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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金融业考试案例分析题

现代金融业务考试:

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

信用贷款违规发放

信用贷款是仅靠借款人而发放的贷款,因而风险较大,通常只发放给信用评定等级比较高的借款人。

如果商业银行在贷款过程中违规操作,将会增大贷款风险,造成不良贷款损失。

案例思考

1.企业具备何类信用等级才享有发放信用贷款资格?

2.结合案例说明审查贷款企业财务三张表的作用。

3.结合案例说明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应采取的主要对策。

答案参考:

1.企业具备何类信用等级才享有发放信用贷款资格?

企业信用等级分AAA、AA、A、BBB、BB、B六级,一般前三级才享有发放信用贷款资格,如是第四级要加上月均存款余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存款大户企业的条件。

2.结合案例说明审查贷款企业财务三张表的作用。

资产负债表:

全面综合地了解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以分析企业的偿债能力和获利能力。

损益表:

反映企业一定时期内利润或亏损情况的报表,可从总体上了解企业经营业绩和获利水平。

现金流量表:

反映企业现金流出、流入以及净流量增减变化的财务报表,通过现金流量的分析,可衡量企业偿还债务的能力。

3.结合案例说明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应采取的主要对策。

本案例中第一笔贷款发放的企业资不抵债,第二笔贷款发放的企业信用等级不具备资格,均存在风险。

银行应在贷款发放过程中采取以下对策:

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当前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应采取以下主要对策:

首先要树立正确的业务发展指导思想,要在追求盈利性的同时,重视安全性和流动性,防止为了片面追求高速业务增长而忽视风险防范和内控机制建设的倾向。

其次,要在制度方面狠下工夫,尽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银行内控体制和机制。

要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积极推动银行体制改革,完善的风险管理体制、审慎的会计财务制度和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

再次,要尽快建立和完善银行风险识别和评估体系,要建立和完善银行系统的稽核审计体系,完善专业监督检查制度。

注意使用外部审计力量和市场中介;进一步发挥业务部门的专业检查作用,制定专业检查制度,加大专业检查力度。

  总之贷款发放的全过程要作到“贷款三查”,即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

案例二:

金融监管之剑必须高悬-巴林银行破产事件

1.巴林银行破产事件

1995年2月17日,世界各地的新闻媒体都以最夺目的标题报道了同一事件:

巴林银行破产了。

巴林银行集团是有着232年历史的老牌英国银行,在全球拥有雇员1300多人,总资产逾94亿美元,所管理的资产高达460亿美元,在世界1000家大银行中按核心资本排名第489位,许多的英国王室显贵,包括英女王伊丽莎白二世和查尔斯王子都是它的顾客,曾被称为英国的皇室银行。

巴林银行经历了1986年伦敦金融市场解除管制的“大爆炸”,仍然屹立不倒,已成为英国金融市场体系的重要支柱。

然而,巴林银行长达两个世纪的辉煌业绩,却在1995年2月毁于一旦。

巴林银行破产的直接原因,是其新加坡分行的一名交易员——尼克·里森的违规交易。

里森,事发时刚刚满28岁。

1992年,里森由摩根斯坦利的衍生工具部转投巴林,被派往新加坡分行。

由于工作勤奋、机敏过人,里森得到重用,升任交易员,负责巴林新加坡分行的衍生产品交易。

期货交易的成功使里森深受上司的赏识,地位节节上升,以致被允许加入由18人组成的巴林银行集团的全球衍生交易管理委员会。

里森的工作,是在日本的大阪及新加坡进行日经指数期货套利活动。

然而,里森并没有严格地按规则去做,当他认为日经指数期货将要上涨时,不惜伪造文件筹集资金,通过私设账户大量买进日经股票指数期货头寸,从事自营投机活动。

然而,日本关西大地震打破了里森的美梦,日经指数不涨反跌,里森持有的头寸损失巨大。

若此时他能当机立断斩仓,损失还是能得到控制,但过于自负的里森在1995年1月26日以后,又大幅增仓,导致损失进一步加大。

1995年2月23日,里森突然失踪,其所在的巴林新加坡分行持有的日经225股票指数期货合约超过6万张,占市场总仓量的30%以上,预计损失逾10亿美元之巨。

这项损失已完全超过巴林银行约541亿美元的全部净资产值,英格兰银行于2月26日宣告巴林银行破产。

3月6日,英国高等法院裁决,巴林银行集团由荷兰商业银行收购。

2.日本大和银行事件

1995年9月26日,日本大和银行宣布一位44岁的交易员井口俊男被指控因长期非法从事以美国国债为标的物的交易,导致11亿美元的巨额亏损。

美国联邦和纽约州银行管理当局联合下令,限令大和银行在美国的17家分行及大和信托投资公司必须在3个月内结束在美国的一切业务,撤离美国,并规定大和银行3年内不得在美国重新开展金融业务。

