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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AS03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签发:

匡红

复核:

匡红

编制:

杨远明

为了完善学院内部管理,使员工考勤有章可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1工作时间

1.1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天上午8:

30至12:

00;下午13:

45至17:

30。

1.2特殊岗位员工的上下班时间可根据工作情况作适当调整,具体方案应报院长办公室。

1.3员工每周享有1-2个休息日。

正常工作的休息日依照学院《工作年历》的规定执行。

2考勤管理

2.1院长办公室负责员工考勤管理工作,负责指定各区域、部门和校区的考勤责任人。

同时对考勤责任人的基本技能进行培训和指导,使其具备考勤工作所需的能力,确保考勤工作的有效进行。

2.2考勤责任人负责本区域的考勤管理工作,负责记录本区域员工每天上下班的考勤情况。

如发现有员工无故未上班时,应于当天将情况报其上级领导。

如员工无故两天未上班时,考勤责任人应及时了解其情况,并将情况报其上级领导和院长办公室督导专员。

如无法与该员工取得联系或发现该员工(不办理手续)擅自离职,应于当天通知人力资源部人事专员,由人力资源部人事专员及时冻结其信息简表、邮箱、OA系统登录等权限。

2.3设置考勤机的区域,员工每个工作日上下班时打卡(午休不用打卡);没设置考勤机的区域,员工每个工作日应到考勤责任人处办理“上班签到”“下班签退”手续。

签到和签退均由考勤责任人记录。

2.4员工正常出勤但不在工作岗位(包括外出公务、出差、外派、培训)时,均需提前一天向考勤责任人报备,由考勤责任人将外出情况用简要文字在【员工外出登记表】上记载。

2.5员工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提前一天办理报备外出手续,必须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向其直接上级和考勤责任人同时报备,考勤责任人与其上级核实后将外出情况用简要文字在【员工外出登记表】上记载。

2.6对轮岗员工的考勤,由接纳部门的考勤责任人负责。

轮岗员工应及时将轮岗情况通知原考勤责任人,并到接纳部门考勤责任人处报到。

考勤责任人之间应做好衔接工作。

2.7外出到设置考勤机的区域去履行公务或上课的,除在所辖考勤区提前报备外,在履行公务或上课地点应有到达和离开时间的打卡记录(考勤机技术不支持的区域除外)。

2.8如果员工按时到岗因“未带卡”或“忘记打卡”而未打卡,应于当天8:

30之前到所辖区考勤责任人处报备,否则,按旷工处理。

以“忘记打卡”、“未带卡”为由未打卡的,每月不能超过2次(含2次),累计达3次/月,视同旷工半天;累计达4次/月,视同旷工1天,以此类推。

员工遗失考勤卡时,应于当天向考勤责任人报备并办理重新购卡手续,否则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2.9学院严禁员工代打卡,代打卡情形一经发现,对代打卡人扣除100元工资;对应打卡人除按迟到处理外,同时扣除100元工资。

凡代打卡3次的,学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10考勤责任人应如实记录员工的考勤情况,记录内容应与实际相符。

院长办公室督导专员不定期对各考勤区考勤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如发现实际在岗情况与考勤记录不符,除对当事人按考勤纪律扣罚外,对考勤责任人扣除50元工资。

2.11考勤责任人在月度末对出勤情况进行统计,计算时间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并将结果记录于【考勤汇总表】中。

【员工考勤登记表】和【考勤汇总表】需经考勤责任人签字后报本考勤区域负责人审核签字。

考勤责任人应每月26日17:

30前将【员工考勤登记表】和【考勤汇总表】的电子文档发送到院长办公室考勤统计员处。

【员工外出登记表】、【请假申请单】、【员工考勤检查表】和【员工加班登记表】等与考勤相关的纸质资料应每月27日17:

30前提交给院长办公室考勤统计员。

外地办事处、分校区的考勤纸质资料应每月26日17:

30前寄出(以邮戳为准)。

院长办公室考勤统计员对【员工考勤登记表】和【员工外出登记表】等资料内容的完整性与真实性进行复核、统计,于当月28-30日将统计结果提交院长办公室主任审核。

2.12人力资源部根据院长办公室主任签署的“考勤统计结果”,在核算工资时对缺勤和考勤违规员工依具体情况扣罚。

3请假手续

3.1员工请假须以半天、1天为计算单位,并按假期类型提前申请,并填写【请假申请单】报批:

