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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的房地产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按房屋产别分类

国有房产

是指归国家所有的房产。

包括由政府接管、国家经租、收购、新建以及由国有单位用自筹资金建设或购买的房产。

国有房产分为直管产、自管产、军产三种。

直管房产

是指由政府接管、国家经租、收购、新建、扩建的房产(房屋所有权已正式划拨给单位的除外),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维修,少部分免租拨借给单位使用。

自管房产

是指国家划拨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所有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自筹资金购建的房产。

军队房产

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所有的房产。

包括由国家划拨的房产、利用军费开支或军队自筹资金购建的房产。

集体所有房产

是指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的房产。

即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私有(自有)房产

是指私人所有的房产,包括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在华外国侨民、外国人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以及中国公民投资的私营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屋。

联营企业房产

是指不同的所有制性质的单位之间共同组成新的法人型经济实体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股份制企业房产

是指股份制企业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

港、澳、台投资房产

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以合资、合作或独资在祖国大陆举办的企业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

涉外房产

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政府、社会团体、国际性机构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

共同共有房产

共同共有房产: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房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共有房产

共有房产: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房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其他房产

是指凡不属于以上各类别的房屋,都归在这一类,包括因所有权人不明,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全民所有制单位、军队代为管理的房屋以及宗教、寺庙等房屋。

有限产权房

是房屋所有人在购买公房中按照房改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或建房过程中得到了政府或企业补贴,房屋所有人享有完全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有限的处分权、收益权。

按房屋建筑楼层分类

房屋层数

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不含2.20m)的,计算自然层数。

房屋总层数为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地下室

是指房屋全部或部分在室外地坪以下的部分(包括层高在2.2m以下的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半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假层

是指建房时建造的,一般比较低矮的楼层。

其前后沿的高度大于1.7m,面积不足底层的二分之一的部分。

附层(夹层)是房屋内部空间的局部层次。

搁楼(暗楼)

一般是房屋建成后,因各种需要,利用房间内部空间上部搭建的楼层。

低层住宅

指一层至三层的住宅。

多层住宅

指四层至六层的住宅。

中高层住宅

指七层至九层的住宅。

高层住宅

指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

塔式高层住宅

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单元式高层住宅

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

通廊式高层住宅

由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宅的高层住宅。

跃层住宅

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按房屋建筑质量分类

完好房屋

指主体结构完好。

不倒、不塌、不漏。

庭院不积水、门窗设备完整,上下水道通畅,室内地面平整,能保证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房屋,或者虽有一些漏雨和轻微破损,或缺乏油漆保养,经过小修能及时修复。

基本完好房屋

指主体结构完好,少数部件虽有损坏,但不严重,经过维修就能修复的房屋。

一般损坏房屋指主体结构基本完好,屋面不平整、经常漏雨,门窗有的腐朽变形,下水道经常阻塞,内粉刷部分脱落,地板松动,墙体轻度倾斜、开裂,需要进行正常修理的房屋。

严重损坏房屋指年久失修,破损严重,但无倒塌危险,需进行大修或有计划翻修、改建的房屋。

危险房屋

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房屋性质分类名词解释

房屋

一般指上有屋顶,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御寒保温,供人们在其中工作、生活、学习、娱乐和储藏物资,并具有固定基础,层高一般在2.2米以上的永久性场所。

但根据某些地方的生活习惯,可供人们常年居住的窑洞、竹楼等也应包括在内。

商品房

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出租的房屋。

房改房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

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存量房

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

集资房

一般由国有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工所有,不对外出售。

产权也可以归单位和职工共有,在持续一段时间后过渡为职工个人所有。

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

微利房

亦称微利商品房,指由各级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以低于市场价格和租金、高于福利房价格和租金,用于解决部分企业职工住房困难和社会住房特困户的房屋。

平价房

是根据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以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解决对象,通过配售形式供应、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

其建房土地由政府划拨,配售对象及配售价格由政府管理部门审核认定。

解困房

是指各级地方政府为解决本地城镇居民中特别困难户、困难户和拥挤户住房问题而专门修建的住房。

再上市房

是指职工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房首次上市出售的房屋。

廉租住房

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花园式住宅

也叫西式洋房或小洋楼,也称花园别墅。

带有花园草坪和车库的独院式平房或二、三层小楼,建筑密度很低,内部居住功能完备,装修豪华,并富有变化,一般为高收入者购买。

公寓式住宅

相对于独院独户的西式别墅住宅而言。

一般建在大城市,大多数是高层,标准较高,每一层内有若干单户独用的套房,包括卧室、起居室、客厅、浴室、厕所、厨房、阳台等等,供一些常常往来的中外客商及其家眷中短期租用。

