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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我国高校法律援助制度探究

法律论文:

我国高校法律援助制度探究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篇文章概述了我国高校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特点及发展历程,较细致的分析了高校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通过对中美两国高校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体制、人员组成、援助模式等相关制度的对比分析,为完善我国高校法律援助制度提供可借鉴的蓝本。

第1章绪论

1.1选题背景及意义

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对于那些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因素难以通过正常途径获得司法救助的弱势群体,通过减免收费的形式给予法律帮助,以维护他们基本的社会权利的法律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工作始于1994年1月司法部提出的在北京、上海等地开展法律援助试点工作。

2003年7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的专门性的行政法规,为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是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的惠民举措,有力维护了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被誉为司法界的“阳光工程”。

但是,随着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以及经济新常态下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大量增加,在我国现有法律援助力量总体增长缓慢的背景下,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在满足困难群众的法援需求方面显得捉襟见肘。

因此,在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做到“节流”的同时,还要继续千方百计的做到“开源”。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法律援助模式下,还需要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尤其是高等院校在法律援助方面的作用。

这本身也是对以政府为主导的其他法律援助力量的“激励”,更能让一切有利于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积极因素充分涌流。

1992年5月20日挂牌成立的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是我国第一家在高等院校设立的高校法律援助组织。

现阶段,我国高校法律援助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在许多高校建立起来。

高校法律援助组织通过自身的知识优势参与法律援助工作,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代理各种诉讼等法律服务,这是在我国现有法律援助资源不能充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时的一项创新举措,有利于有效解决弱势群体“诉讼难”的问题,有利于促进法学教育改革,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有利于服务地方发展,促进高校精神文明建设。

高校法律援助制度虽然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发展,但仍然面临着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法律地位定性不明、已经建立法援组织的高校“各自为战”、管理体制混乱,经费保障不足等问题。

本文将针对上述问题,通过借鉴国外高校法律援助组织发展的有益经验,以期为我国高校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与制度完善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

............................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国内研究现状

高校法律援助制度相较于法律援助制度是一个比较新的课题,其针对该课题的相关著作、论述等研究在国内虽然起步较晚,但也已是百家争鸣。

目前,国内高校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成果比较显著的是江苏省,尤其以南京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为代表。

《中国高校法律援助制度研究》是南京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老师和同学们将其法律援助中心近年来的宝贵经验总结而成的一部关于在高校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专项著作。

以谭志福教授为代表的一大批专家学者的相关文章散见在《政法论坛》等各类期刊、学术报告中。

国内学界针对高校是否应该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持不同意见。

反对者认为:

高等院校的主要任务是教书育人,应该集中精力做好教学工作;法律援助的大部分案件都需要进入到司法领域,学生对此无实务经验,风险太大;高校本身科研经费比较紧张,没有资金投入到法律援助工作中等。

支持者则认为:

高校开展法律援助是政府法律援助的有效补充;法律援助为法科生的培养提供了实践的机遇和平台;高校法律援助是法学教育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等。

对此持赞同观点的在学界居主流地位。

对于高校法律援助制度,我国学界大多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探讨。

(1)高校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可行性及其重要意义。

(2)高校法律援助制度所面临的困难。

(3)如何完善高校法律援助制度。

针对问题

(1),刘晓东认为:

高校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为社会提供了一种法律援助的新形式,更适应了社会的现实需要,完全符合国家的法律援助目标和政府支持鼓励社会组织提供法律援助的精神。

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内部架构和运行机制,使其在法律援助中有着自己的优势。

郭峰认为:

高校人力资源丰富,尤其是大三大四及研究生已经掌握了较为扎实的法律知识,能够胜任法律咨询等工作;高效较之于正式法律援助机构服务成本低,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高校良好的学术氛围和社会认同感更能取得困难群众的信任,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

第2章我国高校法律援助制度概述

2.1法律援助制度概述

法律援助又称法律扶助或法律救济,英国《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将其定义为“在免费或收费很少的情况下对需要专业性法律帮助的穷人所给与的帮助”。