3.1.1主管级及以下员工请假3天以内(含3天),须由上级主任批准;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须由上级主任审核后交本部门部长级领导批准;请假7天以上30天以内(含30天),须由上级主任先签具意见,再由本部门部长级领导审核,最后交院长办公室主任批准。

请假30天以上,原则上不予批准。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应在请假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并经本部门部长级领导审核,最后提交院长办公室主任批准。

3.1.2主任级员工请假在3天以内(含3天),须由本部门部长级领导批准;请假3天以上10天以内(含10天),须由本部门部长级领导审核后交院长办公室主任批准;请假10天以上30天以内(含30天),须由本部门部长级领导先签具意见,再由院长办公室主任审核,最后交分管院长批准。

请假30天以上,原则上不予批准。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应在请假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并院长办公室主任审核,最后交分管院长批准。

3.1.3部长级领导请假10天以内(含10天),须由分管院长批准;请假10天以上30天以内(含30天),须经分管院长审核后,交院长批准。

请假30天以上,原则上不予批准。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应在请假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的原件经分管院长审核后,交学院院长批准。

3.2员工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应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按上述批准权限及时报告,获准后方可休假,并同时向考勤责任人报备。

请假人回到工作岗位的当天应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3.3员工未按上述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而自行休假,按旷工处理。

4有薪假期

4.1法定公休日

4.1.1所有员工均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公休日。

节日名称

休假天数

休假时间

说明

元旦节

1天

公历1月1日

春节

3天

农历除夕~初二

妇女节

0.5天

公历3月8日下午

仅女员工享受

清明节

1天

公历4月4日

劳动节

1天

公历5月1日

青年节

0.5天

公历5月4日

仅18周岁至28周岁的青年享受

端午节

1天

农历五月初五

中秋节

1天

农历八月十五

国庆节

3天

公历10月1日~3日

4.2婚假

4.2.1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领取结婚证的新婚员工,享有3天婚假。

晚婚员工,另享受7天晚婚假。

休婚假期间固定工资正常发放,补贴项除外。

4.2.2员工享受婚假,须提前7天申请。

4.2.3婚假须于领取结婚证起半年内一次性享受。

如工作需要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休婚假,经本部门负责人和院长办公室主任批准,可另行安排休婚假的时间。

4.3产假、护理假

4.3.1凡依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领取了“准生证”的女员工可享受带薪产假,一般产假为90天(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或生育多胞胎(含双胞胎)者凭医院证明增加产假15天。

休产假期间固定工资正常发放,补贴项除外。

4.3.2女员工休产假应提前30天申请,并相应安排好工作。

4.3.3男员工在妻子生产时,可享受3天护理假。

护理假期间固定工资正常发放,补贴项除外。

4.3.4女员工怀孕流产凭医院证明享受带薪病假。

休流产假期间固定工资正常发放,补贴项除外。

4.4哺乳假

4.4.1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可享受哺乳假。

4.4.2哺乳假每日1小时。

员工可以选择每日一次性享受或分两次享受(即上午上班时间的头30分钟和下午下班前30分钟)。

4.5女员工产假期满享受哺乳假,固定工资、福利补贴正常发放;

4.6丧假

4.6.1员工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去世,享有5天有薪丧假。

4.6.2旁系亲属(包括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父母)享有3天有薪休假。

4.6.3丧假期间固定工资正常发放,补贴项除外。

4.7年休假

4.7.1转正累计满1年不满5年的员工,年休假5天;转正满5年不满10年的的员工,年休假7天。

4.7.2一个自然年度内只允许休一次年休假,当年有效,过期不补。

4.7.3学院不鼓励员工放弃带薪年休假,其缺假部分学院不做补偿。

4.7.4取消各部门、各校区原有的探亲假等相关规定,统一变更为带薪年休假。

4.7.5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入职累计1年~10年,一年内累计请病假2个月以上;

入职累计10年~20年,一年内累计请病假3个月以上;

入职累计20年以上,一年内累计请病假4个月以上;

