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院学生综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稿.docx
《医学院学生综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医学院学生综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稿.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医学院学生综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稿
绍兴文理学院医学院学生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试行稿)
为全面落实以“学生为本”的工作理念,引导学生全面发展、个性发展、专长发展和卓越发展,根据《绍兴文理学院学生综合评价办法》(绍学院发〔2008〕107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价目的
(一)通过评价引导学生全面发展、个性发展、专长发展和卓越发展。
(二)通过评价全面掌握学生在各个方面的具体表现,为学生评奖、评优、政治审查、就业推荐提供依据。
二、评价内容
主要评价一学期来,学生在德育、智育、体育和能力等四个方面的综合表现。
三、评价办法
(一)学生综合评价以班级为单位,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进行。
每学期一次,每学年进行总评。
(二)学生综合评价以记实为主,小组评议为辅。
(三)学院成立学生综合评价领导小组,其成员由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班主任、辅导员(分团委书记)、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负责评价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等工作。
各班应成立班级评价小组,以班主任为组长,成员由民主选举的学生代表5-7人组成(班长、团支部书记为当然成员),负责与评价相关信息的收集登记及期末评价。
班主任要全程参与评价工作,对评价过程、评价结果负全责。
(四)班级评价小组的评价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科,学生科在汇总审查后交校学工部并存入学生档案。
(五)在评价过程中各学院学生科接受学生对评价工作的各类投诉。
四、评价标准
(一)分值比例
年级
德育
智育
体育
能力
一年级
评价结果作为评奖评优的准入条件,不列入学生综合评价总分。
75%
10%
15%
二年级
75%
10%
15%
三年级
65%
10%
25%
四年级
55%
10%
35%
注:
五年制学生四年级智育、体育、能力的评分标准为65%、10%、25%。
(二)分值计算
1.体育、能力积分分值均不设上限,体育(三、四、五年级不开体育课)和能力设基础分80分,体育、能力积分等于基础分+评价分。
2.智育积分等于学期各科考试成绩的加权平均分。
3.学期综合评价总积分=智育积分×该年级分值比例+体育积分×该年级分值比例+能力积分×该年级分值比例。
4.学年综合评价总积分=(第一学期综合评价总积分+第二学期综合评价总积分)/2
5.毕业生评价总积分,以在校六学期(五年制为八学期)的综合素质测评平均分总排名为准,将作为优秀毕业生评选的主要参考依据。
毕业生最后一学期如有卓越表现,由学院评价领导小组讨论在毕业生综合评价总积分中加入适当分值。
五、评价指标
(一)德育
评价指标
评价内容
分值标准
志存高远
坚定信念
1.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递交入党申请书者(递交当学期)
+1
2.参加党章学习小组、党校、预备党员培训班结业并被评为优秀学员者
+2
3.参加团校学习,通过考核并被评为优秀学员者
+1.5
热爱祖国
服务人民
4.青年志愿者工作考核
优秀者
合格者
+3
+1
5.积极参加捐款、捐物等献爱心活动,青年志愿者活动
(视具体情况由班级确定范围,该项每人累计不超过2分)
+1/人次
6.参加义务献血(累计不超过2分)
+1/人次
7.受到校、院通报表扬(表彰)
+8、+5/人次
勤奋学习
自强不息
8.参加各类学科竞赛(以校、院公布正式参赛名单为准)
+2/人次
9.参加各类讲座
(以校、院统一组织,学院认定为准,累计不超过2分)
+0.5/人次
10.无故缺席院、班、团政治集体活动者(以查实为准)
-1/人次
11.无故旷课者(以查实为准)
-2/人次
12.上课迟到者(以查实为准)
-0.5/人次
遵纪守法
弘扬正气
13.《学生手册》考试成绩在班级前15%者、不及格者(考试当学期)
+1、-1
14.携带早餐进入教室(以查实为准)
-0.5/人次
15.因违反有关日常管理情况受通报批评者
-2/人次
16.校、院相关部门检查寝室卫生不合格,受通报批评
寝室长
成员
-1.5/人次
-1/人次
17.寝室内使用大功率电器受通报批评者
-2/人次
诚实守信
严于律己
18.拾金不昧者或其它好人好事
+1~3(视情况而定)
19.未经请假夜不归宿
-10
20.无故延迟返校(未请假)
-2/人次
21.拖欠学费者(包括除贷款金额外仍拖欠学费者,以计财处帐单为主)
-2
明礼修身团结友爱
22.在寝室评比活动中被评文明寝室
寝室长、成员
+2,+1
23.寝室成员互帮互学,学期内无成员学习成绩不及格(每位成员均加分)
+1
勤俭节约艰苦奋斗
24.被各部门评为优秀勤工助学、优秀义工者
+2
强健体魄热爱生活
25.当学期体育成绩或体能测试不合格
-1
26.无故当学期不参加文体活动者
