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监理及验收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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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监理及验收规范

科技部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监理及验收规范

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理与验收工作规范》

       为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监理与验收工作规范。

  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在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指导下,负责创新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制订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的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厅、委、局)(以下简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基金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

  创新基金的推荐单位原则上为创新基金的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地方监理单位”)。

管理中心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科技主管部门为地方监理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推荐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辖区内基金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2004年以前的项目监理单位依然作为2004年以前立项项目的监理单位。

  在项目推荐时由管理中心核准的服务机构,原则上为项目监理验收的服务机构。

主要职责是完成基金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监理和验收的辅助性工作。

第一部分监理工作规范

  在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接受管理中心及其地方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填报基金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年报、半年报,并对所提供的监理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一、项目监理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2.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3.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

4.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二、监理信息上报程序

1.在基金项目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有义务接受地方管理单位对基金项目执行过程的监管,应定期、真实地填报《基金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同时将附件材料送至所属服务机构;

2.服务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填报的《监理信息调查表》数据及附件材料进行审核,填写审核意见并发送到地方监理单位;

3.地方监理单位依据基金项目合同审查项目阶段进展情况,填写项目监理意见;

4.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汇总监理意见,抄送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同时可以对项目提出补充监理意见上报至基金管理中心;

5.基金管理中心依据基金项目合同和地方监理意见填写项目监理意见并反馈至项目承担单位。

三、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1.每年1月1日至2月1日(年报上报时间),7月1日至8月1日(半年报上报时间)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

2.提交当期项目执行的相关附件材料。

包括:

 *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地方拨款、股东追加资金、其他渠道融资等资金落实证明材料;

 *仪器设备购置等资金支出凭证;

 *基金项目阶段进展情况的有效证明:

检测报告、鉴定证书、行业许可证、政府机构批文等;

 *全部销售发票(项目产品未进入市场的除外)。

四、服务机构职责

1.辅导、督促所属项目承担单位填写《监理信息调查表》;

2.认真审核项目承担单位填写的《监理信息调查表》数据的准确性及所报附件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及时填写对项目上报数据及附件材料的审核意见,年报项目审核意见上报时间为2月15日前;半年报项目审核意见上报时间为8月15日前;

4.将项目承担单位上报的附件材料存档。

五、地方监理单位职责

1.对所属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及时了解项目合同计划执行情况;

2.依据合同审查项目阶段进展情况,详细填写项目监理意见,包括:

 *资金落实情况:

国家创新基金、地方创新基金、地方匹配资金、企业自有及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资金缺口及原因;

 *项目合同阶段目标完成情况。

包括技术开发进展情况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措施及有关建议,包括:

资金、人员、市场、政策因素等问题,及经努力可在近期解决问题的方案。

 *提出项目处理意见

3.年报项目监理意见上报时间为2月28日前;半年报项目监理意见上报时间为8月31日前;

4.汇总所属项目的监理信息,报送省级科技主管部门。

六、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职责

1.审查所属地方监理单位提出的项目监理意见,对于有不同意见的项目,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可以单独反馈至基金管理中心;

2.汇总本地的项目监理信息并抄送同级财政主管部门。

七、监理措施

  管理中心根据综合监理信息评价项目执行情况,做出基金项目合同继续执行、调整执行或解除合同,以及项目终止合同的处理意见。

(一)、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项目,应予调整执行。

(1)市场需求发生急剧变化的;

(2)项目合同指标存在明显逻辑问题、需要更正的;

(3)属于国家重大项目,因政策因素,致使不能按照期限完成合同预期目标的。

(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项目,应予解除合同。

(1)实施项目的主要经费不能落实的;

(2)与其配套的关键技术、设备、器件难以落实的;

(3)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4)协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产生知识产权纠纷,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5)项目承担单位重组、兼并或进行项目技术转移后,企业不再执行基金项目合同的;

(6)因天灾人祸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按照期限完成合同目标且差距较大的。

(三)、属于下列情况的项目,应予终止合同。

  如发现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管理中心和地方监理单位将依据基金项目合同的有关条款终止合同。

对终止合同的基金项目,企业要如数全额上缴国家和地方创新基金支持的经费。

同时,管理中心将对该企业进行通报,并不再受理该企业再次申报基金项目。

(四)应予调整执行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地方监理单位提出调整执行申请,由地方监理单位提出意见报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

(五)应予解除合同的项目,地方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管理中心批准后做解除合同处理。