安居工程住房

是指直接以成本价向城镇居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优先出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离退休职工、教师中的住房困难户,不售给高收入家庭。

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一半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一半计入房价)、1%-3%的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构成。

经济适用住房

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

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外销房

外销商品房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取得了外销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房屋,外销商品房可以出售给国内外(含港、澳、台)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内销房

内销商品房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取得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房屋,内销商品房可以出售给当地企事业单位和居民。

二手房

二手房即旧房。

新建的商品房进行第一次交易时为"一手",第二次交易则为"二手"。

一些无房的人,可以买一套别人多余的房;而另一些手里有些积蓄又有小房子居住的,可以卖掉旧房买新房;而那些住房富余户,也能卖掉自己的多余住房换取收益。

期房

期房是指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止,在这一期间的商品房称为期房,消费者在这一阶段购买商品房时应签预售合同。

期房在港澳地区称做为买"楼花",这是当前房地产开发商普遍采用的一种房屋销售方式。

购买期房也就是购房者购买尚处于建造之中的房地产项目。

而在成都市通常对期房的理解是未修建好,尚不能入住的房子。

现房

所谓现房是指开发商已办妥房地产权证(大产证)的商品房,消费者在这一阶段购买商品房时应签出售合同。

在成都市通常意义上指的现房是指项目已经竣工可以入住的房屋。

准现房

准现房是指房屋主体已基本封顶完工,小区内的楼宇及设施的大致轮廓已初现,房型、楼间距等重要因素已经一目了然,工程正处在内外墙装修和进行配套施工阶段的房屋。

尾房

尾房又称扫尾房。

它是房地产业进入散户零售时代的产物,是空置房中的一种。

一般情况下,当商品住宅的销售量达到80%以后,一般就进入房地产项目的清盘销售阶段,此时所销售的房产,一般称为尾房。

开发商经过正常的销售后剩下了少量没有竞争力的房子,这些房子或朝向不好、采光不足,或是楼层不佳、位处两级,其中一层大多不带小花园且遮挡较严重。

烂尾房

烂尾房是指那些由于开发商资金不足、盲目上马,或者错误判断供求形势,开发总量供大于求,导致大面积空置,无法回收前期投资,更无力进行后续建设,甚至全盘停滞的积压楼宇。

"烂尾"的情况一般不会发生在房产推出销售的时候的,而是随着项目的不断推进,一步步显现。

按房屋用途分类

房屋用途应按设计所规定的用途进行划分。

如果与住宅、商业经营用房有关的兼有两种以上用途的房屋,应按设计规定的用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住宅

是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

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托儿所、病房、疗养院、旅馆等具有专门用途的房屋。

成套住宅

是指由若干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或客厅等组成的供一户使用的房屋。

非成套住宅

是指供人们生活居住的但不成套的房屋。

集体宿舍

是指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单身职工、学生居住的房屋。

跃层住宅

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公用设施用房

是指自来水、泵站、污水处理、变电、燃气、供热、垃圾处理、环卫、公厕、殡葬、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房屋。

商业用房

是指各类商店、门市部、饮食店、粮油店、菜场、理发店、照相馆、浴室、旅社、招待所等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

经营用房

是指各种开发、装饰、中介公司等从事各类经营业务活动所用的房屋。

城市居住用地名词解释

居住区用地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道路用地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单位通勤车等停放场地。

居住区(级)道路

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

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

小区(级)路

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组团(级)路

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宅间小路

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公共绿地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配建设施与住宅规模或与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其它用地

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它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房地产交易税费

房地产契税

是指由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交换或赠与等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时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赋。

营业税

指对销售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按率计征的一种税。

房产税

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原值或房产租金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附加

是指对交纳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缴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印花税

指对在经济活动中或经济交往中书立的或领受的房地产凭证征收的一种税赋。

个人所得税

指个人将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转让、出租或其他活动并取得收入,就其所得计算征收的一种税赋。

纳税保证金

指按照有关规定,个人将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转让时,就其应纳税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

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是指由政府依法设立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地产交易机构为房屋权利人办理交易过户等手续所收取的费用。

房屋权属登记费

即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登记,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时,向房屋所有权人收取的登记费,不包括房产测绘机构收取的房产测绘(或勘丈)费用。

土地收益金(土地增值费)

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转让)给第三者时,就其转让土地交易额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或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时,就其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土地出让金

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土地增值税

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土地使用税

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

耕地占用税

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

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

是指由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

耕地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

土地开发费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开发所需的前期工程的测算投资,包括征地、拆迁、各种补偿、平整土地、敷设外部市政管线设施和道路工程等各项费用(万元/ha)。