-1
其它特殊情况由学生工作小组酌情给分。
基础分
80
1.德育评价结果作为评奖评优的准入条件,不列为学生综合评价总分。
2.德育素质分=基础分+德育记实考评分+班级评价小组考评分。
3.班级评价小组考评分,由班级评价小组根据学生平时表现打分,最高不超过5分。
4.德育评价设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其中优秀等级不超过班级人数的40%。
5.德育评价过程中如减分对象为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则按照原分数的1.5倍减分。
6.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德育评价最高为合格:
(1)受学校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2)参加非法宗教组织、游行示威、传播不良信息等活动;
7.有违反法律行为者德育评价为不合格。
(二)智育
1.智育素质分=∑(单科考试成绩*学分)/∑学分
2.考试成绩和课程学分以教研科所出数据为准。
(三)体育
评价指标
分值标准
体育
比赛
1.国家级,第1到3名
第4到8名
+10,+8,+6
分别+5
2.省级,第1到3名
第4到8名
+7,+6,+5
分别+4
3.市级,第1到3名
第4到8名
+6,+5,+4
分别+3
4.校级,第1到3名
第4到8名
+5,+4,+3
分别+2
5.院级,第1到3名
第4到8名
+3,+2,+1
分别+0.5
其他
6.参加各级体育比赛(未获奖)
(累计不超过5分)
+0.5/人次
7.参加校体育集训队、运动队者
(训练时间不少于1个月,累计不超过4分)
+2/人次
8.参加学院体育集训队、运动队者
(训练时间不少于1周,累计不超过2分)
+1/人次
基础分(一、二年级体育课程考核成绩)
基础分(三、四年级不设体育课)
80
1.体育比赛包括集体项目和个人项目。
2.“其他”项目内的加分与“体育比赛”项目内的加分可重复加分。
3.同一项目在同一测评期内加分值以最高获奖的加分值为准,不重复加分;凡破纪录者在名次分上再加2分。
(四)能力
评价指标
分值标准
专业
技能
1.英语四级(以学校划定分数为准)合格
优秀(可每学期加分)
+1
+3
2.英语六级(以学校划定分数为准)合格
优秀(可每学期加分)
+4
+6
3.省计算机三级或普通话一乙以上(可每学期加分)
+2
4.科研立项,国家级
省级
市级
校级重点、一般
院级重点、一般
(项目负责学生加满分,其他参与学生最高加满分50%的分值,其他参与学生的具体分值由项目负责学生分配,分配清单需由指导教师和所有参与学生签字认可,并将具体分配清单提交相关班级,立项年、结题年均可加分)
+20
+15
+5
+3、+2
+2、+1
5.公开发表学术类文章
核心期刊(学校认可,第一、第二作者、其他作者)
非核心期刊(第一作者、其他作者)
+10/篇、+8/篇、+3/篇
+5/篇、+1/篇
6.各类专业技能竞赛(经学院认定)
国家级,一、二、三等奖
省级,一、二、三等奖
市级,一、二、三等奖
校级,一、二、三等奖
院级,一、二、三等奖
其他
+20、+18、+16
+15、+12、+10
+8、+6、+5
+5、+4、+3
+3、+2、+1.5
+0.5
非
专业
技能
7.各类文化艺术类竞赛(经学院认定)
国家级,一、二、三等奖
省级,一、二、三等奖
市级,一、二、三等奖
校级,一、二、三等奖
院级,一、二、三等奖
其他
+10、+8、+7
+8、+6、+5
+5、+3、+2
+2、+1.8、+1.5
+1.5、+1.3、+1
+0.5
8.各类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非学术类)
市级及以上刊物
校报
校级部门刊物、院报及院级刊物(累积不得超过2分)
+8—10/篇
+3/篇
+1/篇
9.获得各类等级证书、技能资格证书、培训结业证书(证件类别由学院确定,限当学期加分)
+2/证
10.荣获各类先进荣誉称号者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校级
院级
校、院职能部门
+15
+10
+8
+5
+3
+2
11.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国家级
省级
市级
校级
院级
+15
+10
+5
+2
+1
12.担任各级学生干部、干事满一学期且考核优秀,合格
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团委副书记
团委、学生会各部门部长(主任)
团委、学生会各部门副部长(副主任),各班班长、团支书
社团负责人、楼长
团委、学生会干事,层长,其他班干部(包括寝室长)
+6,+5
+5,+3
+3,+2
+2,+1
+1,+0.5
13.参加社团满一学期且考核优秀,合格
+0.5,+0.3
14.组织学生活动、创业实践、软件设计等卓有成效,意义重大,有影响力(由学生向学院申报,学院认可,不超过8分)。
+2/项
基础分
80
1.若担任多个干部职务,分数可累加(累加分最高不超过6分)。
2.任期未满一学期的学生干部,加分按时间比例折算(一学期按五个月计)。
3.若竞赛成绩按名次记,则第1名视同一等奖,第2、3名视同二等奖,第4、5、6名视同三等奖,其余名次视同优秀奖。
4.所有获奖或证书均以当学年为准,且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同一内容的作品以最高获奖级别为准,不重复加分。
六、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由医学院学生科负责解释。
二○○九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