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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方案

XX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方案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

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收集的XX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方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XX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方案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XX〕25号),进一步加大全省棚户区改造力度,着力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群众参与的原则,坚持贯彻节能节地环保和绿色低碳发展的要求,加强统筹规划和宣传引导,完善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将棚户区改造工作与粤东西北中心城区扩容提质、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土地整理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重点推进资源枯竭型城市及国有工矿棚户区、华侨农场非归难侨集中地区的棚户区(含危旧房)改造,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居住条件困难、住房基本功能不全、房屋抗震性能差、结构和消防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改造项目,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努力将棚户区改造成为环境优美的新型社区。

  

(二)目标任务。

XX—XX年全省改造各类棚户区约万户,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约万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约万户、华侨农场危房改造约万户,全面完成国有林区和垦区棚户区改造,不断提升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使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改造范围、适用对象和建设标准

  

(一)改造范围。

  1.城市棚户区。

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较久、房屋质量较差、建筑安全隐患较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齐全的区域,包括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非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

各地在加快推进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基础上,可将其他非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城市更新及城中村改造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实施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不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城市棚户区改造具体范围,由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2.国有工矿棚户区。

是指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由国有、国有控股、集体工矿企业管理,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较久、房屋质量较差、建筑安全隐患较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齐全、改造户数在20户以上的危旧房集中连片职工住宅区。

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工矿棚户区,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铁路、钢铁、有色金属、黄金、盐业等行业国有工矿棚户区,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各地棚户区改造规划,由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统筹组织实施,省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相关企业要积极配合。

  3.华侨农场危房改造。

各地要将华侨农场非归难侨和新增归难侨危房改造统一纳入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中央补助支持范围,加快组织实施改造;要落实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遗漏户的改造工作,继续完善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优化布局,促进产业发展和农场小城镇建设。

华侨农场危房改造具体范围,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华侨农场地区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办〔XX〕4号)和省侨办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华侨农场危房改造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侨办〔XX〕54号)执行。

各地要认真核实华侨农场危房户新增户数,纳入XX—XX年改造范围。

  4.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

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任务已基本完成,国有林区(场)之外的林业工作站、自然保护区、国有苗圃等其他林业基层单位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职工,纳入当地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二)适用对象。

  以现居住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且自愿参加当地政府统一组织改造的住户为适用对象,主要包括棚户区内城市居民(含城中村村民)、国有工矿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和华侨农场职工(含非归难侨和新增归难侨)。

具体对象由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三)建设标准。

  新建安置住房的户型面积标准,原则上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保〔XX〕48号)执行,以60平方米左右的中小户型为主。

具体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改造方式

  

(一)综合开发,连片建设。

对零星分散、改造难度较大、单独项目运作成本较高的城市棚户区,可与其他城市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造、城市更新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就近整合,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建设、连片开发、系统改造。

  

(二)行政主导,市场运作。

对具备市场运作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当地政府可按规定设定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实力、资质等级和企业信用等条件,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同时按照保本微利原则,限定该项目的开发利润,监督开发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建设安置住房和配套工程。

  (三)政府实施,企业配合。

对国有工矿棚户区等不具备市场运作条件的改造项目,由当地政府负责统筹组织实施。

各有关单位、国有工矿企业和职工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落实建设用地、筹集资金和政策宣传等相关工作。

  四、多渠道筹集资金

  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通过政府启动、市场运作、各方共筹等多渠道筹措,主要采取“八个一点”的方式筹集,即中央申请一点、省里补助一点、市县筹集一点、银行贷款一点、企业解决一点、个人自筹一点、政策减免一点、其他支援一点。

  

(一)加大政府资金投入。

省财政按照每户1万元的补助标准支持省属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对于中央财政加大补助力度的省属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省财政相应加大补助力度。

根据省属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际情况,省财政对改造项目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补助。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可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并可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要优先用于棚户区改造及相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有关棚户区改造、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等专项资金支持,并向棚户区改造项目倾斜。

  

(二)争取银行贷款支持。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积极对接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需求,向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支持,并根据改造项目的资金筹措、建设方式和还贷来源等具体情况,在以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抵押担保发放贷款的基础上,探索贷款投放和担保新模式,创新信贷金融产品。

鼓励金融机构在房地产开发信贷资金安排上向棚户区改造项目适当倾斜,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信贷资金需求。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

各地要抓紧出台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吸引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社会力量参与。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指导各地积极向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推荐棚户区改造项目和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争取金融机构的支持。

  (四)积极发行各类债券。

引导符合规定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发行各类债券,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对发行用于棚户区改造的企业债券,优先办理核准手续,提高审批效率。

  (五)国有工矿企业加大资金投入。

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参与所属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大改造资金投入力度,支持解决部分改造资金。

国有工矿企业参与当地政府统一组织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筹集改造资金,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部分资金。

