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产业投资禁投清单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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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产业投资禁投清单汇编

附件2

重庆市产业投资禁投清单

(2014年版)

简要说明:

(一)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结合重庆实际,制定禁投清单。

(二)禁投清单包括禁止和限制两类目录。

禁止类主要包括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相关规定明确要求禁止新建或需要淘汰的,以及结合重庆实际需要在全市禁止新布局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限制类按照“行业限制+区域限制”的方式制定,主要包括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明确要求需要升级改造,以及按照《关于优化全市产业布局加快五大功能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83号)中明确不得布局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三)本清单适用于我市境内的内外资企业投资。

凡是列入本清单禁止类项目,全市境内一律不得准入,投资主管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核准、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国土、城乡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质监、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水、电、气等有关单位不得提供保障。

凡是列入本清单限制类的项目,必须同时满足相应行业和相应区域的要求后,报投资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批、核准或备案后,方可准入。

凡违反规定批准其进行投融资建设或生产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本清单为2014年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以及五大功能区发展情况,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全市范围内禁止投资建设项目

(一)禁止投资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项目。

淘汰类项目不得新建和改造升级,已有项目必须限期关停。

(二)禁止新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项目(不包括现有企业升级改造或等量置换)。

(三)禁止新建以下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1.在长江鱼嘴以上江段及其一级支流汇入口上游20公里、嘉陵江及其一级支流汇入口上游20公里、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口上游20公里范围内的沿岸地区(沿岸地区指江河50年一遇洪水位向陆域一侧1公里范围内,下同),禁止新建、扩建排放重金属(指铬、镉、汞、砷、铅五类重金属,下同)、剧毒物质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工业项目。

2.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及其主导上风向20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大气污染严重的火电、冶炼、水泥项目及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

3.全市范围内禁止开发区域: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重要水源地、水源涵养地等需特殊保护区域的核心区。

禁止在水源涵养地、自然风景保护区等核心区域进行旅游开发。

4.禁止在四山保护区域新建工业,已有工业企业有序关停或异地置换。

5.禁止新建资源环境绩效水平超过《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渝办发〔2012〕142号)限值以及不符合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区域布局规定的工业项目,禁止新建不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3号)要求的环保、能耗、工艺与装备标准的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和船舶制造等项目。

6.在环境容量超载的区域(流域)禁止新建、扩建增加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7.禁止新建烟花爆竹等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民爆类工业项目。

(四)对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但已经存在的企业,在以下区域禁止扩能改造,并促进现有企业加快搬迁。

1.在长江、嘉陵江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江段及其上游沿江河地区禁止投资可能对饮用水源带来安全隐患的化工、造纸、印染、化学原料药、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以及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重金属的工业项目。

2.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各区县(自治县)城区及其主导上风向5公里范围内,禁止投资燃煤电厂、水泥、钢铁冶炼等大气污染严重的项目。

对这类新建项目要引导其在区县(自治县)城主导上风向20公里外、其他方向5公里外布局。

二、五大功能区产业禁投清单

按照全市五大功能区不同主体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要求,对各功能区产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管理。

(一)都市功能核心区。

除楼宇工业外,禁止新建和扩建工业项目。

禁止布局不符合“两江四岸”规划设计景观要求的项目。

(二)都市功能拓展区。

禁止新建、扩建火电、冶炼建材、重化工以及使用煤和重油为燃料的工业项目;禁止新建化学制浆、印染、传统化工项目;禁止新建、扩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在长江、嘉陵江主城区江段及其上游沿江河地区禁止建设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重金属以及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风险的产业项目;禁止新建产出强度低于120亿元/平方公里的工业项目。

(三)城市发展新区。

在西部片区严格限制建设高耗水的工业项目;在合川区、江津区、长寿区、璧山县等地区严格限制新建可能对主城区大气产生影响的燃用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项目。