(六)对调整执行的项目应按照合同修改程序,修改基金项目合同;被解除合同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要进行经费决算,并将剩余国家拨款如数上缴。

(七)管理中心接受社会对基金项目有关问题的投诉,对项目申报立项阶段或项目实施过程中存有重大争议或问题的项目进行调查,并及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八)企业在申报立项或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申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有关单位、人员在项目申报、立项审查、过程管理、项目验收等环节中管理不力或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注意事项

1.基金项目的监理工作实行数字化管理,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地方监理单位、服务机构、项目承担单位,需通过登录创新基金网上工作系统进行工作;

2.监理意见的提出可不依赖年报、半年报独立进行;

第二部分验收工作规范

  创新基金立项的项目,原则上均应在合同到期后的12月内进行验收。

合同到期后六个月内进行验收的视为按期验收,六个月之后验收的视为延期验收。

除特殊原因外,项目不允许在合同到期一年后验收。

  一般项目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委托地方监理单位组织验收;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管理中心依据验收材料,对基金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做出验收结论意见。

验收结论意见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验收不合格、结题。

管理中心将项目验收结论汇总后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一、验收准备工作

  为了使项目承担单位和地方监理单位提前做好验收准备,管理中心将以合同到期时间为基准,提前2个月通过创新基金网上工作系统,向相关项目承担单位发出验收准备工作通知,每季度向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和地方监理单位下发《验收项目清单》。

地方监理单位收到《验收项目清单》后的30天内,应做好以下验收准备工作:

1.地方监理单位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做好验收工作准备;服务机构辅助项目承担单位准备验收材料;

2.对不能按期验收的项目说明原因,上报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和管理中心批准。

二、验收分类

由于基金项目种类不同,验收时应区别对待、分类评价。

(一)创业项目

  创业项目大都处于产品研究开发阶段,企业注册时间较短,资产规模不大,没有或仅有少量收入。

创新基金支持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雪中送炭,扶植初创企业,培育有潜质的产业化后备力量。

因此,对创业项目的考核要点是:

1.地方政府资金与企业融资到位情况;

2.项目产品开发目标完成情况及获得的市场准入条件;

3.项目产品市场开拓情况;

4.企业收入与资产变化情况;

5.企业的发展潜力与风险投资价值。

(二)资助项目

  无偿资助项目大多数处于商品开发阶段,企业资产和经济规模不大,多数企业尚处于初期成长阶段。

创新基金支持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政府资助,扶持企业快速成长,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和地方经济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因此,对资助项目的考核要点是:

1.地方政府资金与企业融资到位情况;

2.项目产品开发及中试完成情况;

3.项目产品的市场拓展与销售收入、利税指标完成情况;

4.企业资产变化情况;

5.企业的成长性与产业投资价值。

(三)贴息项目

  贷款贴息项目技术相对成熟,企业资产和产品销售已具一定规模。

创新基金支持的主要目的是促进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扩大生产、销售规模,实现企业由成长期向成熟期的过渡。

因此,对贴息项目的考核重点是:

1.银行贷款资金落实情况;

2.生产设备到位与产能实现情况;

3.项目产品质量保证情况;

4.项目产品实现的经济效益和利税情况;

5.企业发展潜力与上市前景。

三、验收材料

(一)需由项目承担单位完成的验收材料:

1.《创新基金项目验收申请表》;

2.创新基金项目工作总结报告(电子文档);内容包括在基金项目合同执行期内:

(1).项目资金落实与支出情况;

(2).项目产品开发进度与取得成果情况;

(3).项目产品市场开拓与销售情况;

(4).合同技术、经济、质量、资产指标完成情况;

(5).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其他相关说明。

3.相关附件(纸制材料)

(1).《创新基金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要求按管理中心提供的专项审计报告样本内容编制,审计报告要加盖齐缝章、审计单位公章和两名注册会计师签章;

(2).基金项目合同执行期内本项目取得的各类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如:

专利证书、产品鉴定证书、权威机构测试报告、新药证书、软件产品登记与著作权登记证书、特殊行业许可证等);

项目已有产品或样品、样机的应附照片

(3).验收时企业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原件。

(二)需由验收评审专家完成的验收材料

1.《创新基金项目验收评价表》(由专家个人填写);

2.《创新基金项目专家验收意见表》(由验收专家组填写)。

(三)需由地方监理单位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完成的验收材料:

1.《创新基金项目验收意见》(由地方监理单位填写);