大和银行数年来对经营信息特别是巨额亏损秘而不宣,导致国际金融社会对日本金融业失去了信心,竞相对日本的海外金融机构的融资征收高达1%的保险费,增大了日本海外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再加上国内大藏省对金融机构自有资本率的要求越发严格。

致使日本海外金融机构纷纷从欧洲金融市场撤回。

  思考题

  1、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2、金融业为何要实行审慎的监管?

请举例说明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3、巴林银行的倒闭是由于金融监管不到位还是内部监控机制欠缺导致的?

为什么?

答案参考:

 

1、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由于经济、法律、历史、传统乃至体制的不同,各国在金融监管的诸多具体方面存在着不少差异。

但有些一般性的基本原则却贯穿于各国金融监管的各个环节与整个过程。

依法管理原则

合理、适度竞争原则

自我约束和外部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四)安全稳定与经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2、金融业为何要实行审慎的监管?

请举例说明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必须实行审慎的监管,主要得到了如下启示:

1.金融市场主体面临着越来越广泛的风险

上述两个案例表明:

第一,近20年来,金融市场主体虽然面临着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多得多的机遇,但同时也面临着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多得多的风险。

第二,金融风险并不是小金融机构的专利,一些大金融机构同样也存在着巨大的金融风险。

第三,金融风险的成因日趋复杂,信贷风险与市场风险正呈现相互渗透的趋势。

第四,不要过于迷信专家和数学模型。

2.健全的内控机制是防范金融市场风险的关键

巴林银行破产和日本大和银行事件不是偶然的,要想防止这类事件再度发生:

一是要完善市场参与者内部风险防范机制。

二是要堵塞监管的漏洞。

三是要抑制过度从事期货投机交易。

这有几重含义:

一是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必须有法律、法规为据;二是金融机构对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监管要求必须接受,不能有例外;三是金融管理当局实施监管必须依法行事。

只有如此,才能保持监管的权威性、严肃性、强制性和一贯性,才能保证监管的有效性。

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金融监管对于维护金融稳健、金融安全,防范金融危机具有以下必要性:

(1)金融监管有利于克服市场失灵,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

(2)金融监管有利于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及社会公共利益

(3)金融监管有利于促进竞争,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

(4)金融监管有利于促进稳健的金融深化与金融开放

3、巴林银行的倒闭是由于金融监管不到位还是内部监控机制欠缺导致的?

为什么?

主要是由于内部监控机制欠缺导致的。

(结合案例说明)

案例三:

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有代位求偿权吗?

  (下文中,原告为被保险人,被告为某保险公司)

  2003年7月8日原告所在单位向被告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被告同意承保并出具团体人身保险单,保险期限自2003年7月8日起至2004年7月7日止,保单所付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规定: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被告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原告为该保险项下的被保险人,其所享受的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额为5万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险的保险金额为25000元。

  2003年9月11日原告与他人发生纠纷被打伤,原告就医共发生医疗费32015元。

2004年1月经派出所调解,致害人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后期医疗补偿费、误工费共计18000元。

随后原告向被告提出保险金申请。

2004年1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拒赔通知书,以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之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

保险条款中“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被告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

原告在已经获得第三致害人的赔偿的前提下,其损害已得到全部弥补。

“无损害即无保险”,依照保险法不得不当得利的原理和保险条款的规定,原告无权再从被告处获得保险赔偿。

法院判定: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思考

  1.代位求偿权的内涵是什么?

代位求偿的要件有哪些?

  2.物上代位和权利代位相同吗?

如果不同,区别是什么?

  答案参考

  1.代位求偿权的内涵是什么?