4.7.6年休假期间固定工资、福利补贴正常发放。

5缺勤

5.1病假

5.1.1员工请病假半天以内(含半天)按半天计算,核算时依据主任级及以上领导审批意见;请病假一天及以上,应出示市级及以上医院病假证明、病历和就医收费单等证明材料,核算时依据主任级及以上领导审批意见。

否则不作为病假处理。

员工请病假一天及以上未到市级以上医院就诊的,应经部长级及以上领导批准,否则不作病假处理。

5.1.2外地办事处员工的病假证明,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当月月度考勤汇总时间内到达学院统计员处时,由相关考勤责任人跟踪收集,必须在次月的月度考勤汇总前到达学院统计员处。

否则,对相关考勤责任人按照《事故评级标准》进行处理。

5.1.3病假15天(含15天)以内,按固定工资及福利补贴的50%发放;病假15天以上一个月以内,按照不低于同期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发放疾病工资;病假超过1个月者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处理。

5.1.4员工因工伤病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5.1.5一个月内请假天数累积计算。

5.2事假

5.2.1员工请事假应妥善安排好工作,以不影响工作为前提。

5.2.2员工事假为无薪假期,即扣发事假期间100%固定工资及福利补贴;事假期间所产生的代缴代扣的社保及其他费用,从下月固定工资中补扣。

5.2.3员工请事假当月不办理书面申请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5.3迟到、早退

5.3.1迟到指员工未按规定时间到岗。

早退指员工未按规定时间提前离岗。

5.3.2员工迟到或早退15分钟内,扣罚10元/次;

15分钟以上1小时内的,扣除半天薪金;

迟到或早退时间在1至4小时者,视同旷工半天;

超过4小时者,视同旷工1天。

5.3.3员工迟到或早退一年内累计达36次,学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4旷工

5.4.1旷工指员工擅自未到岗,时间超过1小时。

旷工计算单位为半天,不足半天按半天计。

5.4.2员工旷工,扣发旷工期间三倍工资。

5.4.3员工连续旷工3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达10天,学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公务外勤

6.1外出公务、出差、外派、培训等公务外勤,为正常出勤。

6.2员工公务外勤的特殊情况为:

6.2.1上级临时通知。

6.2.2工作计划临时改变。

6.2.3其他与工作相关的紧急事项。

6.3出差

6.3.1需要出差的员工应填写【员工出差申请表】,说明出差任务、目的地、访问单位、计划起止时间、简要日程安排、拜访人、所需费用等,报其直接上级领导和所在部门部长级领导审批。

6.3.2【员工出差申请表】获批准后,出差的员工可向财务部借支差旅费。

6.3.3员工在出差期间,应记录每日的行程,必要时每日应向其直接上级领导报告工作。

6.3.4出差人返回后2个工作日内须编写【员工出差报告】,并整理差旅费支付的有效凭证(发票)提交给直接领导审核,部长级领导批准。

6.3.5员工返回后一周内应向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具体按财务相关制度执行。

7加班

7.1学院不鼓励员工加班。

员工应在工作时间内以提高工作效率来完成工作任务。

7.2员工为完成“当月工作计划”需要增加工作时间的,不作为加班处理。

增加的工作时间是为了完成“当月工作计划”外项目并提前经直接上级同意的,可按加班处理。

7.3未制定“月工作计划”的岗位,其增加的工作时间不作为加班处理。

市场专员、咨询员、就业专员等特殊岗位,连续正常上班7天,可按加班1天半核算。

7.4在招生或就业高峰间期,市场专员、咨询员、就业专员等特殊岗位每天上班时间以8小时核算,每周以42小时核算,超出的时间经部长及以上领导批准,可按加班处理。

7.5校员管理员每个班次的工作时间为8个小时,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经直接领导批准后可按加班处理。

7.6遇到紧急情况,各岗位的员工均有权利提出加班申请,同时也有义务无偿地为学院增加工作时间。

7.7经批准的“加班”应打卡或报备,并于次日填写《加班登记表》交由直接上级签署意见。

《加班登记表》原件存档于考勤责任人处,以便考勤责任人如实核销员工的补休时间。

《加班登记表》加班时间补休完毕后,考勤责任人应于月底连同考勤的其他资料交到院长办公室考勤统计员处。

7.8员工加班一般采取补休予以补偿,补休时间安排需经直接上级同意,武汉地区员工补休需经主任及以上领导同意。

7.9补休原则:

先加班后补休;补休以半天和1天为计算单位;连续补休5天(含5天)以上的,由所在部门部长级领导批准;加班补休半年内有效。

8特殊岗位员工考勤管理

特殊岗位员工是指:

校园管理员、市场销售专员和驻外办事处专员等。

其考勤管理原则上遵循本制度的规定,上下班时间无法按本制度实施的,由各考勤区域的负责人确定考勤管理方案,并提交院长办公室。

9外地校区、办事处考勤管理

武汉市以外的校区、办事处的考勤管理原则上按本制度执行,无法按本制度执行的校区、办事处由各考勤区负责人确定考勤管理方案,并提交给院长办公室。

修订记录

序号

修订版次

修改项目

修改内容或修改依据

修改人

批准人

修改日期

1

V1.0

初次发布

杨茹迦

曾云

2004-07-01

2

V1.1

1.2.2

4.5.1

4.5.2

5.1.4

下午13:

00~17:

0013:

30~17:

00。

享有5天全薪丧假享有5天有薪丧假。

享有3天全薪丧假享有3天有薪丧假。

一年内全薪病假天数不超过10天一年内享受有薪病假天数不超过10天

曾云

曾云

2004-07-19

3

V2.0

1.2

2.2

 

2.3新增

 

2.4

2.7

 

3.1.1

3.1.2

4.6新增

8新增

下午14:

00-17:

3013:

30-17:

00。

员工每个工作日上午上班前均应到考勤责任人处签到,下午上班前由考勤责任人查岗。

2.2员工每个工作日上午8:

30前到考勤责任人处签到,下午17:

00后到考勤责任人处签退。

设置考勤机的区域,员工每个工作日上下班时打卡,在学院总部上班的员工,统一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记录,对公务外出的员工由各部门的行政助理负责在【员工外出登记表】上详细记载。

在次月第一个工作日下班前提交人事专员在当月26日下班前提交人事专员

人力资源主任和人事专员不定期对各考勤区考勤情况进行抽查督导主任、各部门行政助理和人事专员不定期对各考勤区考勤情况进行抽查

请假7天以上的,由综合支持部部长批准请假7天以上的,由人事部门部长批准

请假2天以上的,由综合支持部部长批准请假2天以上的,由人事部门部长批准

转正后工作一年以上员工者可享受公休假3天

工勤类员工考勤管理由各部门根据需要制定考勤管理制度。

休流产假期间除岗位工资之外的其他工资正常发放。

杨青

汪帆

2005-5-10

4

V2.1

2.3新增

5.3.3新增

 

2.2

 

2.6

 

3.1

3.3

5.3.2

5.4.3

7.2—7.3

5.2.4删减

表单增加

每个考勤区设置【员工轮岗登记表】

员工迟到或早退一月内累计达3次,无论时间长短,以旷工半天计,一月内累计达6次,以旷工1天计,以此类推。

员工迟到或早退一年内累计达36次,按辞退处理。

暂没设置考勤机的区域,员工每个工作日上班前到考勤责任人处签到,下午下班后再到考勤责任人处签退。

为加强员工考勤纪律意识,凡累计未打卡且未报备2次/月,视同旷工半天处罚;累计未打卡且未报备4次/月,视同旷工1天处罚,以此类推。

各级员工请假审批权限更改

员工试用期间请假10天至1个月以内的,延长一个月试用期。

员工迟到不同时长的处理方式

员工连续旷工2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达6天,按辞退处理。

员工加班处理办法。

事假一年内累积达10天以上者,劝其辞职。

【员工轮岗登记表】、【员工加班登记表】

刘宁

曾云

2006-5-25

5

V2.2

1.1/1.2/2.8/2.10

/2.11/5.1.1/6.2

“人力资源部”改为“院长办公室”;“40小时”和“7小时”描述删除;“人力资源部部长”改为“院长办公室主任”;明确规定“因‘未带卡’或‘忘记打卡’而未打卡累计达3次/月,视同旷工半天”;“对应打卡人除按迟到处理外,同时给予行政处罚100元以上,代打卡情节严重的,可作开除处理”;“请假、补休以半天和1天为计算单位”;“年休假”和“请假审批”内容按学院最新规定修订;文字表述上做了适当的修改。