禁止新建产出强度低于80亿元/平方公里的工业项目。

(四)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

禁止布局资源环境超载的产业项目,禁止落后产能产业进入。

限制发展易破坏生态植被的采矿业、建材等工业项目。

禁止新建产出强度低于50亿元/平方公里的工业项目。

除万州区、云阳县以外的三峡库区库周禁止新建化工、采矿业项目,已有项目须升级改造或异地置换。

垫江县、梁平县、城口县禁止新建或扩建化工(精细化工除外)、造纸、印染、合成制药等水污染重的项目。

限制占地规模过大的产业项目。

(五)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

禁止布局资源环境超载的产业项目。

限制发展易破坏生态植被的采矿业、建材等工业项目。

除黔江区以外,禁止新建或扩建化工(精细化工除外)、造纸、印染等水污染重的项目。

限制占地规模过大的产业项目。

禁止新建产出强度低于50亿元/平方公里的工业项目。

 

 

重庆市五大功能区产业投资禁投清单

(2014版)

 

行业、项目

都市功能

核心区

都市功能

拓展区

城市发展

新区

渝东北

生态涵养

发展区

渝东南

生态保护

发展区

一、农业

淘汰

1.禁止投资新建并逐步淘汰除都市现代农业以外的农林牧渔业;

2.二环以内及畜禽禁养区淘汰畜牧业。

 

 

 

二、林业

淘汰

 

 

 

其中

1.1000吨/年以下的松香生产项目;

2.松脂初加工项目。

淘汰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

三、畜牧业

淘汰

畜禽禁养区淘汰

四、渔业

淘汰

严禁在三峡库区干支流回水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开展网箱养殖

五、农、林、牧、渔服务业

淘汰

 

 

 

六、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淘汰

禁止新建、扩建

 

 

 

其中

1.单井井型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项目;

2.采用非机械化开采工艺的煤矿项目;

3.设计的煤炭资源回收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项目;

4.未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矿区总体规划的煤矿项目;

5.井下回采工作面超过2个的新建煤矿项目。

淘汰

禁止新建、扩建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

七、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淘汰

禁止新建、扩建

 

 

 

八、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淘汰

禁止新建、扩建

 

 

 

九、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淘汰

禁止新建、扩建

 

 

 

十、非金属矿采选业

淘汰

禁止新建、扩建

 

 

 

60万吨/年以下矿(井)盐项目。

淘汰

禁止新建、扩建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

十一、开采辅助活动

淘汰

禁止新建、扩建

 

 

 

十二、其他采矿业

淘汰

禁止新建、扩建

 

 

 

十三、农副食品加工业

 

 

 

 

 

其中

1.大豆压榨及浸出项目;

2.单线日处理油菜籽、棉籽、花生等油料100吨及以下的加工项目;

3.年加工玉米30万吨以下、绝干收率在98%以下玉米淀粉湿法生产线;

淘汰

淘汰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4.年屠宰量达不到标准的屠宰建设项目;

5.3000吨/年及以下的西式肉制品加工项目。

淘汰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

十四、食品制造业

 

 

 

 

 

其中

1.5万吨/年及以下且采用等电离交工艺的味精生产线;

2.糖精等化学合成甜味剂生产线;

3.2000吨/年及以下的酵母加工项目。

淘汰

淘汰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十五、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其中

1.酒精、白酒生产线;

2.生产能力小于18000瓶/时的啤酒灌装生产线。

淘汰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十六、烟草制品业

禁止新建、扩建

禁止新建、扩建

 

 

 

其中

卷烟加工项目。

禁止新建、扩建

禁止新建、扩建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十七、纺织业

淘汰

 

 

 

 

其中

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限制类“十三、纺织”第6―17项等纺织品生产。

淘汰

淘汰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

十八、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淘汰

 

 

 

 

其中

1.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普通刨花板、高中密度纤维板生产装置,单线3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生产装置,1万立方米/年以下的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生产线;

2.以优质林木为原料的一次性木制品与木制包装的生产和使用以及木竹加工综合利用率偏低的木竹加工项目。

淘汰

淘汰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十九、家具制造业

淘汰

 

 

 

 

二十、造纸和纸制品业

淘汰

 

 

 

 

其中

1.元素氯漂白制浆工艺;

2.新建单条化学木浆30万吨/年以下、化学机械木浆10万吨/年以下、化学竹浆10万吨/年以下的生产线;

3.新闻纸、铜版纸生产线。

淘汰

淘汰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禁止新建、扩建

禁止新建、扩建

二十一、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其中

单色金属板胶印机。

淘汰

淘汰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二十二、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淘汰

淘汰

 