①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对于那些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因素难以通过正常途径获得司法救助的弱势群体,通过减免收费的形式给予法律帮助,以维护他们基本的社会权利的法律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惠民举措,被誉为司法界的“阳光工程”。

英国于1495年开始承认穷人享有免于支付诉讼所需费用和律师辩护费的权利,这被认为是法律援助制度的萌芽时期。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西方法律援助制度大致经过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慈善行为阶段。

这一时期,提供法律援助是律师的自发行为不是受助对象所享有的权利。

第二,从慈善行为向国家责任转变阶段。

由于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国家加强了对经济及社会事务的控制,随着法律社会化思想的影响,法律也从以个人本位为主转变为以国家社会本位为主。

第三,国家责任阶段(全面发展阶段)。

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曾经认为法律援助是“二战以来法律方面最重要的革命”。

②二战后,法律援助作为公民的一项社会保障权利得已确认。

据统计,全世界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及众多的国际条约将法律援助制度确立为维护公民基本人权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其中,最为典型的有《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3(丙)③;海牙国际刑法会议通过的《民事诉讼程序公约》第4章第20条④;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丁)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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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我国高校法律援助制度的界定

高校法律援助制度是以高等院校中的学生(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和教师为主体,以高校为依托,主要面向社会中的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因素难以通过正常途径获得司法救助的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是一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2.1我国高校法律援助制度的特点

(1)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以大学生和高校教师为主

高校法律援助实施人员主要以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为主体,高校教师一般在援助工作中起指导作用。

参与法律援助的师生来自高等政法类院校和普通高等院校中的政法院系,我国高等院校中法律专业的老师绝大部分具有法学硕士学位,法学博士学位的法律教师也逐渐成为“标准配备”。

他们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其中不少教师获得律师执业资格,还有部分是检察官、法官出身,具有很强的法律实务能力和应对疑难复杂案件的经验。

法学专业的本科高年级学生、研究生等已经掌握了基本的法律知识并且有着强烈的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热情,其中部分本科高年级学生、研究生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具备了从事法律工作的基本资格。

我国高校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单纯从人力资源方面就决定了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相比其他社会法律援助机构具有强大的人才优势和知识优势。

但由于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和我国高校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经验不足的实际情况,在法律教学实践中大部分高校本着对受援人的合法权益高度负责的精神,教师在学生参与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过程中通常是全程参与、全程指导、全程负责。

这种模式既能实现受援人合法利益的最大化又能在很大程度上规避学生在司法实务中的法律风险,这也是我国高等院校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所普遍采用的人力资源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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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中美高校法律援助制度及其比较......................19

3.1美国高校法律援助制度..........................20

3.2中国高校法律援助制度..................................22

第4章我国高校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25

4.1高校法律援助组织法律地位不明确..........................25

4.2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管理体制混乱...........................28

第5章我国高校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路径..........................33

5.1明确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法律地位..............33

5.2规范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管理体制.................34

第5章我国高校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路径

5.1明确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法律地位

俗话说“名正才能言顺”,高校法律援助组织要想在法律援助事业中有一番作为必须明确其组织的法律地位和办案成员的法律身份问题。

在目前体制下,只有为数不多的高校通过各种途径真正参与到了司法诉讼程序中去,主要是通过以下两种形式:

第一,通过在民政部门登记在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的形式,使其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关于社会团体设立的各项要求。

但是,该条例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且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不属于其登记范围,并没有明确这些团体的性质及其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范围。

虽然结社权是宪法赋予我们的基本权利,但是高校法援组织采取此种形式毕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第二,对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要求的高校法律援助组织采取与政府法律援助中心合作的形式,在高校设立其工作站的方式(高校法援组织的成员可以大学生法律援助志愿者的身份)办理援助案件。

这种变通形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高校法律援助组织参与司法实践的程序问题,但始终未能在根本上给予高校法援组织应有的法律定位。

所以,法学专业的学生也不可能享有真正的“代理权”。

.............................

结论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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