代位求偿的要件有哪些?

  代位求偿权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条件为:

  (1)保险标的所遭受的风险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保险事故的发生应由第三者承担责任。

  (3)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

  (4)保险人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

  (5)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

  坚持代位求偿原则的目的在于:

既防止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产生不当得利,又维护补偿原则,有利于被保险人迅速得到保险赔偿;同时也有利于维护保险人自身的合法利益;也可使有关责任方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该案例应该说明的是:

代位求偿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因为财产保险的保险价值是可以确定的,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合同。

按照损失补偿原则,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只能得到补偿,而不能获得双重赔偿。

而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保险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保险价值无法衡量,只存在保险金的给付。

(2分)

  在本案中,保险条款中“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被告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

原告在已经获得第三致害人的赔偿的前提下,其损害已得到全部弥补。

“无损害即无保险”,依照保险法不得不当得利的原理和保险条款的规定,原告无权再从被告处获得保险赔偿。

法院判定: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分)

  2.物上代位和权利代位相同吗?

如果不同,区别是什么?

(8分)

在保险实务中,通常存在物上代位和权利代位两种形式。

从严格意义上讲,物上代位不能称为真正意义上的代位,因为在在保险代位法律关系中存在债权人、债务人和保险人三方当事人。

代位求偿权的的实质保险人站在被保险人的地位上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索赔的权利。

而物上代位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作出赔偿后,如果赔偿金额达到受损标的的金额,即标的残值的所有权即应归于保险人。

在物上代位条件下,只有两方当事人,没有第三者,显然与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大相径庭。

故而,物上代位不宜作为代位求偿研究,只有权利代位才是真正意义的代位求偿。

案例四:

人民币的汇率改革的进程

  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由于外汇资源短缺,中国一直实行比较严格的外汇管制。

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战略以来,中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沿着逐步缩小指令性计划,培育市场机制的方向,有序地由高度集中的外汇管理体制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转变。

1996年12月中国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对资本项目外汇进行严格管理,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外汇管理体制。

  2005年7月21日,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地浮动汇率制度,并将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水平一次性从8.27元调整到8.11元。

相对于1997年以来人民币单一盯住美元的汇率制度,此举堪称“破冰之举”。

由此,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市场化开始迈出决定性步伐。

  我国汇率制度的改革经历了以下历程:

  1、计划经济时期的中国外汇管理体制(1953~1978年)

  新中国成立初期,即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中国实行外汇集中管理制度,通过扶植出口、沟通侨汇、以收定支等方式积聚外汇,支持国家经济恢复和发展。

1953年起,中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对外贸易由国营对外贸易公司专管,外汇业务由中国银行统一经营,逐步形成了高度集中、计划控制的外汇管理体制。

国家对外贸和外汇实行统一经营,用汇分口管理。

外汇收支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一切外汇收入必须售给国家,需用外汇按国家计划分配和批给。

国际收支平衡政策“以收定支,以出定进”,依靠指令性计划和行政办法保持外汇收支平衡。

实行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方针,不借外债,不接受外国来华投资。

人民币汇率作为计划核算工具,要求稳定,逐步脱离进出口贸易的实际,形成汇率高估。

  2、经济转型时期的中国外汇管理体制(1979~1993年)

  1979年开始实行外汇留成办法。

为调剂外汇的需要,1980年10月起中国银行开办外汇调剂业务,允许持有留成外汇的单位把多余的外汇额度转让给缺汇的单位。

1988年3月放开汇率,由买卖双方根据外汇供求状况议定,中国人民银行适度进行市场干预,允许多种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并通过制定“外汇调剂用汇指导序列”对调剂外汇的用途(或外汇市场准入)加以引导,市场调节的作用日益增强,1988年3月起各地先后设立了外汇调剂中心,外汇调剂量逐步增加,形成了官方汇率和调剂市场汇率并存的汇率制度。

从1991年4月9日起,对官方汇率的调整由以前大幅度、一次性调整的方式转为逐步缓慢调整的方式,即实行有管理的浮动,至1993年底调至1美元合572元人民币,比1990年11月17日下调了9%。

同时,放开外汇调剂市场汇率,让其随市场供求状况浮动,汇率波动较大。

在国家加强宏观调控和中国人民银行入市干预下,1993年底回升到1美元合872元人民币。

  3、1994年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的中国外汇管理体制(1993~2007年)

