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办法及相关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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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办法及相关内容
上海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上海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等我行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目的
针对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给予优质买方授信,以优质买方为营销、风险控制平台,批量化营销中小企业,对卖方申请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实现信用增级,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扩大我行中小企业票据融资市场份额;同时给予优质买方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对优质买方授信,实现卖方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时信用增级;
(二)保贴额度内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时主要审查票据和交易背景的真实性。
第四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买方,是指经济交易活动中承担债务、签发并承兑商业汇票,经我行认定的优质企(事)业法人,即保贴额度申请人。
本办法所称卖方,是指经济交易活动中享有债权且持有我行认定的优质买方开立并承兑商业汇票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即贴现申请人。
本办法所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是指对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要求的买方,经我行审批同意后,承诺为其指定的卖方持有其签发并承兑的商业汇票在一定额度内办理贴现的授信行为。
本办法所称经办单位,是指市北营销部、总行营业部、浦东分行、各支行。
第五条业务流程划分
从业务流程上划分,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包括商业承兑汇票的保贴额度授信和保贴额度项下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两部分。
第二章保贴额度
第六条保贴额度申请人条件
(一)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经年检通过的,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本市企(事)业法人;
(二)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在本行没有信贷和结算上的不良记录,符合本行贷款的一般条件;
(三)原则上,企业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000万元,经营业绩良好,我行EDF评级AA-及以上,授信预分类属于正常类;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套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从严掌握;承担市政重大工程建设,资金来源有保障的公司,可适当放宽条件;
(五)有稳定的供应商(即卖方),买卖双方不得为关联企业,买卖协议中有票据结算的约定;
(六)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保贴额度申请
(一)申请保贴额度的买方,可以单独就保贴额度向我行提出申请,也可以在向我行申请综合授信时一并提出。
(二)单独就保贴额度向我行提出申请的,应当向我行提供如下相关材料:
1、《上海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额度申请书》(以下简称《保贴申请书》,见附件1);
2、卖方的名单及基本情况;
3、买卖双方的交易合同(若有,下同);
4、其他资料参照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时要求提供相应资料。
(三)在申请综合授信时一并提出的,除按照综合授信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外,还须提供卖方的名单及基本情况、买卖双方的交易合同等。
第八条送审资料
(一)调查报告
各经办单位应根据我行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保贴额度的买方做好尽职调查,调查报告参照流动资金贷款格式,在调查报告中应特别对票据结算的交易背景予以分析。
(二)其他资料
其他送审资料按照《上海银行授信业务送审操作规程(暂行)》(上海银行审〔2004〕1号)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保贴额度担保
保贴额度申请人应当提供我行认可的担保措施,符合我行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
第十条保贴额度审批
对保贴额度的审批,按照我行授权授信管理中流动资金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保贴协议
经我行审批同意给予买方授信保贴额度的,经办单位应当和买方签订《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协议》(见附件2)。
第十二条保贴额度期限与使用
保贴额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年,自《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协议》签署之日起计算。
在有效期内,我行对《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协议》中所列卖方持有买方签发并承兑的商业汇票贴现;保贴额度可以循环使用,即在保贴额度有效期内,所有的卖方贴现余额之和不超过我行给予买方的保贴额度。
第十三条保贴额度管理与额度占用
在保贴额度有效期限内,保贴额度按照《上海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管理,卖方贴现时,直接从买方企业保贴额度中扣减商业汇票票面金额。
第十四条保贴额度承诺费
经办单位可以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酌情收取一定金额的保贴额度承诺费,费率以不高于现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费率执行。
第三章贴现流程
第十五条一般规则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所有贴现流程均按照《上海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上海银行信〔2002〕6号)及我行其他有关票据贴现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贴现申请人条件
(一)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经年检通过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经营情况正常;
(二)与买方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
(三)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四)系《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协议》中买方指定的卖方;
(五)不得为买方的关联企业;
(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贴现申请时应当提供的材料
(一)《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一式贰份,如实说明持有票据的基本情况,申请贴现的主要原因和贴现资金的主要用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二)贴现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及其身份证或护照(年度内只需要首次贴现时提供);
(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四)贴现申请人与买方交易的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
(五)经其背书的未到期商业汇票原件;
(六)基期、即期财务报表;
(七)我行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贴现审批
(一)审批权限
保贴额度内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由经办单位自行审批。