2.《创新基金项目验收意见审核表》(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填写)。

以上验收材料统一由地方监理单位汇总,纸制材料按照《创新基金项目验收意见》一式三份;《创新基金项目专家评价表》、《创新基金项目专家验收意见表》、《创新基金项目验收意见表》、《创新基金项目验收意见审核表》及相关纸制附件,一式一份上报管理中心。

四、验收方式

按照基金项目支持方式和支持金额,分别以委托验收和直接验收等两种方式进行验收。

(一)委托验收方式

贴息项目和支持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无偿资助项目采取委托验收方式。

1.贴息项目,具体验收要求为:

(1).地方监理单位审核项目承担单位填报的验收材料,结合日常监管信息,填写《基金项目验收意见表》,并通过创新基金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将验收材料的电子文档资料上传至管理中心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纸制材料按照规定数量上报管理中心。

(2).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地方监理单位的《基金项目验收意见表》,填写《基金项目验收意见审核表》,以电子文档和纸制方式上报管理中心;

2.无偿资助项目,具体验收要求为:

(1).地方监理单位组织验收专家实地考察项目,召开专家验收评审会议,完成《基金项目专家验收评审意见表》和《基金项目验收意见表》,以电子文档和纸制方式按照规定上报管理中心;

(2).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基金项目专家验收评审意见表》和《基金项目验收意见表》,填写《基金项目验收意见审核表》,以电子文档和纸制方式上报管理中心。

(二)直接验收——无偿资助、支持金额超过100万元项目采取直接验收方式。

由管理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实地考察验收,验收流程与无偿资助委托验收方式一致。

五、专家验收评审

(一)验收会程序

1.组织专家现场考察项目;

2.听取企业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3.宣读《基金项目合专项审计报告》;

4.专家对有关问题质询;

5.专家个人填写《基金项目验收评价表》;

6.专家组讨论形成验收评审意见。

(二)验收评审意见

专家验收评审意见文字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

1.何时、何地、何单位组织;专家组是否对项目进行了实地考察和有关问题的质询;验收材料是否齐备、规范,是否符合要求。

2.评价项目/产品主要、关键技术完成情况,有何依据(证书、鉴定、测试数据等)。

3.评价项目产品市场开发及销售状况,考核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4.企业资产指标完成情况;

5.项目资金落实与支出情况,资金使用是否规范合理;

6.项目实施前后,企业资产及收入整体变化情况;

7.项目前景与企业发展潜力。

(三)专家组成

  在验收评审工作中,地方监理单位应在地方或国家《创新基金专家库》中选择验收评审专家。

验收评审专家组一般由5人以上构成,其中应包括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技术专家不应少于二名。

评审专家应熟悉被评审项目的技术、市场状况;同一行政隶属单位的专家,原则上每次评审只能选1人参加;所选专家应与被评审项目及项目承担单位无利益关系和直接行政隶属关系。

(四)验收评审要求

1.验收评审工作以组织专家现场会议形式进行;

2.验收组织单位要按照规定认真做好组织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验收评审工作的质量;

3.基金项目验收评审会不同于技术鉴定会,验收评审要严格对照《基金项目合同书》的各项指标内容考核评价项目,进行客观评价;

4.在专家个人填写《基金项目验收评价表》之前,验收组织单位要向每位专家介绍如何正确地填表打分;

5.地方监理单位不得干预专家独立打分和持不同意见;

6.专家验收评审意见是管理中心做出验收结论的重要依据。

六、验收标准与结论

(一)、验收标准

验收结论与验收分值的参考对应关系如下:

1.80分以上的,验收合格;

2.65分至79分之间的,验收基本合格;

3.65分以下的,验收不合格。

4.验收项目属于下列情况的,作结题处理:

  项目资金基本落实,项目承担单位工作努力,项目进行了大量实际开发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在验收时点,项目距合同主体目标存有较大差距,短期内项目不会产生实质性进展。

(二)验收结论

  管理中心依据专家验收评审意见、专家评分以及地方监理单位验收意见,结合日常监管信息,同时参考“第三方”监理机构(目前为北京科环科学技术发展中心)评价意见综合做出验收结论。

1.验收合格:

项目较好完成合同目标,管理中心核发验收证书,全额拨付合同经费余款;

2.验收基本合格:

项目基本完成合同目标,管理中心核发收证书,拨付60%合同经费余款。

企业在验收当年不得申请基金项目;

3.验收不合格或结题:

项目没有完成合同目标且差距较大;不发验收证书;停拨合同经费余额;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基金项目。

  管理中心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公告本批验收合格项目清单。

 信息来源: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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