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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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山东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试行)

 

山东省建设厅

二○○六年六月

 

前言

 

本导则主要为指导山东省内村庄建设规划编制而制定。

根据建设部要求,贯彻落实国家《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由山东省建设厅村镇处和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联合编制完成本导则。

本导则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在经过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贯彻国家有关村庄建设规划的政策,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相关国家标准和地方规定,对山东省内村庄建设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等方面作了规定,并广泛征求了全省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本导则由山东省建设厅负责管理和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反馈给山东省建设厅村镇处。

 

1、总则

1.1规划目的

为加强对我省村庄建设规划的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达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加快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步伐,促进农村社会、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全面快速发展,改善村庄人居环境,制定本导则。

1.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管辖范围内、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各类资源保护范围内及其它有特殊要求区域内的村庄要同时符合相应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及规划要求。

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规划按城镇规划标准编制。

1.3规划依据

1.3.1《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

1.3.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3.3《山东省村镇规划编制办法》([1997年)

1.3.4《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2005年)

1.3.5城镇(乡)总体规划

1.3.6城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3.7城镇(乡)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1.3.8国家、省、市有关村庄规划建设法律、法规、政策、规范与标准等

1.4规划原则

1.4.1集中发展的原则。

调整现有农村居民点布局结构,减少村庄数量,壮大村庄规模,提高公共服务设施水平,鼓励合村并点。

1.4.2节约用地的原则。

通过清理村内闲置宅基地、充分利用原有村庄用地进行旧村改造,新建用地要尽量选择非耕地进行建设,集中紧凑布局,保护耕地,节约用地。

已搬迁合并村庄要尽快进行土地复垦,实现退房还田或还林。

1.4.3远近期结合、切实可行的原则。

村庄规划要密切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事求是,量为而行;同时要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旧村改造与新村建设的关系,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1.4.4传承文脉的原则。

规划布局要结合当地自然条件,合理继承原有的布局结构、空间形态,保护具有一定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建构筑物、古树名木、标志物,体现各地不同的民俗风情,突出地方特色。

1.4.5保障公共安全的原则。

全面建立防洪、防火、防疫、防污染、减灾的公共安全体系。

1.5规划任务

在乡镇总体规划所确定的村庄布局规划基础上,明确村庄建设的规模和标准,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和建设时序,科学进行村庄规划布局,统筹安排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为居民提供舒适、和谐、适合当地特点的人居环境。

1.6规划编制与审批

村庄建设规划在市(县)、镇(乡)总体规划指导下,以镇(乡)为单位,由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统一进行编制。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

1.7规划期限

村庄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5-10年,规划期满或有重大环境变化(如上层次规划的调整或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发生变化,对村庄建设有较大影响等)时,经原批准机构同意,方可进行规划修编或调整。

2、村庄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2.1村庄用地分类

村庄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

居住建筑用地、公共建筑用地、生产建筑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绿化用地、水域和其它用地9大类、28小类。

其中水域和其它用地不列入建设用地统计。

详细内容见附录C《〈村庄用地分类和代号〉及说明》。

2.2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平原地区城郊居民点人均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大于90平方米/人,其它居民点不得大于100平方米/人;丘陵山区居民点人均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大于80平方米/人(见表2-2)。

位于城市规划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各类资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村庄,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有明文规定或法定规划有明确要求的,应按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或法定规划要求执行。

2.3、建设用地构成比例

村庄规划要合理控制各类用地比例,规划四类主要用地按“表2-1”进行控制。

邻近旅游区及现状绿地较多的村,其公共绿地所占比例可大于4%。

表2-1

建设用地构成比例

类别代号

用地类别

占建设用地比例(%)

中心村

基层村

R

居住建筑用地

55~70

70-80

C

公共建筑用地

6~12

2-4

S

道路广场用地

9~16

8-15

G

公共绿地

2~4

2-4

四类用地之和

72~92

82-95

2.4宅基地标准

村民宅基地标准按《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执行。

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

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6平方米;山地丘陵区的村庄,村址建在平原地上,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33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6平方米。

人均耕地面积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见表2-2)。

如各市(县)人民政府对村民宅基地有明确规定,其确定的标准低于上述条款的,按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执行;高于上述条款的,按本导则执行。

表2-2

居民点类型

人均建设用地

(m2)