  1993年11月14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要求,“改革外汇管理体制,建立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和统一规范的外汇市场,逐步使人民币成为可兑换货币”。

  1994年1月1日实行人民币官方汇率与外汇调剂价并轨,人民币官方汇率由1993年12月31日的580人民币/美元下浮至1994年1月1日的870人民币/美元。

实行单一的有管理浮动汇率制,汇率的形成是以市场供求状况为基础,改变了以行政决定或调节汇率的做法,发挥市场机制对汇率的调节作用。

并轨后取消了外汇留成和上缴,实行外汇的银行结售汇制,作为一项临时性措施,对经常性项目设立台账制,取消国内企业的外汇调剂业务,建立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并以银行间外汇市场所形成的汇率作为中国人民银行所公布的人民币汇率的基础。

此后人民币汇率结束了长达16年的贬值过程,开始稳中趋升。

12年来人民币汇率运行基本稳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对人民币汇率制度的划分也从“管理浮动制”转为“钉住单一货币的固定钉住制”。

  1996年7月起外商投资企业开始实行银行结售汇制。

1998年12月1日起,关闭外汇调剂中心,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买卖全部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

我国1996年12月1日接受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八条款,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所有正当的、有实际交易需求的经常项目用汇都可以对外支付,这是实现了人民币自由兑换的重要一步。

  2005年7月2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人民币汇率不再盯住单一美元,而是按照我国对外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选择若干种主要货币,赋予相应的权重,组成一个货币篮子。

中国人民银行于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公布当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等交易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收盘价,作为下一个工作日该货币对人民币交易的中间价格。

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美元买卖价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交易中间价上下03%的幅度内浮动,欧元、日元、港币等非美元货币对人民币交易价浮动幅度为上下3%。

外汇指定银行在规定的浮动范围内确定挂牌汇率,对客户买卖外汇。

银行对客户美元挂牌汇价实行价差幅度管理,美元现汇卖出价与买入价之差不得超过交易中间价的1%,现钞卖出价与买入价之差不得超过交易中间价的4%,银行可在规定价差幅度内自行调整当日美元挂牌价格。

银行可自行制定非美元对人民币价格。

银行可与客户议定所有挂牌货币的现汇和现钞买卖价格。

据来自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最新数据显示,2007年6月5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以7.6427再创汇改以来新高。

按照汇改时8.11的汇率计算,汇改以来人民币累计升值幅度已超过6.11%。

人民币汇率改革形成机制改革以来,新的人民币汇率制度平稳实施。

这充分证明了“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符合我国汇率改革的主动性、可控性、渐进性的要求。

  案例思考

  1.简述我国人民币汇率改革的关键进程。

  2.分析人民币升值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3.结合案例说明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主要原则、动机和目标

  答案参考

  1.简述我国人民币汇率改革的关键进程。

  2005年7月21日,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地浮动汇率制度,并将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水平一次性从8.27元调整到8.11元。

相对于1997年以来人民币单一盯住美元的汇率制度,此举堪称“破冰之举”。

由此,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市场化开始迈出决定性步伐。

  2.分析人民币升值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1)人民币汇率升值的有利影响。

  ①刺激进口增加。

  ②有利于改善吸引外资的环境。

  ③有利于减轻外债还本付息压力。

  

(2)人民币汇率升值的负面影响。

  ①抑制出口增长。

人民币汇率升值后,出口企业成本相应提高。

  ②将导致外债规模进一步扩大。

  ③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

  ④影响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⑤增加就业压力。

  3.结合案例说明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主要原则、动机和目标

  

(1)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主要原则。

人民币汇率改革必须坚持主动性、可控性和渐进性的原则。

  

(2)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动机。

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基础性作用的内在要求,也是深化经济金融体制改革、健全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内容,符合我国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有利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中国汇率改革的目标。

目标是通过相对价格的作用来促使国际收支的更为平衡,对经济的长远发展形成更有力的支持。

案例五:

巴塞尔新协议对资产质量的要求及我国实施该协议的对策

  巴塞尔新协议对资产质量的具体要求和指标有哪些?

  我国资产质量的现状和存在的重要问题是什么?

