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劳动合同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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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劳动合同3篇
律师劳动合同3篇
甲 方:
(聘方)
乙 方:
(受聘方)(本职工作单位:
职务:
)
甲乙双方已相互介绍了涉及本合同主要内容的有关情况,在自愿平等和相互信任的根底上,签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自愿申请到甲方从事律师工作,甲方决定聘乙方为本领务所律师。
第二条 乙方的聘任职务是律师,其工作范围为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各项律师业务。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行使以下权利:
1.为乙方安排工作,分配任务;
2.监督检查乙方工作情况;
3.在乙方工作成绩突出或对事务所有重大奉献时,给予奖励;对乙方工作中发生的违章违纪行为,予以处分;
4.确定或调整乙方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甲方须履行的义务:
1.使乙方及时获取劳动报酬;
2.使乙方合理享受事务所的劳保福利待遇;
3.为乙方履行职务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
4.依法维护乙方在履行职务时的合法权益;
5.为乙方更新知识、进修深造提供便利和创造条件。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以下权利:
1.依法履行律师职务;
2.获取劳动报酬;
3.对事务所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4.依事务所规定的条件申请参加合伙律师;
5.辞职(须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乙方须履行的义务:
1.遵守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事务所的领导和监督,服从工作安排;
2.在履行律师职务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违背职业道德;
3.不得从事有损于事务所声誉的活动;
4.不断提高自己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
第五条 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按事务所制定的<劳开工资和福利待遇管理方法>执行。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在以下情况下,事务所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应聘律师违反事务所规章制度,不积极履行义务,经劝阻不改时;
2.应聘律师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违背职业道德;
3.应聘律师因违法乱纪被撤销律师资格;
4.应聘律师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履行职务时。
在以下情况下,合同自行解除:
1.应聘律师应征入伍,出guo定居或留学;
2.应聘律师因病或人身意外事故无法继续履行职务满六个月;
3.无故不上班工作满一个月;
4.经批准成为事务所合作律师;
5.事务所自行撤销或破产。
在以下情况下,合同可以变更:
1.双方协商之;
2.因国家政策法令发生变化时。
第七条 合同解除后一个月内,乙方须立即交出有关文件,案卷材料和律师工作执照,并办理业务交接手续停止履行律师职务。
第八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年,从合同签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时,双方可以另行办理续签事宜。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之日起生效。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主任签:
年月日 年月日
甲方(聘请方):
住址:
负责人:
乙方(受聘方):
性别:
出生年月: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根底上,同意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年,从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
聘用期满,双方未订立新合同前,视为双方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地点
甲方聘请乙方从事律师工作,工作地点:
南宁市园湖南路16号。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
根据律师业务工作特点,乙方实行不定时、不定期工作制度,并根据国家规定享受休息、休假的权利。
第四条、劳动报酬
双方约定,乙方劳动报酬实行承包制,具体方法如下:
1、甲方分配给乙方办理的案件(含法律参谋),按已结案业务收入的45%提取给乙方作为报酬;
2、除甲方分配之外的乙方办理的案件,均按65%提取给乙方作为报酬。
乙方所得报酬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可以代扣代缴。
乙方因办理业务被投诉的,甲方有权暂不发放该案酬金并待查清后再作处理。
乙方要求采取其他承包形式的,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五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根本养老、根本医疗、失业、工伤等保险,所需费用从乙方承包所得报酬中扣除;
2、乙方因其他原因要求自行缴纳劳动保险的,应在每年审前向甲方提供缴纳劳动保险的书面依据;
第六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其他均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乙方应按司法部及自治区司法厅和甲方的有关规定,承当法律援助的义务;
2、乙方除应遵守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律师协会有关律师工作的行政规章和相关规定外,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应规章制度并向乙方公示,乙方应遵守之;
3、乙方的年审注册费用由乙方承当。
专职律师全年没有收入或总收入为壹万元以下的,另收取分担所注册费及办公费壹仟伍佰元整;全年总收入为壹万零壹元至贰万元的,收取分担所注册费及办公费壹仟元整;全年总收入为贰万零壹元以上但低于三万元的,收取分担所注册费及办公费伍佰元整;全年总收入高于三万元及以上的,不收取分担所注册费及办公费。
并于注册当年结清,否那么甲方可不予乙方年审注册。
4、因乙方报酬实行承包制,故无论发生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等等,甲方均无须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
5、乙方是兼职律师或退休后再从事律师工作的,不适用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
6、乙方的联系:
通讯地址:
。
如有变动,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那么甲方按该通讯地址邮寄送达有关文件的,均视为有效送达。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用方:
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甲方)
受聘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方合伙(作)人会议研究决定,聘用为甲方专职律师,现根据《律师法》、《合同法》等法律,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签订如下聘用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
