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盖管理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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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盖管理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

乌拉盖管理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应对各种危及安全播出的突发性事件, 增强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 确保宣传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二)编制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

 

    (三)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处置、属地管理,根据自身职责范围及本预案的要求, 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实施分级响应及处置。

 

    2、平战结合、等级保障,综合防范。

将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日常运行和应急保障有机结合起来,合理确定播出单位的应急保障等级,形成安全播出综合防范机制,建立完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保障体系。

 

    3、信息畅通、资源共享、运转高效。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调度指挥、播出、监测及相关单位应随时保证应急联络渠道的畅通,建立信息和资源共享机制,提高资源使用效能及系统运行效率。

 

    4、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

安全播出主管部门、运行部门应根据上述原则对相关的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切实担负起领导、指挥和处置责任,既要职责明确,又要团结协作,坚决杜绝出现相互推诿、逃避责任的情况。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对广播电视播出安全造成严重破坏或威胁的突发事件和由于责任、技术等原因造成的广播电视重大播出事故,以及针对各类突击事件,在广播电视宣传、技术及装备等方面的支援配合。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组织指挥体系 

    乌拉盖管理区广播电视播出应急组织体系由管理区广电中心安全播出指挥部、政法委、610办、公安、农电局等联动部门,及施工单位等协调单位共同构成。

 

   管理区广电中心安全播出系统,由安全播出调度指挥部和播出机构构成。

安全播出调度指挥部服从自治区局安全播出调度指挥中心、盟局安全播出调度指挥部的调度指挥。

  

    

(二)广电中心安全播出指挥部 

    乌拉盖管理区广电中心安全播出指挥部设在管理区宣传部办公室,由宣传部部长姚忠生任总指挥,指挥部成员由宣传部办公室、管理区电视台等部门领导组成。

 

    1、安全播出指挥部职责。

 

    

(1)负责全管理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统一决策、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并及时向盟局和管理区党委、管委会汇报。

 

    

(2)负责与需要配合的联动、协调单位部门进行组织协调。

 

    (3)完成盟局安全播出指挥部下达的专项任务。

 

    2、安全播出相关部门的职责 

    

(1)管理区电视台:

在国家紧急状态、安全播出应急状态或实施重大宣传活动时,负责指导节目制作和播出部门对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进行调整,确保国家政令畅通,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宣传任务的完成。

负责自办节目制作和播出的安全,并作好监听,监看工作。

 

    

(2)宣传部办公室:

负责各部门的协调及后勤保障工作 

    (三)广电系统外相关单位的职责 

    1、综治办:

将防范对有线电视接入网和无线覆盖的插播、偷盗等破坏活动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项目,在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重点协助有线和无线覆盖网的巡查工作。

 

    2、610办协调涉及有关方面的广播电视安全防范工作,并与广电中心建立信息反馈和应急机制,协调其它相关部门协助广电中心防范非法攻击,确保安全播出。

 

    3、公安局:

与电视台建立信息反馈和应急机制,依法打击破坏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盗窃、损坏播出设施和对广播电视信号进行插播、干扰等违法犯罪活动,对非法进行广播电视传输活动的组织或个人依法进行查处,在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配合广电中心做好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相关的保卫工作。

 

    4、财政局:

突发事件发生后,对尽快恢复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给予资金支持。

 

    5、通信部门:

保障灾害地区的通信,提供广播电视节目临时通道和资源。

 

  6、电力部门:

保障广电中心的供电安全,重要操作前或事故发生后, 及时通知广电中心作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供电措施。

        三、预警预防 

    ( 一 )危害信息的收集 

对于突发事件和事故隐患,要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通过事前防范,最大程度地降低或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调度指挥部要与610办、公安、气象、地震等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获取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信息动态,出现异态信息时提前做好预防准备工作,并及时上报。

 

    1、在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内,要加强预防警戒工作,强化各项预防和保障措施。

 

    2、充分利用建立的信息体系,及观众投诉体系实现对播出异态的早发现,早处置。

    3、加强队伍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4、在收到预警信息,确定突发事件防范等级时要适时启用各种应急设施,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优质播出并覆盖。

 

    5、中心配备有主、备双电源, 及不间断电源,确保应急启用。

 

    四、突发事件分级 

    突发事件的处置应遵循分级响应的原则,发生以下突发事件,均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

 

    

(一)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1、中央广播电视80%以上(含)节目出现全国性播出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2、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中央广播电视重要节目出现全国性播出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3、非法攻击和破坏广播电视传输系统,并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突发事件。

 

    