  我国实施巴塞尔新协议的对策有哪些?

  1、我国资产质量的现状

  贷款质量一直是影响中国银行竞争力的主要因素之一,为了提高贷款质量,处置和剥离居高不下的不良资产率,1999年,我国采用央行再贷款的形式先后成立了华融、东方、信达、长城这四大国有银行资产下属的资产管理公司,用于专门帮助大型金融机构清收不良贷款。

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情况有了很大的改观。

截至2006年底,资本充足率达标银行已经增加到78家,而2003年末只有8家;达标银行资产占比也从2003年末的06%上升至764%。

银监会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从2002年末的236%下降到2006年末的709%,比2005年同期下降了152个百分点。

2006年末,以境内本外币合计,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总资产约为4395万亿元,较2005年末增长173%,总负债4171万亿元。

我国银行业资产质量得到较大提升。

  2、巴塞尔新协议对资产质量的具体要求和指标

  新的框架除了保留原有的资本充足率8%的最低要求外,又增加了两项新的要求,即监管约束和市场约束,从而构成了银行监管的三大支柱。

三大支柱的主要内容如下:

  

(1)第一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新框架将维持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现有规则不变。

但它同时强调指出,健全的会计政策与估值方法是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只有在稳健、审慎的会计制度下,银行的资产负债及损益状况才能真实地得到反映,资本、储备状况才更加可靠。

否则,薄弱的会计制度将有可能高估资本充足比率。

就风险的衡量而言,新框架把各类风险划分为三大类:

信用风险(尤其是银行账户中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其他风险(包括银行账户中的利率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名誉风险等)。

  

(2)第二大支柱——监管约束。

其基本原则有4个:

一是监管当局应该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和外部经营环境,要求银行保持高于最低水平的资本充足率;二是银行应参照其承担风险的大小,建立起关于资本充足整体状况的内部评价机制,并制定维持资本充足水平的战略;三是监管当局应对银行的内部评价程序与资本战略,以及资本充足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四是监管当局应对银行资本下滑的情况及早进行干预。

  (3)第三大支柱——市场约束。

新框架指出,稳健的、经营良好的银行可以以更为有利的价格和条件从投资者、债权人、存款人及其他交易对手那里获得资金,而风险程度高的银行在市场中则处于不利地位,它们必须支付更高的风险溢价、提供额外的担保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新框架指出,银行应及时公开披露包括资本结构、风险敞口、资本充足比率、对资本的内部评价机制以及风险管理战略等在内的信息,披露的频率为至少一年一次。

  (4)新协议修改了反映计量银行各类风险的计量方法,这是新协议最主要的创新之一。

该计量方法提出了计算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IRB法)。

该法包括两种形式:

一是IRB初级法,二是IRB高级法。

该法以银行自己的内部评级为基础,较大幅度地提高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

  巴塞尔新协议对资产质量提出了以下指标性的要求:

  

(1)总资产净回报率。

国际排名前100家大银行近10年总资产净回报率的平均水准为1%左右。

商业银行总资产净回报率2005年度应达到06%;2007年度应达到国际良好水准。

  

(2)股本净回报率。

国际排名前100家大银行近10年股本净回报率的平均水准在12%~14%之间。

两家试点银行2005年度应达到11%,2007年度应进一步提高到13%以上。

  (3)成本收入比。

国际排名前100家大银行近10年成本收入比的平均水准在35%~45%之间。

从2005年度起,银行的成本收入比应控制在35%~45%之内。

  3.我国实施巴塞尔新协议基本原则的对策

  目前我国规定了实施《巴塞尔协议》原则的如下切实可行的指标对策:

  资本构成的规定。

我国对银行资本管理,在资本定义上要与《巴塞尔协议》提出的一致,即根据资本的稳定性和流动性程度的差异,把资本分为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

  

(2)资本充足率规定:

人民银行根据《巴塞尔协议》的规定,要求商业银行1996年后资本充足率达到8%,其中核心资本在资本总额中的比例达到4%。

  (3)资产的风险权重规定。

将资产负债表内外的业务项目区分开来,分别计算风险权重。

把银行表内项目不同种类的资产,根据不同业务对象相应的信用风险,划分为5个级别(0、10%、20%、50%、100%)的风险权数,并规定了相关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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