淘汰

淘汰

其中

1.新建10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1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15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装置;

2.冲天炉熔化采用冶金焦。

淘汰

淘汰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淘汰

淘汰

二十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淘汰

 

 

除万州区、云阳县以外的三峡库区库周禁止新建化工项目

其中

1.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限制类“四、石化化工”第2―12项及“十六、民爆产品”第1―4项等化学原料及制品生产;

淘汰

淘汰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禁止新建、扩建

禁止新建、扩建

2.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限制类“十二、轻工”第15、16、19项等日用化学制品生产。

淘汰

限制(改造升级)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二十四、医药制造业

淘汰

 

 

 

 

其中

1.新开办无新药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2.新建及改扩建原料含有尚未规模化种植或养殖的濒危动植物药材的产品生产装置;

3.青霉素G、维生素B1等限制类药物及药物制剂生产;

4.新建紫杉醇(配套红豆杉种植除外)、植物提取法黄连素(配套黄连种植除外)生产装置;

5.新建、改扩建药用丁基橡胶塞、二步法生产输液用塑料瓶生产装置;

6.新建、改扩建充汞式玻璃体温计、血压计生产装置、银汞齐齿科材料、新建2亿支/年以下一次性注射器、输血器、输液器生产装置;

淘汰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7.转瓶培养生产方式的兽用细胞苗生产线项目(持有新兽药证书的品种和采用新技术的除外);

8.兽用粉剂/散剂/预混剂生产线项目(持有新兽药证书的品种和自动化密闭式高效率混合生产工艺除外)。

淘汰

淘汰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二十五、化学纤维制造业

淘汰

淘汰

 

 

 

其中

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限制类“十三、纺织”第1―5项等化学纤维生产。

淘汰

淘汰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禁止新建、扩建

禁止新建、扩建

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淘汰

 

 

 

 

其中

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限制类“十二、轻工”第1、3―5项以及新建斜交轮胎和力车胎(手推车胎)等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橡胶制品及生产装置。

淘汰

淘汰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禁止新建、扩建

禁止新建、扩建

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淘汰

淘汰

 

禁止新建、扩建易破坏生态植被的建材工业项目

其中

1.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限制类“九、建材”第1―13项及“十一、机械”第10―13项等材料及制品生产;

淘汰(2016年年底前全面关闭水泥生产线)

淘汰(2016年年底前全面关闭水泥生产线)

限制(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等量或减量置换)

除万州区以外禁止扩建

除黔江区以外禁止扩建

2.机立窑生产线(2015年底前淘汰);

3.平拉和格法玻璃生产线(2015年年底基本淘汰),熔窑规模在500T/D以下且不满足平板玻璃准入条件的小浮法玻璃生产线。

淘汰

淘汰

淘汰

淘汰

淘汰

二十八、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淘汰

淘汰

 

 

 

其中

1.普通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单机年生产能力1万吨以下的在线热处理带肋钢筋生产装备;

淘汰

淘汰

淘汰

淘汰

淘汰

2.锦纶帘线、3万吨/年以下钢丝帘线;

3.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限制类“六、钢铁”第1―20项等钢铁加工生产线及装备。

淘汰

淘汰

限制(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等量或减量置换)

禁止新建、扩建

禁止新建、扩建

二十九、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淘汰

 

 

 

 

其中

1.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限制类“七、有色金属”第1―8项等有色金属冶炼及加工;

淘汰

淘汰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禁止新建、扩建

禁止新建、扩建

2.160KA以下电解铝生产线。

淘汰

淘汰

淘汰

淘汰

淘汰

三十、金属制品业

淘汰

淘汰电镀项目

 

淘汰电镀项目

淘汰电镀项目

其中

1.棕刚玉、绿碳化硅、黑碳化硅等烧结块及磨料制造项目;

2.酸性碳钢焊条制造项目;

3.动圈式和抽头式手工焊条弧焊机;

4.含铅和含镉钎料;

5.含铅粉末冶金件;

6.普通运输集装干箱项目。

淘汰

淘汰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

三十一、通用设备制造业

 

 

 

 

 

其中

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限制类“十一、机械”第12、16―19、21―23、28、29、31―33、36、37、40―43、47、48项等通用设备制造。

淘汰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三十二、专用设备制造业

 

