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上市规则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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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上市规则解读
1、本文的来源颇有些喜剧成分,协会自去年举办的后续远程培训就被大家视为鸡肋,不学不行学的话又觉得没有收获,不过今年有所不同。
2、小兵妄加猜测,能够仔细将上市规则仔细研究一遍的人并不会很多,一来因为篇幅实在很长,虽然这对于经常见大部头的投行人员来说并不稀罕;小兵其实最头痛的是条文之间的互相引用和纠缠。
虽然去年下了功夫去准备考试,结果上市规则也是没有好好看,有些惭愧。
3、如果有人领着你去学习上市规则,并且能够给你一个相对清晰的思路,小兵觉得那会是一件非常幸福的事情,这一次的培训做到了。
4、博文附后与大家一起分享,研究过的多多指点,尚未研究的一起学习吧。
P.S.标★内容为2008年版新增加或重大调整内容。
第一部分:
修订背景
一、全流通环境:
自1998年始,上交所上市规则已经经历六次修订,最新修订为2008年9月14日。
股权分置改革之后,在全流通环境下,上市公司大股东作为新的投资者群体进入二级市场,全体股东利益将更多的与股价联系在一起。
二、违规形式可能会发生新的变化,监管面临新挑战:
新的变化和挑战体现在股价异动的背后往往隐含着重大事件的发生与重大题材的预期,二级市场波动与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的交错联动越来越紧密和复杂。
三、监管对策:
以股价异动为监管重点,完善信息披露和市场监管联动反应机制。
第二部分:
结构和主要内容
内容共19章,6万余字,但是主要围绕两大主线:
1、规范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2、规范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规范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
这里的上市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上市、特别处理、暂停、恢复和终止上市等行为。
(包括第五章:
股票和可转债上市;第十三章:
特别处理;第十四章:
暂停、恢复和终止上市情形;第十五章:
申请复核。
)
二、规范上市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
包括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第六章定期报告;第七章:
临时公告的一般规定;第八章至第十一章:
临时报告具体披露;第十二章:
停牌和复牌;第十六章:
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
(二)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
包括第三章:
董监高;第四章:
保荐人;第十七章:
监管措施与违规处分。
第三部分:
主要条款的解读
一、上市、特别处理、暂停、恢复及终止上市
(一)股票及可转债上市行为
前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条件:
1)股票经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2)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高于证券法3000万);3)公开发行股份比例在25%以上,股份总数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比例在10%以上;4)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5)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1、如果股本总额少于5000万元:
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暂停上市——上述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已经消除,可在五个工作日内申请恢复上市——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上市条件的,终止上市。
★2、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符合上市条件是指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总股本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股的低于总股本10%。
社会公众股不包括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关联人】:
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一个月内提出申请并经过同意——*ST——一个月未申请、申请未获通过、6个月内仍不符合条件——暂停上市——6个月内仍不符合上市条件——终止上市。
3、公司业绩不符合上市条件:
连续两年亏损——*ST——最近一个年度续亏——暂停上市——最近一期年报亏损、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年报、未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或未被受理或未获同意、最近股东大会决定不再申请恢复上市——终止上市。
4、财务会计存在虚假记载:
公司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或中期报告——停牌两个月——*ST——两个月——暂停上市——2个月仍未披露或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未申请——终止上市。
★5、公司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处置【吸收破产法内容】:
公司有可能解散、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ST——公司解散、法院宣布公司破产——终止上市。
【没有暂停上市的程序了。
】
(二)其他特别处理(ST)
1、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后:
1)股东权益为负即资不抵债;2)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年度报告;3)连续两年亏损后因盈利被撤销*ST,但是主营业务未恢复正常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负值。
【这一条一定要注意,交易所上市委员会要做判断,也就说非经常损益只能摘星不能脱帽。
】
2、事实发生之日起:
1)经营受到影响预计三个月不能恢复正常;2)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3)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这种情况并不罕见,尤其在股权之争时】;★4)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者违规担保,情节严重【后来有了解释,给出了六个月的过渡期。
