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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基础知识

行政法基础知识

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立法权→立法机关→立法法

国家权行政权→行政机关→行政法

1.宪法(控权法)司法权→司法机关→诉讼法

公民权

行政立法权

2.行政=公共行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 行政执法权

行政司法权

行政实体法(事前控权)

3.行政法(控权法)行政程序法(事中控权)

行政诉讼法(事后控权)

行政组织法(行政主体)

总则(一般行政法)行政行为法(抽象行为、具体行为)

4.行政法行政监督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分则(部门行政法)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行政原则—→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无法律无行政)

种类裁量权

2.合理行政原则—→理性→裁量权→幅度裁量权

(公平公正、相关因素、比例原则)程度裁量权

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或最小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不合法、不合理中包含合法,合法中包含合理、不合理

3.程序正当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公开、公众参与、回避)

4.高效便民原则:

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效率、便民)

5.诚实守信原则:

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信息真实、信赖保护)

6.权责统一原则:

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

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效能、责任)

(三)基本框架

1.行政组织和公务员

抽象

2.行政行为:

概述

具体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政府信息公开

范围

参加人和复议机关

3.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审理、决定和执行

受案范围

管辖

4.行政诉讼参加人

审理程序

特殊制度和规则

裁判与执行

行政赔偿

5.国家赔偿范围、义务机关、程序

司法赔偿

归纳表述为:

行政法的总体结构:

214→2个人、1件事、4个阶段

权利救济②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

行政行为

①行政主体&相对人:

行政行为—→争议—→民告官③行政诉讼原告&被告:

行政行为

官民事④行政赔偿请求人&义务机关:

行政行为

一、行政组织与公务员

(一)行政组织法概述

行政机关(对外)

1.行政组织

行政机构(对内)

行政机关

2.行政主体(名+权+责)

↓被授权组织(见第4节)

行政相对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般行政机关(一级政府、5级)

3.行政机关专门行政机关(工作部门)

派出行政机关(地区行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国务院

┠┈┈┈┈┈┈┈┈┈┈┈┈┈┈┈工作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工作部门

地区行署→市(自治州、设区的市)

┠┈┈┈┈┈┈┈┈┈┈┈┈┈┈┈工作部门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工作部门

┃区公所

街道办乡(镇、民族乡)

居委会村委会

(二)中央行政机关

国务院

组成部门

外交部、国防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人民银行、审计署(27个)

直属机构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体育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宗教局、参事室、国管局、预防腐败局(16个)

直属特设机构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1个)

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信访局、粮食局、能源局、国防科工局、烟草局、外专局、公务员局、海洋局、测绘局、民航局、邮政局、文物局、药监局、中医药局、外汇局、煤矿安监局、保密局、密码局、航天局、原子能机构、语言文字委、核安全局(22个)

办公机构

办公厅(1个)

办事机构

侨办、港澳办、法制办、国研室、台办、新闻办(6个)

议事协调机构

学位委员会、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29个)

直属事业单位

新华社、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发展研究中心、行政学院、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社保基金会、自然科学基金会(14个)

(三)地方行政机关

1.地方行政机关

①普通地方行政机关

②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

③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

业务指导关系同级政府领导

2.上下级工作部门关系上级部门指导

垂直领导关系→上级部门领导

3.(一级政府的)派出机关

①内部机构

4.(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工商所、税务所、公安派出所②被授权组织

(四)被授权组织、被委托组织

1.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①任何组织都可以被授权。

②法律、法规、规章的“委托”视为授权。

③规章以下规范的“授权”视为委托。

④常见的有:

事业组织(学校)、企业组织(公用企业、金融企业、全国性公司)、社会团体(律师协会、工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委会、村委会)。

2.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①任何组织都可以被委托(行政许可权委托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委托事业单位)。

②行政机关的“授权”视为委托。

③常见的有:

治安联防队、税收代扣代缴人。

组织类型

权力来源

权力性质

是否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

宪法、组织法

先天、长期

被授权组织

法律、法规、规章

后天、长期

被委托组织

行政机关

后天、临时

二、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的概念

主、权、责→行政主体+行政权+法律责任

2.行政行为的特征

①执行性②裁量性③单方性④权责统一性

3.行政行为的内容

①增加权利或减少义务

②减少权利或增加义务

③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4.行政行为的分类

①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

②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

行政主体行政立法行为=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被授权组织行政行为行政执法行为

被委托组织行政司法行为

内部机构、公务员

(一)抽象行政行为

A.行政法规、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1.抽象行政行为

B.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2.法律冲突的解决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自治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

省法规省规章

市法规市规章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人大高于政府、上级高于下级)

不同立法机关规章v规章→国务院

“家长裁决法”地方性法规v部门规章→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②同一立法机关新法优于旧法

新的一般法V旧的特别法→不知如何适用→制定机关裁决

授权法V法律→不知如何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3.行政法规

执行性立法——执行法律

(1)种类自主性立法——宪法89条

授权性立法——全国人大授权。

no犯罪刑罚no政治权利no人身自由no司法制度

(2)制定程序

①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国务院审批→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国务院公报和全国范围发行的报纸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②解释:

国务院解释,行政法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3)监督程序:

违宪审查权、违法审查权→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省级人大常委会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

要求审查

其他组织和个人

建议审查

4.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1)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制定机关

决定

公布

刊登

解释

施行备案

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部务会议

或委员会会议

部门首长

部门公报或国务院公报和全国报纸

制定机关解释,同等效力

30日后施行,30日内备案

地方规章

省级政府

较大的市政府

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

政府首长

本级政府公报

和本行政区域报纸

(2)其他规范性文件

任何行政主体都可以制定。

任何人大人大常委会也都可以指定。

制定机关监督:

撤销或改变

(3)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上级机关监督:

撤销或改变

同级人大监督:

撤销no改变

(二)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1.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行政司法。

(主、权、责)

&事实行为:

不以影响(建立、变更或者消灭)相对人权利义务为目的行为。

(主、责)

&准备性行为:

程序性、阶段性行为。

(主、权)

2.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

①.成立——在法律上存在,

主体:

行政主体

②条件内容:

行政权

程序:

送达

③.效力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

确定力:

不可更改力上级机关撤销或改变

公定力法院行政庭撤销或改变(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拘束力:

行政机关、相对人遵守,其他组织和个人尊重

执行力:

强制执行。

不停止执行原则

有效:

合法+合理

无效:

重大且明显违法→无公定力→无救济时效限制→有溯及力(赔偿)

可撤销:

一般违法或不当→有公定力→有救济时效限制→有溯及力(赔偿)

④.废止

合法行为→客观情况重大变化(①法律、②事实、③结果)→无溯及力(补偿)

3.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

 事实证据 + 法律依据→行政决定 

   ①事实证据确凿②适用法律正确

③符合法定程序(严重)

④没有超越职权

⑤没有滥用职权

4.具体行为的类型

(1)行政处罚

(2)行政许可

义务

(3)行政强制措施

安全

①对人身,扣留、收容遣送

②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检验

③对行为,强制许可

行政征收:

强制、无偿——钱物

(4)行政征用:

强制、有偿——财物、人力

行政征购:

强制、有偿——财物

(5)行政裁决→民事纠纷

①侵权纠纷裁决

②征收补偿裁决

三、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概述

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申请→审查→批准(特定权利)]

基本原则:

价值取向:

合法合理,效能便民,监督责任

①依法许可原则

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③便民原则

④程序保障原则

⑤信赖保护原则

⑥禁止转让原则

⑦法律监督原则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

1.可设定许可事项

①特定活动

②资源利用

③资格资质

①公共相关性特定活动④技术审定

⑤主体资格

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①公民自主决定

②可以不设定(扣除)②市场有效调节

③行业中介自律管理

④行政机关事后后监督

2.设定权限及形式

①经常性行政许可:

a法律、法规b国务院决定(及时上升为法律或行政法规)

