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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浙江建设科技推广中心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老年活动中心建设标准

Constructionstandardfor

theagedactivitycentre

(征求意见稿)

DBXXX/XXXX-2015

 

2015-XX-XX发布2015-XX-XX实施

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民政厅

 

前言

浙江省是全国较早进入老龄化社会的省份,且人口老龄化程度较高。

为加强各级老年活动中心的建设,使之能符合我省人口老龄化发展的趋势,满足老年人的文体活动、教育培训、参与社会发展等需求,标准编制组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参考国内经济发达地区的有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有五章,其主要技术内容是:

总则,术语,选址与规模,建筑设计,建筑设备等。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和浙江省民政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主编单位浙江中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地址:

杭州市体育场路508号地矿科技大楼二楼,邮编:

310007),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

浙江中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省标准设计站

本标准参编单位: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老年活动中心

浙江省台州建筑设计院

浙江绿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雷鹏杜蔚明谢世永金坤殷农刘艳黄建萍

毛国兵刘美根郑海滨胡亮平王宇飞

 

目次

1总则

2术语

3选址与规模

3.1选址

3.2规模

3.3用地

4建筑设计

4.1一般规定

4.2文体活动用房

4.3教育培训用房

4.4观演展示用房

4.5辅助服务用房

4.6后勤管理用房

5建筑设备

5.1建筑电气

5.2给水排水

5.3暖通空调

 

1总则

1.0.1为规范全省老年活动中心建设,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与精神文化需要,制订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老年活动中心建设。

1.0.3老年活动中心的建设,应当遵循安全、实用、经济和美观的要求。

1.0.4浙江省行政区域内老年活动中心的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老年活动中心theagedactivitycenter

为老年人提供综合性文化娱乐活动的专门机构和场所。

2.0.2社会工作者socialworker

以从事社会工作为其专业和职业的人员,简称“社工”。

2.0.3老年社会工作者socialworkerfortheaged

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社会工作者。

2.0.4社工用房socialworker’sroom

社会工作者开展工作的场所。

2.0.5老年社会团体theagedsociety

依法设立的以老年人服务为主要内容,或以老年人为参与主体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简称“老年社团”。

2.0.6老年社团用房the aged societyroom

老年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场所。

 

3选址与规模

3.1选址

3.1.1老年活动中心的选址应依据城乡规划,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应根据老年人口分布及发展趋势并结合行政区划,合理确定服务范围;

2应选择地形平坦、阳光充足,通风良好、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段布置,应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区;

3宜选择交通便捷的区域,但应避开公路、城市快速路及交通流量大的交叉路口;

4应选择具有良好基础设施条件的地段布置;

5宜与城镇公共服务中心统筹布局,并临近居住区。

3.1.2老年活动中心不应毗邻不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场所,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的生产储运用地。

 

3.2规模

3.2.1老年活动中心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所在行政区的常住老年人口数分为一类、二类、三类。

3.2.2老年活动中心建设规模按表3.2.2划分。

表3.2.2

建设规模

一类

二类

三类

老年人口数(万人)

≥10

2~10

≤2

建筑面积(m2)

>10000

5000~10000

2500~5000

3.2.3 老年活动中心的用地规模应根据建设规模、用地条件和规划容积率确定。

容积率宜取1.0~1.5。

3.3  用地

3.3.1老年活动中心用地由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用地等组成。

3.3.2室外活动场地包括聚集活动广场(硬地)、球类活动场地、健身器械场地、健身步道等,部分场地宜与集中绿地结合布置。

其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室外活动场地占总用地的比例不宜小于30%;

2布置不少于100㎡ 的硬地广场 (可与球类场地兼用);

3 球类活动场地宜设置门球场、羽毛球场等,新建中心不少于一块场地;

4 健身器械场地不小于80㎡,设置内容符合全民健身的要求。

5.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塑胶健身步道。

  

3.3.3绿化用地面积不应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因地制宜地发展多种形式的绿化。

 

4建筑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老年活动中心用房按其使用功能分为文体活动、教育培训、观演展示、公共交流空间、管理用房及辅助设施等五个部分。

4.1.2各类老年活动中心各功能用房的建筑面积比例可按表4.1.2配置。

表4.1.2老年活动中心各功能用房面积比例(%)

功能用房名称

建设规模

一类

二类

三类

文体活动用房

10%

15%

36%

教育培训用房

30%

25%

16%

观演展示用房

15%

15%

8%

公共交流空间

20%

20%

20%

管理用房及辅助设施

25%

25%

20%

合计

100%

100%

100%

4.1.3主要活动用房应根据老年人身心特点,充分结合日照、采光和自然通风等条件布置。

4.1.4根据建设规模和使用要求,可集中设置多功能活动用房。

主要活动用房应合理组织,动静分区,灵活分隔。

排练厅、音乐教室、文体活动室等应有隔音措施。

4.1.5老年活动中心建筑的设计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的规定。

4.1.6老年活动中心建筑应设置电梯。

电梯性能应符合老年人的生理特点,轿厢应符合轮椅和应急担架的使用要求。

4.1.7老年活动中心各活动用房的楼地面应采用防滑、耐磨、易清洁的材料,室内各种设施尺度应符合老年人的生理特征。

4.1.8老年活动中心应单独设置吸烟区(室)。

4.1.9老年活动的公共空间应设置监控设施,特殊空间应设应急呼叫装置。

安全设施、应急设施应有明显标识,字体应适当放大。

4.2文体活动用房

4.2.1文体活动用房可包括康体健身室、乒乓球室、台球室、棋牌室、歌舞厅、多功能厅等活动用房。

4.2.2文体活动用房宜相对独立设置,并应接近对外出入口。

4.2.3各类文体活动用房宜保证必要的使用面积,其中康体健身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40㎡;棋牌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0㎡;歌舞厅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