】
(三)申请复核
1、公司对本所做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不服的,可以再收到相关决定后的7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2、交易所设立复核委员会。
3、受理后30个交易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为终局决定。
二、信息披露制度
(一)信披的原则、理念与措施
1、披露理念:
强制披露
1)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历史原因:
因严重的欺诈及内幕交易出现“南海事件”,促使英国1720年《泡沫法案》的出台,并因此建立了信息披露制度的雏形。
后来所说泡沫经济也是从此而来。
2)严酷现实:
如美国安然财务造假、东方电子财务造假、亿安科技市场操纵等。
3)信息不对称理论提倡适度的自愿性信息披露:
自愿性信息披露也必须按照要求披露,不能降低标准,避免选择性披露。
2、原则: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重点介绍公平】
1)公平性原则的含义:
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同时、同样信息】;不能向特定对象选择性披露信息。
2)公平性原则的要求:
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2.4条);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2.14);路演、调研、分析师会议沟通的,不能提供内幕信息(2.9)。
3)违反公平性原则的表现:
两个案例。
A、向特定人公告非公开信息:
某公司2006年6月24日公布股改说明书,6月27日某证券公司研究部刊登关于公司的调研报告。
分析师在题为“持续高增长商业龙头”的调查报告中披露了公司今后五年的盈利预测和发展计划:
1公司股票在股改复牌后即取消ST特别处理;2公司2007年计划定向增发0.7亿股;3预计公司2006-2008年三年净利润分别为0.90、1.05和2.99亿元。
2007年增发摊薄每股收益分别为0.83、0,59和1.66元(停牌前股价为3.2元)。
2006年至2008年将注入多个项目。
——6月24日,公司披露股改方案,公司总经理向某证券选择披露非公开重大信息;6月27日,某证券研究报告向基金透露了该信息;之后股价一路上扬。
7月4日,公司才刊登澄清公告。
——经约见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证券事务代表和公司保荐机构后得知,2006年6月24日,公司总经理和保荐人接待了某研究员的调研。
总经理除提供公开披露的股改方案外,还提供了公司未来五年大股东连续注入12个商业地产项目的发展计划和远景规划,也提供了详细的经营和财务数据。
——交易所对公司总经理予以公开谴责;公司截至2008年三季度每股收益为0.03元,因被处罚至今仍无法实施定向增发。
B、以新闻发布代替公告:
2007年3月,证券时报刊登了题为采访某公司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的报道,采访中该董事就公司整体上市安排进行分析,同时还提到公司整改更名等计划。
——对于上述事项,公司未在公开信息中披露,在股改说明书中仅提到“完成股改后,政府将充分利用上市公司资源,采取适当方式整合”,未就具体方案作出说明和预计。
该董事在公司股改网络投票首日,接受有关媒体采访,披露未公开的信息,未履行忠实及勤勉义务{对该董事公开谴责的处罚
——该董事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关于重大信息第一时间报送交易所并公告的规定,同时以新闻发布代替正式公告。
3、措施:
1)停牌和复牌:
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公平和对称;2)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
保证信息披露的一致性。
★1)措施1:
停复牌制度调整
A改革停牌理念:
以确保信息披露公平性和及时性为原则,不再以公告重要性作为停牌与否的依据。
【重大的改革】
B取消例行停牌:
取消年度报告、重大事项公告的例行停牌;披露股票交易异动公告继续停牌一小时;保留股东大会开会至披露前停牌【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不停牌】。
C突出警示性停牌:
突出披露不及时、涉嫌违法违规、股价异动、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等异常警示性停牌;公司如预计重大事项策划阶段不能保密等,可主动申请停牌。
D允许盘中停牌和实时披露:
公共媒体中出现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本所可以在交易时间对公司股票停牌,直至公司刊登相关公告的当日复牌。
E遏制长期停牌,要求每周披露进展情况:
长期停牌续每5个交易日披露未能复牌的原因及进展情况。
2)措施2:
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同时在其他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应该保持一致:
同时报告、公告时间一致、披露内容一致。
(二)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和标准:
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交易事项的披露标准:
10%和50%
比例及绝对金额
一般交易
重大交易
资产总额(账面评估孰高)
大于等于10%
大于等于50%
营业收入
大于等于10%,且大于1000万
大于等于50%,且大于5000万
相关净利润
大于等于10%,且大于100万
大于等于50%,且大于500万
成交金额(净资产)
大于等于10%,且大于1000万
大于等于50%,且大于5000万
交易产生的利润
大于等于10%,且大于100万
大于等于50%,且大于500万
购买或出售资产
大于总资产30%
说明:
1)比较基础: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相关财务指标【一般是最近一年的年报数据】
2)交易金额:
若对外投资,应以上市公司对外投资额而不是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依据,分期出资的以全部出资额为依据。
3)一般交易:
应当及时披露。
4)重大交易:
除了及时披露以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强制性规定】
2、判断的标准并非仅适用于数量标准
1)需要从投资者的角度来判断。
2)规则有规定按照规则办理,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但是可能对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敏感信息也需要及时披露。
如:
2006年11月10日,某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持股40.1%,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公司派出董事任总经理)与一家证券公司签订增资入股协议,计划按投资比例1亿元入股该券商(出资4000万),该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为4.32亿元。