 

 

 

 

其中

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限制类“十一、机械”第1―10、13、46、51―55项及“十五、消防”第1―8项等专用设备制造。

淘汰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三十三、汽车制造业

 

 

 

 

 

其中

1.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自2015年起执行与轻型卡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2.4档及以下机械式车用自动变速箱(AT);

3.排放标准国三及以下的机动车用发动机。

淘汰

淘汰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三十四、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其中

1.出口船舶分段建造项目;

淘汰

淘汰

禁止新建、扩建

淘汰

淘汰

2.2年无生产订单、无生产场地、无岸线的船舶生产企业。

淘汰

淘汰

淘汰

淘汰

淘汰

三十五、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其中

1.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限制类“十一、机械”第14、15、24、25、44、50项等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

淘汰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2.糊式锌锰电池、镉镍电池;

3.普通照明白炽灯、高压汞灯。

淘汰

淘汰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禁止新建、扩建

禁止新建、扩建

三十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其中

1.电子管高频感应加热设备;

淘汰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2.模拟CRT黑白及彩色电视机项目;

3.激光视盘机生产线(VCD系列整机产品)。

淘汰

淘汰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三十七、仪器仪表制造业

 

 

 

 

 

其中

1.民用普通电度表制造项目;

2.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限制类“十二、轻工”第7、8项等电子秤、电子衡制造。

淘汰

淘汰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三十八、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其中

1.小电网外,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发电煤耗高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的湿冷发电机组,发电煤耗高于305克标准煤/千瓦时的空冷发电机组;

淘汰

淘汰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2.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

淘汰

淘汰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

三十九、批发零售业

 

 

 

 

其中

生产资料、生活用品和农副产品等大型批发市场。

淘汰

 

 

除万州、黔江及省际边贸市场以外禁止新建占地规模超过100亩的专业市场

四十、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其中

资源占用量大或运输仓储方式落后的物流项目。

淘汰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

 

 

 

 

 

 

 

 

 

 

 

注:

1.空格――允许发展,但应符合全市统一的产业投资禁投要求。

2.“淘汰”――本区域内不得新建该类项目,已有该类企业全部关停或置换到其他区域。

3.“禁止新建、扩建”――本区域内不得新建该类项目,对已有该类企业禁止扩大规模。

4.“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本区域内不得新建该类项目,对已有该类企业可以就地进行改造升级。

5.“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本区域内不得单独新建该类项目,对已有该类企业可就地进行改造升级,也可接受来自其他区域的该类项目进行改造升级。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2014年重庆市全面深化改革重点任务要求,现就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对投资主体和资金来源实行分类管理,进一步简化程序、改进服务、加强监管,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坚持“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健全企业投资由业主自主决策的管理机制,政府部门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科学引导民间投资。

坚持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的要求,健全决策科学民主、审批透明合规、实施监督问效的政府投资机制,提高政府投资的质量和效益。

二、强化企业主体地位

(二)最大限度地缩小企业投资的核准范围。

根据国务院公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及时修订我市目录,凡是企业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投资事项,以及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取消核准。

凡是国家和市政府未明确要求由市级及以上核准的投资事项,一律下放到区县(自治县)政府核准。

(三)事前告知企业禁止投资的行业或区域。

结合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建立差异化、特色化投资导向机制。

分行业和区域制定产业投资禁投清单,加强规划、国土、环保、技术、安全等部门联动和监管,通过环境容量、资源节约、技术、安全标准等实行准入控制。

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除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核准的新增产能项目外,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扩大产能。

(四)分类简化核准审查内容。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属性,产业类项目主要核准是否符合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能源节约、社会稳定等外部条件,基础公益类项目主要核准区域布局、资源平衡、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特许经营等内容,产品技术、经济效益、投资规模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

修订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简化项目核准审查内容。

(五)完善企业投资备案管理。

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由企业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备案管理仅是确认其投资行为、依法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服务性措施。

按照就近、便捷原则,除国家有专门规定和少数需市级平衡资源的项目由市级备案外,其他项目一律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政府办理。

对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审批。

探索推行备案项目业主承诺制和失信清单制,加快推进网上备案。

(六)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按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

按照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要求,修订完善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加快推进企业设立和投资贸易便利化。

外商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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