责
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全,资格不符合要求,或不按规定到岗履责
□符合
□不符合
4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
按规定审批
未按规定审批
□符合
□不符合
5
施工技术交底情况
按规定交底
未按规定进行交底
□符合
□不符合
7
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图集的配置情况
按规定配置
未按规定配置
□符合
□不符合
7
工程技术标准及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
按照工程技术标准及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
未按照工程技术标准及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
□符合
□不符合
8
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处理及时,整改措施有效
未按规定处理
□符合
□不符合
7.公司及项目质量治理管理制度
依据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及其文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编制,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
7.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等工程管理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系列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执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
材料进场检验制度
GB50300规定:
“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
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
材料进场检验还应按照公司《物资控制程序》和公司《材料管理制度》执行。
其中,公司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项目经理部从列入名录的供应商中选择材料供应商。
项目部对其采购的全部建筑安装材料、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负责,材料进场由材料员通知分管责任工程师和试验员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包含以下内容:
1)对照图纸和施工方案检查材料的数量、规格、型号;
2)核对合格证、出场检验报告;
3)根据材料符合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验收,无国家标准的按照设计图纸要求验收;
4)按照规范和当地主管部门规定抽样送检和见证取样送检。
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在工程上。
实行材料报验制度,每批材料进场都要报监理工程师确认,材料报验由试验员负责,凡未经确认的材料不准使用。
因使用不合格材料而造成质量问题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不合格材料由材料员进行标识,并跟进材料退场情况,并记录退场材料的数量、时间等。
样板引路制度
施工操作要注重工序的优化,工艺的改进和工序的标准化操作,通过不断探索,积累必要的管理和操作经验,提高工序的操作水平,确保操作质量。
每个分项工程或工种(特别是量大而广的分项工程)都要在开始大面积操作前做出示范样板,包括样板间、样板件等,统一操作要求明确质量目标。
样板做完经过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后,方可大面积施工。
由技术负责人负责根据设计图纸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样板计划,并在实施中进行补充或修正。
成品保护制度
项目管理人员应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减少工序的交叉作业。
上下工序之间应做好交接工作,并做好记录。
如下道工序的施工可能对上道工序的成品造成影响时,应征得上道工序操作人员及责任工程师的同意,并避免破坏和污染,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下道工序操作者及管理人员负责。
技术负责人在进行技术交底时,应把成品保护措施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成品保护措施应能保证成品和半成品不受损害,并责任明确到人。
成品保护交接应执行严格手续。
质量文件记录制度
质量记录是质量责任追溯的依据,应力求其实和详尽。
各类安装记录及材料检验试验记录,质量检验记录等要妥善保管,特别是各类工序接口的处理,应详细记录当时的情况,理清各方责任。
培训上岗制度
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应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经过业务知识技能培训,并持证上岗。
因无证指挥,无证操作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出现质量事故的,除要追究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项目部管理者的责任。
各分包商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原籍或务工当地核发的操作上岗证,特殊工种必须持有政府职能部门核发的特殊工种人员上岗证。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调查制度
如果工程发生质量事故,项目部立即上报公司项目管理部。
同时,向当地质量监督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并做好事故现场的抢险及保护工作。
项目部积极配合上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对事故上报不及时,或隐瞒不报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2.质量责任制
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公司及项目部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①建立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②贯彻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按各自的职责对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如果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管调到哪里工作,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质量责任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涉及的质量责任制摘录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