杨远明

匡红

2007-9-26

6

V2.3

4.1.1/5.1.3

劳动节“休假3天”改为“休假1天”;增加清明节休假1天,端午节休假1天,中秋节休假1天;“病假10天以上1个月以内者,按照300元/月发放基本生活费”改为“病假10天以上一个月以内,按照不低于武汉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80%发放疾病工资。

杨远明

匡红

2008-4-29

7

V2.4

1.1/2.9/3.1.1/3.1.2

/3.1.3/4.1.1/4.2.1/

4.3.1/4.3.3/4.5/

4.7.1/4.7.5/4.7.6/

5.1.3/5.2.2/5.3.3

1.1改为“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天上午8:

30至12:

00;下午13:

45至17:

30”

2.9改为“对代打卡人除扣除当月全勤奖外,同时扣除100元工资;对应打卡人除按迟到处理外,同时扣除100元工资”“凡代打卡3次的,学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发现实际在岗情况与考勤记录不符,除对当事人按考勤纪律扣罚外,对考勤责任人扣除50元工资”。

3.1.1增加“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应在请假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并经本部门部长级领导审核,最后提交院长办公室主任批准”。

3.1.2增加“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应在请假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并院长办公室主任审核,最后交分管院长批准”。

3.1.3增加“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应在请假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的原件经分管院长审核后,交学院院长批准”。

4.1.1增加“青年节(5月4日),18周岁至28周岁的青年放假半天,春节放假为农历除夕~初二”;

4.2.1改为“休婚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补贴项除外”。

4.3.1改为“休产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补贴项除外”。

4.3.3改为“男员工在妻子生产时,可享受3天护理假。

护理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补贴项除外”。

4.5改为“女员工产假期满享受哺乳假,全部工资正常发放”。

4.7.1改为“转正累计满1年不满5年的员工,年休假5天;转正满5年不满10年的的员工,年休假7天”。

4.7.5改为“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入职累计1年~10年,一年内累计请病假2个月以上;入职累计10年~20年,一年内累计请病假3个月以上;入职累计20年以上,一年内累计请病假4个月以上”;

4.7.6改为“年休假期间全部工资正常发放”。

5.1.3改为“病假15天(含15天)以内,除岗位工资之外的其他工资按100%发放;病假15天以上一个月以内,按照不低于武汉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80%发放疾病工资;病假超过1个月者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处理”。

5.2.2改为“员工事假为无薪假期,即扣发事假期间100%工资;事假期间所产生的代缴代扣的社保及其他费用,从下月工资中补扣。

5.3.3“将迟到3次和6次以旷工论处的条款删除”。

王阅阳

匡红

2008-7-26

8

V2.5

5.14/5.1.5

“病假15天以上一个月以内,按照不低于武汉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80%发放疾病工资”改为“病假15天以上一个月以内,按照不低于同期最低工资标准80%发放疾病工资”;删除“一年内享受有薪病假天数不超过10天”的描述。

郑鹏

匡红

2008-9-3

9

V2.5

“公司”修改为“学院”,“院办”修改为“院办”

陈昊

匡红

2009-6-15

10

2.5

2.9删除“除扣除当月全勤奖外,同时”等字样,2.12“在核算工资时对全勤员工给予50元的全勤奖,对缺勤和考勤违规员工依具体情况扣罚”修改为:

“在核算工资时对缺勤和考勤违规员工依具体情况扣罚”,删除“全勤系指员工在当月未发生任何非正常出勤,也未享受除法定公休假以外的有薪假期”字样。

6.3中,“财务中心”修改为“财务部”,6.3.3“员工在出差期间,应每日向其直接上级领导报告工作”修改为“员工在出差期间,应记录每日的行程,必要时每日应向其直接上级领导报告工作”。

“有薪假期”和“缺勤”部分中的工资变为“固定工资”。

陈昊

匡红

200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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