户均宅基地

(m2)

容积率

城郊居民点

平原居民点

≤90

≤166

≥0.5

山区居民点

≤80

≤133

≥0.4

其它居民点

平原居民点

≤100

≤200

≥0.3

山区居民点

≤80

≤133

≥0.4

3、村庄分类

3.1村庄规划分类

3.1.1根据自然环境、历史发展过程、现状建设基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结合地区发展需求,村庄建设规划分为改、扩建型和新建型两种类型。

3.1.2按照村庄规划期末常驻人口规模,将村庄分为小于500人、500-1000人、大于1000人三种规模。

3.1.3村庄按其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和职能宜分为基层村、中心村。

3.2改建、扩建型村庄规划

3.2.1积极推进旧村的改造和整治,充分挖掘村庄用地潜力,加强绿化、环境卫生建设,完善设施配套水平,提高居住生活环境质量。

3.2.2改建和扩建的村庄规划应妥善处理好新旧村的建设关系,延续和发展原有的村庄格局,衔接好新旧村庄的社会网络、道路系统、空间构成等要素,选择合适的发展方向,促进村庄合理有序地发展。

3.2.3改建和扩建的村庄规划应形成集中紧凑的布局形态,避免无序的蔓延。

3.2.4历史文化遗存丰富、自然风景资源优美,属于自然与文化遗产,已纳入国家和地方保护范围,或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民风俗和旅游价值的村庄,应编制保护规划。

以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原有的景观特征和地方特色。

3.3新建型村庄规划

3.3.1需要新建的村庄应首先考虑向城镇、集镇、行政村迁并。

3.3.2新建村庄的规划应与自然环境相协调,规划用地布局合理,住宅组织有序,设施配套完善,环境优美宜人,能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体现地方特色和时代特征。

3.4村庄撤并

3.4.1根据乡(镇)域规划,本着大村并小村、强村并弱村、交通便捷的村并交通不便的村、合并临近村的原则,因地制宜撤并村庄。

3.4.2规划撤并的村庄,除危房维修以外,所有集体和个人的建设活动(包括危房改造),都不得在原村址进行,应纳入所并入的村庄统一规划。

4、村庄建设用地布局

4.1村庄建设用地选择

4.1.1村庄建设用地应避开山洪、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地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并应避开自然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

4.1.2村庄建设规划应立足于旧村改造为主,充分利用现状建设用地,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实现土地资源整合,改善生活居住环境。

4.1.3新建村庄建设用地应选择在水源充足,通风、日照和地质地形条件适宜的地段,宜选择荒地、薄地,少占或不占耕地、林地和其它农用地。

4.1.4村庄建设用地应避免被铁路、高等级公路和高压输电线路所穿越。

4.1.5由两个以上自然村合并组成的村庄,应采取集中紧凑发展的模式,选择一个区位条件优越、现状基础设施和建设条件良好的自然村,作为建设重点,其它自然村应控制发展。

4.2规划布局原则

4.2.1集中布局,紧凑发展。

采取集中紧凑的集约式布局,节约用地,保持公共服务设施合理的服务半径,节约基础设施投资,同时要避免穿越过境公路、高压线等大型基础设施。

4.2.2利用现状,结合自然。

与现状布局结构、道路系统相结合,减少拆迁量。

与现状地形地貌、河流水系相适应,规划布局宜活泼自然,不宜过于追求方正、规则。

4.2.3方便生活,有利生产。

村庄布局要达到改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的目的,改善日照、交通、卫生条件和配套设施水平,满足村民从事各类生产活动需要。

4.2.4继承传统,改善景观。

充分挖掘地方文化内涵,保持原有的社会组织结构和布局形态,改善居住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4.2.5汽车专用公路和一般公路中的二、三级公路,应避免从村内部穿过;现状已经在公路两侧形成的村庄,应进行调整。

4.3规划布局类型

4.3.1村庄布局通常分为集中式布局、组团式布局、分散式布局。

布局示意见附录B。

5、住宅

5.1住宅建设标准

5.1.1住宅建筑面积每户不宜超过250平方米。

5.1.2住宅建筑基底面积不应大于宅基地面积的70%。

5.1.3住宅层高不宜超过3米,其中底层层高可酌情增加,但不应超过3.5米。

5.1.4村庄低层住宅建筑密度不超过35%,容积率不高于0.6;多层住宅建筑密度不超过25%,容积率不高于1.1。

5.2住宅设计原则

5.2.1住宅设计应遵循适用、经济、节能、卫生、美观的原则,积极推广节能、绿色环保建筑材料,并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5.2.2住宅组团应避免单一、呆板的布局方式。