(二)重大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事件:

 

    1、同一卫星上的中央及自治区卫视节目(节目套数大于15套)同时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2、自治区级广播电视播出节目全部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3、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中央或自治区广播电视重要节目出现全自治区范围的播出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4、非法攻击和破坏广播电视传输系统,并对社会稳定造成比较严重影响的突发事件。

 

    (三)较大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事件:

 

    1、中央广播电视40%以下常规节目出现全国性播出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2、中央及自治区卫视节目(节目套数小于15套)同时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3、自治区级广播电视播出节目部分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4、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省会城市有线电视网络中,中央及地方重要节目出现大范围播出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5、非法攻击和破坏广播电视传输系统,并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影响的突发事件。

 

    五、应急报告

    ( 一 )发生下列事件后,事件发生、发现单位或值班人员在向当地安全播出指挥部或管理区电视台报告的同时, 应当立即通过电话向盟局安全播出指挥部报告。

随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填写快速报告单,通过传真报送盟局安全播出调度指挥部,并随时报告事件进展,排查和处置情况。

 

    1、发生人为故意破坏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事件; 

    2、发生或预期发生的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造成严重的破坏或威胁的自然灾害; 

    3、发生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重大责任事故和安全事故; 

    4、发生由于广播电视设施、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的大范围、多套节目长时间的播出中断; 

    5、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具有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他突发事件。

 

    报告应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频率(频道)、节目、设备、事件处置过程、原因、性质、影响范围、造成的损失、防范改进措施等项内容。

事件发生原因、性质等内容,暂时难以确定的,待查明后再补充报告。

 

    

(二)安全播出相关机构发现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通报事发部门并报管理区安全播出调度指挥部。

管理区安全播出调度指挥部于事发2小时内向盟局提交事件监测书面报告。

 

    (三)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所报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取证,采取必要的应急防控措施,并及时向上级广电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广电部门报告威胁广播电视传输的突发事件和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广电行政部门举报广电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广电中心接到报告、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处理。

 

    (五)对发生各类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和突发事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 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六)对突发事件应急过程中涉及的保密信息、情报、资料、技术等,应当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窃取或泄露。

 

    (七)其他事件或事故的报告程序和要求按照广电总局下发的《广播电视重大事件和事故上报规定》执行。

 

    六、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的组织实施 

    1、应急响应包括响应程序启动、信息报送和处置、调度指挥和控制、应急处置、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等。

 

    2、本预案的启动由管理区广电中心安全播出指挥部决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3、当出现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造成严重影响或威胁的突发事件时,突发事件发生部门要遵照应急报告的程序和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涉及重大问题须紧急请示 

    4、突发事件发生后,管理区广电中心安全播出指挥部组织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突发事件性质,确定突发事件等级,根据事件的严重紧急程度,决定在规定范围内相应启动全部或部分应急预案。

 

    5、应急预案启动前,安全播出相关单位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置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6、应急预案启动后,安全播出相关单位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管理区广电中心安全播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

 

    

(二)应急程序及处置措施 

    1、发生Ⅰ级突发事件后,突发事件相关单位应紧急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安全播出指挥部发布的紧急报警信息采取一切措施,启用所有应急备用设施保证中央重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

 

    2、发生Ⅱ级突发事件后,自治区级安全播出指挥部实施突发事件应急的督察和决策,突发事件相关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总局和自治区局安全播出指挥部发布的全国或区域广电系统紧急报警信息,采取必要措施、启动必要的应急必用设施、设备和人员等资源保证中央和自治区台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宣传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对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内容进行调整。

 

    3、发生Ⅲ级突发事件后,突发事件相关单位应加强监测,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利用在用设备、设施保证中央和地方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相关播出单位应争取国家和社会力量的必要支持并采取其他必需的应急措施。

 

    4、广电系统外突发事件发生后,广电中心应当根据相关单位的支援请求和上级指令调集广播电视设施、设备、人员等资源迅速给予相应的支援配合。

 

    (三)信息发布 

    1、在广播电视播出出现突出紧急情况时,由广电行政部门授权,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负责向公众告知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紧急情况下的报警信息,参数变化,接收方式及其它重要信息。

  

    2、在国家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时,有关广播电视机构必须按有关规定和通知要求及时启用各种广播电视设备设施,按规定调整节目播出安排,发布国家紧急报警信息, 确保广播电视宣传畅通。

 