董事会认为未超过10%,无需对外披露。
事后因为入股券商消息泄露导致股价异常波动,3月初交易所在收到证监会批文后才获悉。
在交易所要求下,公司于2007年3月6日发布了对外投资公告。
(三)信息披露重点关注1:
对外担保
1、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情形可以豁免有关程序吗?
(9.16条):
不能豁免。
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应当经过法定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不能豁免。
2、对担保信息披露比一般交易更加严格:
1)所有担保事项必须先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董事以上通过。
2)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
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10.2.6条);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净资产10%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对象提供的担保;12个月内累计超过公司总资产30%的担保【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公司法规定资产重组超过30%应该也是特别决议通过。
】;12个月内累计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以上。
(四)信息披露重点关注2:
关联交易
1、上市规则对关联交易和披露程序规定了更加严格的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回避制度。
2、上市规则与会计准则对关联方认定的区别:
未将控股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纳入关联方范围。
【会计准则是记账的需要,只要是非上市公司企业都是关联方;上市规则则主要要求信息披露方式利益输送,这些公司是要合并公司报表,所以不存在这个问题。
】
3、关联法人界定: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由上述第1)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3)由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市公司与前条第2)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
4、关联自然人界定:
1)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本条第1)项和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5)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5、潜在关联人的界定:
因与上市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做出安排,在协议生效后或者在未来12个月内有上述情形的法人或者自然人,或者在过去12个月内具有上述情形的人;以及证监会、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6、关联交易的披露标准:
1)一般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占比自然人为大于等于30万元,法人是大于等于300万元且大于等于0.5%。
2)重大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占比大于等于3000万元且大于等于5%【比一般交易披露标准要更加严格。
】
(五)信息披露重点关注3:
业绩预告
1、保留年度业绩的强制预告,鼓励进行季度和中期业绩预告。
【以前都是强制性的,最新一期修改了,因为中期业绩是不经过审计的,所以不再强求。
】
2、业绩预告与实际数据有较大差异的,应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50%或者50%的倍数为标准。
】
3、鼓励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4、业绩快报与实际数据相差10%以上的,公司应更正;相差20%以上的,公司应致歉并确定内部责任人。
★(六)信息披露重点关注4:
异常波动【有重大修正】
1、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正负20%的。
【06年版是连续三个交易日内触及涨跌幅限制的,因为这样没有考虑大盘走势】【价格涨跌幅:
单只股票(基金)价格的绝对涨跌幅减去分类指数涨跌幅(上证A股指数、上证B股指数、上证基金指数)】
2、ST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正负15%以上,或者连续三个交易日触及涨跌幅限制。
3、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30%以上。
【三个交易日内当然包括两个交易日,有的投资者曾经对此不是很理解。
】
4、本所或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刊登异常波动公告前已充分调查有无应披露重大信息。
(七):
信息披露重点关注5:
澄清公告
1、慎重澄清的含义:
如果澄清公告及股票异常波动公告中披露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发行股份等行为的,应同时承诺至少三个月内不再筹划同一事项(证监会128号文)【以前公司公告任意性,一个月甚至更短的时间内出具甚至相反的公告,造成混乱。
】
2、慎重澄清的要求:
1)着重于核实程序:
上市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结构或者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2)寻求书面回复意见:
董事会调查核实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的方式,以便获得确凿证据,保证公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3)在公告时要对传闻和公告要明确表态。
第三部分:
信息披露责任的承担
一、信披责任人的范围
上市公司、董监高【倾向于主要处罚董监高,因为上市公司是一个虚拟概念,效果不是很大】、相关信披义务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证券服务机构【包括所有中介服务机构】、管理人和管理人成员【主要是破产清算情况】。
(1.4和1.5条)
二、董监高的责任
1、董事的责任: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前者是不作为义务,或者是作为的责任);
2、监事的责任:
监督董事和高管人员遵守其承诺;
3、高管人员责任:
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4、董事会秘书责任:
组织协调信披工作(常设机构,从国外引进的一个概念,英国最初出现,有人建议是否可以叫做秘书长?