②非经常性行政许可:

a国务院决定b省级规章可以设定。

前者“及时”,后者“一年”。

③上位法有设定,下位法可以作出具体规定。

④地方立法不得设定国家统一确定的资格资质,不得设定企业等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前置性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人到本地区经营,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3.设定程序

①起草:

起草单位听取意见,向制定机关作出说明

②评价:

设定机关──定期评价──修改废止(13条)

实施机关──评价──向设定机关报告意见

公民、法人—→设定机关、实施机关—→意见建议

③省级政府——行政法规设定的经济业务许可→13条→报国务院批准→停止实施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1.实施机关:

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

2.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依法、公告、监督)

3.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

经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4.“一个窗口对外”:

行政机关内设多个行政机构→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申请、送达决定。

5.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几个部门→一个部门统一办理或者组织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四)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1.普通程序制度

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但是依法应当亲自到场的除外NO.29第二款

a.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和电子方式提交申请书NO.29第三款

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NO.31

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NO.29第一款

b.行政机关应当将有关材料、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公示NO.30

作出受理与不受理的书面决定NO.32

推行电子政务NO.33

不需要取得许可→即时告知不受理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即时不予受理决定,告知正确机关

c.行政机关对申请的处理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当场更正

材料不符合→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补正,逾期视为受理

各项符合→应当受理

②审查与决定

书面审查:

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能够当场决定→当场决定

a.审查方式实地核查:

需要核实材料实质内容→两人以上核查

听取意见:

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告知利害关系人

符合条件,许可;不符合,不许可,说明理由、告知权利

b.决定方式许可证件。

检验、检测、检疫,可以在物品上加标签或加印章

准予许可,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许可,如无地域限制,全国有效

③期限

当场决定

20日→延10日

统一、联合、集中办理,45日→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延15日

下级机关审查20日审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决定准予许可,10日内发证或者加标签、印章

技术性审查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④听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依职权)

事项行政机关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依职权)

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依申请)

行政机关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许可决定。

案卷的排他性原则。

⑤变更与延续

变更:

申请。

延续:

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决定。

逾期未决定,视为准予延续。

2.特别程序制度(优先适用)

①国务院许可程序:

适用法律、行政法规

②资源利用(特许):

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许可证。

③资格资质赋予:

公民考试,组织考核。

考试公开,但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其他助考材料。

④技术审定:

两人以上,5日内进行。

不予许可,书面说明标准、规范。

⑤主体资格(组织设立):

常只作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场予以登记。

需要实质审查,两人以上。

⑥有权量限制的:

申请在先原则。

(五)行政许可费用

1.禁止收费原则。

实施许可和监督检查,不能收取任何费用。

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2.法定例外。

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

收费上缴国库。

(六)监督检查

1.对许可机关的监督:

上级机关→下级机关:

实施许可的活动

2.对被许可人的监督

①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a.书面核查材料,记录归档,公众有权查阅。

创造条件,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

b.实地抽查产品,实地检查。

直接关系重要安全的设备设施,定期检验

②被许可人的自检制度

直接关系重要安全的设备设施,建设、使用单位自检。

③对取得特许的人的监督

a.被许可人未履行开发利用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

b.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许可的被许可人,合理、普遍服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④监督机制

a.举报。

公民发现违法行为,有权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b.异地协助告知。

被许可人在管辖区域外违法,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抄告许可机关。

⑤监督规则

监督检查,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索取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4.行政机关→行政许可:

撤销和注销

许可违法→可以撤销,(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赔偿)

①撤销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应当撤销(不赔)

但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不予撤销

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公民死亡或丧失劳力

②注销法人或组织终止

许可被撤销撤回,许可证被吊销

不可抗力,许可无法实施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法律责任

1.行政机关适用其他规范进行许可,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依法撤销。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上级行政机主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或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赔偿。

3.申请人违法,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申请时隐瞒情况或虚假材料,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四、行政处罚

(一)概念和原则

1.主要目的,一是治乱,二是治软。

2.概念:

行政机关→违法相对人→制裁

3.原则

①处罚法定

②公正公开

③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④一事不再罚原则

⑤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

(二)种类与设定

1.种类(6+n)