    3、在部分地区宣传进入紧急状态时,广播电视机构必须按有关规定和通知要求及时启用相应的广播电视设施设备,按规定调整节目播出,发布紧急报警信息,确保紧急状态区域广播电视的播出与覆盖。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错误、虚假或欺骗性的紧急报警信息, 不得在未被授权的情况下进行紧急报警系统的试用或测试。

 

    5、有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实行统一管理,重大事项的信息发布必须报请总局和自治区局安全报出指挥部审核批准,XX许可不得擅自发布。

 

    七、后期处置和评估 

    

(一)管理区安全播出调度指挥机构应逐级对突发事件的影响、损失、恢复等进行全面评估,提交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量化评估结果,研究确定进一步降低突击事件影响、损失和快速处置恢复的措施,并要求相关播出单位对类似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进行改进和优化。

 

    

(二)安全播出调度指挥机构应对事件处置情况和应急预案实施效果进行科学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应急预案和操作流程进行修改完善,并对事件处置不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请有关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惩戒处理。

 

    (三)评估情况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涉及公共影响的,需采用适当方式向特定区域的群众进行说明解释,消除或减少不良影响, 

(四)应急征用的资源、设施、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补偿或通过协商以适当的方式妥善解决。

 

    八、应急保障 

    

(一)应急预案 

    1、广电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预案的要求和播出单位分类分级的保障要求,保证广播电视应急设施、设备、资源的储备;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模拟演练,加强对广播电视从业人员的应急防范技能培训,积极对公众开展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保护知识的宣传,增强广播电视系统及全社会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2、管理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要求报请管理区党委、管委会批准,对相关资源依法调用或征用。

 

    3、管理区级安全播出调度指挥机构应全面掌握本辖区的广播电视播出资源配置状况,建立规范的资源数据库,利用科学的规划和管理手段保证相关资源的有效利用。

 

    4、中央一套广播电视节目利用卫星、光缆、微波等多种手段进行传输,保证为各转播单位提供可靠的信号源。

其中卫星传输具备多星、多转发器,多站及多波段等多种备份方式。

 

    5、播出中央一套节目必须具备两路以上节目源,播出系统保证两种以上电力供应手段。

 

    6、电视台要重视对播出节目质量的技术审查,并采用实时有效的节目监测手段; 对直播、热线节目必须加装延时装置。

 

    7、有线广播电视传输公司应配备专业的线路维护巡查人员和专用车辆及抢修工具、仪器。

 

    

(二)监测手段保障 

    1、安全播出调度指挥机构根据调度指挥业务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车辆和对重要节目进行实时监测、监看、监听的手段。

 

    2、电视台对本台播出节目应设专人监听、监视。

 

    3、光缆干线网具备可靠的网络管理系统,对故障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及时补救。

 

    4、有线电视网络前端机房具备有效的信号源监测和快速切换手段,加装安全播出防范设备,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广播电视突发事件造成的负面影响。

 

    

(一)  通信保障 

    1、安全播出指挥部建立辖区域的预警发布和调度指挥系统并确保与上级指挥门的联络畅通。

 

    2、播出机房必须具备一台以上国内直拨电话。

 

    3、安全播出指挥部成员、播出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办公机要员等作为特殊岗位人员,在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内必须保证手机24小时开机。

 

    4、播出单位因人事变动、搬迁、故障等原因需要变更电话或传真号码时,必须提前通知相关单位,并及时报告盟局安全播出调度指挥部。

 

    

(二)  培训及演练 

    1、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坚持岗位教育逐步推行持证上岗制度,对干部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知识宣传。

 

    2、加强对公众的广播电视安全教育,增强社会对广播电视播出的安全保护意识, 构建有利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社会环境。

 

    3、播出单位对于已经形成的预案和操作规程,定期进行演练、核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和完善。

 

    (三)  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是评议各单位工作绩效的一个重要考核项目。

对管理不善、不执行有关安全播出管理要求、应急处置不当、发生安全问题等不符合安全播出保障要求的单位,要追究运行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九、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1、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

指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传统节假日、“两会”等重要会议召开期间,重要宣传报道或由上级广电行政部门确定的, 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保障的特殊时期。

 

    2、广播电视资源:

指对广播电视播出传输提供基础保证的资金、人力、场地、设备、设施、资料、线路等。

 

    3、延时器:

指在广播电视播出传输链路中串连的对广播电视节目信号进行延迟播出的装置,延时器的延时时长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设置, 是一种处置直播节目中的突发情况的有效手段。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管理区广电中心安全播出指挥部负责制定,每年进行一次整体评审修订。

 

(三)本预案由管理区广电中心负责解释。

 

  (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乌拉盖管理区党委宣传部

二00九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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