  五、落实优惠政策

  

(一)确保土地供应到位。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要纳入各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

已列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拆迁建设用地指标的,实行计划单列、应保尽保,不占当地用地指标。

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应抓紧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及时提供用地。

对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棚户区改造项目位于“三旧”改造范围内的,可执行“三旧”改造相关优惠政策。

远离城市的国有独立工矿企业以及住房困难户较多且已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规划)的国有独立工矿企业,在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地级以上市政府批准并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后,允许其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以集资合作建房的方式进行棚户区改造,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可执行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规定。

对零星分散、改造难度大的棚户区,可以就近整合,纳入其他棚户区改造项目统筹建设。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棚户区土地进行改造的,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安置住房的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建设标准等内容。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其所得土地收益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已纳入棚户区改造的用地,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土地完整供应。

  

(二)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对棚户区改造涉及的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的,按配建比例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个人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

企业用于棚户区改造的支出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的有线电视、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光纤、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当地政府或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项目按低限减半征收。

  (三)完善安置补偿政策。

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

其中实行实物安置的,安置住房应优先建设并优先安置棚户区居民;安置住房以就地、就近建设为主,采取异地建设方式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

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要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可适当予以奖励。

对国有工矿棚户区安置住房,可参照韶关市原曲仁矿棚户区改造试点政策办理有关产权证;对其他棚户区安置住房,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产权证。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要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安置补偿办法和产权办理方式。

省国资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指导各地做好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具体方案的编制工作,做到全省基本一致、整体平衡。

  六、提高规划建设水平

  

(一)加强统筹规划,完善配套设施。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与各地和省国资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加强工作对接,全面摸清各类棚户区的基础信息,建立省市互通、准确翔实的信息数据库。

各地要将棚户区改造规划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重要内容,并将本地区相关企业报送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纳入当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建设。

要优化新建安置住房的规划设计水平,棚户区改造项目可适当提高容积率。

要紧密结合新区建设、“三旧”改造和城市更新工作,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入学、养老、出行等需要,尽可能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的地段进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

新建安置小区要规划预留公共服务用房,同步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等配套建设,按规定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二)提高审批效率,加强质量监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本着便捷、高效的原则,为项目各项审批工作提供绿色通道,实施并联审批,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

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管理,落实各方责任,积极推行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有关住房质量、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项目竣工后,按规定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三)落实绿色标准,促进低碳发展。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绿色建筑行动计划,自XX年起,广州、深圳市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其他各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不低于25%,并逐年递增25个百分点;从XX年1月1日起,全省棚户区改造项目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七、保障措施

  

(一)抓紧编制相关规划。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各地、省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全省XX—XX年棚户区改造总体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抓紧完成本地区棚户区调查摸底工作,将本地区省属国有工矿棚户区一并纳入改造范围,按要求组织编制XX—XX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及各年度工作计划,分年度、分类别明确棚户区改造任务,细化分解到县(市、区),并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建设地块。

有关省属国有工矿企业要主动与当地政府加强对接,及时报送所属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相关信息。

各地级以上市棚户区改造规划于XX年2月底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二)明确工作职责。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是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棚户区(含省属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负总责。

各地要科学编制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年度计划和安置补偿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到规划、资金、供地、政策、监管、分配、补偿“七个到位”。

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承担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尽快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年度计划和安置补偿方案,指导各地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对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加强监督检查。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棚户区改造的综合协调工作,并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

省财政厅负责根据中央财政对我省棚户区改造的补助情况,进一步完善省级专项资金补助政策。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督促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供应落实和土地出让收益征缴工作。

省国资委负责牵头制订省属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专项工作方案,督促指导有关省属国有工矿企业与属地政府加强工作对接,协调推进省属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

省侨办负责协调指导华侨农场危房改造工作。

省审计厅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和年度审计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严禁相关单位借棚户区改造政策建设福利性住房。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监察厅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督查督办制度,定期对各地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地区和有关单位负责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严肃问责,确保全面完成任务。

  【XX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方案2】  为加快推进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促进民生保障和城市人居环境改善,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效率,提升城市品位和形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XX〕25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XX〕2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完善基础设施和城市功能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转型跨越发展和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完善配套、同步建设,切实加快各类棚户区改造,把我市建设成为人居环境良好、功能设施完善、具有鲜明特色的生态宜居城市。

  二、目标任务

  用三年至五年时间,完成全市棚户区改造任务。

到XX年底,完成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分散、零星棚户区得到基本拆除。

具体任务是:

全市开工改造各类棚户区3XX户,其中:

城市棚户区25235户;国有工矿棚户区6215户;国有林区棚户区559户。

  三、改造范围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棚户区改造标准,结合实际确定其范围。

建制镇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工矿(含煤矿,下同)棚户区及铁路、钢铁、有色、黄金等行业棚户区,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工矿棚户区及铁路、钢铁、有色、黄金等行业棚户区,纳入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范围。