应结合地形,灵活布局,空间围合丰富,户型设计多样。

5.2.3低层住宅宜采用联排式,鼓励多层公寓式住宅建设,限制建设独立住宅,经济发达地区应限制平房建设。

5.2.4住宅建筑风格应适合农村特点,体现地方特色。

对具有传统建筑风貌和历史文化价值的住宅或祠堂等应进行重点保护和修缮。

5.2.6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当地的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等要求。

5.3住宅平面设计

5.3.1平面功能应尊重当地传统风俗习惯,方便农民生活,布局合理。

5.3.2各功能空间应减少干扰,分区明确,实现寝居分离、食寝分离、净污分离。

5.3.3应为住户提供适宜的室外生活空间。

5.4住宅立面设计

5.4.1立面应统一协调,突出地方特色。

5.4.2外墙材料立足于就地取材,因材设计。

5.4.3色彩应与地方环境协调,体现乡土气息。

6、公共设施

6.1公共设施分类

6.1.1村庄公共设施可分为公益性公共设施和商业服务性公共设施两类。

6.1.2公益性设施包括行政管理、文体科技、教育机构、医疗卫生等。

6.1.3商业服务性设施包括各类商业服务业的店铺(日用百货、食品店、综合修理店、小吃店、便利店、理发店、盈利性娱乐场所、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农副产品收购加工点等)和集市贸易的专用建筑和场地。

6.2公共设施的配置原则

6.2.1公共设施应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立新型农村保障制体系的要求配置。

6.3公共设施的布局

6.3.1公共设施的配套水平应与村庄人口及等级规模相适应。

规模较小基层村集聚区可按服务半径多村共享配套公建。

6.3.2村庄公共设施应集中设置、形成规模,成为村庄的公共活动和景观中心。

6.3.3应结合村庄公共设施中心或村口布置公共活动场地,满足村民交往活动的需求。

6.3.4公共设施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与村庄住宅建设同步建设和使用。

在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规划可预留用地,为远期建设留有余地。

6.3.5小学、初中应按县(市、区)教育部门有关规划进行布点。

学校用地应设在阳光充足、环境安静的地段,距离铁路干线应大于300米,主要入口不应开向公路。

6.4公共设施的配置标准

6.4.1公益性公共设施按照村庄人口的规模选配,应符合表6-1和6-2的规定。

经济条件较好的,可适当提高。

公益性公共设施选配套标准表6-1

设施类别

设施名称

<500人

500-1000人

>1000人

行政管理

村委会

教育

托儿所

幼儿园

小学

-

初中

-

-

文化

文化活动站(室)

图书室

-

老年活动室

-

医疗

门诊所

卫生所

-

计生站

-

体育

室内体育活动室

健身场地

篮球场

注:

◇为建议配置,◆为必须配置,-为不需配置

公益性设施面积标准表6-2

公共建筑项目

建筑面积(m2)

服务人口(人)

备注

1.村(居)委会

200-500

管辖范围内人口

2.幼儿园、托儿所

600-1800

所在村庄人口

2-6班

3.文化站(室)

200-800

同上

可与绿地结合建设

4.老年活动室

100-200

同上

可与绿地结合建设

5.卫生所、计生站

50-100

同上

可设在村委会内

6.运动场地

600-2000m2

(用地面积)

同上

可与绿地结合建设

7.公用礼堂

600-1000

同上

可与村委会、文化站(室)建在一起

8.文化宣传栏

长度>10m

同上

可与村委会、文化站(室)建在一起,或设在村口、绿地内

6.4.2商业服务设施按照市场需要进行配置,规划应确定独立设置的商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

商业服务设施建设规模表表6-3

人口规模(人)

<500

500-1000

>1000

设施建筑面积(平方米)

