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专户开户及监管协议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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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专户开户及监管协议模板
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专户
开户及监管协议
甲方:
(监管银行)
乙方:
(施工总承包单位)
丙方:
(建设单位)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和支付专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支付专户管理办法》),经甲、乙、丙三方友好磋商,就(项目名称)工资支付专户开户及监管事宜达成约定如下:
1.乙方同意在甲方开设工资支付专户,由丙方从工程款中按《支付专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拨付资金存入该账户,该账户的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名称)支付工人工资。
1.1乙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日内提供有关文件在甲方开立人民币工资支付专户,丙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日内提供有关文件协助乙方在甲方开立人民币工资支付专户,账户开立后由丙方或丙方委托的单位向该账户划付工人工资。
1.2乙方在甲方开立人民币工资支付专户,用于存放工人工资,账户信息如下:
工资支付专户户名:
工资支付专户账号:
开户银行名称:
1.3丙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工人工资缴存:
每月按照乙方提供的月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按时足额拨付到乙方在甲方开设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已拨付人工费用,可在当期工程款支付中扣除。
2.乙方按划入金额向丙方提供建安发票,作为工程款收入。
3.合同期限:
3.1本合同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按照《支付专户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取消工资支付专户、退回账户资金之日止,在此期间,除符合《支付专户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或出现以下情况外均不得取消工资支付专户或退回账户资金。
(A)甲方存在违约情况并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后可以取消工资支付专户并退回账户资金;
(B)在乙方和丙方解除项目施工合同时,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甲方解除对资金的监管。
3.2甲方与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的《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资支付专户监管银行服务协议书》期满,但乙方、丙方未申请取消工资支付专户的或未申请工资支付专户资金转出的,本合同期限顺延,甲方须继续按照本协议履约,直至乙方、丙方申请转出工资支付专户资金或按照《支付专户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取消工资支付专户为止;《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资支付专户监管银行服务协议书》期满,乙方、丙方申请工资支付专户资金转出的,甲方与乙方、丙方办理账户资料移交手续,并将资金划至乙方、丙方共同按项目设立的工资支付专户后,本合同终止。
4.资金安全特别条款:
4.1为确保资金安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利息、违约金等必须划至乙方开设的相应工资支付专户内,不得划入其他账户。
4.2工资支付专户资金是施工单位支付工人工资的专项资金,在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开户银行解除监管前,根据《保障农民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支付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4.3工程项目竣工或交工验收,且工人工资已足额支付,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持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注销工人工资专户的文书向甲方申请办理注销,甲方应该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4.4乙方每月通过珠海市实名制系统在线上制作工资表,并将其推送至甲方,由甲方通过比对乙在珠海市实名制系统上传的工资电子信息,比对无误后直接从工人支付专用账户向工人工资个人账户如数划转工资。
4.5各方约定工人工资发放日为每月日,乙方保证工资支付专户有相应的资金用于工资发放,若工资支付专户有缺口,甲方应在收到工资表后第二个工作日通知乙方账户资金不足的情况,乙方须尽快补足资金,甲方需在资金到帐后即时划转工资。
4.6乙方可按上款规定的程序随时向工作不足一个月的工人划转工资。
4.7发生乙方与丙方解除施工合同关系的情况时,在结清乙方在本项目应付的工人工资后,凭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无拖欠工资的证明,并经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工资支付专户的资金经乙方与丙方协商,按以下方式处理(注:
除工人工资以外的工程款事宜由乙方、丙方另行根据相关规定处理、解决,不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
此处需要写上乙方和丙方约定的处理方式
4.8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乙方具有拖欠工人工资行为时,乙方和丙方同意甲方在拖欠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专户提取工资意见函》(无须乙方和丙方加盖单位预留银行印鉴)后,无条件直接由项目工资支付专户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工人发放工资,发放金额和方式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为准,总数以工资支付专户的最高金额为限。
4.9甲方同意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乙方具有拖欠工人工资行为时,根据拖欠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专户提取工资意见函》等材料,2个工作日内直接由项目工资支付专户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工人发放工资,发放金额和方式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为准,总数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最高金额为限,并将发放情况函告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陈述与保证:
甲乙丙三方在此陈述并保证:
5.1本合同对甲乙丙三方均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三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工资支付专户监管资金管理所依据的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等要求申请并实现本合同项下对方义务与责任的强制执行;
5.2甲乙丙三方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并不会违反其章程、或适用于其的任何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判决、裁定、裁决、授权、协议或义务或与之相冲突;
5.3甲乙丙三方进一步陈述并保证,前述陈述与保证截至本合同签署及生效日以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根据当时的事实及情况均为且始终是真实和准确的。
5.4甲方承诺免除乙方、丙方工资支付专户的开设、维护、管理等相关费用,免除乙方、丙方工资支付专户全国范围内跨行、跨省、跨市转账收费。
免除从乙方工资支付专户划入或转入工人工资个人专用账户的收费。
5.5甲方给予乙方给予建筑工人开户、办卡如下优惠:
1)免收开户、开卡工本费;
2)免除账户管理费及卡年费;
3)免费开通个人网上银行:
可24小时自助查询(免费)、转账(按正常柜面转帐收费)、购买理财产品等;
4)免费开通手机银行:
在手机银行上办理转账业务全部免费;
5)免费开通短信通知功能:
账户资金变动手机短信立即提示;
6)免除施工单位工人个人工资账户每月头两笔在全国范围内跨行、跨省、跨市转账收费;
7)免除施工单位工人个人工资账户每月头两笔在全国范围内跨行、跨省、跨市取款收费;
8)免收挂失、解挂失费用;
9)免收账户对账单打印。
(注:
”每月”指自然月,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以下同。
)
5.6乙方应将工人考勤记录统一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考勤记录作为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
工资支付专户资金用于发放工资时,只能划入或转入已进行实名制登记并且在对应项目有考勤记录的工人的工资个人专用账户。
(“实名制”有关管理规定详见《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珠规建质【2018】8号))。
5.7乙方、丙方同意甲方将工资支付专户收支等信息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披露。
6.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6.1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乙方可解除合同的情形外,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亦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自乙方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甲方时起生效:
甲方被行业主管部门接管、解散、撤销、被宣告破产或出现严重的经营情况恶化,偿付能力明显降低等足以影响乙方资金安全的情形。
因甲方存在违约行为,在乙方、丙方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后,凭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可以就该项目另行选择工资支付专户监管银行设立工资支付专户,甲方应与乙方、丙方办理账户资料移交手续,并按乙方、丙方通知将资金划至乙方、丙方共同重新按项目设立的专用账户。
6.2乙方依据本条约定解除本合同,甲方应于乙方规定的日期向乙方偿还存款本金和截至甲方实际偿还日的利息。
6.3除上述情形外,未经三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修改、补充应由三方以书面形式共同作出,并由各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变更和补充协议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或修改在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合同中的该项条款依然有效,直到该项条款被有关的生效协议的条款修改或取代。
7.争议解决:
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工程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8.1本合同自各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8.2本合同一式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住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日期:
年月日
乙方: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住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日期:
年月日
丙方: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住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