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离婚财产分配是怎样规定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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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离婚财产分配是怎样规定的

香港人离婚财产分配是怎样规定的

法庭会根据上述各项因素而作出关于赡养费及财产的判令。

对于有经济能力的一方,须给另一方及子女恰当的赡养费,使他们能维持生活所需。

婚姻双方各自拥有的或在可预见的将来可能拥有的收入、谋生能力、财产及其它经济来源。

  香港属于我国特别行政区,邓小平先生提出一国两制的方针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些法律法规和内地是不一样的。

其中婚姻法也是一样的,生活中,如果我们夫妻中有一方是香港人,或者想要了解香港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

接下来小编将针对,香港人离婚财产分配是怎样规定的为大家做出详细的介绍。

  香港人离婚财产分配是怎样规定的?

  香港关于婚姻及离婚的成文法规,主要源来以下的条例:

  1、香港法例第178章《婚姻制度改革条例》

  2、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诉讼条例》

  3、香港法例第181章《婚姻条例》

  4、1995年第29号条例《婚姻诉讼(修订)条例》

  5、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

  其中,《婚姻制度改革条例》是一条重要法例。

1971年10月1日前,华人在香港可以根据《大清律例》用“三书六礼”的形成缔结婚姻,亦容许纳妾制度。

此种婚姻称为“旧式婚姻”(customarymarriage)。

1971年10月1日后,只有根据《婚姻条例》缔结的婚姻才被视为有效,亦废除纳妾制度,实行一夫一妻制,而结婚必须要在婚姻注册处或其它特许场所(例如教堂)举行婚礼仪式。

  一、申请离婚的理由。

  法律上,容许离婚的只得一个理由(soleground),就是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havebrokendownirretrievably)的地步。

  至于什么情况才算是“破裂至无可挽救”呢?

法律上订明了以下几种情况,而法院在这些情况下才会接纳呈请人的离婚呈请:

  -答辩人与他人通奸;或

  -因答辩人的行为而无法合理期望呈请人与其共同生活;或

  -双方已分居最少1年,且答辩人同意由法院批出的离婚令;或

  -双方已分居最少2年;或

  -答辩人已遗弃呈请人最少1年。

  见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诉讼条例》

  第11条离婚的理由等

  第(a)款-“提出离婚呈请或离婚申请的唯一理由,须为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而离婚法律程序可按下述任何一种方式提起离婚呈请”

  第11A条就呈请理由而提出的证明

  第

(1)款-“离婚呈请可由婚姻的任何一方向法院提出。

  第

(2)款-“除非呈请人使聆讯离婚呈请的法院信纳下列一项或多于一项事实,否则法院不得裁定该宗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

  (a)答辩人曾与人通奸,而呈请人认为无法忍受与答辩人共同生活;

  (b)因答辩人的行为而无法合理期望呈请人与其共同生活;

  (c)婚姻双方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1年,且答辩人同意由法院批出判令;

  (d)婚姻双方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2年;

  (e)答辩人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遗弃呈请人最少连续1年。

  二、所需文件。

  若果任何人在香港提出单方面的离婚申请,则需要依据香港法例第179A章《婚姻诉讼规则》附录内的规定,向法院提交以下的文件(如适用):

  

(1)结婚证书(MarriageCertificate)

  

(2)呈请书(Petition),即表格2

  (3)和解证明书(Certificatewithregardtoreconciliation),即表格2A

  (4)子女安排说明书(Statementastothearrangementforthechildren),即表格2B

  (5)诉讼程序通知书(NoticeofProceedings),即表格3

  (6)文件送达认收书(AcknowledgementofService),即表格4

  三、结婚证书(MarriageCertificate)及离婚呈请书(Petition)。

  结婚证书(MarriageCertificate)。

  呈请人必须把结婚证书的正本于申请离婚时呈交法院,而法院并不接受影印本。

若果结婚证书由外语写成,则需要提交一份合资格的翻译本。

  离婚呈请书(Petition)。

  大部份的离婚诉讼都是由离婚呈请书开始,而离婚呈请书中每个段落亦有一定的样式:

  第一段准确叙述婚姻双方的姓名、婚礼举行的地方及日期。

  第二段叙述婚姻双方在香港的最后共同居住地点,或香港以外的居住地点。

  第三段叙述婚姻双方现时各自居住的地点、现时的职业,以及双方以香港为居住地(domicile)或与香港有实质联系(substantialconnection)。

  第四段叙述有否家庭子女(childrenofthefamily)。

如有的话,呈请书中须列出该家庭子女的姓名及出生日期等资料。

家庭子女并非单指婚生子女及领养子女,亦包括所有一直被视为该家庭之成员的子女。

  第五段叙述呈请人以其所知,答辩人并无在婚姻期间诞下其它子女。

  第六段叙述如果对任何人是否属于该家庭的家庭子女出现争议,则呈请人须在此段列出该子女属于或不属于家庭子女的证据。

  第七段叙述有否任何子女正受社会福利署托管。

  第八段适用于呈请人申请子女的赡养令,而答辩人并非该子女父母的情况。

  第九段叙述曾否由香港法院或其它地方的法院,针对该婚姻或婚姻中的家庭子女作出过任何判令。

  第十段叙述婚姻双方有否就支付对方或子女的赡养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

如有的话,呈请人须在此段列出协议或安排的详情。

  第十一段适用于以二年分居为由提出离婚呈请的情况。

呈请人须要列出对答辩人财政供给(financialprovision)的提案;或在暂准离婚令颁布后,不对答辩人作出财政供给。

  第十二段叙述唯一的离婚理由是婚姻已破裂至无法挽回。

  第十三段叙述基于什么情况足以证明婚姻已破裂至无法挽回。

如果是以分居为证明,则需列出准确的分居日期。

如果是以通奸、无理行为或遗弃为由,则亦须列出具体情况。

  诉讼请求(ThePrayer)用于总结离婚呈请书。

呈请人需列出他请求法院就该离婚诉讼作出的判令。

  四、和解证明书(Certificatewithregardtoreconciliation)。

  只有在呈请人有代表律师的情况下,才有需要向法院提交和解证明书。

呈请人的代表律师要在此和解证明书中,叙述他有否向呈请人商讨和解的可能性,以及有否向呈请人提供具有离婚调解资格的人之联络方法。

  呈请人的代表律师不一定要和呈请人讨论和解的可能性,只是需要说明曾否和呈请人商讨过可以。

  五、子女安排说明书(Statementastothearrangementforthechildren)。

  若果夫妇双方有家庭子女,则申请单方面离婚时呈请人须向法院提交一份子女安排说明书。

此说明书中须要列出每名家庭子女现时及离婚后的按排提案。

这些须列明的内容包括:

  A、居住地方(Residence)每名家庭子女的居住地方,以及由何人负责照顾该子女和抚养其成长。

  B、教育(Education)每名家庭子女的接受教育的机构。

若果该子女已有工作,则要列出其工作的地点、工作性质和是否正接受训练。

  C、财务供给(FinancialProvision)由谁负责供给家庭子女的财务需要,如日常生活的开支。

  D、探视(Access)夫妻双方对探视子女的安排。

  E、其它数据每名家庭子女并没有严重残障或慢性病(chronicillness)。

如有的话,呈请人需要向法院提供详细数据和医生证明。

  每名家庭子女并没有接受惩教主任、社会福利主任或其它机构的管教。

如有的话,呈请人亦需向法院提供详细资料。

  六、诉讼程序通知书(NoticeofProceedings)。

  七、文件送达认收书(AcknowledgementofService)。

  八、呈请案件。

  九、特别程序案表、无抗辩案表及有抗辩案表。

  十、暂准离婚令。

  十一、绝对离婚令。

  十二、赡养费和财产的分配。

  根据香港法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7

(1)条规定,法庭在判决赡养费及财产分配方法及数额时,会顾及婚姻双方的行为、案件所有的情况及考虑以下的因素:

  (i)婚姻双方各自拥有的或在可预见的将来可能拥有的收入、谋生能力、财产及其它经济来源。

  (ii)婚姻双方各自面对的或在可预见的将来的经济需要、负担及责任;

  (iii)婚姻破裂前的生活水平;

  (iv)婚姻双方的年龄和婚姻的持续期;

  (v)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无能力(disability);

  (vi)婚姻双方为家庭所作出的贡献,包括因照料家庭或照顾家人而作出的贡献;

  (vii)婚姻双方各自为因解除婚姻而将会丧失机会获得的任何利益的价值(例如退休金);

  法庭会根据上述各项因素而作出关于赡养费及财产的判令。

对于有经济能力的一方,须给另一方及子女恰当的赡养费,使他们能维持生活所需。

根据普通法中的案例,法庭会倾向给予一个尽职的太太合理的财产分配,以表示对太太在婚姻期间照顾家庭及子女所作出的贡献的认可。

  若果解除婚姻对婚姻双方水活水平下降,法庭在考虑赡养费和财产分配时,会倾向使双方共同承担相同的生活下降程度。

  根据著名案例CalderbankvCalderbank[1976],法庭在赡养费和财产分配方面享有极大及极广泛的权力,法庭可以全权判决财产的分配方法,而并不受财产的原本拥有权是婚姻中哪一方所影响。

举例说,若果法庭认为合理的话,法庭有权命令离婚诉讼的一方无条件(nullconsideration)把物业转让到另一方的名下,即使另一方完全没有为物业支付过任何费用。

(另一种较常见的做法是以港币一元的象征式代价(nominalvalue)把物业转让给另一方)同一案例亦指出,在法律上夫妻双方在申请赡养费和财产分配时,享有完全平等的法律权利。

(husbandsandwivesbothcometothejudgmentseatuponthebasisofcompleteequality)

  十三、赡养费支付及财产分配的形式。

  A、赡养费支付的形式。

  法庭判令离婚诉讼的答辩人要支付赡养费,常见有以下数种形式:

  

(一)无保证的按期支付(unsecuredperiodicalpayment)。

  即法庭命令答辩人在未来的收入中定期支付某金额,如果过期未付,申请人可以要求法庭颁令强制执行。

赡养费定期支付在申请人再婚,或双方任何一方死亡之日终止。

  

(二)有保证的按期支付(securedperiodicalpayment)。

  即将付款一方的某些财产转入信托基金内,如果到期仍未付款,信托人可以利用基金的收入或本金去支付。

另外,付款人即使死亡,收款人仍可以定期从基金中收到赡养费,直至收款人再婚或死亡为止。

  (三)整笔支付(lumpsumpayment)。

  付款人整笔支付一笔过的赡养费。

  B、财产分配的形式。

  关于财产分配的形式,主要有财产转让(transferofproperty)、授产安排(settlementofproperty)或出售财产(saleofproperty)。

  所谓“授产安排”,是指判令其中一方可以享有财产上的一些特定权益。

举例说,丈夫把物业转让至太太的名下,授产的目的是把楼宇给太太和子女共同居住,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岁,随后楼宇会被卖掉,而丈夫太太双方平分或按比例分配卖出楼宇的得益。

这种授产安排亦称为MesherOrder。

  以上资料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香港离婚财产分配是怎样规定的相关内容。

通过小编的介绍,可以得知,香港的婚姻法相对来说对婚姻的保护是比较重要的。

在香港离婚分配财产时,并不像大陆的婚姻法一样,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夫妻离婚,财产基本上是夫妻双方各持有各的,对孩子双方都具有抚养义务。

同时在香港离婚程序更为严谨,如果大家还想就此问题做详细的了解,可咨询专业的律师,他们将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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