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零售商店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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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零售商店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商业零售商店消防安全治理规定
【法规分类号】204106199219
【标题】商业零售商店消防安全治理规定
【时效性】失效
【颁布单位】商业部
【颁布日期】1992/11/04
【实施日期】1992/11/04
【失效日期】1995/03/15
【内容分类】企业治理
【文号】(92)商安字第286号
【题注】全文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业零售商店的消防安全治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事实上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商业、粮食部门和供销社系统经营一般商品的商店。
其他专业性强、危险性大或营业面积不足十平方米的小店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商店的消防安全工作,必须同意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二章组织治理
第四条商店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商店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商店必须建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商店的法人代表或行政第一把手要对本店的消防工作负责,可有一名要紧领导分管安全工作。
营业部、班(柜)组应设防火负责人,岗位设消防安全员。
推行安全目标治理,实行逐级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第五条大中型商店要配置一定力量负责日常安全治理工作。
五百人以上的单位要配备专职防火干部,五百人以下的可配备兼职防火人员
第六条商店必须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义务消防组织,分工明确,定期开展活动和演练。
第七条承包经营的商店(场),在承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安全责任,并保证安全。
在承包期间必须遵守本规定和有关消防安全法规。
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第八条商店防火负责人职责:
(一)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有关规定,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划分防火责任区域,指定区域防火负责人,抓好防火安全责任制和落实各项安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