);
【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
【如一个航空企业,就算是航空公司里负责采购飞机的副经理,对生产经营真的不是很了解,也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
【一个医药企业,独董是行业专家,其他的投资问题也听不懂,只要是技术上可行的就投赞成票,虽然是个70多岁的院士也需要承担责任,也要对会计法律等有关知识有所了解。
】
【如果有个别董事提出反对意见,并且记录在案是可以免责的。
如:
一独立董事曾向证监局写信反映一个投资存在有问题,结果最后真有问题,是可以免责的。
】
5、董监高之间定期报告责任如何划分?
1)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编制定期报告;2)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审议未通过不得披露;3)董事、高管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定期报告意见;4)监事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6.4条】
6、对董监高的监管日趋加强:
1)细化董监高信披义务,强化法律和风险意识;2)规范个人股票买卖行为;
7、对董监高的惩戒:
通报批评【针对上市公司层面】、公开谴责【社会公开,至少在三大证券报,甚至会要抄送当地政府】、公开认定其三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
8、董秘的惩戒:
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秘【以前是建议上市公司更换董事会秘书,只针对本公司范围内】。
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
1、责任人范围: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
2、惩戒类型:
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3、对股东、实际控制人监管强化的体现:
1)强化自身披露义务,强调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配合披露义务。
明确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2.3条)。
2)禁止利用控制权获取上市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向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及时报告并按规定披露。
(2.8条)
4、主要承担责任:
1)责任1:
股份变动(股份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被限制表决权;拟对公司重组);2)责任2:
重视承诺履行、加强诚信监管(11.12.1条)。
如:
某公司于2007年9月11日实施股改完毕,其大股东在股改说明书中承诺:
在股改完成一个月内启动定向增发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的事宜,但是截止2009年1月尚未履行该承诺。
—分析:
经我所认定股东承诺没有履行。
——处罚:
对该大股东启动公开谴责程序。
3)加强交易行为规范:
公司股东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合法合规(3.1.8);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短线交易收益的上缴和披露(3.1.9)。
如:
某公司大股东在2008年12月12日至2009年1月7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份0.61%,2009年2月12日,通过大宗交易平台系统减持公司股份4.70%。
为此,自2008年12月12日志2009年2月12日期间累计减持公司股份5.31%。
大股东未及时停止买卖并履行法定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证券法86条及上市规则1.4条和11.9.1条有关规定。
大股东证券部经理胡某作为职能部门负责人,对上述违规新给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处罚:
对大股东和胡某予以通报批评。
★四、证券服务机构的责任
1、机构范围:
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中介机构。
2、违规惩戒:
1)日常监管措施;2)暂不受理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或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3)惩戒:
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本法依法报证监会查处。
五、管理人和管理人成员的责任:
进入破产程序
1、惩戒:
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建议法院更换管理人或管理人成员。
2、违规惩戒的后果:
影响再融资资格、严重损害公司形象、面临刑事民事责任、影响个人名誉和前途、市场禁入及公开认定不适宜担任董事、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