  四、改造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棚户区改造要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和统筹协调作用,加大棚户区改造宣传力度,加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信息公开透明,在政策和资金方面给予积极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棚户区居民和开发企业的积极性,取得群众广泛支持,确保民生工程惠及于民。

  

(二)坚持规划引领、因地制宜的原则。

棚户区改造要科学规划,合理调整和优化城市布局,完善和提升城市功能,因地制宜采取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划建设,原则上以原地安置为主。

原地安置且人口密集、拆迁量大的项目,要在规划条件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土地利用集约化原则,适当提高容积率,最大限度合理利用土地,以满足征收安置。

异地安置的,要优先考虑就近安置;要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和出行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

  (三)坚持连片改造、注重实效的原则。

棚户区改造要结合

  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用地规模,连片改造、不留死角。

对于无法连片改造的分散、零星地块,实行异地安置改造。

房屋征收后腾出的用地,优先规划建设社区休闲健身场所、体育设施以及小游园、街头绿地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道路微循环改造。

  (四)坚持统筹推进、完善配套的原则。

棚户区改造要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统筹推进。

结合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治理、文物保护和历史街区整治,同步改善交通、绿化环境,完善各项基础设施配套。

配套设施应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确保回迁居民居住环境明显改善。

  五、改造措施

  

(一)制定改造计划。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摸清底数。

根据棚户区房屋的安全性能、基础设施状况、公共环境因素、群众支持程度等进行分类排队,制定切实可行的XX-XX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

要落实具体项目和时序安排,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其中:

  1.列入XX年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要于XX年9月底前完成项目的房屋征收和征地补偿工作,XX年12月底前办理完成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并开工建设。

  2.列入XX年、XX年度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要于上

  一年度12月底前完成项目的房屋征收和征地补偿工作,于本年度9月底前办理完成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并开工建设。

  

(二)确定改造模式。

棚户区改造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一规划、连片改造的模式,由政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择优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实施。

  1.对人口密集、征收量大、集中连片的棚户区,通过市场运作的方式就地进行开发改造。

有实力的企业也可以自主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

  2.对占用土地少、零星分布或不符合发展规划的棚户区,可采取政府统一规划,通过异地集中建设安置住房的方式进行改造;也可以采取项目捆绑开发方式进行改造。

  (三)合理补偿安置

  1.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按照政府主导、各县(区、市)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的方式进行。

各县(区、市)房屋征收部门先行制定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3.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4.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在符合有关政

  策规定的条件下,要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

  5.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确保用地供应

  1.棚户区改造用地纳入市、县土地供应计划安排,并结合下一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项目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提前落实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块。

  2.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完成房屋征收、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拆迁成为净地后,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经政府同意以“招、拍、挂”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开发企业依法依规获得土地使用权。

  3.对征收拆迁难度大、周期长、不能同时整体拆迁完并腾空为净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为确保安置房按时完工并交付使用,国土部门要在保证项目用地规划条件整体不变的前提下,根据项目用地拆迁、腾空情况采取分期收储、分期提供回迁安置用地,及时办理用地储备和出让手续。

项目法人可以分期实施,确保被拆迁人按时回迁安置。

  4.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

  (五)规范建设标准。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以144平方米以下的中小户型为主。

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应按建筑面积配建不低于5%的公共租赁住房,并作为土地划拨或出让的前置条件,配建的其它相关内容同时给予明确。

对于不配建或不宜配建的项目,要按照该项目住房的平均销售价格向保障性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缴纳应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面积部分的建设资金,专户管理,作为当地人民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

  (六)完善设施配套。

棚户区改造要按照小户型、功能全、配套好、质量高的要求,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基本居住功能。

严格落实规划和建设设计指标,组织好新建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厕所、物业管理用房、永久性自行车棚、停车场(库)、社区办公用房、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对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加固、完善配套设施、环境综合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同时开展乱搭滥建整治及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文物古迹保护等工作,增加公共绿地、街心公园等,做到同步规划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七)改善社区服务。

棚户区改造新建小区要全面推行社区管理服务工作,积极做好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社区综合治理、社区投诉纠纷的调解处理等工作;新建小区要采取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选择社会信誉好、服务质量优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物业管理服务;对于原有工矿企业

  承担的后勤化管理服务的小区,主管单位要创造条件,逐步实施

  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服务。

  (八)简化审批程序。

各县(区、市)发改、规划、国土、住建、财政、税务、环保、政务大厅等部门,应建立审批快速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改善服务方式,推行“一站式”审批服务,及时快速办理项目有关手续和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六、政策扶持

  

(一)落实优惠政策

  1.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土地出让金按规定100%缴纳,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征收成本拨付费用(一项一议一定)。

  2.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3.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建设费用、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和有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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