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篇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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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1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第一章

为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国有第一条

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司法》

参照中央、省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的有关做

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按照漳州市委、

市政府确定的由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

企业(以下简

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负责人。

称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实行年第三条

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

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第四条

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一)

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1—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经营

主营业务差异和承担的社会责任不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规模、

同等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合理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

全科学合理、可

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坚持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

果同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

降,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全员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四)

业绩考核体系,增强企业管控力和执行力,确保国有资产保

值增值责任广泛覆盖,层层落实;(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

深化价值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质量,实

现做强做优。

市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由第五条

市国资委进行考核;委托市直部门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委

托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由市国

资委会同主管部门

进行考核。

经营业绩考核第二章

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任期经第六条

营业绩考核。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一个考核期。

由于特殊原因需

要调整的,由市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委员会决定。

—2—

业绩考核目标实行年度与任期相统一,与企业第七条

五年发展规划和三年计划目标相衔接。

由市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第八条

代表人签订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经营业绩责任书包

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由于国家、省、市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第九条

清产核资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考核指标数据发生重大变

化,导致不能正确反映企业经营业绩实际情况的,企业可在

考核当期提出书面调整报告,市国资委可视具体情况变更经

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市国资委可以采用以下方法对经营业绩责任第十条

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同企业每半年须将责任书执行情况报送市国资委,

(一)

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市国资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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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本市及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于每年初提出本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市国资委。

委托管理的企业同时抄送主管部门。

主要业绩指标的目标建议值,以本企业上年度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为基数,原则上不低于对应的全市主要经济指标年度预期增幅。

(二)市国资委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及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第十八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程序为:

(一)每年4月底之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委托管理的企业同时抄送主管部门;

(二)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意见,组织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

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

第四章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九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设定四项指标: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市国资委核定)后的所有者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下同)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

(二)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企业任期内三年主营业务的平均增长情况;

(三)不良资产比率,指企业考核期末不良资产额占考核期末资产总额的比率;

(四)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由任期内每个年度自主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得分确定。

第二十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市国资委。

委托管理的企业同时抄送主管部门;

(二)市国资委根据经批准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及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第二十一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程序为: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

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委托管理的企业同时抄送主管部门;

(二)市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

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

第五章薪酬构成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市国资委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并作为企业负责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主要由基薪、绩效年薪、奖励年薪和任期特别奖励构成。

第二十四条基薪是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经营难度和负责人承担的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五条基薪按以下公式确定:

基薪=基薪基数×调节系数

(一)基薪基数=(上年度漳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0%+上年度市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0%)×3倍

上年度市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由市国资委根据参与考核的各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不含高管)统计提供。

(二)调节系数=国有净资产系数×30%+净利润系数×25%+资产总额系数×20%+营业收入系数×15%+职工平均人数系数×10%

企业各项指标系数按指标名次对应取值,即指标排名第一的,系数为1.1;指标排名最后一名的,系数为0.9;其他名次的,系数为1.0。

各指标名次每年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财务决算结果排序提供。

第二十六条在国有资本保值的前提下,基薪作为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不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因企业经营结果造成国有资本减值的,原则上应按减值率的4-10倍扣减企业负责人下一年度的基薪。

对自主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当年为60分以下的,予以黄牌警告且次年基薪在上一年度的基础上下浮10%。

第二十七条企业因清产核资、减员增效、改革改制、产权转让、资产划拨、重组,导致确定基薪的因素发生变化,其负责人的基薪已确定的在当年内不予调整。

第二十八条绩效年薪是与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年度业绩考核结果,在基薪的3倍以内确定。

绩效年薪按以下公式确定:

绩效年薪=2×基薪×(

40

60

-

得分

自主经营业绩指标考核

)+1×基

薪×

100分

功能类任务指

得分

公益项目投资指标考

+

自主经营业绩指标考核得分小于60分的,以60分计算。

第二十九条对企业超额完成业绩净利润对标值(年度

考核目标值与前三年实际完成值中的最高值之比的较高者)

的部分,按照10%的比例,给予企业领导班子年薪奖励。

中,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均以市国资委核定的业绩净利润为准。

第三十条企业负责人薪酬实行年初预算、年终考核结

算制。

企业应根据市国资委年度业绩考核结果和本办法,

制订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包括基薪、绩效年薪、奖

励年薪等)并附相关材料报市国资委审批。

市国资委审核

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时,应当听取外派监事会的意见。

托管理的企业在向市国资委报送年度薪酬方案时,应同时

抄送主管部门。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可根据人才市

场价位,采取招聘和应聘双方协商的方式确定并报市国资

委核准。

第三十一条市国资委按规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年度薪

酬方案进行审核并予以批复。

对委托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年度

薪酬方案的批复同时抄送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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