4.2.4室内净高宜根据使用要求及空间大小确定。

一般活动室净高不应低于3.3m,歌舞厅等净高不应低于3.6m。

多功能厅应采用平地面。

4.3教育培训用房

4.3.1教育培训用房可包括常规教室、阅览室、专用教室(包括书画、音乐、电脑)、排练厅等。

4.3.2教学培训用房应采用平地面,有良好的采光并避免太阳直射。

桌椅尺寸应适合老年人使用,桌椅布置有利于疏散。

4.3.3教室的规模和形式,应满足老年人的教学需要。

常规教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75㎡;书画教室应有良好的自然光环境,宜北侧窗或设天窗。

音乐教室宜附设乐器室,考虑隔声设计。

电脑教室宜采用单人操作台,人均室内使用面积约为2.1㎡~2.4㎡。

4.3.4图书阅览室应与教室方便联系,且相对安静。

4.3.5排练厅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20㎡,地面宜铺设弹性木地板,并满足声学要求;在排练厅主要出入口处应设隔声门或设门斗声锁。

4.4观演展示用房

4.4.1观演展示用房可包括观演厅、展览厅等。

4.4.2观演厅以文艺演出为主,兼顾多功能利用。

宜设单独出入口。

表演区的净高不宜小于5m。

4.4.3展览厅应按老年人观览行为特点布置展览流线,适当设置休息区,可附设储藏室等。

4.5公共交流空间

4.5.1公共交流空间可包括休憩、交流、交通等空间。

4.5.2公共交流空间可由室内的交流厅、廊等各种交流共享空间组成。

其空间应与各种公共空间相连,形成丰富多变的开放流动空间。

4.6管理用房及辅助设施

4.6.1管理用房可包括医务室、行政办公用房、社工办公用房、老年社团办公用房、卫生间、储藏室、后勤设施设备用房等。

4.6.2医务室宜位于交通出入口附近,环境相对安静。

4.6.3行政办公用房、社工办公用房、老年社团办公用房应与公共活动用房保持适当的隔离,以免相互干扰,影响管理和使用;宜设置单独的出入口。

4.6.4卫生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厕位宜采用蹲位与坐位相结合方式设置,厕位靠墙扶手应满足无障碍厕位要求,应设置无障碍厕位。

2卫生间地面应采用防滑地面,并应有可靠的排水设施,在通道处宜设置靠墙防滑扶手。

3卫生间厕位旁宜设置应急呼叫设施。

4污水池及清洁间应单独设置。

5卫生间隔间门宜安装便于施救的插销,门上宜留有观察窗口。

6卫生器具的数量应比常规数量适当放大。

4.6.5设施设备用房包括消防控制室、安全监控室、配电室、水泵房、维修间等。

配电室等应安装防护围栏和警示牌,防止老年人靠近。

 

5建筑设备

5.1建筑电气

5.1.1老年活动中心的建筑设备包括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安保、通信、消防、网络设备等。

5.1.2老年活动中心建筑内的灯具应选用Ⅰ类灯具。

所有灯具及其照度应根据老年人特点和功能要求设置。

建筑照明控制开关宜选用宽板翘板开关。

5.1.3老年活动中心走道、楼梯间及电梯厅的照明,均宜采用节能控制措施。

5.1.4老年活动中心应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5.1.5老年活动中心建筑的文体活动用房、教育培训用房、观演展示、公共服务用房及卫生间等应设紧急呼叫装置。

5.1.6老年活动中心应按功能及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敷设网络、通信、安保、有线电视等设备线路,预留接口。

5.1.7老年活动中心的教育培训用房、观演展示宜设投影仪、闭路电视等设施。

5.2给水排水

5.2.1老年活动中心生活用水宜采用城市供水系统供给。

当采用自备水源供水时,其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5.2.2生活污水应采用管道收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无市政污水管网时,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及相关规范设计排水系统。

5.2.3老年活动中心应根据功能需求设置热水供应系统。

有条件采用太阳能的地区,宜优先采用太阳能供应热水。

热水供应应有控温、稳压装置,配水点出水温度宜为400C~500C。

5.2.4老年活动中心公用卫生间洗手盆宜采用光电感应式等非手动开关水龙头。

5.2.5老年活动中心的变配电室(所)宜设气体灭火系统,但不得采用卤代烷1211或1301灭火系统。

 

5.3暖通空调

5.3.1主要功能用房应设空调系统,空调系统应设置分室温度控制措施。

5.3.2室内热环境的舒适性应考虑老年人的生活特点及衣着,空调室内计算参数不应超过各类节能标准的限值。

5.3.3应与建筑管理制度相结合合理选择空调系统的控制模式,空调设备应具备手动开关和自动控制装置。

5.3.4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时,宜采用冷凝热回收型冷水机组,或采用空调冷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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