住宅单方综合造价

每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所需的工程建设的测算综合投资,应包括土地开发费用和居住区用地内的建筑、道路、市政管线、绿化等各项工程建设投资及必要的管理费用(元/m2)。

房屋拆迁术语

拆迁

把经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将原土地合法使用者及房屋合法使用者及房屋合法使用者迁到其他地方安置,并拆除清理原有建筑或其他防碍项目实施的地上物,为新的建设项目施工创造条件。

拆迁人

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资格证书,自行或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被拆迁人

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强制拆迁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房屋拆迁补偿

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拆迁房屋承租人

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拆迁许可证

是拆迁人在实施前,由行政机关根据其提交的文件资料批准的一种附有明确期限的行政强制许可行为。

没有获得该许可,拆迁人不得进行拆迁程序。

拆迁纠纷裁决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货币补偿基准价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是指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年度或半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市场交易的平均单价确定,报人民政府批准并对外公布的房屋基准价格。

产权调换

是指拆迁人提供价值相当的房源对被拆迁人进行异地或同地安置,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不小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

房屋建设状况

房屋施工面积

是指报告期内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本期新开工面积和上年开发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以及上期已停建在本期复工的房屋面积。

本期竣工和本期施工后又停建缓建的房屋面积仍包括在施工面积中,多层建筑应填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房屋新开工面积

是指在报告期内新开工建设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包括上期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和上期停缓建而在本期恢复施工房屋面积。

房屋的开工应以房屋正式开始破土创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的日期为准。

房屋竣工面积

是指房屋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入住和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可正式移交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总和。

竣工房屋价值

是指在报告期内竣工房屋本身的建造价值。

竣工房屋价值按房屋设计和预算规定的内容计算。

包括竣工房屋本身的基础、结构、屋面、装修以及水、电、暖、卫等附属工程的建造价值,也包括作为房屋建筑组成部分而列入房屋建筑工程预算内的设备(如电梯、通风设备等)的购置和安装费用;不包括厂房内的工艺设备、工艺管线的购置和安装,工艺设备基础的建造,办公及生活用品等家具的购置等费用,购置土地的费用,迁移补偿费和场地平整的费用,以及城市建设配套的投资。

竣工房屋价值一般按结算价格计算。

房屋权属登记与证书名词解释

房屋权属登记

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初始登记

指新建房屋(竣工)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转移登记

是指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后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变更登记

是指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房屋翻建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他项权利登记

是指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注销登记

是指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进行的房屋权属登记。

房屋的所有权

是指对房屋全面支配的权利。

《民法通则》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分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这也是房屋所有权的四项基本内容。

房屋权利人

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房屋权利申请人

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房屋权属证书

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房屋权属证书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所有权证指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向房屋所有人核发的对房屋拥有合法所有权利的证书。

共有权证

指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对共有的房屋向共有权人核发,每个共有权人各持一份的权利证书。

是《房屋所有权证》的附件,用以证明共有房屋的归属。

他项权证

指在他项权利登记后,由房管部门核发、由抵押权人持有的权利证书。

宅基地证

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因建房需要,向集体组织申请建房用地,经集体报送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并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宅基地证是当前农村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可以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

房屋部分产权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住房,拥有部分产权。

经登记核实后,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产别为“私产(部分产权)”,注记:

“房改出售的标准价房,总价款:

××元,售房单位:

××××,产权比例为:

××(个人),××(单位)。

房屋修缮术语

房产折旧

指房产在使用时间内损耗的价值,称房产折旧。

计算时通常采用直减法(使用年限法,定额折旧法),将房产应提取的数额,按使用年限分配。

其公式如下:

房产每年折旧额=[房产原值(计价时的净值)—残余价值+清理费用]/房产预计使用年限(尚能使用年限)

房屋耐用年限

通常指房屋能按其设计功能正常使用的年限。

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

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房屋修缮

是指对已建成的房屋进行拆改、翻修和维护,以保障房屋的住用安全,保持和提高房屋的完好程度与使用功能。

房屋完好率

是指完好房屋和基本完好房屋建筑面积与全部房屋建筑面积之比。

计算公式:

房屋完好率=(完好房屋建筑面积+基本完好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建筑总面积×100%

危房率

是指危险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建筑总面积之比。

计算公式:

危房率=危险房屋建筑面积÷总的房屋建筑面积×100%

翻修工程

是指凡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工程。

翻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完好房屋标准的要求。

大修工程

是指凡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工程。

大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标准的要求。

中修工程

是指凡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但保持原房屋的规模和结构的工程。

中修后的房屋70%以上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的要求。

小修工程是指凡以及时修复小损小坏,保持房屋原来完损等级为目的的日常养护工程。

综合维修工程

是凡成片多幢(大楼为单幢)大、中、小修一次性应修尽修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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