①警告

②罚款

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④责令停产停业

⑤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⑥行政拘留

n: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

2.设定

①法律:

6+n

②行政法规:

(6+n)-限制人身自由

③地方性法规:

6-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④部门规章:

警告、一定数量罚款(国务院规定限额)

⑤地方规章:

警告、一定数量罚款(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限额)

法律以下的法规、规章有具体规定权。

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禁止“红头文件”设定任何行政处罚

(三)实施机关、管辖与适用

1.实施机关

①行政机关: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②被授权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事业组织

③被委托组织,条件技术人员

技术条件

2.管辖

①级别管辖:

原则上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地域管辖:

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指定管辖:

争议→共同上级机关

④违法构成犯罪,必须移送司法(公安和检察)机关:

决定后发现,行政处罚继续执行,案件移送;决定前发现,根据《刑法》同时追究刑事、行政(如偷税、漏税罪)或只是刑事(故意伤害罪)

3.适用

①实施时应当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防止以罚代管)。

②重复处罚:

对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一事不再罚)。

同一个违法行为的判断:

同一行为

③裁量情节

不满14周岁的

不予处罚精神病人

违法轻微并及时纠正,无危害后果的

14-18周岁的

从轻、减轻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的

配合查处违法有立功表现的

④处罚的折抵

行政拘留折抵刑期(拘役、有期徒刑)

行政罚款折抵罚金

⑤追究时效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处罚。

法律规定除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6个月)

(四)行政处罚的程序

1.决定程序

条件:

①事实清楚、法律清楚;②警告或罚款(公民50以下,组织1000以下)

简易程序

程序:

①表明身份;②说明理由;③听取陈述、申辩;④作出处罚决定(可1人)

程序:

①立案②行政调查(2人)③负责人审查、决定(1个、集体)④送达

一般程序

听证:

①责令停产停业;②吊销许可证或执照;③较大数额罚款

2.执行程序

罚款:

设定权、实施权、收缴权,三权分离

20元以下罚款

简易程序下

当场收缴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任何程序下①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②当事人缴纳有困难;③当事人提出

罚款,每日加收3%的罚款

行政强制措施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拔抵缴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行政程序

(一)行政程序概述

行政程序:

行政机关实现行政职能的方式、方法、时间、步骤。

基本原则:

当事人参与原则。

(二)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1.听证制度

①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

价格法: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举行听证会。

②抽象行政行为

起草行政法规、规章时举行听证会

2.行政信息公开制度

行政机关→相对人→公开政府信息

3.行政调查制度

行政机关→相对人→获取信息档案、证据材料

4.说明理由制度

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限和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

5.行政案卷制度:

行政案卷是有立案件事实的证据,调查或者听证记录等案卷材料。

行政机关只能以行政案卷体现的事实为根据。

六、行政复议

(一)概念和原则

1.行政复议:

上级行政机关应相对人的申请,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的活动。

2.基本原则:

合法、公平、公开、及时、便民。

(二)行政复议范围

1.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事实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

2.肯定性列举

①行政处罚;

②行政强制措施;

③行政许可;

④行政确认;

⑤侵犯经营自主权;

⑥行政合同;

⑦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⑧不履行保护职责;

⑨行政给付。

3.否定性列举:

①内部行为

②行政调解

③行政仲裁

4.部分抽象行政行为——附带审查

①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②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③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1.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相对人+相关人)

资格转移:

公民死亡→近亲属《行诉解释》;组织终止→继承权利的组织

2.被申请人(=行政主体)

①独立的一个行政机关

②共同的几个行政机关

③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权力的机关

④被授权组织

⑤派出机关、派出机构

3.第三人(=其他利害关系人)

①原告型利害关系人

②被告型利害关系人

③证人型利害关系人

4.行政复议机关(被申请人的上一级机关)

国务院

|—————————————工作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工作部门

地区行署←市(自治州)

|—————————————工作部门

县(自治县、不设区市、市辖区)

区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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