(二)贴现申请人条件审查
贴现申请人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要求。
(三)重点审查交易背景及票据的真实性。
第十九条贴现利率
原则上,给予卖方贴现利率应当高于我行的贴现指导利率,协议付息的除外。
第二十条商业承兑汇票查询
经办单位应当按照我行现行贴现管理的规定,双人上门实地查询,要求买方在《承兑查询确认书》(附件3)中确认承兑行为以及贴现申请人属于《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协议》中约定的卖方。
第二十一条贴现期限
贴现期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且贴现时买方与我行签订的《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协议》合法有效。
第二十二条提示付款
贴现汇票到期,经办单位向买方提示付款。
买方未能支付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行使追索权,并同时执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协议》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适用《上海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文本的适用
除《保贴申请书》、《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协议》、《承兑查询确认书》外,一律适用《上海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文本。
第二十五条解释与修改
本办法由总行公司金融部负责解释与修改。
第二十六条生效及实施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上海银行买方付息贴现业务指导意见》(上海银行信〔2002〕1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上海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额度申请书
2、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协议
3、承兑查询确认书
附件1:
上海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额度申请书
保贴额度
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
单位全称
住所/邮编
电话/传真
/
主营业务
是否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所有制
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行业类别
组织机构代码
成立日期
经营有效期
主管部门
注册资本
贷款卡号
开
户
行
名
基本账户
账号
一般账户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或护照号
手机号
住所/邮编
/
学历/职称/职务
//
任职时间
财务负责人
任职时间
身份证或护照号
手机号
申请商业承兑汇票
保贴额度
申请保贴额度期限
卖方企业名单
商业承兑汇票付款来源
具体说明
担保事项
担保人全称:
担保方式:
保证、抵押、质押、信用
保贴申请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
委托代理人
(签章)年月日
注:
提交申请书的同时,须按要求提交如下资料:
1、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经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特殊行业的资质证书或专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三资企业应有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6、公司合同、章程或联营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7、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机构关于贷款或担保的决定(若公司章程规定)
8、企业的验资报告
9、申请人前一个月和连续三年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10、交易合同(若有)
11、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附件2:
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协议
编号:
□□□□□□
甲方:
公司乙方:
上海银行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和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经过资信评估,同意给予甲方一定金额的保贴额度,甲方作为经济交易活动中承担付款义务方,对甲乙双方认可的卖方签发商业承兑汇票,乙方根据规定条件在保贴额度内给予卖方办理贴现。
二、乙方给予甲方的保贴额度为人民币万元,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三、保贴额度可以循环使用,在保贴额度有效期内,所有的卖方贴现余额之和不超过乙方给予甲方的保贴额度。
四、甲方承兑商业承兑汇票,应使用从乙方处购买的空白商业承兑汇票;在办理承兑并将汇票交付给卖方后,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保贴额度有效期内,凡卖方持有甲方签发并承兑的商业汇票在乙方贴现的,汇票到期时甲方必须无条件兑付。
五、保贴额度有效期内,甲方如需变更本协议中任一卖方合作关系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如需终止本协议中任一卖方合作关系的,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书面通知有效送达乙方前卖方已经从乙方贴现的,汇票到期时甲方必须无条件兑付。
六、担保事项:
本协议约定的保贴额度由:
担保人提供担保。
担保人提供担保。
担保人提供担保。
担保人提供担保。
提供担保的,相关担保合同及手续由担保人与乙方另行签署、办理。
七、发生以下情形时,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
1、有证据证明甲方承诺条款不真实,有欺骗乙方的行为或有其他违约行为;
2、甲方不能兑付本协议项下到期的商业汇票;
3、甲方资信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乙方给予其保贴额度的条件已发生改变;
4、因法律、法规的变更及监管机构政策的要求,乙方依法提前解除协议;
5、乙方认为其他应当依法提前解除协议条件的出现。
八、甲乙双方认可的卖方名单如下(提供的卖方名称应当是全称):
1、
2、
3、
4、
5、
6、
九、甲方承诺:
1、开立的商业承兑汇票具有合法真实的交易背景;
2、配合乙方对商业汇票真实性的查询;
3、配合乙方进行资信调查,提供乙方调查所需财务和交易合同等资料;
4、发现卖方有异常情况时,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情况提供给乙方。
十、汇票到期若甲方不能兑付票款,乙方将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向所有票据当事人追索。
十一、甲乙双方应保持沟通,一方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十二、双方其他约定事项:
1、
2、
十三、本协议适用中国的法律法规。
若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不因本协议解除或终止而失效,甲方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仍须承担到期兑付的义务。
十五、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公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章)(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附件3:
承兑查询确认书
上海银行:
经核实,以下商业汇票,确经本单位承兑,且收款人系我司与贵行签署的《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协议》中约定的卖方。
汇票号码
汇票金额
人民币(大写)
出票人
付款人
收款人
出票日
承兑日
到期日
汇票号码
汇票金额
人民币(大写)
出票人
付款人
收款人
出票日
承兑日
到期日
汇票号码
汇票金额
人民币(大写)
出票人
付款人
收款人
出票日
承兑日
到期日
承兑人(公章)
(印鉴章)
被查询人签章:
职务:
查询日期:
经核实,以上商业汇票的承兑行为真实,汇票收款人系我行与买方签署的《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协议》中约定的卖方。
经办人双人签章:
注:
一式贰份,经办单位与承兑人各执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