>200

>400

>600

7、生产建筑用地

7.1农业生产设施用地

7.1.1农机站(场)、打谷场等的选址,应方便田间运输和管理。

7.1.2鼓励家禽家畜的集中饲养,做到人畜分离;大中型饲养场地的选址,应满足卫生和防疫要求,宜布置在村庄常年盛行风向的侧风位,以及通风、排水条件良好的地段,并应与村庄保持防护距离。

7.1.3兽医站宜布置在村庄边缘。

7.2工业用地

7.2.1工业生产用地应选择在靠近基础设施条件较好、对外交通方便。

协作密切的生产项目应邻近布置,相互干扰的生产项目应予以分隔。

7.2.2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7.3仓库及堆场用地

应按存储物品的性质确定,并应设在村庄边缘、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段。

粮、棉、木材、油类、农药等易燃易爆和危险品仓库与厂房、打谷场、居住建筑的距离应符合防火和安全的有关规定。

8、绿化景观规划

8.1绿地分类

8.1.1村庄绿地可分为防护绿地和公共绿地。

公共绿地可分为小公园、街头绿地。

8.1.2村庄绿地应结合住宅和公共设施的布置。

8.1.3规模较小的村庄应结合公共设施规划街头绿地,规模较大的村庄可设置独立的小型公园。

8.2绿地配置标准

8.2.1新建的村庄绿地率不应小于30%,旧村改造绿地率不小于25%。

8.2.2村民人均公共绿地标准按表8-1执行。

表8-1

人口规模(人)

<500

500-1000

>1000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

≥0.5

≥1.0

≥1.5

8.2.3公共绿地至少有一边与村庄干道相邻,其中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8.2.4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5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的要求。

8.3公共绿地布局原则

8.3.1充分利用现状自然条件基础,尽量在劣地、坡地、洼地、林地布置绿化;植物配置选用具有地方特色、易生长、抗病害、生态效应好的品种;绿化植物可以选择经济作物和观赏果林,既满足生态要求,又符合农村特点、提供经济收入。

8.3.2绿地建设重点宜结合村口与公共中心及沿主要道路布置。

8.3.3加强平面绿化与立体绿化结合、绿地布置与水面结合。

8.3.4集中绿地可适当布置活动场地、桌椅、儿童活动设施、健身设施、小品建筑等。

8.4风貌特色

8.4.1根据村庄原有地域要素,包括整体风格特色、居民生活习惯、地形地貌特征与外部环境条件、传统文化等因素,确定景观特色。

8.4.2村庄建筑风格应整体协调统一,新建建筑应强调与原有建筑风貌的协调,反映地方特色。

8.4.3住宅应以坡层顶为主,尽量运用地方建筑材料,形成鲜明的地方特色,连排住宅长度不宜超过50米。

8.4.4各类公共建筑除满足功能要求和方便人的活动外,必须与村庄环境充分协调,注重特色空间的营造。

8.5景观节点

8.5.1村口可通过小品配置、植物造景与建筑空间营造等手段突出景观效果。

村口风貌应自然、亲切、宜人。

8.5.2村中心地段建设应精心设计、构思新颖,体现地方特色与标志性。

8.6河道景观规划

8.6.1尽量保留现有河道水系,并加以整治和沟通,河道设计应满足防洪和排水要求。

8.6.2河道驳岸宜随岸线自然走向,采用斜坡形式,修饰材料以地方材料为主,并与绿化相结合,创造良好沿河景观。

8.7环境设施小品设计

8.7.1环境设施小品主要包括场地铺装、围栏、花坛、园灯、座椅、雕塑、宣传栏、废物箱等。

8.7.2各类小品主要布置于道路两侧或集中绿地等公共空间,尺度适宜,结合环境场所要求,采用不同的手法与风格,营造丰富的村庄环境。

场地铺装,形式应简洁,用材应乡土,利于排水;围栏设计美观大方,采用通透式;路灯、指示牌、废物箱等风格应统一协调。

9、基础设施

9.1规划原则

完善道路、环境、电力电信和给水排水等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保障村庄公共安全体系的措施。

9.2道路

9.2.1布局原则

·保证道路车行入户。

·1000人以上的村庄可按照三级道路系统进行布置,1000人以下的村庄酌情选择道路等级与宽度。

9.2.2道路等级

村庄道路可分为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宅间道路三级。

村庄主要道路的间距宜在120米-300米,村庄主、次要道路的间距宜在100米-150米。

根据村庄不同的规模,选择相应的道路等级系统。

9.2.3道路宽度

主要道路:

路面宽度10-14米,建筑控制线14-18米;

次要道路:

路面宽度6-8米,建筑控制线10米;

宅间道路:

路面宽度3.5米。

9.2.4道路照明

村庄主要道路有条件时应设置照明设施。

9.2.5道路材料

村庄道路可根据当地特点,因地制宜选取材料进行硬化。

9.3停车场

9.3.1停车场根据村庄条件按每户0.5-1.0个停车位的标准配置。

其中私家农用车停车场地、多层公寓住宅的停车场地宜集中布置,低层住宅停车可结合宅、院设置。

9.3.2位于文化娱乐、商业服务等大型公共建筑前的路段,应设置必要的人流集散场地、绿地和停车场地。

9.3.3公共停车场地应结合车流集中的场所统一安排。

9.4给水工程

9.4.1给水工程规划包括用水量预测、水质标准、供水水源、水压要求、输配水管网布置等。

9.4.2选择地下水作为给水水源时,不得超量开采;选择地表水作为给水水源时,其枯水期的保证率不得低于90%。

供水水源可与区域供水管网相衔接。

9.4.3用水量应包括生活、生产、消防、浇洒道路和绿化、管网漏水量和未预见水量。

综合用水指标选取近期为100-120升/人•日;远期为150-180升/人•日。

水质符合现行饮用水卫生标准。

有条件的村庄可实行分质供水。

9.4.4输配水管网的布置,与道路规划相结合。

9.5排水工程

9.5.1排水工程规划包括确定排水体制、排水量预测、排放标准、排水系统布置、污水处理方式等。

9.5.2排水量应包括污水量、雨水量,污水量主要指生活污水量。

生活污水量按生活用水量的80%-90%计算。

雨水量宜按邻近城市的标准计算。

9.5.3村庄排水体制一般采用合流制,有条件地区可采用分流制。

污水排放前,应采用化粪池、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等方法进行处理。

有条件地区可设置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污水资源化处理设施、高效生态绿地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污水处理。

9.5.4布置排水管渠时,雨水应充分利用地面径流和沟渠排放;污水应通过管道或暗渠排放;雨水、污水管、渠应按重力流设计。

9.6供电工程

9.6.1供电工程规划应包括预测村所辖地域范围内的供电负荷、确定电源和电压等级,布置供电线路、配置供电设施。

9.6.2供电电源的确定和变电站站址的选择应以乡镇供电规划为依据,并符合建站条件,线路进出方便和接近负荷中心。

重要公用设施、医疗单位或用电大户应单独设置变压设备或供电电源。

9.6.3确定中低压主干电力线路敷设方式、线路走向及位置。

9.6.4配电设施应保障村庄道路照明、公共设施照明和夜间应急照明的需求。

9.7电信工程

9.7.1邮电工程规划应包括确定邮政、电信设施的位置、规模、设施水平和管线布置。

9.7.2电信设施的布点结合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预留,相对集中建设。

电信线路应避开易受洪水淹没、河岸塌陷、土坡塌方以及有严重污染等地区。

9.7.3确定镇—村主干通信线路敷设方式、具体走向、位置;确定村庄内通信管道的走向、管位、管孔数、管材等。

9.7.4广播电视工程规划

有线电视、广播网络根据村庄建设的要求应尽量全面覆盖,其管线应逐步采用地下管道敷设方式,有线广播电视管线原则上与村庄通信管道统一规划、联合建设。

村庄道路规划建设时应考虑广播电视通道位置。

9.8工程管线综合

鼓励有条件的村庄各项管线地下敷设,可参照《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规划。

9.9能源利用

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大力推广节能新技术,积极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利用、桔杆制气等再生型、清洁型能源,构建节约型社会。

有条件的村庄可采用集中供热解决村庄取暖需求。

9.10环境卫生设施

9.10.1确定生活垃圾处理方式和中转站位置、容量。

积极鼓励农户利用产生的有机垃圾作为有机肥料,实行有机垃圾资源化。

有条件的村庄指定专人定期清扫、收集垃圾,运送至乡镇以上的垃圾处理设施集中处置。

9.10.2无害化卫生厕所覆盖率100%,普及水冲式卫生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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