一、聘用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乙方通过甲方首次办理律师执业证的,聘用期限自首次领证之日起年。
)
二、乙方的工作内容和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积极纳税,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2、每年应完成业务收费万元或业务量件(标准件)。
3、在承办的案件结案后二十日内将卷宗归整入档。
4、服从甲方管理和对工作的统一安排,积级参加甲方的政治、业务学习和社会公益活动。
5、积极维护甲方的名誉和利益,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6、执业期间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7、乙方应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修养和业务水平。
三、甲方提供的工作条件、保险、福利待遇
1、甲方依法定程序及时为乙方办理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手续。
2、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办案所需各类手续、材料用纸等,并承当乙方收费应缴纳的营业税,其他税收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当。
3、乙方完成业务收费定额的,甲方按每月元发放工资,收费超过万元的,按超出局部的%计提奖金。
4、甲方依国家及当地政府关于社会保险的规定为乙方及时足额交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双方解除合同时,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按有关规定转移。
5、甲方应积极支持乙方接受专业培训教育和深造。
四、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违约责任
1、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变更相应内容。
2、在聘用期内,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均应征得对方同意。
3、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时,本合同可解除。
解除合同应依列条款办理: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
(2)非本合同约定事由或法定事由,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元。
(3)合同解除时,乙方在清理完所有债权债务以及交接清所承办的案件、卷宗材料,交回执业证后,甲方办理解除手续。
4、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依法向乙方追偿或请求赔偿:
(1)乙方因犯罪受到刑事处分的:
(2)乙方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或受到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处分的:
5、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依法向甲方追偿或请求赔偿:
(1)乙方完成工作任务的要求后,甲方未如数支付工资;
(2)因甲方的违法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害的。
6、本合同期限届满,聘用关系终止。
甲、乙双方可协商续签,如有续签意向,应在期限届满前日通知对方。
任何一方不同意与对方续签合同或拟变更合同主要条款,应在期满前日书面通知对方。
五、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合同自签之日起生效。
甲方:
xx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
乙方:
(签章)
日期:
年月日
聘用方:
律师事务所
受聘方:
性别:
出生年月日: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第一条 合同依据:
。
(说明:
根据《北京市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管理方法》及《聘用合同标准格式及必备条款》、本律师事务所《规定》制定本合同。
)
第二条 受聘方申请在聘用方从事以下工作:
。
(说明:
内容限定为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及行政辅助人员。
)
第三条 聘用方同意受聘方的申请,并负责为受聘方办理律师执业证及律师助理工作证、实习律师证。
如因受聘方未能如实依规定提供有关个人资料或隐瞒事实致使聘用方无法为受聘方申请政府有关部门的从业许可,那么本合同终止。
且聘用方可以保存追偿因此而发生的法律责任的权利。
(说明:
如因法律规定或政策变化致使受聘方所欲从事的工作无法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许可,那么本合同终止。
但如果受聘方系申请行政辅助人员工作,且受聘方自愿在无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行政辅助人员工作证的情况下继续为聘用方工作,那么本合同仍然有效。
)
第四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年。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其中试用期为个月。
试用期计入合同期。
(说明:
合同期限不得少于1年。
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但如约定试用期,那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 受聘方的工作内容:
。
(说明:
具体内容由律师事务所自定。
)
第六条 受聘方在事务所工作期间的报酬支付与计算方式为:
。
(说明:
须具体写出支付与计算方式。
如按月、年领取固定工资;按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或其他计算方式领取报酬;固定工资加提成;固定工资加奖金;等等年餐、费等。
由律师事务所自定)。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为受聘人员设立以下保险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
。
(说明:
除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为必设外,其它保险种由律师事务所自定。
其中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可以不设立保险条款。
考虑到申请办理各类证件的期间,律师事务所可以特别规定保险条款的生效期。
)
第八条 受聘人员调离律师事务所时保险的处理方法:
。
(说明:
由律师事务所自定。
)
第九条 受聘人应遵守的工作纪律:
。
(说明:
由律师事务所自定。
)
第十条 受聘人在合同规定的报酬外所享有的福利:
。
(说明:
由律师事务所自定。
)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条款:
。
(说明: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管理方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可增设其它内容。
)
第十二条 由于受聘人原因致使律师事务所产生经济损失的赔偿方式:
。
(说明:
由律师事务所自定,但应符合《律师法》的规定。
)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生效。
聘用方(盖章):
律师事务所 受聘方(签):
法定代表人(签):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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